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科學技術協會條例(修訂)

1997年10月1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09年3月27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科學技術協會條例(修訂)
  • 頒布時間:2009年03月27日
  • 實施時間:2009年05月01日
  • 頒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施科教興新、人才強新戰略,保障自治區各級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科協)在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維護科協的合法權益,規範科協行為,發揮科協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積極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科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各族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民眾組織,是代表科學技術工作者的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各族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推動科學技術事業發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條 科協應當動員和組織科學技術工作者,堅持科學發展觀,貫徹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科學技術工作指導方針,促進科學技術的繁榮與發展,科學技術的普及與推廣,全民科學文化素質的提高與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科學技術與經濟的有效結合;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提高全民科學素質服務,為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推動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
第四條 科協應當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民主辦會的原則,依照法律、法規和科協章程開展工作,管理內部事務。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自治區、州、地、市科協由同級學會、協會、研究會(以下統稱學會) 和下一級科協組成。
縣(市、區)科協由同級學會和基層組織組成。
第六條 自治區、州、地、市、縣(市、區)科協委員會由同級科協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上級科協對下級科協實行業務指導。
第七條 鄉(鎮)、街道、企業、事業單位建立的科協,是科協在城鄉開展民眾性科學技術實踐活動、普及科學技術的基層組織,上級科協對其進行業務指導。
科協應當加強組織建設,在科技工作者比較集中的地方和單位建立科協組織,發揮網路作用,促進所屬學會、基層組織的發展。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八條 科協應當在各族科學技術工作者中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團隊精神、民族團結和反分裂教育,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科學精神和堅持真理、誠實勞動、親賢愛才、密切合作的職業道德,弘揚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社會風尚。
第九條 科協應當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維護科學技術工作者和科學技術團體的合法權益,團結和聯繫科學技術工作者,反映科學技術工作者和科學技術團體的意見、建議和訴求。為科學技術工作者和科學技術團體服務。
科協應當捍衛科學尊嚴,促進學術道德建設和學風建設。
第十條 科協應當組織科學技術工作者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參與科技發展規劃、科普工作規劃、政策法規制定和有關事務的政治協商、科學決策和民主監督工作。
科協應當發揮離退休科技工作者的作用。
第十一條 科協應當對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科學技術事業、重大建設項目開展科學論證和技術諮詢,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科協及所屬學會接受國家機關或者有關組織的委託,組織或者推薦相關科學家、技術專家、學者參與或者承擔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和認證、科學技術項目評估、成果鑑定、技術標準制定和修改等事務。
第十三條 科協應當發揮所屬學會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作用,同國內、國際科學技術組織、學術團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建立合作關係,推動國內、國際民間學術交流和科學技術合作。
第十四條 科協及所屬學會應當開展多層次、多形式、多專業的教育和培訓工作,評審優秀學術論文,表彰獎勵優秀科技工作者和科普工作者,推薦優秀科技人才,提高各族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思想道德素質和專業、學術水平。
第十五條 科協及所屬學會應當發揮科學技術普及工作主要社會力量作用,開展經常性、民眾性、社會性科學技術普及活動,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反對封建迷信和偽科學,提高全民科學素質。
第十六條 科協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青少年中開展適合其特點的科學技術教育普及活動,努力提高青少年科學素質。
第十七條 科協應當扶持鄉(鎮)、街道(社區)科普組織、農村專業技術協會、研究會傳播先進適用技術、開展科普活動,發揮其在提高全民科學素質中的作用。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科協應當加強所屬學會與企業的協作,發揮企業科協的作用,開展合理化建議和技術創新活動,促進企業創新人才培養,提高科學管理水平和自主創新能力,推動企業技術進步和技術創新體系的建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支持科協工作,發揮科協作用,把科協主要工作納入工作部署和目標考核之中,並採取有效措施,為科協開展各項工作創造必要的條件。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學術交流、科學技術普及設施納入當地基本建設和城市建設規劃,並保障其發揮作用。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科協開展農牧區的科學技術普及和推廣活動,加強邊遠、貧困地區科學技術工作,發展少數民族科學技術普及事業,對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科學技術普及類報紙、期刊、圖書、影視音像製品的編譯、出版和發行給予扶持。
第二十二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為科協和學術團體開展活動創造條件,在人員、經費和活動場所等方面給予支持和保障,並保持所屬科協和學術團體專兼職人員相對穩定。
第二十三條 科協所屬學會和基層組織的專職工作人員與其所在單位同級工作人員享受同等待遇。
科協、學會兼職工作人員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在職務晉升、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方面與其所在單位的其他工作人員同等對待。
第二十四條 科協的經費來源:
(一)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撥款;
(二)國內外法人、個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助、捐贈;
(三)團體會員繳納的會費;
(四)所屬企業、事業單位所得收入和有償服務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科協的財政撥款應當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證,並逐年增加;對貧困地區科協的財政撥款應當給予扶持。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科協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發揮自身優勢,開展多種形式的有償服務活動;鼓勵和支持科協及所屬學會主動承擔公共服務職能,發揮科技團體在科技評價、科技人員評價和科技獎勵等方面的作用;鼓勵和支持科協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建立學術交流、科學技術普及和獎勵等項基金。
第二十七條 科協的經費使用應當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並接受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科協工作和科學技術活動中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科協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國家和社會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犯科技工作者合法權益的;
(二)盜用科協及其所屬團體名義,造成不良後果的;
(三)非法限制科協及其所屬科技團體依法開展工作和活動的;
(四)濫用職權干擾科協工作的;
(五)貪污或挪用、剋扣、截留科協經費的;
(六)其他侵犯科協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科協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侵犯科學技術團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合法權益的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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