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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健全完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激勵約束機制,規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工作,建設忠誠乾淨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工作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和幹部工作方針政策,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時代黨的治疆方略,著眼於強化事業單位公益屬性、促進公共服務事業高質量發展,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突出業績貢獻,堅持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並重,樹立忠誠擔當、敬業奉獻、改革創新、幹事創業的鮮明導向。
第三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集體(以下簡稱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集體)在完成本職工作和履行社會責任中表現突出、有突出貢獻和顯著成績的,依據本辦法給予獎勵。
自治區各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適用本辦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集體包括事業單位法人組織、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為完成專項任務組成的工作團隊。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集體開展的其他獎勵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工作應當突出政治建設要求,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符合事業單位特點,體現時代性、導向性、實效性,豐富獎勵形式,發揮獎勵的正向激勵作用。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
(二)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
(三)堅持事業為上、突出業績貢獻;
(四)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嚴格標準程式;
(五)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
(六)堅持定期獎勵與及時獎勵相結合、以定期獎勵為主。第二章 獎勵的條件和種類
第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給予獎勵:
(一)在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定理想信念,牢記初心使命,忠於憲法、忠於國家、忠於人民,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履行公共服務的政治責任等方面,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
(二)在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時代黨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總目標,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維護祖國統一,旗幟鮮明反對民族分裂、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同違法違紀行為作鬥爭等方面,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
(三)在執行黨和國家及自治區黨委政府重大戰略部署、重要任務、承擔重要專項工作、維護公共利益、防止或者消除重大事故、搶險救災減災等方面,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
(四)熱愛公共服務事業,在推進教育、科技、文化、醫療衛生、體育、農業等領域改革發展方面,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
(五)獲得發明創造、技術創新、科研成果轉化等,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顯著的;
(六)長期服務基層,在為民服務、愛崗敬業、擔當奉獻等方面,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
(七)在對外交流與合作、重大賽事和活動中為國家、自治區爭得榮譽和利益,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
(八)有其他突出成績和貢獻需要給予獎勵的。
第六條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集體可以嘉獎、記功、記大功、授予稱號。
(一)對表現突出、作出較大貢獻,在本單位發揮模範帶頭作用的,給予嘉獎;
(二)對取得突破性成就、作出重大貢獻,在本地區本行業本領域產生較大影響的,記功;
(三)對取得重大突破性成就、作出傑出貢獻,在本地區本行業本領域產生重大影響的,記大功;
(四)對功績卓著的,授予稱號。
授予稱號及榮譽稱號,按照《中國共產黨黨內功勳榮譽表彰條例》《國家功勳榮譽表彰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第三章 獎勵的許可權
第七條 給予自治區黨委政府直屬或者主管機關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集體獎勵,按照下列許可權進行:
(一)嘉獎、記功。由直屬事業單位或者主管機關部門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作出。
(二)記大功。由直屬事業單位或者主管機關部門評議推薦後,報自治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批准並作出。
第八條 給予地州市黨委政府直屬或者主管機關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集體獎勵,按照下列許可權進行:
(一)嘉獎。由直屬事業單位或者主管機關部門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作出。
(二)記功。由直屬事業單位或者主管機關部門評議推薦後,報地州市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批准並作出。
(三)記大功。由直屬事業單位或者主管機關部門評議推薦,經地州市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審核,報自治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批准並作出。
第九條 給予縣市區及以下黨委政府直屬或者主管機關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集體獎勵,按照下列許可權進行:
(一)嘉獎。由直屬事業單位或者主管機關部門評議推薦,報縣市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批准並作出。
(二)記功。由直屬事業單位或者主管機關部門評議推薦,經縣市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審核,報地州市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批准並作出。
(三)記大功。由直屬事業單位或者主管機關部門評議推薦,經縣市區和地州市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審核,逐級報自治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批准並作出。
第十條 記大功獎勵方案應當逐級上報,事先徵得自治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同意,並在作出記大功獎勵決定後1個月內備案。
其他獎勵方案應當逐級上報,事先徵得獎勵決定單位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同意,並在作出獎勵決定後1個月內備案。
第十一條 自治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可以會同相關行業主管機關部門開展獎勵。
自治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可以跨層級對下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集體作出嘉獎、記功、記大功獎勵決定;地州市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可以跨層級對下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集體作出嘉獎、記功獎勵決定。
第四章 定期獎勵
第十二條 根據工作需要和隊伍建設實際開展定期獎勵,嘉獎、記功可以每年開展一次,記大功可以根據業績貢獻實際情況確定。
獎勵應當以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結果為基本依據,獎勵具體時間由獎勵決定單位根據行業實際、工作特點等確定,可以結合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等工作進行。
對當年考核結果為優秀、連續三年年度考核結果為優秀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給予嘉獎、記功獎勵。
第十三條 定期獎勵的比例(名額),由獎勵決定單位結合事業單位數量、人員規模、職責任務、業績貢獻、工作績效等因素綜合確定。給予工作人員嘉獎、記功一般分別不超過實有工作人員總數的18%、2%。
工作地點在南疆五地州、全區四類及以上縣市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嘉獎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一般不超過20%。
獎勵比例(名額)應當向基層和艱苦邊遠地區,一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傾斜,原則上不得低於獲得獎勵人員的60%。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可以提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嘉獎比例,最高不超過25%。同時符合多個情形的,按最高一項執行:
(一)獲得上級行業主管部門表彰獎勵的,一般不超過22%;獲得同級及以上黨委政府表彰獎勵或者獲集體記功及以上獎勵的,一般不超過25%;
(二)在科研攻關、創新創業、鄉村振興、安全維穩、防疫救災、應急處突等重大工作任務中取得重要創新成果、作出突出業績貢獻、產生良好社會經濟效益的,一般不超過25%;
(三)工作地點在南疆五地州鄉鎮(街道),工作成績突出的,一般不超過25%。
第十五條 按照第十四條規定第一項提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嘉獎比例的,獎勵範圍宜小不宜大,應當儘可能精準,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所獲獎勵為自治區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細則規定的項目;
(二)所獲獎勵原則上屬於相關事業單位主責主業範圍,且相關事業單位在其中發揮直接具體作用;
(三)所獲獎勵一般為上一年度或者當年度取得。
第十六條 定期獎勵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制定方案。直屬事業單位或者主管機關部門應當制定工作方案,明確獎勵範圍、條件、種類、比例(名額)、程式、監督舉報和紀律要求等。獎勵方案按照有關規定報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同意後公布。
(二)考核推薦。直屬事業單位或者主管機關部門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相關要求,科學考核業績貢獻,提出獎勵建議名單,按照獎勵許可權和程式逐級上報。
(三)審核審批。獎勵決定單位可根據需要,採取靈活方式了解核實評選推薦情況,聽取業內專家、服務對象等有關方面意見;對擬獎勵名單,應當聽取紀檢監察機關的意見,涉及領導人員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事先徵得組織人事部門同意。
(四)公示。面向服務對象或在獎勵決定單位管轄範圍內對擬獎勵名單進行公示,接受各界監督。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涉及國家秘密不宜公開的,可以不予公示。
(五)公布。獎勵決定單位作出獎勵決定並予以公布。涉及國家秘密不宜公開的,可以不向社會公布。
(六)備案存檔。在獎勵工作完成後1個月內,直屬事業單位或者主管機關部門填寫《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情況匯總備案表》,按照獎勵批准許可權,向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其中,獲得記大功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集體應當向自治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獎勵相關材料存入本人幹部人事檔案、單位文書檔案。第五章 及時獎勵
第十七條 對在應對重大突發事件、完成重大專項工作、取得重大創新成果等方面,作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集體,應當及時給予獎勵。
針對同一事由,已經給予及時獎勵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集體,在定期獎勵中一般不再重複獎勵。
在業績貢獻水平相當的情況下,及時獎勵情況可以作為定期獎勵的重要參考。
第十八條 及時獎勵的比例(名額)由獎勵決定單位依據獎勵許可權,參照定期獎勵有關規定確定。
及時獎勵應當嚴格界定參評人員,不得隨意擴大獎勵範圍。
確因工作需要,及時獎勵超過一般比例的,獎勵方案須按照獎勵許可權,由獎勵決定單位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批准。
第十九條 及時獎勵工作一般以專項考核結果為基本依據,參照定期獎勵程式和許可權進行。
第六章 獎勵的實施
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集體獎勵工作由各級直屬事業單位或者主管機關部門組織實施。黨委(黨組)承擔獎勵工作主體責任,組織人事部門承擔具體工作職責。
直屬事業單位和主管機關部門可以設立獎勵工作領導小組,由領導成員、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部門及工作人員代表組成,對專業技術人員實施獎勵時,應當有專業技術人員代表。
主管機關部門組織實施獎勵時,一般由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同志擔任主要負責人,成員可以由所屬事業單位和相關職能部門人員組成。
第二十一條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集體進行獎勵的,可以同時對該集體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進行獎勵。對符合獎勵條件的已故人員,可以追授獎勵。
第二十二條 對獲得嘉獎、記功、記大功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集體,由獎勵決定單位頒發獎勵證書。獲得記功、記大功的,同時對個人頒發獎章,對集體頒發獎牌。
自治區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或者主管機關部門作出的獎勵,獎勵證書、獎章和獎牌按照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規定的式樣、規格、質地,由自治區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或者主管機關部門製作,製作前須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核准;地州市及以下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或者主管機關部門作出的獎勵,獎勵證書、獎章和獎牌按照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規定的式樣、規格、質地,由地州市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統一製作,製作前須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核准。
獎勵證書、獎章和獎牌的製作與發放情況,由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主管機關部門、事業單位分別記載、存檔。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集體獲得獎勵不發放獎金,對獲得嘉獎、記功、記大功獎勵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給予一次性獎金。
按照行業慣例,可以追加獎勵的,經批准可以追加其他物質獎勵。
第二十四條 一次性獎金標準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自治區財政部門研究確定,並根據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及時調整。
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直屬事業單位或者主管機關部門作出的獎勵,通過現有經費渠道予以保障,不計入工作人員所在單位績效工資總量。其他經批准的獎勵,由批准單位採取“一事一議”方式,確定經費保障渠道,不計入工作人員所在單位績效工資總量。
第二十六條 對獲得獎勵的人員,可以結合實際通過健康體檢、休假療養、通報表揚、評優評先等多種形式進行褒獎,在工作生活上給予更多關心關懷,激勵其珍惜和保持榮譽,發揮先進典型示範引領作用。
獲得記功及以上獎勵,對編制外聘用人員,在公開招聘時,可以簡化招聘程式,採取考核考察方式;在職稱評審、崗位(職員)等級晉升等方面應當優先考慮;作為領導幹部選拔任用的重要參考。
獲得記大功及以上獎勵,符合相應崗位要求,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破格或者越級晉升崗位(職員)等級。第七章 獎勵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給予獎勵;已經作出獎勵決定的,由獎勵決定單位按程式撤銷獎勵,並註銷和收回獲得獎勵個人或者集體的獎勵證書、獎章、獎牌,撤銷其獲得的待遇,追繳所獲獎金等物質獎勵。
(一)受縣級以上黨委政府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部門通報批評或者被問責的,按照有關規定受到“一票否決”的,工作存在問題造成較大社會負面影響的;
(二)政治品質、廉潔自律存在問題,或者道德品行、遵規守紀等方面存在問題、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三)被立案調查尚未結案、處分影響期未滿或者考核結果為基本合格及以下的;
(四)未開展年度(聘期)考核、專項考核或者考核工作成效差的;
(五)嚴重違反規定的獎勵許可權或者程式的;
(六)申報獎勵時隱瞞嚴重錯誤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
(七)其他應當撤銷獎勵的。
撤銷獎勵的,應當予以公布。涉及國家秘密不宜公開的,可以不向社會公布。相關材料分別存入本人幹部人事檔案、單位文書檔案。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事業單位或者主管機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對獎勵工作的投訴、舉報,並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調查處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集體對撤銷獎勵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覆核、提出申訴。
第二十九條 獎勵工作應當嚴格遵守政治紀律、組織人事紀律、工作紀律、財經紀律、廉潔紀律,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市區及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者主管機關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構成違紀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一)不按照規定的獎勵範圍、條件、種類、許可權、比例(名額)、程式等開展獎勵的;
(二)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或者泄露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後果的;
(四)因獎勵工作失誤導致獎勵結果顯失公平,造成不良後果的;
(五)按照有關規定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
(六)有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第三十條 縣市區及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工作的綜合管理和指導監督,每年按照不少於事業單位總數5%的比例,對本轄區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工作進行核查。
第八章 其他問題
第三十一條 人數較少的單位部門,按比例獎勵名額不足1名時,在不超過總比例的前提下,可以由直屬事業單位或者主管機關部門統籌確定名額。
第三十二條 援疆、經批准離崗創新創業、掛職鍛鍊等一年以上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獲得的獎勵,不占所在單位獎勵比例(名額)。
參與駐村工作等各類專項工作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獎勵,有關部門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在較低一個等級獎勵候選人中被評為較高等級獎勵的人員,不再重複獎勵。
因同一事跡已經獲得表彰獎勵的個人和集體以及已經獲得自治區級及以上稱號或者榮譽稱號的,原則上不再重複獎勵。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機關工勤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工勤人員,以及使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編制的其他組織機構中相關人員的獎勵,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各地各部門和各級事業單位可以依據本辦法,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完善相關配套措施和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黨委組織部、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修訂信息
新疆自治區黨委組織部和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自治區財政廳聯合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辦法(試行)》。
2023年11月24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辦法(試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