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信息
2012年11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發文字號
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5號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公民法制觀念和法律素質,全面推進法治內蒙古建設,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法制宣傳教育的主要任務是學習宣傳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培養公民學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意識和行為習慣,促進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依法辦事、誠信守法,增強國家機關依法決策、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能力,提高全社會法治化管理水平。
第三條
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列入工作計畫,確定相應機構和人員組織實施本部門、本單位以及面向社會的法制宣傳工作。
鼓勵社會組織和法律專業人員以多種形式支持和參與法制宣傳教育。
第四條
法制宣傳教育應當統一規劃,分類實施,實行經常教育與集中教育相結合、普及教育與重點教育相結合、宣傳教育與法治實踐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法制宣傳教育的對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點是公務員、青少年、企業事業單位經營管理人員和居民委員會、嘎查村民委員會成員。
法制宣傳教育應當根據不同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現實需要,確定主要內容和基本要求,增強針對性和實效性。
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應當使用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
第六條
法制宣傳教育應當通過多種載體、形式和方法,開展法律進機關、進鄉村、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單位以及法律宣傳月、宣傳周、宣傳日等主題活動。
第七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普法規劃,將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政府公共服務體系,並組織實施。
第八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專款專用,並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增長逐步提高。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統籌安排必要的經費,保證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正常開展。
第九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規劃,組織、指導、協調、檢查和考核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第十條
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部門應當結合司法和行政執法活動開展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
第十一條
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制宣傳教育,嚴格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規範行政執法行為。
第十二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將基本法律知識和與業務相關的法律知識列入公務員錄用考試、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和在職培訓內容。
第十三條
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組織、指導有關單位做好法制題材文學藝術作品的創作、演出、出版和播映工作,加強蒙古語言文字法制宣傳教育作品的製作、編譯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大眾傳播媒體應當開辦法制節目、欄目,開展公益性法制宣傳教育。
第十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列入各級各類學校教學內容並組織實施。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落實計畫、教材、課時、師資,根據不同年齡階段學生的生理、心理特點和接受能力,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和法治實踐活動。
第十五條
經濟管理部門、行業社團組織應當對其管理或者聯繫的各類主體的主要經營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知識的宣傳教育,指導督促用人單位對其從業人員開展法制教育。
第十六條
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流動人員、進城務工人員、失業人員、上訪人員等管理和服務對象的法制宣傳教育,引導其學法守法,提高依法維護合法權益的能力。
第十七條
監獄、勞教所、看守所、社區矯正機構、拘留所、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將法制宣傳教育列入服刑人員、勞動教養人員、社區矯正人員、行政拘留人員、吸毒人員的教育改造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組織應當根據各自工作範圍和工作特點,普及相關法律知識,維護職工、青少年、婦女兒童、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宣傳與基層民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引導民眾依法維護權益、表達訴求、化解糾紛,提高民眾參與基層自治和社會管理活動的意識和能力。
第二十條
對公務員和參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國有企業經營管理人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分級分類進行法律知識考試。考試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將學習和遵守法律情況作為其工作人員考核、考察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執法檢查以及代表視察、專題調研等形式,加強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對在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四條
國家機關及政府有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或者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考核不合格的,由有關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自治區人民政府委託,現對《內蒙古自治區法制宣傳教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首先,制定條例是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全面推進法治內蒙古建設的具體措施。
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是提高公民法治觀念和法律素質,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一項基礎性工作。黨和政府非常重視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對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黨的十七大提出,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弘揚法治精神,形成自覺學法守法用法的社會氛圍。十七屆五中全會強調,加強普法教育,形成人人學法守法的良好社會氛圍。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都對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提出明確要求。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後,總體上實現了有法可依,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的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讓各級領導幹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帶頭遵守憲法和法律,善於運用法律解決現實生活中的實際問題,讓廣大人民民眾懂得依法按程式表達利益訴求、解決矛盾糾紛,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顯得更為突出、更加迫切。
其次,制定條例是適應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自身特點的客觀要求。
法制宣傳教育是一項長期性的系統工程,通過地方立法,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各項制度和措施,有利於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由依靠行政推動向依靠法制推動轉變,實現法制宣傳教育的法制化、制度化、規範化,更好地為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推進依法治區進程服務。全國普法辦明確要求,各地要積極推動地方法制宣傳教育條例的制定和完善,加快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制度化建設,同時為推動國家法制宣傳教育立法工作積累經驗。目前(2012年),全國已有15個省、區、市制定出台了有關法制宣傳教育的地方性法規,內蒙古作為經濟發展速度較快的自治區,加快完成這項立法工作已經迫在眉睫。
第三,制定條例是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實際需要。
自1986年以來,我區先後實施了法制宣傳教育的五個五年規劃,目前(2012年)正在實施第六個五年規劃。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二十五年來,全區廣大幹部和民眾的法治觀念、法律素質顯著增強,全社會法治化管理水平明顯提高,為建設法治內蒙古創造了良好的環境。但由於五年規劃的約束性和穩定性相對較弱,缺乏嚴格的監督考評機制,實踐中,一些地方和單位對法制宣傳教育的重要性認識不夠,把它看作是“分外事”、“軟任務”,存在敷衍應付、走過場等形式主義現象,影響了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效果。因此,為了進一步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有必要將法制宣傳教育的基本任務、重點對象、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職責、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措施等重要內容以法規的形式確立下來,為全區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開展提供強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條例的起草過程
早在2003年,法制宣傳教育條例就已列入自治區人大立法調研項目,司法廳即著手對條例的起草進行研究,總結全區各地的成熟經驗和做法,收集有關法規和規定,會同自治區人大內司委前往已先行立法的地區了解學習立法情況,初步擬出了條例草稿。
2008年6月,自治區依法治區領導小組召開第七次全體會議,明確提出要加快自治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立法步伐,將自治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其後,法制宣傳教育條例列入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2009年立法計畫審議項目。自治區司法廳會同自治區政府法制辦在區內外進行了立法調研,並通過座談會、研討會、專題調查等方式廣泛徵求意見,經反覆論證、數易其稿形成條例草案。
2011年7月,自治區依法治區領導小組召開第九次全體會議,要求儘快出台《內蒙古自治區法制宣傳教育條例》,爭取2012年上半年實施,將自治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納入法制軌道。法制宣傳教育條例立法進程再次啟動,並列入自治區人大常委會2012年立法審議項目。
2012年3月5日,自治區司法廳召開會議專題對條例草案再次進行研究、修改,形成條例草案代擬稿。其後,自治區政府法制辦與司法廳分別於3月16日、4月18日、4月28日召開會議對條例草案逐條進行研究修改,形成徵求意見稿,印發自治區有關委辦廳局、各盟市以及自治區黨委組織部、宣傳部、相關社會團體徵求意見。6月13日,法制辦召開辦務會議對條例進行研究修改後,將條例草案提請自治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2012年7月12日,該條例草案經自治區人民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明確了法制宣傳教育的主要任務、工作原則以及教育對象。
條例草案第二條規定:“法制宣傳教育的主要任務是學習宣傳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推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培養公民學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行為習慣,促進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提高社會管理法治化水平。”第四條規定:“法制宣傳教育應當統一規劃,分類實施,實行經常教育與集中教育相結合、普及教育與重點教育相結合、宣傳教育與法治實踐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第一款規定:“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應當接受法制宣傳教育,重點是領導幹部、公務員、青少年、企業事業經營管理人員和農牧民。”
(二)確定了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在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的職責。
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條例草案第七條規定:“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政府目標管理,納入政府公共服務體系。”第九條規定:“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規劃,組織、指導、協調、檢查和考核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同時,條例草案對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部門,公務員主管部門,政府法制機構,文化、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等部門以及新聞媒體,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經濟管理部門、行業社團組織,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等部門,監獄、勞教所、看守所、社區矯正機構、拘留所、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工青婦殘等社會團體,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13類重點部門和單位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提出要求。這些條款體現了建立完善及落實“大普法”工作格局、工作機制的要求,將有利於有關職能部門按照普法規劃,在立足全局、各有側重的基礎上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有利於實現資源整合和合理配置,形成法制宣傳教育的工作合力,增強法制宣傳教育的效能、作用和影響。
(三)明確了法制宣傳教育的考試考核制度。
條例草案對工作實踐中的成熟做法作了總結,規定了法制宣傳教育和法律知識考試考核的有關制度和措施。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國有企業經營管理人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分級分類進行法律知識考試。考試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第二十三條規定:“公務員學習和遵守法律情況應當列為年度考核內容,考核結果作為等級評定和職務調整的基本條件。拒不參加考試的,當年度考核視為不稱職。”“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將遵守法律情況作為幹部考察的重要內容,作為幹部使用的重要依據。”
(四)確定了法制宣傳教育的監督保障機制。
條例草案第八條規定:“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確定經費保障標準,並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提高逐步增加。”“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安排必要的專項經費,保證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正常開展。”第二十四條規定:“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進行檢查和考核,並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檢查考核結果。”第二十五條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執法檢查以及代表視察、專題調研等形式,加強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監督檢查。”
(五)明確了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獎懲制度。
條例草案第二十六條規定:“對在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分別規定:“在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的,授予機關應當予以撤銷,並由有處分權的機關依照有關規定對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給予處分。”“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不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或者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考核不合格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對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由有處分權的機關給予處分。”這些規定將有利於調動激發各地區、各部門、各社會團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使條例更具約束力,使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從“軟任務”變為“硬措施”,從而保證和促進全區法制宣傳教育各項工作任務的切實落實和圓滿完成。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修改情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12年11月27日,分組審議了《內蒙古自治區法制宣傳教育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修改稿)〕。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草案修改稿)吸收了常委會初次審議的意見和有關部門的意見,經過反覆修改,已經比較成熟,建議本次會議進一步修改完善後予以表決。同時,組成人員對條例(草案修改稿)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與內務司法委員會、司法廳進行了研究討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和本次常委會前在自治區人大、政府網站等媒體公開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修改。11月28日下午,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進一步審議。常委會內務司法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自治區政府法制辦、司法廳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我受法制委員會的委託,現將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審議中,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五條第三款關於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應當使用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規定有不同理解。為了進一步突出地區特點,增強法制宣傳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該款修改為:“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應當使用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條例(草案表決稿)第五條〕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修改,形成了《內蒙古自治區法制宣傳教育條例(草案表決稿)》。
條例(草案表決稿)已經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84次主任會議決定,提請本次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
組織學習
今日鄂旗民族宗教事務局組織召開全體幹部職工會議,學習了新頒布的《內蒙古自治區法制宣傳教育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法制宣傳教育條例》(以下稱《條例》),於2012年11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並於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的出台,進一步建立健全了內蒙古自治區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規範化建設。
支部書記陶格素在學習中強調,一要緊緊圍繞局中心工作,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二要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深入持久的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切實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為民辦實事、辦好事、解難事。三要在今後的工作中,將與貫徹落實十八大精神緊密結合,繼續加強法制宣傳教育。
通過對《條例》全文的學習,使本單位幹部職工充分認識到學習《條例》的重要意義,了解《條例》的基本內容,掌握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務、工作原則以及教育對象,增強了領導幹部學法守法用法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