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鄂倫春族人口發展,提高鄂倫春族人口素質,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和《鄂倫春自治旗自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旗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鄂倫春自治旗鄂倫春族人口發展促進條例
- 通過時間:2017年2月23日
- 批准時間:2017年7月22日
- 施行時間:2017年9月1日
條例全文,條例的說明,審查情況的報告,
條例全文
2017年2月23日鄂倫春自治旗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17年7月22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為鄂倫春族,且戶籍在自治旗行政區域內滿三年以上的鄂倫春族家庭。
第三條 自治旗人民政府應當重視鄂倫春族人口發展,將促進鄂倫春族人口發展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
自治旗人民政府應當將促進鄂倫春族人口發展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四條 自治旗鼓勵鄂倫春族家庭生育,提倡優生優育。
第五條 自治旗人民政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工作,自治旗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具體落實。
自治旗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促進鄂倫春族人口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自治旗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單位和個人支持鄂倫春族人口發展。
第七條 自治旗人民政府對鄂倫春族家庭實行以下特殊政策:
(一)對生育二孩以上且戶籍登記為鄂倫春族的鄂倫春族家庭實行生育補貼政策。補貼標準根據自治旗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逐年核定;
(二)對考入全日制大專以上院校的鄂倫春族學生給予獎勵和資助;
(三)在享受自治區規定產假基礎上,適當增加生育婦女產假和男方護理假;
(四)自治旗衛生醫療單位為孕婦免費提供孕產期全程健康服務。
第八條 再婚家庭,再婚前所生育子女為鄂倫春族,再婚後所生育子女申報為鄂倫春族戶籍的,享受本條例補貼政策。
第九條 新生兒為二孩以上且申報為鄂倫春族戶籍的,自治旗人民政府在就業、醫療、住房、養老等方面給予適當照顧,對自主創業的,給予扶持。
第十條 鄂倫春族家庭生育補貼和獎勵資金由自治旗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發放。
第十一條 根據本條例已享受相關政策待遇的家庭,所生育子女如變更為非鄂倫春族或者家庭戶籍整體遷出自治旗行政區域的,自變更或者遷出之日起,停止享受本條例規定的特殊政策。
第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騙取補貼或者獎勵資金的,由自治旗人民政府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主管部門收回,並給予騙取補貼或者獎勵資金金額3倍的罰款。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此規定除上述處罰外,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其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鄂倫春族人口發展促進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其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自治旗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鄂倫春自治旗人大常委會委託,現將《鄂倫春自治旗鄂倫春族人口發展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鄂倫春族是全國22個人口較少的少數民族之一,全國共有8659人(2010年人口普查數據),主要分布在黑龍江省的部分地區和內蒙古鄂倫春自治旗,國家不控制鄂倫春族人口的生育數量,隨著社會的發展,受經濟、社會、文化和環境等不同因素的影響,鄂倫春族的適齡生育人群已經改變了原有的生育觀念,多數家庭只願生育一個孩子。1951年鄂倫春自治旗成立之初,全旗人口778人,其中鄂倫春族人口774人。截止2015年,全旗境內戶籍人口255321人,其中鄂倫春族人口2537人,占全旗總人口1%。鄂倫春族人口從建旗774人到2015年的2537人,65年間增加1763人,年均增加28人。
根據自治旗相關統計數據顯示,近10年來,每年出生的鄂倫春族人口不足40人,二孩以上占出生人口的32%。計生統計報表反映,自治旗2016年鄂倫春族家庭出生嬰兒47人,其中一孩出生32人,一孩率為68.09%;二孩出生13人,二孩率為27.66%;三孩出生2人,三孩率為4.26%,全旗境內鄂倫春族二孩及以上生育率較低,占總出生人口的31.91%。
以上情況說明,鄂倫春族人口增長緩慢,這種態勢若長期發展下去,必將影響自治旗境內鄂倫春族人口的長期穩定發展,自治旗必須要站在實現一個民族興旺發達的高度來對待鄂倫春族人口發展促進問題。為此,作為全國總人口不足1萬人的較少民族自治旗,應當充分藉助具有立法權的有利條件,制定一部促進鄂倫春族人口發展的單行條例十分必要,這有利於依法鼓勵鄂倫春族生育,增加鄂倫春族人口數量,提高出生人口素質,實現鄂倫春族人口長期均衡發展,推動邊疆少數民族地區社會繁榮穩定。
二、條例的指導思想和起草過程
條例的指導思想:促進鄂倫春族人口發展,提高鄂倫春族人口素質。
條例的起草過程:在旗委的高度重視下,自2015年起,旗人大常委會、旗政府啟動立法前期的各項準備工作,分別成立了條例起草領導小組和起草工作小組,安排旗衛生計生局在2010年調研的基礎上對自治旗鄂倫春族人口生育情況再次進行調研,調研內容包括全旗境內鄂倫春族生育人群近幾年的生育意願、生育狀況和生育水平等,並形成調研報告。旗政府組織召開兩次徵求意見會,徵求了旗直相關部門的意見,旗人大常委會民族工作委員會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工作委員會組織人員深入全旗10個鄉鎮,組織召開基層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獵民代表、專家學者、老領導、老幹部座談會20餘次,下發徵求意見表500餘份,廣泛徵求了社會各界意見。為準確把握政策,旗人大常委會組織相關人員到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和根河市敖魯古雅鄉,對人口發展立法情況進行了考察調研,學習和借鑑其他地區經驗。期間,旗人大常委會與自治區、呼倫貝爾市兩級人大常委會民僑外委積極溝通,徵求了自治區民僑外工委和市直相關部門的意見。
三、條例規範的重點和法律依據
條例規範的重點:對生育二孩以上的鄂倫春族家庭實行生育補貼政策,並在產假和免費提供孕產期健康服務上提供保障。
條例的起草依據:主要有《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和《鄂倫春自治旗自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同時借鑑了部分地區解決民族人口增長緩慢問題的立法經驗。
四、條例的主要內容和需要說明的問題
條例共16條,主要明確了立法的目的、適用範圍、政府及相關部門責任、經費保障、特殊政策、法律責任等內容。需要說明的問題如下:
(一)關於適用範圍問題。條例的適用範圍為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為鄂倫春族,且戶籍在自治旗行政區域內滿三年以上的鄂倫春族家庭。此規定是為了保證鄂倫春族享受本條例制定的特殊政策對象的穩定。
(二)關於生育鼓勵政策問題。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十七條“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尊重達斡爾族、鄂溫克族、鄂倫春族公民的生育意願”的規定,自治旗鼓勵鄂倫春族家庭生育,提倡優生優育。
(三)關於生育補貼發放標準問題。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自治旗人民政府對生育二孩以上的鄂倫春族家庭實行生育補貼政策,補貼標準根據自治旗經濟社會狀況逐年核定”。政府相關部門將按社會生活消費水平和養育需求測算。
(四)關於加強人才培養問題。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旗人民政府對考入全日制大專以上院校的鄂倫春族學生給予獎勵和資助”。此規定結合《鄂倫春自治旗民族教育條例》,強化了對鄂倫春族人才隊伍的建設和培養,進一步提升鄂倫春族整體素質。
(五)關於對二孩以上家庭給予適當照顧的問題。條例第九條規定“新生兒為二孩以上且申報為鄂倫春族戶籍的,旗人民政府在就業、醫療、住房、養老等方面給予適當照顧”。此規定是為了解決鄂倫春族家庭二孩18周歲以後在就業、醫療、住房、養老等方面出現的困難和問題。旗政府和有關部門可根據國家、自治區的相關政策和自治旗的實際情況制定和申請特殊政策。
(六)關於新生兒落戶中姓氏選擇問題。鄂倫春族有自己民族的姓氏和語言。條例第十一條規定“鄂倫春族家庭夫妻一方為鄂倫春族,新生兒戶籍申報為鄂倫春族的,鼓勵採用鄂倫春族姓氏或者採用鄂倫春語言作為姓名落戶”。此規定目的是為了保護鄂倫春民族的特徵,弘揚鄂倫春民族文化。
以上說明,請與條例一併審議。
主任會議:
7月19日下午,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分組審議了《鄂倫春自治旗鄂倫春族人口發展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組成人員認為,鄂倫春族是我國人口較少的少數民族,目前在鄂倫春自治旗的鄂倫春族只有不到2600人,人口增長緩慢,為鼓勵促進鄂倫春族人口增長和素質提高,推動鄂倫春自治旗經濟社會發展和繁榮穩定,鄂倫春自治旗人大制定這個條例很有必要,條例比較成熟,同意本次會議予以審查批准。同時,組成人員還對條例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民僑外工委與鄂倫春自治旗人大常委會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條例做了進一步修改。具體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1.將第六條“鼓勵”後的“國內外”刪去。
2.將條例第七條第一項修改為“對生育二孩以上且戶籍登記為鄂倫春族的鄂倫春族家庭實行生育補貼政策。補貼標準根據自治旗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逐年核定”。增加了“且戶籍登記為鄂倫春族”,這樣界定更準確,也與第十二條規定相銜接。刪去第二項中的“自治旗人民政府”,內容與第一款重複。第三項“適當增加”後增加“生育婦女”的內容。第四項“單位”後增加“為孕婦”的內容。
3.在條例第九條後加入“對自主創業的,給予扶持”的內容。
4.將條例第十一條刪除。
5.將條例第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騙取補貼或者獎勵資金的,由自治旗人民政府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主管部門收回,並給予騙取補貼或者獎勵資金金額3倍的罰款。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此規定除上述處罰外,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其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這樣修改內容更為規範、全面、合理。
6.將條例的施行時間確定為2017年9月1日。
此外,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條例中的文字和表述也做了修改和規範。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修改稿),請一併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