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國防教育條例》意在為加強國防教育,增強公民的國防觀念,弘揚愛國主義精神,促進國防建設,鞏固祖國北部邊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結合自治區的實際,從而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國防教育條例
- 發布單位:80501
- 發布日期:1995-01-12
- 生效日期:1995-01-12
基本信息,條例正文,修改說明,第二次修改說明,條例(草案)的說明,
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1995年1月12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1995年1月12日公布施行)
條例正文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公民。
第三條 開展國防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防教育要貫徹長期穩定、注重實效的方針;堅持集中教育與經常教育相結合、重點教育與一般教育相結合、理論教育與行為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接受國防教育是公民的義務。
國防教育分重點教育和一般教育:對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的負責人,現役軍人、民兵和預備役人員,各級各類學校的教師和學生進行重點教育;對其他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進行一般教育。
第五條 國防教育要突出愛國主義、維護國家統一和各民族團結的教育。要根據不同的教育對象,有側重地進行國防理論、國防戰略、國防形勢、國防歷史、國防現狀、國家安全、國防法制、國防科技、軍事技能、人民防空和擁政愛民、擁軍優屬等方面的教育,引導公民自覺履行保衛祖國和其它國防義務。
第六條 對少數民族公民進行國防教育,要注意使用本民族的語言文字。
第七條 自治區,盟、設區的市,旗、自治旗、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設立國防教育委員會。
各級國防教育委員會下設辦公室。
第八條 國防教育工作由各級國防教育委員會統一部署,各級國防教育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第九條 各級國防教育委員會的職責:
(一)宣傳貫徹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國防教育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指導下級國防教育委員會的工作;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國防教育的工作規劃,決定國防教育工作的重大事項,總結和推廣國防教育先進經驗;
(三)督促檢查本條例的執行情況;
(四)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表彰獎勵國防教育工作中的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的建議;
(五)處理違反本條例的有關事宜;
(六)承辦上級國防教育委員會交辦的事宜。
第十條 各級國防教育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
(一)向本級國防教育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指導下級國防教育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
(二)協調各有關部門的國防教育工作;
(三)制定教學計畫和組織教員培訓,組織編寫、翻譯教材;
(四)管理和使用本地區國防教育經費;
(五)承辦上級國防教育委員會辦公室交辦的事宜和處理本地區國防教育的具體工作。
第十一條 各有關部門在國防教育工作中的職責:
(一)宣傳、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負責國防教育的社會宣傳教育工作;
(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級各類學校的國防教育工作;
(三)各級軍事機關、人民武裝部和人民防空部門分別負責部隊、民兵和預備役人員、兵員徵集對象和人防專業人員的國防教育工作,並且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國防教育工作;
(四)民政、人事、勞動、法務部門,要結合擁軍優屬、安置轉業復員退伍軍人和法制宣傳工作,開展國防教育;
(五)科技、衛生、體育等部門分別負責普及國防科技知識、戰地救護培訓、開展軍事體育活動等工作;
(六)企業事業單位和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負責本單位和本地區的國防教育工作;
(七)工會、共青團、婦聯配合各有關單位開展民眾性的國防教育工作;
(八)外商投資企業中的中國職工的國防教育工作,由中方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駐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人民解放軍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在搞好自身國防教育工作的同時,應積極支持和配合地方開展國防教育工作。
第十三條 各地區、各單位要創造條件,建立相對穩定的國防教育場所和設施,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創辦少年軍校、預備役學校,作為國防教育基地。
各類幹部(職工)學校、文化活動中心、擁軍優屬服務中心、民兵和預備役訓練基地(學校)、博物館、紀念館、公園、烈士陵園等單位要積極支持、配合開展國防教育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壞國防教育活動場所和設施;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國防教育設施建設列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要為國防教育安排專項經費。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武裝部門、民兵和預備役組織可在國家法律和法規允許的範圍內,開展以勞養武活動,補充國防教育經費。
第十六條 各級國防教育委員會應採取多種形式培訓國防教育工作的教員。國防教育工作的教員從下列人員中聘請:
(一)各級在職和離退休幹部及各級各類學校的教師;
(二)現役軍人、復轉軍人、人民武裝部幹部、民兵和預備役人員;
(三)其他適合做國防教育工作的人員。
第十七條 對在國防教育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十八條 對不履行國防教育義務的單位和公民,所在地區的國防教育委員會和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並責令改正。
第十九條 本條例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自治區國防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內蒙古自治區國防教育條例(草案)經本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初審後,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委員會與有關部門進行了協調,會同自治區國防教育辦公室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並提請主任會議審議,形成了現在的條例草案修改稿(下稱修改稿)。現在我受主任會議委託,對修改稿做如下說明:
一、原草案為章條結構,根據一些委員們的提議,去掉了章的設位,修改成以法條為序一貫到底的體制。
二、刪去了原草案的第三條。因原草案第三條與有的法條內容有些重疊,修改稿去掉了重意之句,必要保留的句子,分別移位到現在修改稿第三條、第四條各自的第一句。這樣,修改稿比原草案減少了一條,原草案第四條升位為現在的修改稿第三條,以下各條依序提前一位,成為現在的修改稿,共二十條。
三、有的委員提出,草案第五條在教育內容上有的突出的不夠,有的也可以去掉,應該再調整一下。修改稿根據憲法規定,進一步做了規範,將“維護國家統一”移前至突出位置,並去掉了不必要的句子。
四、修改稿第八條,對原草案有兩處修改:在(一)項中明確了各級國防教育委員會上下級的指導關係;在(四)項中明確了國防教育委員會是向同級政府提出表彰獎勵先進的建議,這就同第十七條規定一致起來,易於統一執行。
五、關於國防教育辦公室的設立,有的委員提出:盟市設在軍分區,旗縣設在人武部。經與內蒙軍區政治部協商,他們提出,現在各級國防教育辦公室,是根據自治區政府關於國防教育的規定(下稱規定)關於辦事機構不強求一致的要求而設立的,所以現在有的設在黨委宣傳部、有的設在軍分區或人武部、也有的在政府成立了專門機構,有人員編制也有經費,而且都因地制宜的開展了國防教育工作,並且都取得了明顯的效果。因此,本條例不做強行一致的規定為好,還是確認政府的規定,保持現行的辦事機構設定為宜。
六、關於國防教育經費,根據一些委員們的意見,刪去了第十四條原來二款關於“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國防教育的經費由本單位職工教育經費中開支”的規定;有的委員還提出對政府安排國防教育經費,應規定一條最低的下限,經與自治區國防教育辦公室研究,並同財政部門協商一致認為,規定政府撥款的下限,弊多利少:如定限低了,會影響先進地區安排經費的積極性;定限高了有些地區還辦不到;根本的是定限再低,也會有安排不了經費的地區,因當前各地國防教育經費的開支,有些就是從以勞養武的經費中補貼的。因此,以法定限做統一規定,條件還不具備,不如不定限為好。因此,修改稿第十七條保持了規定中關於經費的內容,基本上是規定的原文。
此外,還對個別法條做了位序上的調整,對某些文字表述上進一步做了技術處理,使之更為規範嚴謹。
以上說明連同草案修改稿,請一併審議。
內蒙古自治區國防教育條例(草案)經本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初審後,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委員會與有關部門進行了協調,會同自治區國防教育辦公室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並提請主任會議審議,形成了現在的條例草案修改稿(下稱修改稿)。現在我受主任會議委託,對修改稿做如下說明:
一、原草案為章條結構,根據一些委員們的提議,去掉了章的設位,修改成以法條為序一貫到底的體制。
二、刪去了原草案的第三條。因原草案第三條與有的法條內容有些重疊,修改稿去掉了重意之句,必要保留的句子,分別移位到現在修改稿第三條、第四條各自的第一句。這樣,修改稿比原草案減少了一條,原草案第四條升位為現在的修改稿第三條,以下各條依序提前一位,成為現在的修改稿,共二十條。
三、有的委員提出,草案第五條在教育內容上有的突出的不夠,有的也可以去掉,應該再調整一下。修改稿根據憲法規定,進一步做了規範,將“維護國家統一”移前至突出位置,並去掉了不必要的句子。
四、修改稿第八條,對原草案有兩處修改:在(一)項中明確了各級國防教育委員會上下級的指導關係;在(四)項中明確了國防教育委員會是向同級政府提出表彰獎勵先進的建議,這就同第十七條規定一致起來,易於統一執行。
五、關於國防教育辦公室的設立,有的委員提出:盟市設在軍分區,旗縣設在人武部。經與內蒙軍區政治部協商,他們提出,現在各級國防教育辦公室,是根據自治區政府關於國防教育的規定(下稱規定)關於辦事機構不強求一致的要求而設立的,所以現在有的設在黨委宣傳部、有的設在軍分區或人武部、也有的在政府成立了專門機構,有人員編制也有經費,而且都因地制宜的開展了國防教育工作,並且都取得了明顯的效果。因此,本條例不做強行一致的規定為好,還是確認政府的規定,保持現行的辦事機構設定為宜。
六、關於國防教育經費,根據一些委員們的意見,刪去了第十四條原來二款關於“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國防教育的經費由本單位職工教育經費中開支”的規定;有的委員還提出對政府安排國防教育經費,應規定一條最低的下限,經與自治區國防教育辦公室研究,並同財政部門協商一致認為,規定政府撥款的下限,弊多利少:如定限低了,會影響先進地區安排經費的積極性;定限高了有些地區還辦不到;根本的是定限再低,也會有安排不了經費的地區,因當前各地國防教育經費的開支,有些就是從以勞養武的經費中補貼的。因此,以法定限做統一規定,條件還不具備,不如不定限為好。因此,修改稿第十七條保持了規定中關於經費的內容,基本上是規定的原文。
此外,還對個別法條做了位序上的調整,對某些文字表述上進一步做了技術處理,使之更為規範嚴謹。
以上說明連同草案修改稿,請一併審議。
第二次修改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內蒙古自治區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了《內蒙古自治區國防教育條例(草案修改稿)》。審議中,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做好國防教育工作很重要,這對於提高公民的國防觀念,維護祖國統一,強邊固防,促進我區國防建設及其它各項事業的發展,都具有重要的意義。內蒙古自治區國防教育條例草案在上次會議審議的基礎上,經過修改,比較精練,條例草案修改稿基本成熟,再做必要的修改後,可以在本次會議上審議通過。同時,對條例草案修改稿提出了一些具體的修改意見。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內務司法委員會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認真的修改。經主任會議討論研究,又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現在的條例草案第二次修改稿。我受主任會議的委託,作如下說明。
一、移位了一條。為突出內蒙的特點,第十六條移前為現在的第六條,原第六條修改為第七條,以下順延到第十六條。
二、關於國防教育的內容,根據憲法第二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和自治區國防教育的實際情況,突出了愛國主義、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的教育,同時也體現了內蒙的特點。
三、第十八條第三款原來只是做了禁止性的規定,缺少對違反者如何處罰的內容,這次增加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責任"的內容。
四、對有的條文,進一步做了規範,使之在表述上更加確切嚴謹。
以上說明連同草案第二次修改稿,請一併審議。
內蒙古自治區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了《內蒙古自治區國防教育條例(草案修改稿)》。審議中,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做好國防教育工作很重要,這對於提高公民的國防觀念,維護祖國統一,強邊固防,促進我區國防建設及其它各項事業的發展,都具有重要的意義。內蒙古自治區國防教育條例草案在上次會議審議的基礎上,經過修改,比較精練,條例草案修改稿基本成熟,再做必要的修改後,可以在本次會議上審議通過。同時,對條例草案修改稿提出了一些具體的修改意見。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內務司法委員會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認真的修改。經主任會議討論研究,又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現在的條例草案第二次修改稿。我受主任會議的委託,作如下說明。
一、移位了一條。為突出內蒙的特點,第十六條移前為現在的第六條,原第六條修改為第七條,以下順延到第十六條。
二、關於國防教育的內容,根據憲法第二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和自治區國防教育的實際情況,突出了愛國主義、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的教育,同時也體現了內蒙的特點。
三、第十八條第三款原來只是做了禁止性的規定,缺少對違反者如何處罰的內容,這次增加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責任"的內容。
四、對有的條文,進一步做了規範,使之在表述上更加確切嚴謹。
以上說明連同草案第二次修改稿,請一併審議。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的委託,就《內蒙古自治區國防教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條例(草案)的起草經過
1994年4月份召開的自治區八屆人大二次會議上,解放軍代表團向大會提出了關於全民國防教育立法的議案,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關於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立法五年(1993-1997)規劃》中,將制定《內蒙古自治區國防教育條例》列入了立法規劃。今年8月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委員會會同自治區國防教育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成立了《內蒙古自治區國防教育條例》起草辦公室,並進行了大量的起草調研工作,三易其稿提出了條例(草案)審議稿,經內務司法委員會研究,提請主任會議審議,形成了本草案,提請本次常委會審議。
二、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制定國防教育條例,對於強化公民的國防意識和國防觀念,克服國防教育工作中的隨意性具有重要意義。有國家就要有國防,有國防就要對全體公民進行國防教育。公民為履行國防義務而接受國防教育,必須帶有強制性。通過立法可以起到統一規範各地區各行業各單位開展國防教育的行為。
制定國防教育條例,有利於保障教育的系統性。國防教育的對象雖然是全體公民,但它有幹部、工人、農民、軍人、民兵和預備役人員、大中小學生和居民之分,對於不同的教育對象,必須通過條例規定,施以不同的教育內容,由淺入深,由低到高,循序漸進。
制定國防教育條例,可以保證國防教育的社會性,協調社會各方面抓好國防教育。國防教育是一項巨大的社會工程,涉及到社會的方方面面,必須把各種力量都動員起來。制定條例,就是要把領導機構和各部門、各單位的責任用法規條文固定下來,進一步明確社會各界在國防教育中的責任,齊心協力抓好國防教育,使國防教育走上法制的軌道。
三、提出條例草案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制定本條例(草案)的法律根據。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在人民中進行愛國主義、團隊精神和國際主義、共產主義的教育。"而國防教育正是以愛國主義教育為核心的。
黨中央、國務院和中央軍委對國防教育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是提出條例(草案)的政策依據。在黨的十三大和七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黨和國家領導人就明確提出"加強國防教育,提高人民的國防觀念"的要求。江澤民總書記在黨的十四大報告中又強調指出"抓好全民國防教育"。李鵬總理在八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普遍進行國防教育,增強全民國防意識"。這些都充分說明了在和平時期加強國防教育的重要性和現實意義。
我區的國防教育工作,是提出條例草案的基礎。1991年自治區成立了國防教育委員會。同年年底,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內蒙古自治區全民國防教育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三年來實踐證明,暫行規定符合內蒙古實際,行之有效,故以此為基礎提出了條例(草案)。
全國各省區市制定的國防教育方面的法規,為制定條例(草案)提供了有益的借鑑。從1989年至今全國已有二十多個省區市先後立法實施了本地區的國防教育條例,只有我區是政府規章,而且是暫行規定,故借鑑兄弟省區市的經驗,亦應立法。
四、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包括國防教育總的原則、對象和內容、組織與實施、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在國防教育中的責任、教育與保障和獎勵與處罰等,共六章二十一條。第一章總則,第六章附則,第二章至第五章規範了一些具體內容(詳見條例(草案))。
關於國防教育的機構問題。國防教育是一項巨大的社會教育系統工程,教育的組織實施,涉及到全社會的各個方面,必須有健全的、強有力的領導機構。目前全國二十幾個省區市在制定國防教育的地方性法規時,都把國防教育領導機構及其辦事機構規範在法規的條文中。我區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頒發的暫行規定,已在自治區、設區的市(盟)和旗縣(市區)建立了國防教育領導機構及其辦事機構。自治區國防教育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分別由自治區黨委副書記、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和內蒙軍區副政委等領導擔任。成員有自治區黨委辦公廳、組織部、宣傳部,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委,自治區政府辦公廳、教育、文化、廣播電視、財政、勞動、人事、公安、司法、民政、人防辦和內蒙古軍區政治部以及自治區工會、青年團、婦聯等部門的領導同志。各設區的市(盟)和旗縣(市區)也都由各地的黨委、人大、政府和軍事機構的有關領導及相關部門的負責人組成了國防教育領導機構,並設立了辦公室。因此條例(草案)第八條的規定,是確認了現有的機構並用法律條文固定下來。為使各級國防教育領導機構及其辦公室更好的開展工作,加強對國防教育工作的領導和管理,草案第十條和第十一條還明確規定了國防教育領導機構及其辦公室的職責。
關於國防教育的經費問題。國防教育是全民教育的一個組成部分,和其它教育事業一樣,需要一定的經費,用於編印、購買教材和資料,添置器材,興辦場所,培訓師資,進行各種宣傳活動,表彰獎勵先進等。如果沒有一定的經費做為保障,國防教育工作就不可能順利進行。因此,條例(草案)第四章設專條(第十七條)作了規定。這一規定也是對正在實施中的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內蒙古自治區全民國防教育暫行規定》的確認。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審議。
我受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的委託,就《內蒙古自治區國防教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條例(草案)的起草經過
1994年4月份召開的自治區八屆人大二次會議上,解放軍代表團向大會提出了關於全民國防教育立法的議案,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關於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立法五年(1993-1997)規劃》中,將制定《內蒙古自治區國防教育條例》列入了立法規劃。今年8月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委員會會同自治區國防教育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成立了《內蒙古自治區國防教育條例》起草辦公室,並進行了大量的起草調研工作,三易其稿提出了條例(草案)審議稿,經內務司法委員會研究,提請主任會議審議,形成了本草案,提請本次常委會審議。
二、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制定國防教育條例,對於強化公民的國防意識和國防觀念,克服國防教育工作中的隨意性具有重要意義。有國家就要有國防,有國防就要對全體公民進行國防教育。公民為履行國防義務而接受國防教育,必須帶有強制性。通過立法可以起到統一規範各地區各行業各單位開展國防教育的行為。
制定國防教育條例,有利於保障教育的系統性。國防教育的對象雖然是全體公民,但它有幹部、工人、農民、軍人、民兵和預備役人員、大中小學生和居民之分,對於不同的教育對象,必須通過條例規定,施以不同的教育內容,由淺入深,由低到高,循序漸進。
制定國防教育條例,可以保證國防教育的社會性,協調社會各方面抓好國防教育。國防教育是一項巨大的社會工程,涉及到社會的方方面面,必須把各種力量都動員起來。制定條例,就是要把領導機構和各部門、各單位的責任用法規條文固定下來,進一步明確社會各界在國防教育中的責任,齊心協力抓好國防教育,使國防教育走上法制的軌道。
三、提出條例草案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制定本條例(草案)的法律根據。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在人民中進行愛國主義、團隊精神和國際主義、共產主義的教育。"而國防教育正是以愛國主義教育為核心的。
黨中央、國務院和中央軍委對國防教育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是提出條例(草案)的政策依據。在黨的十三大和七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黨和國家領導人就明確提出"加強國防教育,提高人民的國防觀念"的要求。江澤民總書記在黨的十四大報告中又強調指出"抓好全民國防教育"。李鵬總理在八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普遍進行國防教育,增強全民國防意識"。這些都充分說明了在和平時期加強國防教育的重要性和現實意義。
我區的國防教育工作,是提出條例草案的基礎。1991年自治區成立了國防教育委員會。同年年底,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內蒙古自治區全民國防教育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三年來實踐證明,暫行規定符合內蒙古實際,行之有效,故以此為基礎提出了條例(草案)。
全國各省區市制定的國防教育方面的法規,為制定條例(草案)提供了有益的借鑑。從1989年至今全國已有二十多個省區市先後立法實施了本地區的國防教育條例,只有我區是政府規章,而且是暫行規定,故借鑑兄弟省區市的經驗,亦應立法。
四、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包括國防教育總的原則、對象和內容、組織與實施、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在國防教育中的責任、教育與保障和獎勵與處罰等,共六章二十一條。第一章總則,第六章附則,第二章至第五章規範了一些具體內容(詳見條例(草案))。
關於國防教育的機構問題。國防教育是一項巨大的社會教育系統工程,教育的組織實施,涉及到全社會的各個方面,必須有健全的、強有力的領導機構。目前全國二十幾個省區市在制定國防教育的地方性法規時,都把國防教育領導機構及其辦事機構規範在法規的條文中。我區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頒發的暫行規定,已在自治區、設區的市(盟)和旗縣(市區)建立了國防教育領導機構及其辦事機構。自治區國防教育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分別由自治區黨委副書記、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和內蒙軍區副政委等領導擔任。成員有自治區黨委辦公廳、組織部、宣傳部,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委,自治區政府辦公廳、教育、文化、廣播電視、財政、勞動、人事、公安、司法、民政、人防辦和內蒙古軍區政治部以及自治區工會、青年團、婦聯等部門的領導同志。各設區的市(盟)和旗縣(市區)也都由各地的黨委、人大、政府和軍事機構的有關領導及相關部門的負責人組成了國防教育領導機構,並設立了辦公室。因此條例(草案)第八條的規定,是確認了現有的機構並用法律條文固定下來。為使各級國防教育領導機構及其辦公室更好的開展工作,加強對國防教育工作的領導和管理,草案第十條和第十一條還明確規定了國防教育領導機構及其辦公室的職責。
關於國防教育的經費問題。國防教育是全民教育的一個組成部分,和其它教育事業一樣,需要一定的經費,用於編印、購買教材和資料,添置器材,興辦場所,培訓師資,進行各種宣傳活動,表彰獎勵先進等。如果沒有一定的經費做為保障,國防教育工作就不可能順利進行。因此,條例(草案)第四章設專條(第十七條)作了規定。這一規定也是對正在實施中的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內蒙古自治區全民國防教育暫行規定》的確認。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