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正文
第一條 為了促進科學技術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學文化素質,推動自治區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開展科學技術普及(以下簡稱科普),應當採取公眾易於理解、接受和參與的方式。
第三條 科普是一項社會公益事業,是科學技術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施科教興區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一項長期任務。
第四條 科普工作應當適應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堅持民眾性、社會性、經常性和因地制宜的原則,其內容和形式要有針對性、通俗性、趣味性和多樣性。
第五條 科普工作應當堅持科學精神,反對和抵制迷信、偽科學。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科普為名傳播有違科學原則和科學精神的內容,從事有損於社會公共利益、道德風尚和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普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為開展科普工作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普工作協調製度,統籌協調科普工作。
第七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全區科普工作規劃,實行政策引導,督促檢查,推動科普工作發展;其他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範圍,負責有關的科普工作。
各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和旗縣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及其他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費範圍,負責本地區有關的科普工作。
第八條 科學技術協會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會力量,負責組織開展民眾性、社會性和經常性的科普活動,支持有關社會組織和企業事業單位開展科普活動,協助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制定科普工作規劃,提供決策建議。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協會和有關單位應當對在科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 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把科普工作納入素質教育計畫,組織學生參加科普活動,開展科技發明、科技製作、科技考察和科技論文撰寫等課外活動。
第十一條 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以及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類社會團體應當組織、支持和鼓勵科學技術工作者和教師開展科普活動;有條件的,應當向公眾開放科技園區、實驗室、陳列室和其他科研場所,舉辦講座和提供諮詢。
科學技術工作者和教師應當發揮自身的優勢和專長,積極參與和支持科普活動。
第十二條 文化、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等機構和團體應當發揮各自的優勢廣泛開展科普宣傳活動。
各類傳播媒體和科技館(站)、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站)等文化場所及烏蘭牧騎等文藝團體應當利用其資源和設施,用蒙漢兩種語言文字開展科普宣傳活動。
第十三條 醫療衛生、計畫生育、環境保護、國土資源、體育、氣象、地震、文物、旅遊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應當結合各自的工作開展科普活動。
第十四條 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社會團體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科普工作規劃並結合各自的特點和優勢開展多種形式的科普活動。
第十五條 農村牧區基層組織應當圍繞發展農村牧區經濟和建設科學文明的生產、生活方式,開展科普工作。
農村牧區各類經濟組織、農牧業技術推廣機構和專業技術協會,應當結合推廣先進適用技術向農牧民普及科學技術知識,提高農牧民的科學文化素質。
城鎮基層組織及社區應當結合居民的生產生活、健康娛樂等需要開展科普活動。
第十六條 公園、商場、機場、車站、廣場等各類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在所轄範圍內加強科普宣傳,城鎮公共廣告欄、街區燈箱廣告中應當有一定比例的科普宣傳內容。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點扶持農村牧區、邊遠貧困地區的科普工作,對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進行的各類科普活動給予大力支持。
第十八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普場所、設施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和基本建設計畫,加強對現有科普場所、設施的改造和利用,保障其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以政府財政投資建設的科普場所,應當常年向公眾開放,對青少年實行優惠。
第十九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轄區常住人口每人每年不低於0.3元的標準,將科普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及時劃撥,專款專用,並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逐步增加。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安排一定的經費用於科普工作。
第二十條 自治區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設立科普基金,用於資助科普事業,擇優支持科普項目。
第二十一條 自治區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對科普事業捐贈款物或者投資建設科普場所、設施,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減免其相關費用。
第二十二條 科普經費和社會組織、個人捐贈的款物,必須用於科普事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剋扣、截留、挪用。
第二十三條 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對下列從事科普方面的經營及其他活動實行優惠:
(一)科普圖書、刊物、影視作品、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的製作、出版、發行;
(二)科普設備的生產、製造、銷售、進口;
(三)科普場所、科普組織開展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有償服務所得及門票收入;
(四)在公共場所開展科普活動。
第二十四條 科普工作者的科普著作、論文和其他優秀科普成果應當作為評聘專業技術職務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教育、科技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對在全區青少年科學技術競賽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的青少年給予升學照顧,具體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條 以科普為名進行迷信或者偽科學活動,擾亂社會秩序、危害人身安全或者騙取財物,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貪污、侵占、剋扣、截留、挪用科普經費或者捐贈款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歸還,並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擅自將各級人民政府投資建設的科普場所改作他用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擾亂科普場所秩序或者毀損科普場所、設施的,依法責令其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科普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委託,現就《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普及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本條例的必要性
當代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正深刻影響著人類的生產和生活,全面推動著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科學技術作為第一生產力,其發展水平已成為衡量一個國家、一個民族綜合實力的根本標誌。因此,世界各國都在致力於爭奪創新人才、加快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和提高公民的科學技術素質,以努力增強國家的競爭力和綜合國力。
科學技術普及是以提高公眾科學素養為目標的科技傳播,是科技教育的重要補充和延伸,是社會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科普工作的發展水平標誌著一個國家科學技術的發達程度。因此,我們在培養和造就更多的科學家和技術專家的同時,必須全面提高公眾的科學文化素質。多年來,我區的科普工作在自治區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在全區廣大科普工作者和科技工作者的辛勤努力下,取得了較為顯著的成績。尊重科學、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社會風尚已初步形成;科普組織網路初具規模,隊伍建設得到加強,科普設施日趨完善;近年來各地開展了豐富多彩的科普活動,已連續6年成功舉辦了全區性的科普活動宣傳周;科學技術知識的不斷普及,使民眾的科學文化素質逐步提高。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工作若干意見的出台,進一步加大了科普工作力度,為我區科普事業的發展創造了前所未有的有利條件。
雖然我區的科普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績,但面對新形勢和新任務,還存在著較大差距,一些問題亟待解決:一是尚未形成全社會參與、支持科普工作的氛圍,科普活動難以覆蓋全區範圍,特別是邊遠貧困地區。二是經費投入不足,科普設施陳舊,影響了科普活動的正常開展。三是科普隊伍規模小,力量不足。四是占卜測算等封建迷信活動有所抬頭,我們反對偽科學的鬥爭任重道遠。五是各地科普工作發展很不平衡,需要不斷提高全區整體工作水平,六是科普工作的管理監督機制有待進一步健全。
為進一步加強科普工作,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提高公民的科學文化素質,推進科教興區戰略,我區制定本條例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最近,中共中央宣傳部、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和科技部等7部門聯合發出關於學習、宣傳和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的通知,要求各省區市“根據科學技術普及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促進科學技術普及的地方性條例”。因此,制定本條例完全符合通知精神,同時也非常及時。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根據自治區九屆人大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教科文衛委員會於2001年年初會同自治區科技廳和自治區科協組成條例(草案)起草工作小組,開始了起草工作。同年5月,起草工作小組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定了起草方案,明確了立法目的、指導思想、立法原則,並確定了具體時間和步驟。經過兩個月的起草、調研和反覆修改,8月份形成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一年多來,起草工作小組先後赴湖南、廣東、河北等地進行立法調研,學習借鑑了兄弟省市科普立法的先進經驗和好的做法;深入我區部分盟市開展調查研究,廣泛徵求了基層幹部民眾對徵求意見稿的修改意見;2002年上半年進一步徵求了全區12個盟市和自治區黨委宣傳部、政府法制辦以及自治區計畫、財政、稅務、教育等17個部門的意見。還廣泛徵求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廠礦企業的意見,先後8易其稿,形成了現在的條例(草案)。條例(草案)不設章節,共二十八條。2002年9月3日,自治區九屆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第167次會議審議通過條例(草案),現提請本次常委會審議。
三、幾個問題的說明
1.關於科普工作的組織管理和社會責任
科普工作涉及面廣、對象多、難度大,因此,必須建立和完善全社會共同開展科普工作的組織管理機制。根據我區科普工作組織管理的實踐,條例(草案)堅持了科普工作以政府為主導、社會普遍參與的原則,明確了政府的執法主體地位和科協及其它社會團體在科普工作中的重要職責。規定各級人民政府領導科普工作,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旗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普工作協調製度。同時也明確了各級科技行政部門和其他行政部門的職責以及各類社會團體、組織的社會責任。條例(草案)第九條還就科協在科普工作中的職責作了重點規定。
2.關於保障措施
為了進一步促進我區科普事業的發展,根據科學技術普及法的精神,結合我區的實際情況,條例(草案)第十八條對科普投入作了明確規定:“自治區、盟市、旗縣(市、區)的科普經費要按照本轄區常住人口每人每年不低於0.3元的標準列入財政預算,及時劃撥,由各級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和科學技術協會負責專款專用,並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財政收入的增長逐步增加”。同時,也要求計畫、農業、林業、教育、文化、衛生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每年也要安排一定的經費用於科普工作。
3.關於反對和抵制偽科學
為了進一步弘揚“崇尚科學,反對迷信”的正氣,依法打擊“法輪功”等邪教組織和各類偽科學活動,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條例(草案)第五條規定:“科普工作應當堅持科學精神,反對和抵制偽科學。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科普為名傳播有違科學原則和科學精神的內容,不得從事有損於社會公共利益、道德風尚和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動”。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自治區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02年9月26日下午,分組審議了常委會主任會議提請審議的《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普及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根據我區的實際,制定科學技術普及條例是十分必要的。同時,組成人員對條例(草案)提出了一些具體的修改意見。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就有關問題組織了調研,書面徵求了自治區財政廳的意見,並與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委員會、自治區科技廳和自治區科協進行座談,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了修改。2002年11月1日下午,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自治區政府法制辦、財政廳、科技廳、自治區科協等部門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我受法制委員會委託,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條例(草案)第六條規定了有關各級政府領導科普工作的職責。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要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的相關職責,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其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普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為開展科普工作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普工作協調製度,統籌協調科普工作。”原第六條第二款“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點扶持農村牧區、邊遠貧困地區的科普工作,對使用蒙古語言文字進行的各類科普活動給予大力支持”另列一條作為保障方面的內容。
二、條例(草案)第十一條規定:“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以及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類社會團體應當支持、組織科學技術工作者和教師開展科普活動。有條件的科研基地、實驗室、陳列室和科研設施應當向社會開放。”“科學技術工作者和教師應當發揮自身優勢和專長,根據自治區實際積極開展有針對性的科普活動。”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將其修改為:“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以及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類社會團體應當組織、支持和鼓勵科學技術工作者和教師開展科普活動;有條件的,應當向公眾開放科研基地、實驗室、陳列室和其他科研設施,舉辦科普講座和提供諮詢。”“科學技術工作者和教師應當發揮自身優勢和專長,積極參與和支持科普活動。”
三、條例(草案)第十八條規定了各級政府要以每人每年不低於0.3元的標準,將科普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的內容。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和有關部門的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該條修改為:“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轄區常住人口每人每年不低於0.3元的標準,將科普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及時劃撥,專款專用,並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逐步增加。”“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安排一定的經費用於科普工作。”
四、條例(草案)第十九條規定:“鼓勵和支持建立科普基金,用於資助科普事業,擇優支持科普項目。其資金來源於政府撥款、社會捐贈、社會福利事業等收入。”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將其修改為:“自治區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設立科普基金,用於資助科普事業,擇優支持科普項目。”
五、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條例應當規範科普經費的管理和使用。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這一內容,即:“科普經費和社會組織、個人捐贈的款物,必須用於科普事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剋扣、截留和挪用。”
六、條例(草案)第二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妨礙科普活動,侵犯科普組織與科普工作者合法權益或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該條內容含義不清。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其修改為:“國家工作人員在科普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的個別文字、條文表述進行了修改、規範。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形成了《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普及條例(草案修改稿)》,經自治區九屆人大常委會第171次主任會議決定,提請本次會議再次審議。
以上審議結果的報告,連同條例(草案修改稿),請一併予以審議。
修改情況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自治區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於2002年11月30日上午,分組審議了《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普及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修改稿))。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草案修改稿)吸收了常委會初次審議的意見和有關部門的意見,經過反覆修改,已經比較成熟,建議本次會議進一步修改完善後予以通過。同時,組成人員對條例(草案修改稿)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和教科文衛委員會、自治區科技廳、科協等部門進行了座談,並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修改。12月2日上午,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進一步審議。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委、法工委和自治區政府法制辦、財政廳、科技廳、自治區科協等部門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我受法制委員會委託,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將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四條修改為:“科普工作應當適應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堅持民眾性、社會性、經常性和因地制宜的原則,其內容和形式要有針對性、通俗性、趣味性和多樣性。”
二、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七條規定:“自治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全區科普工作規劃,實行政策引導,督促檢查,推動科普工作發展。”“自治區人民政府其他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範圍,負責有關的科普工作。”“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及其他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範圍,負責本地區有關的科普工作。”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將其修改為兩款表述:“自治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全區科普工作規劃,實行政策引導,督促檢查,推動科普工作發展;其他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範圍,負責有關的科普工作。”“各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和旗縣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及其他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範圍,負責本地區有關的科普工作。”
三、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條的有關內容和第十一條有重複之處。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第十條修改為:“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把科普工作納入素質教育計畫,組織學生參加科普活動,開展科技發明、科技製作、科技考察和科技論文撰寫等課外活動。”
四、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條規定:“自治區人民政府教育、科技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對在全區青少年科學技術競賽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的在校生給予表彰和獎勵,並給予升學照顧,具體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將其修改為:“自治區人民政府教育、科技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對在全區青少年科學技術競賽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的青少年給予升學照顧,具體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修改稿)個別文字和條文表述進行了修改。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修改,形成了《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普及條例(草案表決稿)》。
條例(草案表決稿)已經自治區九屆人大常委會第173次主任會議決定,提請本次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