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才發展促進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人才發展促進條例》是為集聚各方面優秀人才,激發人才創新創業創造活力,最佳化人才發展環境,發揮人才引領驅動作用,加快推進新時代人才強區戰略,強化內蒙古現代化建設的人才支撐,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的條例。

2023年9月28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才發展促進條例(草案)》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人才發展促進條例
  • 發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制定進程,條例公告,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制定進程

2023年9月28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才發展促進條例(草案)》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2023年11月30日, 內蒙古自治區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內蒙古自治區人才發展促進條例》。

條例公告

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十九號
2023年11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內蒙古自治區人才發展促進條例》,現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1月30日

條例全文

內蒙古自治區人才發展促進條例
(2023年11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新時代人才強區戰略,發揮人才引領驅動作用,激發人才創新創業創造活力,促進人才事業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人才培養開發、引進流動、評價激勵、服務保障等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或專門技能,進行創造性勞動並對社會作出貢獻的人,是人力資源中能力和素質較高的勞動者。
第三條 自治區最佳化人才發展布局,融入國家人才戰略布局,建設區域人才中心和創新高地,打造開放包容的內引外聯人才工作格局,構建務實高效的引育留用人才工作體系,凝聚齊抓共管的人才工作合力,為自治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人才保障。
第四條 人才發展促進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堅持人才引領發展,堅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堅持全方位培養用好人才,堅持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堅持聚天下英才而用之,堅持營造識才愛才敬才用才的環境,堅持弘揚科學家精神,推動高層次人才培養集聚。
第五條 人才發展促進工作應當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圍繞服務建設我國北方重要生態安全螢幕障、祖國北疆安全穩定屏障、國家重要能源和戰略資源基地、國家重要農畜產品生產基地、國家向北開放重要橋頭堡“五大任務”和全方位建設模範自治區,全方位培養引進用好人才。
第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才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實施人才發展專項規劃,將人才工作列入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指標,健全完善人才發展政策體系和服務保障體系。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統一、規範的人才資源信息庫,分行政區域和行業領域開展人才數據統計分析工作。
第七條 盟、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才工作領導機構履行以下職能:
(一)研究制定並指導落實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健全人才培養、引進、使用、評價、流動和激勵機制,推進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
(二)統籌推進各類人才隊伍建設和區域人才協調發展,研究處理全局性、戰略性、跨地區、跨部門的人才工作重大事項;
(三)對接上級重點人才計畫,研究部署和落實人選培養推送工作,組織實施人才工程、計畫、項目;
(四)完善聯繫服務專家工作機制,組織開展人才工作宣傳和理論研究;
(五)加強人才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指導督促人才工作重大部署落實。
第八條 旗縣級以上人才工作綜合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人才工作的牽頭抓總、組織協調、督促檢查、服務保障等工作,統籌推進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人才政策組織落實、人力資源市場培育、人才服務體系構建等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農牧、商務、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金融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人才工作。
第九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歸國華僑聯合會等人民團體及行業協會應發揮自身優勢,做好人才溝通、聯絡、推薦、服務等工作。
第十條 用人主體應當增強服務意識和保障能力,建立健全人才管理服務機制,確保人才政策有效落實,為人才創新創業提供保障,充分發揮用人主體在人才培養、引進和使用中的主導作用。
鼓勵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和用人主體開展人才體制機制改革先行先試,創造可複製推廣的經驗。
第二章 人才培養與開發
第十一條 人才培養與開發應當突出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導向,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原則,遵循人才成長規律,注重培養人才創新意識和能力。
第十二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礎教育人才隊伍建設,中國小校應當改進和創新教學手段和教學方法,鼓勵青少年開展科技創新活動,提升學生綜合素養。
第十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中國特色高水平高職學校和專業建設計畫實施力度,最佳化職業教育類型、院校布局和專業設定,推進實施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推動企業深度參與職業教育,構建以行業企業為主體、職業學校為基礎、政府推動與社會支持相結合的高技能人才培養體系。
第十四條 自治區發揮高校人才培養主陣地作用,加大“雙一流”建設力度。鼓勵和支持區內高校加強與國內外高水平大學開展人才培養、交流合作,扶持高等學校優勢特色學科發展,注重新興學科和交叉學科,推動新工科、新醫科、新農科、新文科等建設,構建高水平人才培養體系。
第十五條 自治區按照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導向,建立高校學科專業、類型、層次和區域布局動態調整機制。統籌產業發展和人才培養開發規劃,加強產業人才需求預測,加快培育重點行業、重要領域、戰略性新興產業人才,完善產學研用結合的協同育人模式。
第十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圍繞本地區重大戰略和重大工程,統籌做好重點產業、重要領域和戰略性新興產業人才的培養、開發,推動創新鏈產業鏈資金鍊人才鏈深度融合。
第十七條 盟、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才工作綜合主管部門按照人才強區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要求,持續深化、最佳化整合人才工程、計畫、項目,發揮引領和帶動作用。
第十八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以及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爭取建設國家級科研平台、承擔國家重大項目,設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後科研流動(工作)站等平台,搭建高層次專業人才培養載體。
第十九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建設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鼓勵對科研設施適時最佳化升級,推動創新資源開放共享。
支持具有研發優勢的骨幹企業牽頭組建研究開發平台、技術創新聯盟、創新聯合體,打造產業發展高端智庫平台,開展產業關鍵技術聯合攻關,推動人才引領產業發展。
第二十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土高層次人才培養,構建高層次人才培養體系,大力培養戰略科學家、一流科技領軍人才和創新團隊、卓越工程師等高層次人才。
對有潛力參選參評“兩院”院士、“長江學者”特聘教授、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等國家重大人才計畫的企業事業單位人選,“一人一策”持續跟蹤培養,給予重點支持。
第二十一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基礎研究人才和前沿技術研究人才培養的長期穩定支持機制,鼓勵支持人才自主選擇科研方向、組建科研團隊,提升科技創新能力。
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開展套用研究、技術攻關等方面的人才,在項目承擔、科研經費、財政補貼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青年科技人才培養,完善青年科技人才全鏈條、全周期培養機制,在各類研究資助計畫中設立青年專項,提高青年科技人才擔任重大科研任務、重大平台基地、重點攻關課題中骨幹人員的比例。支持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重點企業聯合培養碩士、博士,加大博士後創新人才支持力度。
第二十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社會力量通過建設創新創業服務平台、舉辦創新創業大賽、提供創新創業服務等方式,加強人才培育。
第三章 人才引進與流動
第二十四條 引進人才應當堅持需求導向,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推動人才跨領域、跨部門、跨區域一體化配置,採取符合實際的引才措施,打破戶籍、地域、身份、學歷、人事關係等制約,精準靈活引進人才,優先引進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
第二十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人力資源市場建設,發布急需緊缺人才需求目錄,創新引才方式方法,鼓勵和引導用人單位精準引進各類人才和高水平創新創業團隊。
第二十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發展需求,實施高層次人才引進計畫,靶向引進、集聚海內外戰略科學家、科技領軍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師、高技能人才和高水平創新創業團隊,並給予科研經費支持和生活補助。
第二十七條 對引進高層次領軍人才和創新創業團隊的,可以在支持政策等方面一事一議,通過項目資助、創業扶持等方式給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圍繞重點產業集群產業鏈發展需求,結合重點項目建設,以產引才、以才促產,促進產業和人才深度融合。
第二十九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各級各類創新創業平台載體建設,提升人才集聚能力,為高層次人才提供發展平台。
第三十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才引才”工作機制,發揮高層次人才的橋樑紐帶作用,拓寬人才引進渠道,形成以人才集聚人才的良好生態。
第三十一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引進內蒙古籍高層次人才回家鄉創新創業,發揮“鴻雁行動”品牌載體作用,通過舉辦高層次人才合作交流會、項目洽談會等活動,吸引優秀項目和科技成果到本地落地轉化,集聚人才創新創業。
第三十二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京津冀、長三角、粵港澳大灣區等地區戰略對接,深化京蒙、滬蒙等區域合作,搭建人才智力合作交流平台,推進人才資源共享。
第三十三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接“一帶一路”和中蒙俄經濟走廊建設等重大戰略,加大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力度。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在國(境)外設立離岸創新創業基地或者在區外設立研發中心,吸引使用當地高層次人才,全職聘用人員視同在區內工作,享受自治區人才政策。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海外留學人才服務體系建設,為海外留學人員到自治區創新創業提供服務,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政策支持。
第三十四條 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各地可在統籌盤活本地區事業編制的基礎上,設立人才編制,專門用於引進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
第三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事業單位根據工作需要設定特設崗位或者流動崗位引進急需緊缺的專業人才,引進人才不受崗位總量、最高等級、結構比例限制。
第三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用人單位採取技術指導、兼職服務、項目合作、諮詢論證等方式柔性引進高層次人才。支持柔性引進人才積極申報自治區重大項目、組織和參與自治區平台建設等創新活動。
第三十七條 自治區應當有效發揮人才科創中心和園區的人才集聚優勢,建立協調銜接的人才流動政策體系和交流合作機制,創新區域人才交流開發合作載體,構建區域人才交流開發合作信息網路平台,促進人才與項目、資金、技術、產業的有效結合。
第三十八條 自治區鼓勵和支持人才向艱苦邊遠地區、邊境地區以及基層一線流動。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畢業生、退伍軍人、返鄉創業人員等到農村牧區、基層一線從業、創業或者志願服務。當地政府應當保障其享受相關待遇。
第三十九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開展專家服務基層活動,推動教育、醫療衛生、科技等重點領域專家人才服務基層一線,推動鄉村振興。
第四章 人才評價與激勵
第四十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創新價值、能力、貢獻為導向的人才評價體系,基礎前沿研究突出原創導向,社會公益性研究突出需求導向,套用技術開發和成果轉化評價突出市場導向,克服唯論文、唯職稱、唯學歷、唯獎項的傾向。
第四十一條 人才評價應當發揮政府部門、用人單位、專業組織、行業協會等多元評價主體作用,健全組織評價、專家評價、市場評價、社會評價等相結合的有利於人才潛心研究和創新的評價體系。
第四十二條 人才評價應當堅持分類評價,建立健全符合不同人才類型和崗位特點的人才評價機制。科學合理設定評價周期,基礎研究人才、青年科技人才重點推行聘期評價、長周期評價。
第四十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健全職稱制度,最佳化職稱評審方式。完善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人才職稱評審機制,不斷擴大人才評價範圍。
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企業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按照相關規定申請自主開展職稱評審。
自治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急需緊缺人才和高層次人才職稱“綠色通道”評審機制。
第四十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技能人才評價體系,全面推行企業技能人才自主評價。暢通高技能人才與專業技術人才發展通道,推動高技能人才與專業技術人才融合發展。
第四十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知識、技術、技能等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的產權激勵制度。用人單位可以通過股權、期權、分紅等方式,對科技成果的研發團隊、成果完成人或者科技成果轉化重要貢獻人員進行中長期激勵。
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獲得的職務科技成果,除事關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外,研發團隊經所在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同意,可以取得科技成果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的職務科技成果轉化、轉讓後,由單位對科技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轉化重要貢獻人員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探索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
第四十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完善符合人才創新價值和特點的科研經費管理制度,下放科研項目經費預算調整審批許可權,擴大預算編制與調劑自主權、結餘資金留用自主權,擴大經費包乾制範圍。
第四十七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科研成果後期資助和事後獎勵制度。利用財政性資金開展的科研項目,可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合理確定間接經費比例。
第四十八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用人單位對高層次人才實行年薪制、協定工資制、項目工資等靈活多樣的薪酬分配方式。
第四十九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重大產業項目、重大科研課題、重大技術難題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的競爭性人才使用機制,激發人才自主創新和攻堅克難的積極性。對取得重大技術突破、獲得重要專利成果,有效填補國家和自治區產業技術空白,成功轉化後能推動產業發展,產生較大經濟效益的人才和團隊,可通過獎項、獎勵、科研經費補貼等方式給予獎補支持。
第五十條 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通過掛職、兼職或者在職創辦企業等方式創新創業,取得的突出創新業績可以作為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崗位聘用、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一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定期組織開展人才評選表彰活動,對貢獻突出、品德高尚、社會公認的人才和入選國家重大人才計畫的人選,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的人才獎勵政策。
第五十二條 建立健全以信任為基礎的人才使用機制和支持創新創業容錯免責機制。財政資金支持的人才項目、科研項目未達到預期目標,項目承擔者已經做到依法依規、勤勉盡責、未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予以免責。
第五章 人才服務與保障
第五十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營造尊重人才、求賢若渴的社會環境,公正平等、競爭擇優的制度環境,待遇適當、保障有力的生活環境,為人才鑽研業務創造良好條件,在全社會營造鼓勵大膽創新、勇於創新、包容創新的良好氛圍。
第五十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人才綜合服務體系建設,設立人才服務機構,建立“一站式”服務平台,健全人才服務保障體制機制,支持建設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提高人才服務水平,最佳化人才發展環境。
第五十五條 建立健全領導幹部聯繫服務專家制度,加強與各方面優秀人才的聯繫交流,聽取意見建議,幫助解決實際困難。
第五十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配齊配強人才工作力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科學技術、衛生健康、農牧、工業和信息化等重點領域主管部門應當配備專職人才工作人員,提高服務保障能力,做好重大政策落實、重要工作推進、重點人才服務等工作。
第五十七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人才工作信息化建設,利用網際網路、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等信息技術手段,提升人才服務智慧型化水平。
第五十八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多元化人才投入機制,設立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並作為財政支出重點領域予以優先保障。
鼓勵金融機構開發金融產品,為人才創新創業提供智慧財產權質押、股權質押等金融服務。
第五十九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人才安居保障力度,支持用人主體建設人才公寓。鼓勵向人才提供安家補助、購(租)房補助,將符合條件的人才納入公租房保障範圍。
第六十條 經自治區人才工作相關部門認定的高層次人才,可以按照規定在落戶、安家、醫療、配偶安置、子女教育等方面享受優惠政策和便利服務。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可以按照規定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為高層次人才提供便利服務。受委託單位應當履行政府購買服務協定所約定的義務。
第六十一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加強智慧財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建立智慧財產權交易評估評價、質押融資風險補償扶持等機制,促進智慧財產權轉移轉化。
實行嚴格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建立健全侵權預防、預警和應對機制,落實懲罰性賠償制度,營造激勵人才創新創業的公平競爭環境。
第六十二條 對在人才發展促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十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人才發展工作績效考核機制,將政策兌現、資金投入、隊伍建設、項目推進、環境最佳化等,作為各級領導班子推動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內容進行考核。
第六十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央駐區單位納入本地區人才政策支持範圍,民營企業應與自治區國有企業享有同等人才政策待遇。
第六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履行勞動契約、聘用契約、引進協定,或者未按約定履行義務,損害人才權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弄虛作假,騙取政府人才政策優惠或者扶持資金的,由有關部門取消其獲得的相關榮譽、獎勵,追回其所獲得的資金,並依法給予處罰。
第六十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人才和用人單位失信懲戒機制,對有嚴重失信行為記錄的責任主體,可以在一定期限和範圍內禁止其獲得政府獎勵和人才項目。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已經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八條 在人才發展促進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關於《內蒙古自治區人才發展促進條例(草案)》的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人才是創新的第一資源。我區人才資源嚴重匱乏,全方位培養引進用好人才非常迫切。制定《內蒙古自治區人才發展促進條例》,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做好新時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的實際行動,是促進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最佳化人才發展環境,激發人才創新創造活力的重要舉措,是發揮人才引領發展作用,推動我區實現闖新路、進中游發展目標的法治保障。
二、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6章66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第一章總則。重點明確了條例適用範圍,人才發展工作應當堅持的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以及領導協調機構和政府及部門的職責。建立人才日,進一步營造尊重人才、求賢若渴的社會氛圍。
(二)第二章人才培養與開發。該部分規定了各類教育人才及產業人才培養、人才計畫工程、人才培養載體、高層次人才培養體系、青年人才培養等內容,力求通過完善相關制度,補齊人才培養短板,提升人才自主培養能力。
(三)第三章人才引進與流動。該部分規定了人力資源市場建設、人才編制和特設崗、對外人才合作交流、人才向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流動等內容,明確了建立“以產引才、築巢引才、以才引才、以會引才”的引才工作體系,通過創新引才方式,精準靈活引進人才,促進人才資源有效配置。
(四)第四章人才評價與激勵。該部分規定了人才分類評價、職稱評審、薪酬待遇激勵、科研經費管理、容錯免責機制等內容。通過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進一步為用人主體和人才主體放權鬆綁,充分激發人才創新創業創造活力。
(五)第五章人才服務與保障。該部分規定了人才工作力量保障、財政保障、金融支持、信息化建設等保障政策,明確了人才安居住房、子女教育、配偶安置等方面措施,完善了考核評價、法律責任及懲戒等工作機制。
(六)第六章附則。規定了條例的施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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