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協會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協會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協會條例,於1997年4月4日由內蒙古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2022年11月23日,內蒙古自治區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協會條例》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協會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第一條 為了保障科學技術協會依法履行職責和開展活動,發揮其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實施科教興區戰略,促進科學技術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科學技術協會是科學技術工作者組成的人民團體,是發展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本條例所稱科學技術協會是指自治區科學技術協會、盟市科學技術協會、旗縣(自治旗、市、區,下同)科學技術協會及蘇木鄉(民族鄉,下同)鎮、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建立的科學技術協會基層組織。
第三條 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科協)在法律範圍內,依照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和管理內部事務。
科協的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科協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團結和動員科學技術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實施科教興區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科學技術的推廣和普及,促進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為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
第五條 自治區、盟市、旗縣依法建立科協及其獨立辦事機構。
蘇木鄉鎮和企業、事業單位可以建立科協基層組織。
第六條 各級科協由本行政區域內自然科學、技術科學、工程技術及其相關科學學會、研究會、協會(以下通稱學會)和下一級科協或者科協基層組織組成。
第七條 科協委員會由同級科協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科協代表大會代表、科協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要有一定比例的少數民族和女科學技術工作者。
第八條 旗縣以上科協的變更或撤銷必須經同級科協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報上一級科協備案。
科協所屬科技團體的變更或者撤銷,必須由該科技團體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經同級科協審查同意,再向社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
第九條 專職從事學會、科協基層組織工作的人員享受其所在單位同級工作人員的待遇。
兼職從事學會、科協基層組織工作的人員,在其所在單位享有本單位人員同等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待遇。其從事學會、科協基層組織工作的實績應視為本職工作業績。
第十條 農村牧區各類專業技術研究會(協會)是農牧民自願組織的開展科學技術活動的民眾組織,旗縣、蘇木鄉鎮科協應當對其進行業務指導。
第十一條 科協要反映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要求和建議,維護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科協參與地方事務的政治協商,科學決策,民主監督,組織科學技術工作者參與科學技術政策、法規制定工作。
第十三條 科協有責任向人民政府提出有關科學技術發展和經濟建設的諮詢意見和建議。
科協應當協助有關部門,組織科學技術工作者參與重大建設項目的科學論證、技術諮詢和攻關活動。
科協接受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的委託,組織或者推薦科學家、技術專家和學者參與或者承擔科學技術項目評估、成果鑑定、自然災害損失鑑定、技術標準制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定等事務。
第十四條 科協及學會要積極發揮在科學技術進步中的重要作用,積極開展學術活動,加強學術交流,提高學術水平,推進學科發展。
科協依法開展境內外民間的科學技術合作和交流,發展與國際科技組織、科技團體和科技界人士的友好交往。
第十五條 科協要發揮普及科學技術主力軍的作用,開展經常性、民眾性、社會性科技工作,普及科學知識。
科協要在農村牧區傳播先進適用技術,培養農牧民專業人才,在農村牧區社會化服務體系中發揮作用。
科協及所屬組織要動員和組織廣大科學技術工作者開展科學技術扶貧,幫助貧困地區依靠科學技術脫貧致富。
科協應當協同學校及有關單位在青少年中開展適合其特點的科學技術活動,提高青少年的科學素質,培養後備科學技術人才。
科協要開展對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繼續教育、培訓工作。
第十六條 科協應當促進所屬學會與企業的協作,充分發揮企業、事業單位科學技術協會組織的作用,促進企業科技進步,提高管理水平,增加產品的科技含量。
第十七條 科協要表彰獎勵在科學技術工作和科協工作中做出重大成績和顯著業績的組織和個人。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採取有效措施,支持科協及其所屬科學技術團體開展活動。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支持本單位科協或者學會開展活動。
第十九條 科協的經費來源:
一、各級人民政府撥給的行政費、事業費、基本建設費和學術交流、科學技術普及等專項經費;
二、團體會員交納的會費;
三、國內組織或者個人的資助;
四、國外友好人士或者團體的捐贈;
五、依法興辦的企業、事業所得收入和有償服務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科協的經費支出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主要用於章程所規定的業務活動和事業發展,並接受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審計、檢查和監督。
第二十條 科協的行政、事業和科學技術普及經費單獨列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各級人民政府對科普的投入應當逐年增加。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科協的基本建設以及科技館、青少年科技活動中心等設施列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科協發揮自身優勢,開展多種形式的有償服務活動;鼓勵和支持科協依照有關規定建立學術交流專項資金、科學技術普及專項資金和獎勵專項資金。
各級人民政府對科學技術類、科普類報紙、期刊、圖書、影視音像製品的出版發行應當給予扶持。
第二十三條 科協的資產、經費和各級人民政府對科協事業投入的不動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科協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的隸屬關係不得隨意改變。
違反本條前款規定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其直接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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