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鄉村振興促進條例

2022年1月28日,記者從自治區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3月1日起施行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鄉村振興促進條例》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鄉村振興促進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1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2年3月1日
  • 通過會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
條例公布,條例全文,內容簡介,

條例公布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公告(第11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鄉村振興促進條例》已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於2022年1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
2022年1月27日

條例全文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先行
第三章 產業發展
第四章 人才支撐
第五章 文化引領
第六章 生態宜居
第七章 鄉村善治
第八章 城鄉融合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十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創造和諧穩定的鄉村社會環境,促進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農民全面發展,加快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開展促進鄉村振興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促進鄉村振興,應當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對農村工作的全面領導;堅持完整準確貫徹新時代黨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總目標;堅持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促進民族團結;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統籌產業振興、人才振興、文化振興、生態振興、組織振興;堅持農民主體地位,激發農村發展活力,促進共同富裕;堅持科學規劃、因地制宜、改革創新、精準施策。
第四條 促進鄉村振興,應當按照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總要求,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推動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統籌推進農村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和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充分發揮鄉村在保障農產品供給和糧食安全、保護生態環境、傳承發展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等方面特有功能。
第五條 鄉村振興促進工作實行自治區負總責,州(市、地)、縣(市、區)抓落實,鄉(鎮)、村抓落地的工作體制和機制。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推進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科學制定促進鄉村振興的政策措施,建立鄉村振興聯繫點制度,開展鄉村振興示範創建。
鄉鎮人民政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上級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結合本地區實際,組織開展鄉村振興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組織、動員農民積極參與鄉村振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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