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志願服務條例(2012年修正本);文章索引首頁>中國國情;發文單位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文;號發布日期2012-09-05;生成日期2012-09-25;主 題:詞黑龍江 志願服務 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志願服務條例
- 施行時間:2012年8月1日
公告信息,條例全文,修訂草案說明,修改情況匯報,審議結果報告,
公告信息
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號 《黑龍江省志願服務條例》已由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2003年6月2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3年6月20日
黑龍江省志願服務條例
(2003年6月20日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和規範志願服務活動,推動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保障志願者及其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法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志願服務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志願服務,是指志願者組織和志願者為促進社會文明與發展,自願、無償地服務於社會生產、生活的行為。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志願者組織是指從事志願服務的公益性組織。
第五條 本條例所稱志願者是指在志願者組織登記,參加志願服務的成員。
第六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應當支持志願服務行為,維護志願者組織和志願者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縣級以上共青團組織對志願者組織的志願服務活動進行組織、協調和指導。
第八條志願服務使用紅底、白色愛心圖案標誌。
第二章 志願者組織
第九條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可以建立地方志願者協會。
行業根據需要可以建立志願者協會。
第十條 志願者協會應當具備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法登記成為從事志願服務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十一條社會組織提出申請並經志願者協會批准,可以成為志願者協會團體會員。
個人提出申請並經志願者協會批准,可以成為志願者協會個人會員。
第十二條志願者組織可以建立註冊志願者制度。
第十三條志願者組織應當建立健全志願服務網路,制定、完善各項規章制度,組織開展志願服務活動,對志願者進行招募、思想道德教育和服務技能培訓。
第十四條志願者組織應當積極組織、推薦志願者到需要和接受志願服務的地方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為志願者提供適當的志願服務崗位。
第十五條志願者組織可以組織開展志願服務日、服務周、服務月及其他志願服務活動。
第十六條 有條件的志願者組織,可以根據志願者從事志願服務活動的需要,為參加志願服務的志願者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相應的人身保險等。
第十七條 志願者組織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與國內、國外志願者組織間的工作交流活動。
第三章 志願者
第十八條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經向志願者組織提出申請和志願者組織同意,可以登記成為志願者:
(一)身心健康;
(二)自願從事志願服務;
(三)具有相應的體能和服務技能;
(四)遵守國家法律。
第十九條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條件,每年參加不少於五十小時志願服務的志願者,可以申請成為註冊志願者。註冊志願者由所註冊的志願者組織頒發註冊證章。
第二十條志願者的權利:
(一)參加有關志願服務活動;
(二)接受教育和培訓;
(三)請求志願者組織幫助解決在志願服務活動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和問題;
(四)監督志願者組織的工作,對志願者組織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意見;
(五)有困難時可以優先獲得志願服務。
第二十一條志願者的義務:
(一)履行志願服務承諾;
(二)遵守志願者組織的章程和其他制度;
(三)參加志願者組織安排的志願服務工作;
(四)不損害被服務者的合法權益;
(五)不以志願者身份從事贏利性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
第二十二條志願者組織和志願者可以與服務對象訂立志願服務協定。
第二十三條志願者可以主動聯繫志願服務崗位,經所屬志願者組織同意後參加志願服務活動。
第二十四條 志願者開展志願服務時,應當佩戴統一的志願服務標誌。
第四章 志願服務範圍
第二十五條志願者組織和志願者可以在下列範圍內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一)扶貧濟困;
(二)幫老助幼,幫殘助弱;
(三)搶險救災;
(四)環境保護;
(五)社區服務;
(六)農村公益事業;
(七)大型社會活動;
(八)國際組織資助的工作項目;
(九)教育科技、醫療衛生、法律援助、文化、體育、經貿活動;
(十)其他需要志願服務的社會生產、生活領域。
第二十六條志願者組織應當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示其志願服務範圍和聯繫方式。
第五章 志願服務經費
第二十七條志願者組織和志願服務活動經費來源於:
(一)國內、國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二)政府資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志願者組織和志願服務活動經費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應當公開,並依法接受有關部門和志願者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鼓勵國內、國外組織和個人對志願者組織和志願服務活動進行捐贈。
第三十條志願者組織接受的資助、捐贈等,應當符合志願服務的宗旨和服務範圍,按照與資助人、捐贈人約定的合法方式使用。
第三十一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志願者組織的財產和經費。
第六章 社會支持
第三十二條人民政府應當提倡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提高志願者在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發展中的參與程度,將志願服務納入社會發展規劃。
第三十三條人民政府應當推動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支持、鼓勵志願服務的發展,為志願服務創造便利條件。
第三十四條全社會應當提倡具備志願服務條件的公民積極參加志願服務活動。
第三十五條全社會都應當尊重志願者組織和志願者的勞動。
第三十六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在錄用公務員、招聘人員時,在同等條件下對參加志願服務活動成績突出者可以優先錄用、聘用。
第三十七條 教育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應當將培養青少年志願服務意識納入思想品德教育的範圍。
鼓勵中學和大學學生利用課餘時間從事志願服務活動。
第三十八條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公益性宣傳。
第三十九條接受志願服務的組織和個人,應當為志願者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保障措施。
第七章 表彰獎勵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優秀志願者組織、志願者和支持志願者組織或者志願服務活動有突出貢獻的組織、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第四十一條志願者協會可以對優秀志願者組織進行表彰和獎勵。
志願者協會可以按照下列規定決定對志願者授予志願服務特別獎、金獎、銀獎、銅獎和服務獎獎章:
(一)由縣(市、區)志願者協會,對志願服務時間累計超過四百小時、成績優秀的志願者,授予志願服務獎獎章;
(二)由市(地)志願者協會對志願服務時間累計超過六百小時、成績優秀的志願者,授予志願服務銅獎獎章;對志願服務時間累計超過八百小時、成績優秀的志願者,授予志願服務銀獎獎章;
(三)由省志願者協會對志願服務時間累計超過一千小時、成績優秀的志願者,授予志願服務金獎獎章;對志願服務時間累計超過二千小時、成績特別優秀的志願者,授予志願服務特別獎獎章。
第四十二條志願者組織應當以完成志願服務的時間和業績,作為表彰獎勵志願者的標準和志願者在需要幫助時優先獲得志願服務的依據。
第四十三條志願服務獎章、證書、標誌由省志願者協會統一樣式製作。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志願者在志願服務中給服務對象造成損害的,由志願者組織依法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志願者有故意的,志願者組織可以依法向其追償費用。
第四十五條對利用志願者組織或者志願者的名義、標誌等進行非法活動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 2003 年8月1日起施行。
修訂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的委託,現就《黑龍江省志願服務條例(修訂草案)》的有關情況作如下匯報:
一、修訂條例的必要性《黑龍江省志願服務條例》是2003年6月20日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的。該條例在我國地方立法中,首次將參與志願服務的主體從青少年擴大到中老年等年齡群體,是第一個全方位調整志願服務活動的地方法規。該條例的頒布實施,對於促進和規範全省志願服務活動的開展,引導人們自覺為他人和社會服務,推進精神文明與和諧社會建設,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多年來,由於形勢發展,該條例已經不能完全適應全省志願服務發展的實際需要,亟需修訂。
(一)修訂該條例,是適應志願服務活動深入發展的需要。隨著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深入開展,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的“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服務精神,越來越深入人心,公民的社會責任意識和公共服務意識顯著增強,全省青年、巾幗、老年、科普、環保、黨員、社區等18類志願服務組織和300餘萬志願者,在扶貧濟困、幫老助殘、環境保護、社區服務、搶險救災、應急救援、大型賽會、教育科技、醫療衛生等社會公益事業服務中,發揮了巨大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已經成為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力量。近10年來,全省發展迅速的志願服務實踐,積累了豐富的經驗,這些經驗需要吸收到立法之中。
同時,中央和我省對志願服務活動的開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06年,中共中央通過的《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深入開展城鄉社會志願服務活動,建立與政府服務、市場服務相銜接的社會志願服務體系”。
2008年,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發布《關於深入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意見》,對志願服務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社會支持、運行機制、領導體制等都作出了規定。2012年1月,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吉炳軒在看望志願者時指出:“各級政府部門要大力支持和宣傳志願服務精神,努力營造全社會都來關心、支持志願服務工作的濃厚氛圍”。中央和我省對志願服務活動新的要求,也需要立法依此進行調整。
(二)修訂該條例,是適應志願服務規劃、指導、協調體制變化的需要。由於我省志願服務活動最早是由共青團組織發起的,青年是志願者的主體,所以,2003年制定該條例時,確定由各級共青團組織負責指導、協調全省的志願服務活動。
現在,全省志願者結構發生了較大的變化,青年志願者僅占全部志願者的44%,而且青年志願服務組織僅是18類志願服務組織之一,繼續由團組織有效指導、協調種類繁多的志願服務組織的活動也遇到一些問題和困難。
2008年,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發布《關於深入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意見》,從國家的層面對此進行了調整,明確規定: “要在中央文明委領導下,成立由中央文明辦牽頭,民政部、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等部門、單位參加的全國志願服務活動協調小組,負責全國志願服務活動的總體規劃和協調指導”,還規定“各級文明委要加強統籌,把各方面的力量動員起來,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據此,省委省政府兩辦印發通知,決定成立由24個部門參加的全省志願服務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精神文明委,規劃、指導和協調全省志願服務活動的開展。因而,需要對該條例進行修改。
(三)修訂該條例,是進一步完善志願服務立法的需要。由於該條例制定時,可資參考借鑑規定不多,對志願服務、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等概念的理解有一定的局限性,對諸如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的權利義務、表彰獎勵辦法、社會各方面如何促進、支持以及法律責任的一些制度設計等等這些問題,經過實踐檢驗,存在一定瑕疵,都需要進一步修改完善,以更好地發揮地方立法的作用。
二、修訂草案的起草過程2011年,省精神文明委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修訂《黑龍江省志願服務條例》的建議,部分省人大代表也提出了修訂法規的建議。
2012年,省人大常委會將《黑龍江省志願服務條例》的修訂工作列入年度立法計畫。2011年下半年,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與省精神文明委共同組成法規修訂起草小組,著手修訂的各項工作。起草小組到部分市、縣、區進行了調研,赴山西、上海等省、市進行了立法考察學習。
對法規修訂稿徵求了全省各市地和省志願服務協調小組成員單位的意見,對重點問題還專門徵求了有關部門的意見,在此基礎上,起草小組廣泛吸納各方面意見,五易法規修訂稿。
3月28日,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第13次會議對法規修訂稿進行審議並予以通過,形成該法規修訂草案。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具體問題1.調整部分篇章結構,修改了有關條文規定。修訂草案共分8章,比原條例減少1章,共50條,比原條例增加4條。與原條例相比,調換了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次序,將第四章標題修改為“志願服務活動”,刪去第七章。對多條內容或文字問題進行了修改、刪除,並增加了一些新的規定。
2.補充完善了立法目的和宗旨。增加了“倡導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服務精神”的內容。因為用“奉獻、友愛、互助、進步”來概括志願服務精神,已為廣泛認可,其不僅寫入有關檔案之中,也普遍為近幾年外省、市立法所引用。
3.重新定義了志願服務、志願服務組織的概念。依據志願服務實踐和參照其他省、市立法,修訂草案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的志願服務,是指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自願以智力、體力、技能等,為他人和社會提供幫助的公益行為”。這樣表述更能準確揭示志願服務的內涵。修訂草案修改了原條例使用的“志願者組織”的概念,將其修改為“志願服務組織”,這是為了與有關檔案和外省市立法趨同使用的概念相一致。對志願服務組織的概念也重新進行了界定。
4.重新規定了志願服務活動規劃、指導、協調機構。條例修訂草案第六條規定“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負責規劃、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志願服務活動”。之所以明確規定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的職責,主要是根據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關於深入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意見》的規定和我省志願服務工作的實際。
5.增加了志願者保護的內容。隨著志願服務活動的廣泛開展和志願服務內容的不斷深入,志願者涉及到的人身和財產問題日益增多,需要在本次修改中加以明確。為此,條例結合我省實踐和借鑑其他省市志願服務條例的相關規定,在修改草案第二章、第四章和第七章中,對志願者隱私權、知情權、人身權、風險防範、司法保護等進行了規定。
6.增加了具備條件的地方可以成立志願服務基金會的規定。目前中國志願服務基金會已經經民政部批准。在已經頒布實施的地方法規中,有廣東、陝西、四川、上海、新疆等省市自治區規定了成立志願服務基金會,哈爾濱市和大慶市已經成立了志願服務基金會。成立志願服務基金會,會提高志願服務資金經費募集的社會誠信度,有利於對志願服務經費的募集。但因考慮到全省各地情況不一,在修訂草案第34條中,僅規定了“具備條件的地方,可以設立志願服務基金會”,未做強制性規定。
7.刪除了不合適宜的規定。刪除了原條例第八條關於志願服務使用紅底、白色愛心圖案標誌的規定。因為這一規定與中央精神文明辦制定的志願者標誌和全國婦聯制定的巾幗志願者標誌等都不一致。刪除了原條例第七章對志願者的表彰與獎勵的有關條款。因其過細過繁,不便執行,僅在修訂草案第七條中作了原則規定。
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匯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6月12日,本次常委會對《黑龍江省志願服務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
組成人員認為,該條例有利於推進精神文明建設,弘揚社會良好風氣,修訂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並提出了一些新的修改意見。當天下午,經法制委員會審議,形成了修訂草案表決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通過。現將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一條中的“推進精神文明與和諧社會建設”修改為“推進精神文明和經濟、社會發展”。
二、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的第二、四項合併,作為該條第一項,表述為“遵守有關志願服務的法律法規、社會公德和志願服務組織的章程及制度”。
三、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條第六項“志願者聯合會或者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的表述刪除。
四、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在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二款,表述為“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組織本單位人員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時,應當充分體現自願原則。”
五、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條第二款刪除。
六、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條例既要體現志願服務組織的規範性,又要實現參與志願服務活動主體的廣泛性。經研究,結合我省實際,修訂草案表決稿
一是擴大了志願服務組織的範圍。在修訂草案規定的社會團體的基礎上又增加了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兩種形式的志願服務組織。另外,參與志願服務的基層組織在自願基礎上,符合條件的也可以登記成為民辦非企業單位性質的志願服務組織。所以涵蓋面更為廣泛。
二是規定了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社會組織成立的不具備法人條件的志願服務隊、服務站等,可以申請成為志願者聯合會或者協會的團體會員,增加了他們融入志願服務組織的渠道。
三是對自願、自發或臨時性組織志願服務活動的各類組織,也採取提倡和支持的態度,使志願服務活動更具廣泛性。
三是對自願、自發或臨時性組織志願服務活動的各類組織,也採取提倡和支持的態度,使志願服務活動更具廣泛性。
七、將條例的施行日期確定為2012年8月1日。同時,還對修訂草案修改稿的個別文字和條文順序進行了調整。
以上報告,請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4月15日,十屆省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了《黑龍江省志願服務條例(草案)》(以下 簡稱草案)。常委會的多數組成人員認為,通過地方立法的方式保護、引導、規範志願服務活動,對於培養公民的社會公德意識,弘揚中華民族樂於奉獻的傳統美德,敦厚社會風氣, 加強我省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草案基本反映了我省志願服務活動的現狀、發展趨勢和要求,結構也較為合理,同意提交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同時,常委 會組成人員也對草案提出了許多很好的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工委會同內司委、團省委的有關同志認真研究了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相應的修改。6月6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 議對草案進行了審議和修改,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予以表決。現將審議和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草案第七條,審議中提出了兩點意見:一是建議將“志願者協會”改為“志願者組 織”;二是由共青團指導志願者協會的活動是否合適?法制委員會對此進行了認真研究,認為組成人員的意見是有道理的,但是考慮到我省較早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是共青團組織,他 們積累了較為豐富的經驗,並對其他社會群體開展志願服務活動起到了一定的示範、幫助和帶動作用,促進了我省志願服務網路的初步形成,較快提高了志願服務的水平。從目前看, 共青團對志願者組織進行幫助和指導還是客觀需要的。但這種幫助和指導應僅限於志願者組織的志願服務活動,涉及到對志願者組織的行政管理事項,應當依法由政府有關部門負責。 按照組成人員的意見,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將本條修改為:“縣 級以上共產主義青年團對志願者組織的志願服務活動進行組織、協調和指導”。
二、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十四條:志願者協會可以配備專職工作人員的規定沒有必要 。法制委員會認真研究了這一意見,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各種經登記成立的社會團體應當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從開展工作的角度,志願者協會也應當配備必 要的專職工作人員,以便處理一些日常工作,如聯繫被服務對象等。同時,考慮到對配備專職和兼職工作人員的事項也確實應當予以規範,故將本條修改為:“志願者協會應當按照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配備專職、兼職工作人員”。
三、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年滿十四周歲的人員可加入志願者 組織的規定不合適。因為:第一,就一般情況而言,十四周歲的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後果、應當承擔的責任等缺乏必要的認識。第二,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公民年滿十八周歲為完 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建議刪掉第(一)項的內容。根據這一意見,刪掉了草案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
四、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的內容應當分為兩項表述更合適。根據 這一意見,將“(一)參加有關志願服務活動,接受教育和培訓”修改為:“(一)參加有 關志願服務活動;(二)接受教育和培訓”。
五、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二十四條關於志願者義務的第(三)項“完成志願者組織安 排的志願服務工作”表述不嚴密,這裡的“完成”應當改為“參加”更為合適。按照這一意 見,將本項修改為“參加志願者組織安排的志願服務工作”。
六、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條例中缺少保障提供服務者與接受服務者供需雙方聯繫渠道暢通的 規定,建議補充這方面的內容。根據這一意見,在“志願服務範圍”一章中增加一條,作為 草案修改稿的第二十八條:“志願者組織應當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示其志願服務的範圍和 聯繫方式”。
七、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向志願者組織和志願服務活動提供捐贈享 受免稅優惠不合適,因為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有關稅收的事項,不屬於地方立法權的範圍。根據這一意見,刪掉了本條的規定。
八、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三十九條規定鼓勵學生利用節假日進行志願服務活動,這裡 的“利用節假日”的表述不準確,因為學生提供志願服務不僅局限於節假日,只要是課餘時間都可以。根據這一意見,將本條修改為:“鼓勵十六周歲以上的中學和大學學生利用課餘時間進行志願服務活動”。
九、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四十三條規定對“向志願者組織或志願服務活動捐贈有突出 貢獻的組織、個人進行表彰獎勵”,獎勵的範圍過於狹窄。因為向志願者組織或志願服務活 動提供捐贈只是支持志願服務事業行為的一種,其他支持志願服務事業的行為只要是表現突出的,都應當予以表彰獎勵,建議將“捐贈”二字去掉。根據這一意見,將本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優秀志願者組織、志願者和支持志願者組織或者志願服務活動有突出貢獻的組織、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十、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獲得志願服務金獎應當達到的服 務時間與獲得志願服務特別獎應當達到的服務時間都是一千小時不妥,不能充分體現出二者之間的差別和特別獎的價值,建議規定金獎與特別獎之間服務時間的差幅。根據這一意見, 將該項修改為:“(三)由省志願者協會對志願服務時間累計一千小時、成績優秀的志願者 ,授予志願服務金獎獎章;對志願服務時間累計超過二千小時、成績特別優秀的志願者,授予志願服務特別獎獎章”。
除了以上的修改之外,還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作了一些文字和結構上的調整,如將草案第 十條中的“體系”改為“網路”,刪掉了草案第十二條中的“管理”字樣,將草案第二十八 條第(七)項“社會大型活動”改為“大型社會活動”;將草案第八條的內容修改後移到了 第六章等。
還有一些組成人員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法制委員會經過認真研究後沒能吸納,這裡就不詳述 了。
以上報告連同草案修改稿,請一併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