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辦法》規定招聘高層次或急需緊缺人才可降低開考比例或不設開考比例,可採取直接面試、組織考察等方式進行。對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可從招聘計畫中拿出一定數量的崗位,“走出去”赴高校等招聘。打破戶籍限制,不得將畢業院校、國(境)外學習經歷等作為限制性條件。著眼鄉村人才發展實際,明確可以採取“三放寬”、改進招聘方式方法、約定最低服務期限等措施,有效改變基層事業單位“招人難、留人難”的現狀。
具體內容
內蒙古自治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水平,建立符合事業單位特點的選人用人機制,進一步規範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保障應聘人員合法權益,建設高素質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2號)和有關政策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開招聘工作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推進新時代人才工作高質量發展為目標,堅持下列原則:
(一) 黨管幹部、黨管人才;
(二) 公開、平等、競爭、擇優;
(三) 德才兼備、以德為先;
(四) 人崗相適、人事相宜;
(五) 統一規範、分類指導、分級管理。
第三條 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除外。
第四條 公開招聘由招聘單位根據編制內空缺崗位的任職條件和要求,採取考試、考察的方式進行。
第五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制定公開招聘方案;
(二)發布公開招聘公告;
(三)報名與資格審查;
(四)考試;
(五)體檢與考察;
(六)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七)備案招聘結果;
(八)辦理聘用手續,簽訂聘用契約。
第六條 經機構編制部門批准設立的事業單位(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適用本辦法。
公開招聘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條例》和《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規定》等規定執行。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統稱“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是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主管機關。自治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全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政策制定、綜合管理、監督指導等工作。盟市及以下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組織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 自治區直屬事業單位和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分別由自治區直屬事業單位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根據工作需要,也可由自治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盟市、旗縣(市、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由盟市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具體組織實施或監督指導實施。
第九條 公開招聘應當成立由單位負責人、組織人事和紀檢監察等相關部門人員、職工代表及有關專家組成的招聘工作組織機構,負責招聘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十條 公開招聘考試工作可委託全區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所屬人事考試機構和各類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進行。
第三章 招聘計畫、方案與公告
第十一條 編制招聘計畫。招聘單位負責編制招聘計畫,應在每年1月底前將本年度招聘計畫報送機構編制部門核准備案。
第十二條 制定招聘方案。招聘方案由招聘單位根據核准的編制計畫制定。招聘方案主要包括招聘組織機構、招聘崗位及條件、招聘時間、招聘人員數量、招聘方式等內容。
(一)設定招聘條件。招聘單位應建立以品德和能力為導向、以崗位需求為目標的人才使用機制。要科學合理設定招聘條件,不得設定指向性或與崗位無關的歧視性條件,不得將畢業院校、國(境)外學習經歷、學習方式作為限制性條件。除鄉村振興重點幫扶旗縣允許拿出一定數量崗位面向本旗縣或周邊旗縣戶籍人員(或生源)進行招聘外,其他地區不得將戶籍作為限制性條件。
(二)確定專業要求。專業設定須與招聘崗位相匹配。原則上應從寬確定專業要求,同一崗位可設定一個或多個相近的適合崗位要求的專業,也可按專業大類設定專業條件。對沒有專業要求的招聘崗位,可設定為專業不限。專業名稱要準確、規範,具體按照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專業指導目錄設定,或者參考考試錄用公務員、高等學校、職業院校、技工院校等專業目錄設定,並將所參考目錄在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確。
第十三條 備案招聘方案。招聘方案須報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後,方可組織實施招聘工作。
自治區直屬事業單位的招聘方案,須報自治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自治區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招聘方案,須經主管部門審核後,統一報送自治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盟市以下事業單位的招聘方案,須由盟市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制定後,統一報送自治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自行組織實施招聘工作的部門(單位),招聘方案須報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制定招聘公告。招聘單位應根據備案的招聘方案,制定招聘公告。招聘公告應當載明招聘單位基本情況、招聘範圍、招聘崗位、資格條件、招聘人員數量、報名時間、報名及考試(考察)方式、考試科目及成績計算方法、諮詢方式等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五條 發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須在所在地區的人事考試信息網、招聘單位網站上公布,發布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招聘公告一經發布,應當嚴格遵照執行,不得擅自更改。確需更改的,須報招聘方案備案部門同意,發布變更或補充公告。
第四章 報名與資格審查
第十六條 應聘人員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三)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自覺維護民族團結進步;
(四)品行端正,具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五)年齡一般為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招聘博士研究生、副高級以上職稱的人員以及高技能、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年齡可適當放寬;
(六)崗位所需的學歷、專業或技能條件;
(七)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八)崗位所需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應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應聘:
(一)在讀的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專科生、本科生、研究生(不含應屆畢業生);
(二)試用期內和未滿最低服務年限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三)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被開除公職的人員,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人員;
(四)在公務員招考或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聘用)紀律行為並在禁考期限內的人員;
(五)現役軍人;
(六)應聘後即構成迴避關係崗位的人員;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聘用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其他情形人員。
第十八條 網路報名。報名一般採取網路報名的方式,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應聘人員應簽訂《誠信承諾書》,確保提交報名材料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九條 資格審查。按照“誰審查、誰負責”的原則,根據招聘公告公布的資格條件,由招聘單位負責對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查。不得另設其他附加條件,也不得隨意放寬條件。
資格審查應貫穿於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全過程。通過網路進行資格初審的,應在面試前進行資格複審。資格複審和面試的相關要求,須提前在報名網站上公布。
第五章 考 試
第二十條 考試內容方式。按照“乾什麼、考什麼”的原則,合理設定考試內容,採取筆試、面試、實際操作能力測試等方式,充分體現行業、專業及崗位特點。
第二十一條 崗位開考比例。公開招聘應當形成競爭,招聘人數與應聘人數之比一般不低於1:3。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招聘崗位,原則上核減招聘人數或取消招聘崗位,並在報名網站上發布崗位變更公告。
第二十二條 筆試方式內容。筆試應當按照招聘崗位類別、特點,採取分類考試的方式進行。考試內容注重針對性、合理性、科學性,主要測試應聘人員需具備的職業能力、綜合套用能力等。考試內容、科目數量、試卷類型由招聘單位自行確定。
各地區、各部門(單位)招聘綜合管理崗位或專業技術初級崗位人員,一般應參加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的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分類考試公共科目筆試。
第二十三條 確定面試人選。招聘單位須劃定筆試合格分數線,並在報名網站上公布。從筆試合格分數線上的應聘人員中,按照招聘人數與應聘人數1:3的比例,由高到低確定進入資格複審範圍人選。末位出現並列的,全部進入資格複審範圍。
資格複審後,進入面試範圍人選出現崗位名額空缺的,可按照筆試成績由高到低依次等額遞補。資格複審及遞補後達不到1:3比例的,以實際人數確定進入面試範圍人選。
第二十四條 面試方式內容。面試主要測試履行崗位所需的綜合素質、業務能力或工作技能,可採取結構化面試、試講、說課、情景模擬、實際操作能力測試等一種或多種方式進行。凡採取兩種以上方式的,其面試成績加權計算方法,應在招聘公告中明確。
第二十五條 面試考官要求。面試應當成立面試考官小組,一般由7名或9名具有面試考官資格的人員組成。招聘單位自行組織面試的,外聘考官人數應不低於二分之一。面試考官資格的認定與管理,由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
第二十六條 面試其他規定。面試成績應當場評定並公布。同一崗位的面試,必須使用同一套試題,並在同一考官組、連續時間內進行。
對於崗位面試人數等於或少於招聘人數的,該崗位應聘人員面試成績須達到成績合格線;因行業特殊性、專業性,招聘單位可統一划定面試成績合格線。
第二十七條 考試成績分值。考試總成績按百分制計算,筆試、面試成績的分值權重,由招聘單位根據實際需要確定,並在招聘公告中說明總成績計算方法。
第二十八條 規範命題管理。考試須嚴格落實安全保密制度,試題須入闈命制。招聘單位委託專門考試機構命題的,雙方須簽訂保密等相關協定。試題命制、印刷、接轉、保管和啟用等環節須符合保密規定,由紀檢監察工作人員全程監督。
第二十九條 確保考務安全。招聘單位要嚴格執行公開招聘考試工作規程,規範考場管理、筆試閱卷、面試組織等環節,確保考務安全。考試應使用標準化考場,並對全過程進行攝像、錄音。應妥善保管考試相關資料,保存期不少於一年。
第六章 體檢與考察
第三十條 確定體檢考察人選。招聘單位根據崗位招聘人數,按考試總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等額確定進入體檢和考察範圍的人員。末位出現並列的,應按招聘公告中明確的排序方法或組織加試確定人選。
考試總成績及進入體檢和考察範圍的人員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體檢要求。體檢由招聘單位組織實施,須在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指定的醫療體檢機構進行。體檢項目、標準參照公務員錄用體檢的通用標準和操作手冊執行。對應聘人員有特殊體檢要求的招聘崗位,應報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並在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確。根據崗位需要,經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同意,可以對應聘人員進行體能測評和心理素質測評。
第三十二條 考察要求。招聘單位組織對體檢合格人員進行考察,應成立2人以上組成的考察組。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標準,重點考察應聘人員是否符合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是否牢記“三個離不開”、切實增強“五個認同”等政治要求,堅決把政治上不合格的擋在門外。考察內容主要包括應聘人員的思想政治表現、道德品行、能力素質、學習和工作表現、遵紀守法、廉潔自律以及是否需要迴避等方面情況,一般採取個別談話、實地走訪、審核人事檔案、查詢社會信用記錄、同考察人員面談等方式,並形成具體的考察結論。
第三十三條 遞補要求。體檢、考察等階段因個人原因放棄或體檢、考察不合格出現崗位名額空缺的,按照考試總成績由高到低依次等額遞補。
第七章 公示與聘用
第三十四條 確定擬聘人員。根據考試、體檢和考察結果,招聘單位負責人集體研究,擇優確定擬聘人員。擬聘人員名單應在報名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為5個工作日。
第三十五條 取消聘用資格。擬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聘用資格:
(一)應屆畢業生未能如期取得畢業證、學位證的;
(二)辦理聘用備案手續前,已被其他機關事業單位新錄(聘)用的以及錄取為全日制學生的;
(三)試用期間或期滿考核不合格的;
(四)在公開招聘過程中有信息不實、條件不符、弄虛作假等影響聘用的。
第三十六條 擬聘人員備案。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實行備案制度。對公示無異議的擬聘人員,由招聘單位填寫《內蒙古自治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備案花名冊》(附屬檔案1)和《內蒙古自治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備案表》(附屬檔案2),按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報送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 辦理手續並簽訂契約。招聘單位依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檔案辦理新聘用人員相關人事手續,與聘用人員簽訂聘用契約,確定人事關係。契約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
第三十八條 確定最低服務期限。對基層事業單位放寬條件招聘的人員和通過綠色通道剛性引進的人才,招聘單位應在聘用契約中約定3-5年最低服務期限,並明確違約責任和相關要求。對無正當理由放棄的或不履行最低工作服務年限的,將記入本人誠信檔案。
第三十九條 實行試用期制度。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實行試用期制度。新聘用人員屬初次就業的,試用期為12個月;其他聘用人員,試用期一般不超過3個月,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契約期限內。
第四十條 安排崗前培訓。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進行崗前培訓,以提高適應單位和崗位工作的能力。對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崗前培訓。
第八章 專項政策與專項招聘
第四十一條 高層次、急需緊缺專業人才招聘。對招聘高層次或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可降低開考比例或不設開考比例,劃定成績合格線;也可採取直接面試、組織考察等方式公開招聘。對於本地區急需緊缺人才,可從招聘計畫中拿出一定數量的崗位,採取“走出去”的方式,赴高校、科研院所等進行招聘。
第四十二條 基層事業單位人員招聘。創新旗縣蘇木鄉鎮事業單位人事管理,通過合理設定招聘條件、改進招聘方式方法,解決人才短缺,促進鄉村振興。
(一)放寬年齡。招聘旗縣蘇木鄉鎮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和初級專業技術人員,年齡可以放寬到40周歲以下;招聘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進一步放寬。
(二)放寬學歷。招聘蘇木鄉鎮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學歷最低可以放寬到高中、中專(含技工學校),但不得突破行業職業準入對學歷的要求。
(三)放寬專業。招聘蘇木鄉鎮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可以不作專業限制;招聘旗縣蘇木鄉鎮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可以適當放寬專業要求。
(四)靈活招聘。根據應聘人員報名、專業分布等情況,可以適當降低開考比例或不設開考比例,劃定成績合格線。蘇木鄉鎮事業單位招聘大學本科以上畢業生,旗縣級事業單位招聘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碩士以上學位人員,以及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採取面試、組織考察等方式公開招聘。
第四十三條 技能人才招聘。
(一)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畢業生在參加事業單位招聘等方面與普通高校畢業生享受同等待遇。對有職業技能等級要求的崗位,可以適當降低學歷要求,或者不再設定學歷要求。在符合專業等其他條件的前提下,技工院校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生可報名應聘學歷要求為大學本科的崗位,高級工班畢業生可報名應聘學歷要求為大學專科的崗位。
(二)對獲得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獎項或榮譽稱號的高技能人才,可直接通過考察的方式招聘到與所獲技能獎項相關的崗位。
(三)職業院校、套用型本科高校的“雙師型”教師,原則上從具有3年以上企業工作經歷人員中公開招聘,不再從應屆畢業生中招聘。特殊技能人才(含具有高級工以上職業資格人員)可適當放寬學歷要求。
第四十四條 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招聘。
(一)鼓勵“縣招鄉用”專崗專用。在蘇木鄉鎮衛生院已連續聘用5年以上、取得執業醫師資格證書且符合衛生健康行業職業準入條件的中專(含技工學校)畢業生,可通過直接考察方式,聘用到“縣招鄉用”專項崗位,聘用結果須向社會公開。
(二)落實“兩個同等對待”政策。面向社會招收的住院醫師如為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的,其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合格當年在醫療衛生機構就業的,按當年應屆畢業生同等對待;經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合格的本科學歷臨床醫師,按臨床醫學、口腔醫學、中醫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同等對待。其中,住培合格證書中的培訓專業原則上應當與招聘崗位的專業或類別要求相一致。
第四十五條 中國小、幼稚園教師招聘。招聘急需緊缺教師,可採取校園招聘、直接面試、組織考察等多種方式進行。
第四十六條 高校、科研院所人員招聘。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開展科研活動需要,制定招聘方案,設定崗位條件,發布招聘信息,自主組織公開招聘,進一步落實用人自主權。
第四十七條 烏蘭牧騎隊員招聘。對特殊人才可以通過專家評估和專業技能考察等方式擇優聘用。
第四十八條 統籌做好專項招聘。結合地區實際和招聘崗位需求,允許拿出一定數量的崗位面向下列人員進行專項招聘。
(一)服務基層項目人員招聘。全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每年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崗位對自治區服務期滿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農村牧區特崗教師、西部志願者、社區民生工作志願者、中小企業人才儲備等基層項目人員進行專項招聘,並增加工作實績在組織考察中的權重。
對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學專科以上學歷並在報名開始日前已退役的大學生士兵,參加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享受我區高校畢業生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同等優惠政策。
(二)公費師範生招聘。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組織用人學校與公費師範生在需求崗位範圍內進行專項招聘。
(三)“優師計畫”師範生招聘。在“自治區優秀教師定向培養專項計畫”師範生畢業當年,各盟市教育行政部門須會同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所轄相關旗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通過面試、考察等方式單獨組織專項招聘。
(四)農村訂單定向免費醫學生招聘。對履約的農村牧區訂單定向免費醫學畢業生,要簡化招聘程式,通過直接面試、考察等方式組織專項招聘。
(五)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畢業生招聘。鄉村振興重點幫扶旗縣基層事業單位工勤技能崗位補充急需緊缺技能人才的,可面向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畢業生專項招聘。
(六)優秀城鎮社區工作者招聘。進一步強化基層和實踐導向,加大從城鎮社區工作者中招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特別是街道(鄉鎮)幹部力度。
(七)退役士兵招聘。適當放寬國家和自治區鄉村振興重點幫扶旗縣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招聘條件,拿出一定數量的崗位面向退役士兵招聘。
(八)殘疾人招聘。各類事業單位要在有空編的情況下積極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崗位,多渠道公開招聘殘疾人。可以通過適當放寬開考比例、年齡、戶籍等傾斜政策,採取適合的考試方法進行測評。
(九)退役運動員招聘。自治區體育局所屬事業單位每4年(全運會周期的第1年)可專門面向退役運動員組織專項招聘。自治區各級體育部門使用體育彩票公益金資助建成的體育設施所在單位,應安排一定比例崗位用於招聘優秀運動隊退役運動員。
第九章 紀律與監督
第四十九條 實行迴避制度。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實行迴避制度。
(一)崗位迴避。應聘人員凡與聘用單位負責人員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或者近姻親等關係的,不得應聘具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管理崗位,不得應聘從事該單位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的崗位。
(二)履職迴避。招聘單位工作人員涉及與本人有上述親屬關係人員利害關係的,以及其他可能影響招聘公正履行職責的,應當迴避。
第五十條 嚴格招聘紀律。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應聘人員,視情節輕重取消考試或聘用資格;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已聘人員,一經查實,應當解除聘用契約,予以清退;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調離招聘工作崗位或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中違紀違規的認定與處理,嚴格按照《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35號令)執行。
第五十一條 縮短招聘周期。招聘單位要合理規劃招聘時間,加快招聘進度,縮短招聘周期。自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方案之月起,一般應在3個月內完成招聘工作。
第五十二條 建立招聘公開制度。招聘工作應當做到信息公開、程式公開、結果公開,接受社會及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五十三條 建立抽查巡查制度。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建立健全隨機抽查巡查制度,對招聘過程中違反幹部人事紀律及本辦法的行為要予以制止和糾正,保證招聘工作的公開、公平和公正。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各地區、各部門(單位)要正確處理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與人才引進的關係,不得簡單以人才引進替代公開招聘。“綠色通道”引進人才要通過發布公告、評估認定、考察公示、集體研究等程式確定擬聘人員。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內蒙古自治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暫行辦法》(內人社發〔2012〕166號)、《內蒙古自治區直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總體方案》(內人社辦發〔2019〕61號)同時廢止。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自治區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