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際,制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該條例已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於2022年7月29日通過,共七章節四十七條,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8月12日
  • 實施時間:2022年9月1日
  • 發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目錄,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條例目錄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目錄
章節
章節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家庭贍養與扶養
第三章
社會保障與優待
第四章
社會服務與宜居環境
第五章
參與社會發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促進老年人養老服務、健康服務、社會保障、社會參與、權益保障統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老年人,是指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老年人權益保障及其有關工作。
第四條 發展老齡事業遵循系統謀劃、綜合施策、整合資源、協調發展、突出重點、夯實基層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加大監管力度,將老齡事業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老齡化程度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並在福利彩票公益金留成部分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養老服務事業。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老齡工作的組織和落實,並確定專門人員負責老齡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老齡工作委員會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老齡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承擔老齡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督查老齡工作委員會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民政、醫療保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第七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開展互助養老、為老志願服務和文化娛樂、體育活動,調解老年人糾紛,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
鼓勵老年人組織、志願服務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參與發展老齡事業,為老年人服務。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開展經常性的老年人權益保障宣傳教育,普及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律、法規、政策和個人信息安全、投資消費安全、健康保健等相關知識。
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老年人權益保障公益宣傳,為老年人服務。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老齡工作信息化建設,推動老年人基本情況統計、老年人優待維權、養老服務業發展等方面的大數據套用,實現涉及老年人的人口、保障、服務、信用等基礎信息跨領域、跨部門、跨層級互聯共享。
第十條 每年農曆九月為敬老月,農曆九月初九為老年節。
敬老月期間,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開展敬老、助老活動。
第二章 家庭贍養與扶養
第十一條 贍養人應當依法履行贍養義務,不得以放棄繼承權、老年人離婚或者再婚以及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鼓勵成年子女與老年父母就近居住或者共同生活,履行贍養義務、承擔照料責任。
第十二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的經濟供養義務,保證老年人的正常生活需求。對單獨居住的無經濟收入或者低收入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按月或者按約定時間給付贍養費。
贍養人應當將代領或者代為管理的屬於老年人的各種收入、政府補貼以及其他財產性收益全額交付老年人,或者在老年人授權下代為支付生活、醫療等費用。
第十三條 贍養人應當在生活上關心和照料被贍養的老年人。
對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和護理的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願,或者有利於充分照顧老年人的原則,委託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護理。
第十四條 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關注老年人的心理健康。
對委託他人照料或者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定期看望。贍養人連續三個月未看望的,受委託的照料人或者養老機構可以向贍養人所在單位、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提出建議,收到建議的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督促贍養人前往看望。
第十五條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不受干涉或者歧視。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因老年人離婚、再婚而強行索取、隱匿、扣壓老年人的合法財產或者有關證件。
第十六條 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違背老年人的意願,擅自處分老年人的房屋產權、股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使用權等權益。
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以老年人的名義向有關部門、機構申請辦理房屋產權、股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使用權等權益的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或者申請辦理公證時,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通過面談、電話、視頻或者書面等方式核實老年人的真實意思,依法辦理並為老年人提供便利。
與子女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住房,老年人依法享有相應權利。
第十七條 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有扶養能力的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權利要求對方履行扶養義務。
由兄、姐扶養的弟、妹成年後,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姐有扶養義務。弟、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兄、姐有權利要求其履行扶養義務。
第三章 社會保障與優待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建立健全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基本醫療和基本公共服務,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為老年人提供社會優待。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降低或者取消老年人享受的各項優惠服務或者優惠待遇,不得附加任何條件限制老年人享受各項優惠服務或者優惠待遇。
第二十條 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療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實行子女護理假制度,子女所在單位應當給予護理假。獨生子女的護理假每年累計不少於二十天。非獨生子女的護理假每個子女每年累計不少於十天。
子女所在單位不得以年休假、探親假等抵銷護理假,不得改變護理假期間基本工資待遇。
第二十一條 自治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逐步開展長期護理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經濟困難的失能老年人根據其失能程度等情況給予適當的護理補貼,或者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提供訪視、照料服務。
鼓勵商業保險公司依照有關規定開展針對老年人的商業養老保險、商業健康保險等相關業務。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統籌做好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特困老年人供養或者救助工作。
供養救助標準由自治區或者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確定,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第二十三條 六十五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持居民身份證可以享受下列優惠待遇:
(一)免費乘坐市內公交、捷運等公共運輸工具;
(二)免收普通門診掛號費;
(三)免費進入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旅遊景區;
(四)免費使用收費的公共廁所;
(五)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可以享受的其他優惠待遇。
六十周歲以上不滿六十五周歲的老年人在國際老人節和全國老年節免費進入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旅遊景區,其他時段半價優惠。
八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可以帶一名陪護人員免費進入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旅遊景區。
第二十四條 具有自治區戶籍,年滿八十周歲的老年人可享受高齡津貼。
自治區根據全區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高齡津貼發放標準。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在不低於自治區高齡津貼發放標準的前提下,可以適當提高本行政區域高齡津貼發放標準。
第二十五條 政務服務場所、城鄉社區為民服務機構應當完善老年人服務設施,設定老年人優待標識,公布優待服務項目和內容,為老年人提供諮詢引導、操作指導、優先辦理等優待服務。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服務行業,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優先、便利服務。
金融機構應當為老年人提供便捷服務,設定老年人優先視窗,對辦理轉賬、匯款業務或者購買金融產品的老年人提示相應風險。鼓勵金融機構對異地領取養老金的客戶減免手續費。支持金融機構為老年人提供上門服務。
酒店、賓館、飛機場、火車站、汽車站、捷運站等公共場所應當為老年人設定專門服務設施,提供及時、便利、優質服務。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採取電話、網路、上門服務等形式,為老年人報案、參與訴訟等提供便利。
鼓勵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機構為老年人減免法律服務費用,並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門服務。
第四章 社會服務與宜居環境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居家社區機構相協調、醫養康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制定基本養老服務清單。清單應當明確服務對象、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支出責任,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進行動態調整。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通過購買服務、委託運營的方式,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潔、助浴、護理、托養等居家照料服務。
鼓勵慈善組織、志願者為老年人提供服務。提倡結對幫扶、鄰里互助和健康老年人幫助高齡、失能、患病老年人。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可以通過直接建設、委託運營、購買服務、鼓勵社會投資等方式發展機構養老。充分發揮公辦及公建民營養老機構兜底保障作用。支持養老機構不區分經營性質,按照接收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老年人數量情況同等享受運營補貼。建立健全養老服務標準和評價體系,加強對養老機構建設和運營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分區分級規劃設定適合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務、文化娛樂、體育健康、日間照料、康復護理等養老服務設施。
新建居住區,養老服務設施應當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已建成居住區,可以通過補建、購置、置換、租賃、改造等方式完善養老服務設施。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盤活存量用地、改造利用閒置廠房、社區用房等措施用於養老服務設施建設。
整合改造閒置社會資源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符合條件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享受養老服務運營補貼等資金支持和稅費、水電氣熱費用優惠等政策扶持。國有資產管理、不動產登記等部門應當為申請人辦理相關手續提供便利。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構建包括健康教育、預防保健、疾病診治、康復護理、長期照護、安寧療護等老年健康服務體系,提高老年人健康水平。
第三十四條 對老年人出行、就醫、消費、文化娛樂等事項,有關單位應當採取傳統服務與智慧型服務相結合的方式,保障老年人基本服務需求。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受理涉及老年人權益的報警、控告、檢舉,依法查處針對老年人的詐欺、傳銷、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保障老年人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為符合條件的亡故老年人給予殯葬救助。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民政、財政、衛生健康、殘聯等單位,按照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制定無障礙設施改造計畫,建設社區步行路網、配備生活輔助器具、安裝緊急救援設施、清除小區步行道路障礙物,重點加強坡道、樓梯、電梯、扶手、公共衛生間等公共建築、設施的改造,為老年人生活和出行提供便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為特困老年人、低保家庭老年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孤寡優撫老年人和計畫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自願改造生活設施及無障礙設施提供資助。
第五章 參與社會發展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培育、發展和扶持老年人組織,並指導其規範化建設。
老年人組織應當依法開展有益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組織互助服務,反映老年人的意見和訴求,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老年人才資源開發,建立老年人才信息庫,為有勞動意願的老年人提供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創新創業指導服務。
鼓勵學校、醫院等單位和社區家政服務、公共場所服務管理等行業,設定適合老年人靈活就業的崗位。
第四十條 鼓勵和支持老年人以志願服務形式參與基層民主監督、移風易俗、民事調解、文教衛生、民族團結進步創建等活動。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老年教育納入終身教育體系,建立健全老年繼續教育機制,加強對老年教育設施、師資力量、課程開發等方面建設,配置各類老年學校和學習點,促進老年教育資源向城鄉老年人公平開放。
鼓勵機關、企業、高校舉辦的老年大學面向社會開放辦學。支持社會力量舉辦老年大學。
鼓勵老年教育機構發展遠程教育,建設網路學習平台,設定適合老年人學習的課程,並將加強老年人套用智慧型技術能力列入重點學習內容。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老年人提供教育、文化、健身等活動場所,並配備文體器材。
老年大學、老年人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應當為老年人搭建文化活動交流展示平台,支持老年文藝演出。
鼓勵企業開發老年醫療旅遊、老年觀光旅遊、老年鄉村旅遊等特色旅遊產品和線路,提升老年旅遊服務質量和水平。
鼓勵和引導公共圖書館開設老年閱覽區域,提供大字閱讀設備、觸屏讀報設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為老年人提供優待服務的單位,未落實對老年人的優待服務,或者未明示優待服務內容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其主管部門通報批評。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設定養老服務設施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通報批評,並責令改正。
第四十五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損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條例》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1、制定《條例》的背景及意義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老齡工作,對老齡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要“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構建養老、孝老、敬老政策體系和社會環境,推進醫養結合,加快老齡事業和產業發展”。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加快建設居家社區機構相協調,醫養康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將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確定為國家戰略。2021年5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聽取“十四五”時期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重大舉措匯報時強調,要將積極老齡觀、健康老齡化理念融入經濟社會發展全過程,加快健全社會保障體系、養老服務體系、健康支撐體系,讓老年人共享改革發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於2018年進行了第四次修正,對老年人權益保障和老齡事業發展提出了新的要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條例》公布實施已30年,於1999年進行過一次修訂。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特別是人口老齡化程度不斷加深,很多內容已難以適應當前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近年來,自治區在建立健全保障老年人權益保障的各項制度,發展老齡事業,推進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積累了許多有益經驗,需要通過立法形式予以總結固化。為與上位法保持一致,以立法的形式固化有益經驗,制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廢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條例》很有必要,也很急迫。
2、《條例》的主要內容
(一)家庭贍養與扶養形成社會新風尚
《條例》強化了家庭贍養義務。民法典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都明確規定了子女等家庭成員的贍養義務。在老年人經濟供養、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家庭成員應承擔法定義務。因此,《條例》對家庭贍養義務進行了詳細規定,使之更有可操作性。
《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的經濟供養義務,保證老年人的正常生活需求。對單獨居住的無經濟收入或者低收入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按月或者按約定時間給付贍養費。贍養人應當將代領或者代為管理的屬於老年人的各種收入、政府補貼以及其他財產性收益全額交付老年人,或者在老年人授權下代為支付生活、醫療等費用。《條例》第十六條還規定,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違背老年人的意願,擅自處分老年人的房屋產權、股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使用權等權益。
老人健康生活需要的不僅是物質保障,精神上的慰藉也十分重要。現實生活中,部分老人精神關愛缺失、孤單寂寞。《條例》在老年人的精神贍養方面出台了新舉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關注老年人的心理健康。鼓勵成年子女與老年父母就近居住或者共同生活,對委託他人照料或者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應當經常探望;對連續三月未探望老年人的家庭成員,受委託的照料人或者養老機構可以提出探望的建議,收到建議的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督促贍養人前往看望。
(二)社會保障織密權益保護網
社會保障是社會的“安全網”和“穩定器”。當一個人老了、病了、遇到困難了,缺乏社會保障就難以應對。所以,《條例》在社會保障方面,除了規定建立健全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基本醫療和基本公共服務外,還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作出了多項創新規定,為老年人提供社會優待,讓人們真切感受到面向老人的社會保障已經從補缺轉向普惠。
建立高齡津貼普惠制度,《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八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享受高齡津貼,自治區還會根據全區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高齡津貼發放標準,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適當提高本行政區域高齡津貼發放標準;建立護理補貼制度,《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對經濟困難的失能老年人根據其失能程度等情況給予不同標準的護理補貼,或者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提供訪視、照料服務;建立供養救助制度,《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特困老年人給予供養或者救助。供養救助標準由自治區或者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確定,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建立資助制度,《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特困老年人、低保家庭老年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孤寡優撫老年人和計畫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自願改造生活設施及無障礙設施提供資助。
針對如今絕大部分老人以“居家養老”模式為主,而獨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間陪護壓力大的實際情況,設定了子女護理假制度,這是《條例》最有特色的亮點之一。《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療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所在單位應當給予護理假。獨生子女的護理假每年累計不少於二十天。非獨生子女的護理假每個子女每年累計不少於十天。子女所在單位不得以年休假、探親假等抵銷護理假,不得改變護理假期間基本工資待遇。
(三)社會服務日益多元
當前,我國人口老齡化形勢日益嚴峻,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日趨多元。政府和社會如何共同推進,提供優質、高效的養老服務,解決他們的後顧之憂,增強他們的幸福感,《條例》作出了積極回應。
在總體的服務體系構建上,建立和完善居家社區機構相協調、醫養康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在居家養老方面,政府應當通過購買服務、委託運營的方式,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潔、助浴、護理、托養等居家照料服務;在機構養老方面,政府通過直接建設、委託運營、購買服務、鼓勵社會投資等方式發展機構養老。建立健全養老服務標準和評價體系,加強養老機構建設和運營監督管理;在養老服務設施方面,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分區分級規劃設定適合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務、文化娛樂、體育健康、日間照料、康復護理等養老服務設施。
老年人由於認知和判斷受限,在面對電信網路詐欺、非法集資和欺詐銷售等違法行為時,防範意識弱,受騙較為常見,這些違法行為嚴重侵害了老年人權益。《條例》加大了對“坑老”“騙老”行為的打擊力度。《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受理涉及老年人權益的報警、控告、檢舉,依法查處針對老年人的詐欺、傳銷、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保障老年人人身和財產安全。
(四)社會優待落實落細
關愛老人不是一句空話,優待老人更要做到實處。對於老年民眾很關心的社會優待問題,《條例》作出了具體規定。《條例》進一步擴大了優待老年人的範圍,明確了政務服務、衛生保健、文體休閒、交通出行、公共商業服務、法律維權等方面的優待項目,強化了優待政策落地措施。
在保障老年人享受自治區人民政府優待老年人規定的基礎上,突出體現了立法層面的“三個首次”,即:首次統一規定六十五周歲以上老年人免費乘坐市內公交、捷運等公共運輸工具、免收普通門診掛號費、免費進入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旅遊景區、免費使用收費的公共廁所;首次規定老年人旅遊門票優惠減免的年齡段,六十五周歲以上免費,六十周歲以上不滿六十五歲在國際老人節和全國老年節免費,其他時間段半價;首次規定八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可以帶一名陪護人員免費進入。
(五)宣傳教育營造全社會關愛老年人良好氛圍
《條例》強調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傳統美德,進一步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規定了多項措施,著力增強全社會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的思想觀念,營造敬老、養老、助老良好社會氛圍。一是將農曆九月設為自治區敬老月,敬老月期間,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開展敬老、助老活動;二是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宣傳教育,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三是規定了新聞媒體開展敬老宣傳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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