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教育條例(草案修改稿)

內蒙古自治區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對《內蒙古自治區教育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擬於9月下旬進行再次審議。現將條例(草案修改稿)及說明全文公布,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請將修改意見和建議於2021年9月20日反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教育條例(草案修改稿)》
  • 相關會議:內蒙古自治區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
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教育事業優先發展,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普通高中教育、高等教育、職業教育和民辦教育(以下簡稱各級各類教育),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發展社會主義教育事業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遵循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 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五條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推進教育公平,建立健全優質均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務體系,加快建成平等面向每個人的教育,使每個人不分性別、不分城鄉、不分地域、不分貧富、不分民族都能接受良好教育。
第六條 教育應當堅持立德樹人,把立德樹人融入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知識教育、社會實踐教育各環節,對受教育者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增強受教育者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立德樹人成效作為檢驗學校一切工作的根本標準。
第七條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對受教育者進行愛國主義、團隊精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教育,進行理想、道德、紀律、法治、國防和民族團結進步教育,提高受教育者的綜合素質,促進受教育者的全面發展。
第八條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對受教育者進行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繼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增強受教育者對偉大祖國、中華民族、中華文化、中國共產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認同,培養受教育者樹立正確的國家觀、歷史觀、民族觀、文化觀、宗教觀。
第九條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學校以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基本教育教學語言文字,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進行教育教學。
自治區全面推行使用國家統編教材,全面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教學,推進學前兒童學會國語,確保國中畢業生基本掌握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高中畢業生熟練掌握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
第十條 以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依法實施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教育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教育,尊重和保障少數民族學生學習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各民族學生互相學習語言文字,促進各民族學生交往交流交融,推進各民族學生同校共班,促進各民族學生共學共進。
第十一條 堅持教育與宗教相分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和自治區教育制度的活動,不得在學校傳播宗教、發展教徒、設立宗教活動場所、開展宗教活動、建立宗教組織。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領導和管理教育工作。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工作。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教育工作。
第十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教育事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研究解決教育事業發展重大事項,並將教育工作納入政府年度目標考核內容。
第二章 學前教育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舉辦公辦幼稚園、支持民辦幼稚園提供普惠性學前教育服務,為適齡學齡前兒童提供公平優質的學前教育。
第十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人口變化和城鎮化發展趨勢,制定幼稚園布局規劃,將公辦幼稚園和提供普惠性服務的民辦幼稚園建設納入城鄉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設施統一規劃,列入本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城市建設規劃。
第十六條 新建居住社區、老城區及棚戶區改造、易地搬遷等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相關標準配套建設公辦幼稚園或者委託辦成普惠性幼稚園。建設開發單位應當保證配套幼稚園與首期建設的居民住宅區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鼓勵和支持利用具備辦學條件的社會閒置資源舉辦公辦幼稚園。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從實際出發,科學核定辦園成本,以提供普惠性服務為衡量標準,統籌制定財政補助和收費政策,合理確定分擔比例。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購買服務、綜合獎補、減免租金、派駐公辦教師、培訓教師、教研指導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辦幼稚園發展。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經濟困難家庭的學齡前兒童、邊遠地區的學齡前兒童接受普惠性學前教育服務。
幼稚園對體弱和失能學前兒童應當予以特殊照顧。
第十九條 幼稚園應當把保護兒童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放在首位,建立科學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做好兒童營養膳食、體格鍛鍊、健康檢查和幼稚園衛生消毒、傳染病預防與控制、常見病預防與管理、食品安全等衛生保健管理工作,加強安全與健康教育,促進兒童身體正常發育和心理健康。
第二十條 幼稚園應當堅持保育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面向全體兒童,尊重個體差異,注重習慣養成,以遊戲為基本活動,創設良好的成長和娛樂環境,使學齡前兒童獲得有益於身心發展的經驗。
幼稚園不得教授國小階段的教育內容。
校外培訓機構不得開展面向學齡前兒童的線上培訓,嚴禁以學前班、幼小銜接班、思維訓練班等名義面向學齡前兒童開展線下學科類培訓。
第二十一條 幼稚園及其舉辦者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相關標準配足配齊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
幼稚園聘用教師、保育員、衛生保健人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前,應當進行背景查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聘用:
(一)被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有犯罪記錄的;
(二)因實施虐待兒童、性侵害、性騷擾等行為被處以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行政處分的;
(三)有吸毒、賭博、酗酒等違法或者不良行為記錄的;
(四)患有精神性疾病或者有精神病史的;
(五)有嚴重違反師德行為的;
(六)有其他可能危害兒童身心安全,不宜從事學前教育工作情形的。
第二十二條 幼稚園收取的費用主要用於保育教育活動、保障教職工待遇和改善辦園條件。各類收費應當專款專用。
幼稚園應當按照規定實行財務公開,接受審計和社會監督。民辦幼稚園每年應當向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和登記機關提交經審計的財務報告,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三章 義務教育
第二十三條 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民教育的重中之重。
實施義務教育應當強化學校的主陣地作用,以學生髮展為本,改進教學方式和學習方式,變革教學組織形式,創新教學手段,改革學生評價方式,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第二十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機制。通過統一城鄉學校建設標準、城鄉教師編制標準、城鄉義務教育學校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加快建立義務教育學校國家基本裝備標準,促進城鄉一體化發展。
第二十五條 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就近入學。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
第二十六條 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人口變化,科學規劃義務教育學校布局,保障公辦學位供給;在農牧區應當設定寄宿制學校,保障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根據需要,在人口相對集中的蘇木鄉鎮、嘎查村設定必要的學校或者教學點。
第二十七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改進管理模式,完善入學制度,採取學區化管理、集團化辦學和城鄉學校共同體建設等辦學形式,縮小城鄉、區域、學校間教育水平的差距,化解擇校難題,切實消除大班額。
第二十八條 學校應當根據批准的招生範圍、招生計畫招收學生,編制班級。招生錄取和分班情況應當進行公示。
學校不得以各類考試、競賽、培訓成績或者證書證明等作為招生依據,不得通過面試、評測等選拔學生,不得設立重點班、快慢班、實驗班等。
第二十九條 學校應當按照要求選用教材和教學輔助資料,開齊開足開好國家規定課程。不得用地方課程、校本課程取代國家課程,不得使用未經審定的教材,不得引進境外課程、使用境外教材。
學校不得與校外培訓機構合作向學生提供有償的課程或者課程輔導,嚴禁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學生購買課外讀物。
第三十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課程方案和課程標準實施教學,保證課堂教學質量,合理設計學生作業內容與時間,合理調控作業結構,全面壓減作業總量和時長,切實減輕學生過重作業負擔。嚴禁給家長布置或者變相布置作業,嚴禁要求家長檢查批改作業,不得要求學生自批自改作業。
學生的考試成績、名次等學業信息,學校應當便利學生本人和家長知曉,但不得公開學生成績和排名,不得宣傳升學情況。
國小起始年級應當嚴格按照課程標準堅持零起點教學,設定過渡性活動課程,做好幼小銜接。
第三十一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課後服務制度,提升課後服務水平,根據學生身心發展特點和家長需求,通過開展科技、文藝、體育等多種形式的教育輔導活動,在校內滿足學生多樣化的學習需求。
學校開展寒暑假期託管服務應當遵循政府指導、社會參與、公益普惠、教師和學生自願參加的原則,合理組織開展文體活動、閱讀指導、綜合實踐、興趣拓展、作業輔導等活動。
第三十二條 學校應當按規定科學合理安排學生在校作息時間,保證學生有休息、參加文體活動和體育鍛鍊的機會和時間;嚴格落實大課間體育活動及體質健康測試製度,保證學生每天在校體育鍛鍊不少於1小時。
學校不得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組織學生集體補課,不得以集體補課等形式侵占學生休息時間。
第三十三條 未經學校允許,學生不得將手機等智慧型終端產品帶入課堂,帶入學校的應當統一管理。
學校應將手機管理納入學校日常監管,制定具體管理措施,明確統一保管的場所、方式、責任人,提供必要保管裝置。
學校應當通過設立校內公共電話、建立班主任溝通熱線或者提供其他家長便捷聯繫學生的途徑等措施,解決學生與家長通話需求。
第三十四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體質監測制度,發現學生出現睡眠不足、營養不良、近視、肥胖、齲齒等傾向或者有導致體質下降的不良行為習慣,應當進行必要的管理、干預,並通知家長,督促、指導家長實施監測和矯治。
第三十五條 學校應當關心、愛護未成年學生,不得因家庭、身體、心理、學習能力等情況歧視學生。對家庭困難、身心有障礙的學生,應當提供關愛;對行為異常、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幫助。
學校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學校應當組織教師學習和了解相關的精神衛生知識,對學生進行精神衛生知識教育。
學校應當配備或者聘請心理健康教育教師、輔導人員,並可以設立心理健康輔導室,為教師和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諮詢服務。
第三十七條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對教職員工、學生等開展防治學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訓。
對實施欺凌的學生,學校應當根據欺凌行為的性質和程度,依法加強管教。對嚴重的欺凌行為,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八條 學校應當落實學籍管理制度,健全輟學或者休學、長期請假學生的報告備案制度,對輟學學生應當及時進行勸返;勸返無效的,應當報告有關主管部門。
學校應當建立留守學生、困境學生檔案,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做好關愛幫扶工作,避免學生因家庭因素失學、輟學。
第三十九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規範校外培訓機構,嚴格辦學資質審查,規範培訓範圍和內容。
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學科類培訓。嚴禁超標超前培訓,嚴禁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從事學科類培訓,嚴禁提供境外教育課程。
校外培訓機構不得違法招收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開展全日制教育、培訓,替代實施義務教育;家長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不得以學校教育以外的其他方式組織適齡兒童、少年學習替代接受義務教育。
第四十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教師資源的統籌安排,組織教師的錄用、培訓和考核管理,實現縣域優質資源共享和優秀骨幹教師的有序流動,對教師全面實行“縣管校聘”制度。
第四十一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執行國家義務教育質量評價標準,將減輕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工作成效納入縣域和學校義務教育質量評價,把學生參加課後服務、校外培訓及培訓費用支出減少等情況作為重要評價內容。
嚴格控制對義務教育學校的檢查驗收、創建、評比等活動,不得以升學率考核學校和教師,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性活動。
第四章 普通高中教育
第四十二條 普通高中教育實行自治區人民政府統籌,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和旗縣級人民政府分級管理的體制。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結構布局,根據人口變動趨勢和實際情況,新建、改建或者擴建普通高中教育學校。
第四十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提高高中教育普及水平,推動職普融通,促進普通高中教育與中等職業教育協調均衡發展。
第四十四條 普通高中教育學校應當深化教育教學改革,突出特色化、多樣化辦學,統籌課堂學習和課外實踐,培養學生創新思維和實踐能力,提升人文素養和科學素養,強化綜合素質培養,構建全面育人體系。
第四十五條 推進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建立和完善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制度,強化對學生愛國情懷、遵紀守法、創新思維、體質達標、審美能力、勞動實踐等方面的評價,促進受教育者全面發展。
第四十六條 普通高中教育學校應當嚴格執行教學計畫,最佳化課程實施,按照國家規定的課程方案和課程標準組織教學,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減少高中統考統測和日常考試,嚴禁組織有償補課,減輕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
第四十七條 普通高中教育學校應當按照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及評價辦法的要求,豐富校園體育活動運動項目和內容,培養學生的體育興趣和運動習慣,確保學生的體育鍛鍊時間,使學生能夠至少掌握一項體育技能。
第四十八條 普通高中教育學校應當創造條件,加強學生的美育工作,積極開展舞蹈、戲劇、影視與數字媒體藝術等活動,培養學生藝術感知、創意表達、審美能力和文化理解素養。
第四十九條 普通高中教育學校應當重視勞動教育,落實勞動教育指導綱要,統籌開展好生產性、服務性和創造性勞動,使學生養成勞動習慣、掌握勞動本領、樹立熱愛勞動的品質。
第五十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普通高中教育優秀人才培養、引進和留任機制,加強教師資源配置和培訓,配齊配足各學科專業教師。
第五十一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建立高中教育質量監測制度,組織對高中教育學校辦學質量進行督導評估,重點對校舍資源建設、師資隊伍保障、化解大班額、經費使用管理等方面進行督導。
第五章 高等教育
第五十二條 自治區高等教育應當根據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需要,調整最佳化區域布局、學科結構、專業設定,改進管理方式,促進自治區高等學校科學定位、差異化發展,積極推進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推進產學研用協同創新,提高科技創新能力和服務經濟社會發展能力。
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結合自治區實際,按照教育要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的要求,科學制定自治區高等教育發展規劃,並推動貫徹實施。
第五十三條 自治區高等教育實行以舉辦者投入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培養成本、高等學校多種渠道籌措經費的機制。
鼓勵社會力量依法舉辦高等學校,參與和支持高等教育事業的改革和發展。
第五十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擴大高等學校辦學自主權,深化本科教育教學改革,提升研究生培養質量及評價方式,提高高等學校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第五十五條 高等學校依據國家的有關規定,以經濟社會發展和學生職業生涯發展需求為導向,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構建自主性、靈活性與規範性、穩定性相統一的學科專業調整機制,著重培養具有社會責任感的創新型、複合型、套用型人才。
高等學校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辦學規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確定系科招生條件和招生人數。
第五十六條 高等學校應當切實加強學風建設、教學過程和教學考核等方面的質量要求,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求自主制定和完善人才培養方案和教學計畫。
高等學校應當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產業布局和經濟社會發展需求改革人才培養模式,最佳化課程結構,更新教學內容,改進教育教學方法和手段,完善學分制和彈性學制,為學生提供靈活的學習方式。
第五十七條 高等學校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在研究方向、組織形式、經費籌措和使用、服務方式等方面享有自主權。
高等學校可以通過轉化科技成果、創辦科技企業、與企業事業組織聯合進行技術改造和技術攻關、培訓科技人員、開展經濟技術諮詢服務、選派教師和科技人員到企業事業組織兼職等形式,為自治區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服務。
第五十八條 高等學校合理確定教學、科研和內部管理組織機構的設定,在自治區核定的人員編制內,合理確定各類人員構成比例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自主設定、調整和評聘專業技術職務崗位;對於教學、管理和其他專業技術崗位人員實行競爭上崗,擇優聘任。
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特聘教授專項資金,支持高等學校設立特聘教授崗位。高等學校調入和聘任教學科研工作急需的學科領軍人才、高層次科技創新人才和青年拔尖等高技能高層次人才,不受人員編制和崗位的限制。
第五十九條 高等學校應當不斷健全完善黨的組織體系、制度體系和工作機制,推動學校黨的建設與高等教育事業發展深度融合,以高質量黨建引領推動高等學校為黨育人、為國育才,實現高質量發展。
高等學校應當對教師、管理人員和教學輔助人員以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思想政治表現、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實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任、解聘、晉升、獎勵或者處分的依據。
第六十條 高等學校應當採取勤工助學、減免學費、分階段完成學業等措施,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完成學業。
鼓勵高等學校、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設立各種形式的助學金,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提供幫助。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通過所在學校申請助學金、特困生補助金或者申請減免學費,按規定向銀行申請助學貸款。獲得助學金、助學貸款的學生,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六十一條 高等學校應當加強國際交流合作,堅持以開放促改革、促發展、促創新的發展理念,統籌開發利用國家和世界優質教育資源,廣泛借鑑吸收國際先進經驗,增進合作交流的廣度和深度,提高合作交流的質量和效益。
第六十二條 高等學校和有關部門應當為大學生創新創業提供扶持,對畢業生、結業生就業提供指導和服務。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鼓勵高等學校畢業生到艱苦行業、貧困地區、邊遠地區和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就業。
第六章 職業教育
第六十三條 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是國民教育體系和人力資源不斷向前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
實施職業教育應當以服務發展為宗旨,堅持德技並修、工學結合的育人機制。堅持以促進就業、適應產業發展需求和培養技能型人才為導向,著力培養學生的工匠精神、職業道德、職業技能和就業創業能力。
第六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職業教育與產業結構調整、發展方式轉變和技術升級整體規劃、統籌實施。
政府行業主管部門、行業組織和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參與、支持和開展職業教育,依法履行實施職業教育的義務。
第六十五條 自治區建立健全職業學校教育和職業培訓並舉,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相互融通,各層級職業教育有效貫通,服務全民終身學習的現代職業教育體系。
第六十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舉辦、參與舉辦發揮骨幹和示範作用的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對社會力量依法舉辦的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給予指導和支持。
第六十七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職業教育實習實訓基地建設,組織建設或者鼓勵、支持行業主管部門、行業組織、企業根據區域或者行業職業教育的需要建設高水平、專業化、開放共享的產教融合實訓基地,為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開展實習實訓和企業開展培訓提供條件和支持。
第六十八條 職業學校應當完善專業動態調整機制,完善教學標準,創新教學方式,改善實訓條件,加強和改進公共基礎課教學,嚴格教學管理。
推進“學分銀行”制度,促進各級各類學校教育與職業培訓以及其他職業教育學習成果的認定、積累和轉換,使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的學習成果融通、互認。
第六十九條 推行現代學徒制度,鼓勵有技術技能人才培養能力的企業設立學徒崗位;職業學校可以與有條件的企業聯合招收學員(學徒),以工學結合的方式進行培養。
第七十條 職業教育應當注重產教融合,實行校企合作。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可以通過共同舉辦職業教育機構、組建職業教育集團等多種形式,與行業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等開展合作。
第七十一條 對深度參與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術技能人才培養質量、促進就業中發揮重要主體作用的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獎勵;符合條件的,可以認定為產教融合型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支持。
第七十二條 職業學校的專業課教師、實習指導教師應當具有一定年限的相應工作經歷或者實踐經驗,達到相應的技術技能水平。
具備條件的企業經營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有專業知識或者特殊技能的人員,經過相應的教育教學能力培訓,取得教師資格,可以擔任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專業教師,並根據其技術職務轉聘為相應的教師職務。取得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可以視情況降低學歷要求,支持職業學校自主公開招聘專兼職教師。
第七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採取購買服務、助學貸款貼息和風險補償、獎助學金等措施對民辦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予以扶持;對非營利性民辦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還可以採取政府補貼、基金獎勵、捐資激勵等扶持措施。
第七章 民辦教育
第七十四條 民辦教育事業屬於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七十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支持和規範社會力量舉辦民辦教育,嚴格執行財政、土地、登記、收費等方面支持民辦學校發展的措施,保障民辦學校依法辦學、自主管理,鼓勵、引導民辦學校提高質量、辦出特色,滿足多樣化教育需求。
第七十六條 民辦學校中的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參與民辦學校重大決策並實施監督。
第七十七條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但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不得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餘全部用於辦學;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餘依照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七十八條 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學校,也不得轉為民辦學校。其他公辦學校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但是,實施職業教育的公辦學校可以吸引企業的資本、技術、管理等要素,舉辦或者參與舉辦實施職業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
第七十九條 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應當符合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校園校舍及設備、獨立專任教師隊伍、獨立財會核算、獨立招生、獨立頒發學業證書。
公辦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不得以管理費等方式取得或者變相取得辦學收益。
第八十條 實施普通高中教育、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可以基於國家課程標準自主開設有特色的課程,實施教育教學創新,自主設定的課程應當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八十一條 實施學前教育、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同等的招生權,可以在審批機關核定的辦學規模內,自主確定招生的標準和方式,與公辦學校同期招生。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和普通高中學校納入審批地統一管理,與公辦學校按審批機關統一批准的招生計畫、範圍、標準和方式同步招生。
民辦學校招收學生應當遵守招生規則,維護招生秩序,公開公平公正錄取學生。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不得組織或者變相組織學科知識類入學考試,不得提前招生。
第八十二條 民辦學校應當按照招生簡章或者招生廣告的承諾,開設相應課程,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民辦學校應當提供符合標準的校舍和教育教學設施設備。
第八十三條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取費用、開展活動的資金往來,應當使用在有關主管部門備案的賬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對該賬戶實施監督。
營利性民辦學校收入應當全部納入學校開設的銀行結算賬戶,辦學結餘分配應當在年度財務結算後進行。
第八十四條 民辦學校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八章 保障與監督
第八十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經費支出,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相統一的原則,在財政預算中單獨列項。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保證財政教育投入持續穩定增長的長效機制,確保財政一般公共預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減,確保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一般公共預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減。
第八十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持續改善農村牧區學校基本辦學條件,因地制宜加強農村牧區學校教室、宿舍、食堂等設施建設,改善網路設施,提高學校現代化水平。
第八十七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完善校長的選任機制和管理辦法,加強對校長的培養和考核,建設政治過硬、品德高尚、業務精湛、治校有方的高素質專業化校長隊伍。
各級各類學校的校長應當依法依規履行職責,創新教育理念、教育模式和教育方法,深入課堂,參與教研,指導教學,提高學校教育教學質量。
第八十八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圍繞教育事業發展需要,科學制定人才引進規劃,統籌人才的引進、培養和使用,促進教師隊伍結構不斷最佳化,整體水平不斷提高。
各級人民政府和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做好引進人才的服務工作,加強配套條件保障和人文關懷,幫助引進人才解決好住房、醫療等方面的實際困難,關心其配偶工作、子女入學等問題,營造引進人才安心工作、舒心生活的良好環境。
第八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教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
教師應當忠誠和熱愛教育事業,堅持教書和育人相結合,以德立身、以德立學、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紮實學識、有仁愛之心的好老師。
第九十條 旗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均衡配置學校的師資力量,改善邊遠艱苦地區農村牧區學校教師工作和生活條件,多渠道解決好教師基本住房,建設必要的教師周轉宿舍,在教師培訓、崗位設定、骨幹教師配備、學科帶頭人培養、職稱評定等方面向農村牧區義務教育學校傾斜。
鼓勵高等學校畢業生到農村牧區、邊遠地區、少數民族聚居區和邊境地區的蘇木鄉鎮、嘎查村學校任教,並在工資等方面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適當提高。
第九十一條 學校應當根據需要,制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和意外傷害的應急預案,將應急知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根據學生的年齡和認知能力,進行安全教育,並定期組織演練,提高學生自救與互救能力。
發生突發事件危及學生人身安全時,學校、教師應當優先保護學生安全,及時、有效地組織學生避險。
第九十二條 學校應當加強學生個人信息保護管理,嚴格控制學生身份證號、電話號碼、家庭住址、學籍學業等個人信息收集,規範學生個人信息採集、保存、傳遞、處理、套用等工作,防止學生個人信息泄露。
學校收集學生個人信息應當遵循最小範圍原則。收集產生的重要數據和個人信息,不得用於商業用途;未經收集數據的批准部門同意,不能與第三方共享。禁止非法使用、提供、出售學生個人信息。
第九十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校園網貸業務的清理整頓,防範和化解校園貸風險。
第九十四條 各級各類學校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學校衛生和傳染病防控工作,對學生進行身心健康教育,改善學校衛生環境和教學衛生條件,加強對傳染病、學生常見病的預防和治療。
第九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著力構建基於信息技術的新型教育教學模式、教育服務供給方式以及教育治理新模式,促進信息技術與教育教學深度融合,支持學校充分利用信息技術開展人才培養模式和教學方法改革。
第九十六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和完善教育評價標準,針對不同學段、不同類型教育特點,建立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的多元評價辦法,健全教師分類評價機制,完善各級各類學校績效考核內容,樹立正確的育人導向。
第九十七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教育教學評價標準和體系,禁止下列行為:
(一)下達升學指標或以中高考升學率考核下一級政府、教育部門、學校和教師;
(二)將升學率與學校工程項目、經費分配、評優評先等掛鈎;
(三)通過任何形式以中高考成績為標準獎勵教師和學生;
(四)公布、宣傳、炒作中高考“狀元”和升學率。
第九十八條教育督導機構要將學校手機管理、作業管理、睡眠監測、學生體質管理、課外讀物進校園管理情況納入日常監督範圍,確保有關要求全面落實到位,促進學生健康成長。
第九十九條 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維護幼稚園、校園周邊的治安和交通秩序,設定監控設備和交通安全設施,加強治安巡防和隱患排查工作,預防和制止侵害學生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一百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校外培訓機構的監管,定期開展排查檢查,動態更新黑白名單,嚴肅查處違規經營、超前超綱教育、虛假宣傳、價格欺詐、與學校勾連牟利等行為。
第一百零一條 校外培訓機構按培訓周期收費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按課時收費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超過60課時的費用。
校外培訓機構開展培訓收費項目與標準應在辦學場所、網站等顯著位置進行公示,並於培訓服務前向學員明示。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二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已經作出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零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義務教育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旗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以各類考試、競賽、校外培訓機構培訓成績或者證書證明等作為招生依據的;
(二)通過面試、評測等選拔學生的;
(三)設立重點班、快慢班、實驗班等的;
(四)招生錄取和分班情況沒有進行公示的;
(五)沒有嚴格執行教學計畫的;
(六)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學生購買課外讀物的;
(七)公開學生的考試成績、名次等學業信息的;
(八)選用未經審定的教材的。
第一百零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一)違背國家教育方針,偏離社會主義辦學方向,或者未保障學校黨組織履行職責的;
(二)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
(三)教育教學質量低下,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四)校舍、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五)有其他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的行為的。
第一百零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校外培訓機構存在不配合資金監管、價格欺詐、虛假宣傳等行為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整改;情節嚴重或拒不整改的,移交執法部門調查處理,並依法依規實施信用公示。對學員權益造成損害的,培訓機構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零六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教育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百零七條 繼續教育、特殊教育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零八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辦法》《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辦法》《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內蒙古自治區民族教育條例》同時廢止。
關於《內蒙古自治區教育條例(草案修改稿)》的說明
《內蒙古自治區教育條例(草案)》已經自治區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和第二十七次會議兩次審議。組成人員對條例(草案)的修改提出了許多建設性意見。會後,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對自治區教育方面社會關注度高的問題進行了網上問卷調查,廣泛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在此基礎上,根據各方面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修改稿)。主要的修改內容有:
(一)關於總則。條例(草案修改稿)立足於保障教育事業優先發展的要求,明確規定了自治區各級各類教育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立德樹人,提高受教育者的綜合素質,促進受教育者全面發展;強調了要加強對受教育者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促進各民族學生交往交流交融。
(二)關於學前教育。條例(草案修改稿)規定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幼稚園布局規劃,合理確定公辦園和普惠性民辦園布局;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相關標準配套建設的幼稚園應當做到“五個同步”,鼓勵和支持利用具備辦學條件的社會閒置資源舉辦公辦幼稚園,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綜合獎補、減免租金等措施支持普惠性民辦園發展。
(三)關於義務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條例(草案修改稿)增加了通過統一城鄉學校建設標準、城鄉教師編制標準、城鄉義務教育學校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促進城鄉一體化發展;強化了學校教育的主陣地作用,充分吸收了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的有關精神,同時對學生手機管理、睡眠監測、體質管理、心理疏導、校園欺凌、控輟保學,消除大班額,教師“縣管校聘”等內容進行了明確。
(四)關於高等教育。條例(草案修改稿)把擴大高校辦學自主權的內容作為重點,進行了強化、細化,既對高校賦予自主權,又對其提出相應要求,體現出責任與權力相統一的原則,努力形成有利於建立高等學校自我發展、自我約束、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的運行機制。
(五)關於職業教育。條例(草案修改稿)立足深化產教融合、校企合作、育訓結合,提出健全多元化辦學格局,扶持鼓勵企業和社會力量參與舉辦各類職業教育。要求職業院校應當完善專業動態調整機制,完善教學標準,創新教學方式,推進“學分銀行”制度,促進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的學習成果融通、互認。
(六)關於民辦教育。條例(草案修改稿)重點強調民辦學校應當堅持教育公益性,規定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學校,也不得轉為民辦學校。其他公辦學校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公辦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不得以管理費等方式取得或者變相取得辦學收益。
(七)關於保障與監督。條例(草案修改稿)全面落實教育優先發展戰略,要求建立健全保證財政教育投入持續穩定增長的長效機制,確保財政一般公共預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減;堅持教育公平,促進區域、城鄉教育均衡發展,著力改善鄉村學校辦學條件、提高教學質量,注重運用信息化手段使鄉村獲得更多優質教育資源,要求不折不扣落實現行的補助、獎勵和各類保障政策,把更多教育投入用到加強鄉村師資隊伍建設上。同時,對加強校外培訓機構辦學和收費的監管進行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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