批准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哈爾濱市中央大街步行街區條例》的決定
(2022年12月22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經過審查,決定批准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哈爾濱市中央大街步行街區條例》。
發布公告
哈爾濱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7號
《哈爾濱市中央大街步行街區條例》已由哈爾濱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22年10月28日通過,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於2022年12月22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12月26日
條例全文
哈爾濱市中央大街步行街區條例
(2022年10月28日哈爾濱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22年12月22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央大街步行街區管理和服務,保護利用城市歷史文化,促進中央大街步行街區高質量發展,根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央大街步行街區的規劃、建設、保護、利用、管理和服務。
中央大街步行街區(以下簡稱步行街區)範圍,包括尚志大街、尚志胡同、防汛路、通江街、經緯街、西十六道街等街路圍合的公共區域和防洪紀念塔廣場。
第三條 步行街區發展堅持政府主導、統籌規劃、社會參與、保護為主、合理利用的原則,建設繁榮之街、誠信之街、創意之街、文化之街,打造文旅商融合發展的示範步行街區。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對步行街區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將步行街區發展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步行街區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道里區人民政府負責步行街區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本條例。
中央大街步行街區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街區管理機構)負責步行街區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商務、城市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發展和改革、文化廣電和旅遊、生態環境、財政、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步行街區相關工作。
步行街區所屬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街區管理機構做好步行街區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道里區人民政府可以決定街區管理機構履行市級、區級部分行政管理職能。
市人民政府、道里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對街區管理機構履行的行政管理職權、具體管理事項進行適時調整。
第七條 道里區人民政府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商務、城市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和改革、文化廣電和旅遊、生態環境等部門編制步行街區發展規劃,明確步行街區功能定位、空間布局、容量規模、業態分布、街區風貌、保護要求、市政公共基礎設施和其他相關事項,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步行街區發展規劃是步行街區建設、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的依據。
第二章 文化保護與利用
第八條 道里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步行街區歷史文化研究,挖掘街區文化內涵,賡續城市文脈,打造具有鮮明文化特色的百年老街城市標識。
鼓勵組織和個人開展步行街區歷史文化調查,依法收集、整理相關資料,進行城市歷史研究,推動步行街區歷史文化保護和交流。
第九條 道里區人民政府應當依託步行街區建築文化資源,採取設立街區歷史博物館、建設體現街區歷史文化的風貌展示區、復原具有歷史代表性的景觀點等方式,營造富有歷史感的文化體驗場景。
鼓勵、引導組織和個人開發體現步行街區文化的特色業態,推進街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
第十條 街區管理機構應當利用文化主題廣場、音樂廳、音樂陽台等場地,組織舉辦特色音樂品牌文化活動,展現音樂之城的文化魅力。
第十一條 街區管理機構應當發揮步行街區餐飲文化資源優勢,依託餐飲特色文化活動,打造餐飲文化體驗街區。
街區管理機構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對步行街區老字號經營者給予支持,鼓勵老字號經營者開展文化展示和體驗活動。
第十二條 文化廣電和旅遊、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加強對步行街區內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的保護,保持建築歷史文化風貌,促進活化利用,實現歷史文化和現代生活的有機融合。
道里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步行街區發展規劃和城市更新需要,穩妥實施街區升級改造,對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建築、院落進行維護和修繕。涉及文物的,依據文物保護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鼓勵組織和個人依法參與步行街區歷史資源挖掘和建築活化利用。
道里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城市更新工作,進行街區公共基礎設施的配套建設。
第十三條 文化廣電和旅遊、自然資源和規劃等有關部門應當對步行街區內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進行數位化採集和建檔,建立保護信息平台,實現歷史文化資源管理、保護、展示信息化,講好城市建築歷史。
鼓勵組織和個人利用虛擬現實技術等科技形式,建立展示步行街區歷史發展的體驗場景,提供街區建築風貌、民俗文化、發展歷史等的沉浸式體驗。
第三章 經濟促進與發展
第十四條 道里區人民政府應當依託步行街區資源優勢,推進街區歷史文化、旅遊、商業融合發展。
鼓勵步行街區經營者創新開發具有城市文化特色的新業態,開展符合步行街區功能定位的特色市集、展覽展示等活動,開發文化體驗場景、旅遊精品線路,加強與周邊文化場所、旅遊資源的融合互動,打造“食住行游購娛”一體化旅遊休閒街區。
第十五條 道里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步行街區發展規劃,結合輔街實際情況,加強輔街與主街在空間布局上的有機聯動和業態配置上的資源統籌,形成輔街特色商業業態,促進步行街區整體協調發展。
第十六條 街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步行街區發展規劃,按照提升傳統業態、布局新興業態、發展壯大本地特色名優品牌和老字號品牌、推動民宿品牌化發展的原則,編制步行街區業態指導目錄和負面清單,報導里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對不符合步行街區發展規劃和業態指導目錄的經營項目,街區管理機構應當引導其進行調整;對具有傳統文化特色的經營項目,街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提供支持。
第十七條 街區管理機構應當聯合步行街區商會、行業協會,鼓勵街區經營者發揮市場主體作用,提升業態品質,營造良性競爭、共同發展的商業氛圍。
第十八條 街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步行街區誠信文化建設,建立多元參與信用評價的誠信機制,激勵守信經營,打造誠信示範街區。
步行街區經營者應當依法誠信經營,客觀真實地提供商品、服務信息,不作虛假宣傳、虛假促銷。
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對經營者進行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第十九條 步行街區商會、行業協會可以通過制定行業自律規範等,加強街區經營者自律管理,提高經營服務水平,維護各方合法權益。
有關部門應當做好對步行街區商會、行業協會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等工作。
第四章 街區管理與服務
第二十條 道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步行街區的智慧街區建設,利用大數據、人工智慧等新技術做好客流疏導、智慧停車等管理服務工作。
街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步行街區信息服務平台,為遊客提供街區旅遊線路、交通、氣象、購物、住宿、餐飲、客流量預警等必要的信息和諮詢服務。
第二十一條 步行街區的建築風格、景觀設計、戶外廣告、牌匾標識等應當與街區歷史文化風貌相協調。
鼓勵步行街區經營者設定體現經營特色、具有藝術性和創意性的個性化戶外廣告、牌匾標識。
第二十二條 街區管理機構及有關部門應當綜合考慮步行街區空間、客流、交通等因素,根據街區發展規劃合理設定停車場、停車泊位、休閒座椅、行李暫存站等公共服務設施。
第二十三條 街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街區夜間文化、旅遊、商業活動需要,組織完善夜間指引標識、夜遊景觀燈光亮化等配套設施,並對景觀燈光亮化設施的開啟等作出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及步行街區的下列事項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及時告知街區管理機構,由街區管理機構協助日常管理:
(一)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
(二)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道路;
(三)砍伐樹木;
(四)應當告知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其他事項。
街區管理機構發現市政基礎設施損壞時,應當及時通知管護單位修復。管護單位接到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及時修復的,街區管理機構應當告知其主管單位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步行街區限制車輛(含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通行的路段,除執行任務的消防車、警車、救護車、搶險車輛外,其他車輛禁止進入;確需進入的環衛等作業車輛、拉運貨物車輛,應當服從街區管理機構的管理,按照指定時間和路線行駛,在指定位置停放。
步行街區交通管制方案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步行街區規劃制定和調整,並設立交通標誌、標線、信號燈等交通安全設施。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步行街區周邊劃定出租汽車專用停靠區域,並設定明顯標誌。出租汽車行至步行街區周邊,應當在指定停靠區域停靠,即停即走,不得停車候客。
街區管理機構應當與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建立協調聯動機制,根據步行街區商服單位營業時間以及客流特點,動態調整公交線路營運時間。
第二十七條 街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步行街區文明行為規範宣傳,引導步行街區經營者誠信、文明經營,倡導遊客安全、文明、綠色旅遊。
第二十八條 道里區人民政府與公安、交通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大客流應對機制,加強對步行街區人群聚集相關安全風險的預防、控制和消除等工作;在重要節假日、重大活動舉辦前和舉辦期間,做好步行街區人群聚集風險評估、現場監測等工作。
步行街區內依法設定必要的監控設施,對客流實施動態監測、報告、預警;必要時,由公安部門依法採取疏導等措施。
第二十九條 街區管理機構應當在步行街區配置必要的急救藥品和急救設備,安排經過急救培訓的工作人員或者志願服務人員在崗,在院前醫療急救和突發事件中協助開展現場救護。
第三十條 街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機制,在步行街區顯著位置公示受理電話,及時處理有關投訴、舉報。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步行街區內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的保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黑龍江省文物管理條例》《黑龍江省歷史文化建築保護條例》《哈爾濱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檔案說明
關於《哈爾濱市中央大街步行街區條例》的說明
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現對《哈爾濱市中央大街步行街區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中央大街作為享譽中外的一條歷史文化名街,已成為哈爾濱亮麗的城市名片。近年來,國家提出要將步行街培育為推動地方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載體,現行的政府規章《哈爾濱市中央大街步行街區管理辦法》制定年限較久,不能為中央大街發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撐。因此,有必要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完善步行街區發展的制度和措施,有效推動和引領百年老街高質量發展。
二、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五章,三十三條,主要規範了以下內容:
(一)關於街區的文化保護和利用。條例從以下方面對道里區政府、街區管理機構及有關部門推進街區歷史文化的保護和利用提出要求:一是加強對街區歷史文化的研究,打造具有鮮明文化特色的百年老街城市標識。二是依託街區建築文化資源,採取設立街區歷史博物館、建設歷史風貌展示區等方式,營造富有歷史感的文化體驗場景。三是組織舉辦特色音樂品牌文化活動,展現音樂之城的文化魅力。四是依法加強對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的保護和活化利用。同時,鼓勵組織和個人依法參與街區歷史資源挖掘,利用虛擬現實技術等科技形式,建立展示步行街區歷史發展的沉浸式體驗場景。
(二)關於街區的經濟促進與發展。條例通過以下方式促進步行街區經濟發展:一是規定道里區政府依託步行街區資源優勢,推進街區歷史文化、旅遊、商業融合發展,加強輔街與主街在空間布局上的有機融合,促進街區整體協調發展。二是對步行街區業態指導目錄的編制和實施作出了具體規範。三是要求街區管理機構聯合街區商會、行業協會,鼓勵街區經營者發揮市場主體作用,提升業態品質,營造良性競爭、共同發展的商業氛圍。四是要求街區管理機構加強街區誠信文化建設,打造誠信示範街區。
(三)關於街區的管理與服務。為了提升街區管理服務品質,條例從以下方面進行了規定:一是加強步行街區的智慧街區建設,建立步行街區信息服務平台,為遊客提供旅遊線路、交通、氣象等信息和諮詢服務。二是鼓勵設定體現經營特色、具有藝術性和創意性的個性化戶外廣告、牌匾標識。三是根據夜間文化、旅遊、商業活動需要,完善街區夜間指引標識、夜遊景觀燈光等配套設施。四是合理設定休閒座椅、應急救護等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急救藥品和器械。
三、制定條例的工作過程
《哈爾濱市中央大街步行街區條例》是市人大及其常委會2022年立法計畫項目。條例草案經市人民政府9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2022年5月31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2022年10月28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再次審議並通過了條例。
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審議意見報告
關於《哈爾濱市中央大街步行街區條例》審議意見的報告
——2022年12月20日在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上
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機關一級巡視員 張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委託,現就《哈爾濱市中央大街步行街區條例》審議意見作如下報告:
2022年12月9日,法制委員會第五十四次會議對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的《哈爾濱市中央大街步行街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議。此前,法制工作委員會就該條例徵求了省人大城環委,省司法廳、自然資源廳、商務廳、住建廳、生態環境廳、文旅廳、公安廳、交通廳、營商局、市場監管局等相關部門的意見,各部門均沒有提出合法性問題的意見。
法制委員會認為,中央大街作為哈爾濱市享譽中外的歷史文化名街,已成為亮麗的城市名片。為加強中央大街歷史文化保護,有效推動和引領百年老街高質量發展,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條例對街區文化保護和利用,經濟促進和發展,管理和服務等作出了明確規範。條例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省本級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查批准該條例。
以上報告,請審議。
審查結果報告
關於《哈爾濱市中央大街步行街區條例》審查結果的報告
——2022年12月22日在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上
黑龍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 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 時鵬遠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12月20日下午,本次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了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的《哈爾濱市中央大街步行街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組成人員同意法制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沒有提出合法性問題的意見。
12月21日上午,法制委員會第五十五次會議進行了審議,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批准該條例。對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有關合理性問題的意見和建議,會後由法制工作委員會轉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研究處理。
以上報告,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