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科學技術普及條例

包頭市科學技術普及條例

經2005年3月3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包頭市科學技術普及條例
  • 外文名:Baotou city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opularization
  • 執行時間:2005年5月1日
  • 地區:包頭市
內容,條例的說明,審查情況的報告,批准的決議,相關資料,

內容

第一條
為了促進科學技術普及工作,實施科教興市戰略,提高公民科學文化素質,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 》、《內蒙 古自治區科學技術普及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科學技術普及(以下簡稱科普),是指採用公眾易於理 解、接受和參與的方式,向其傳播科學精神、科學思想、科學知識和科學方法的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 及其他組織和公民。
第四條
科普工作應當適應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堅持民眾性、經常 性和因地制宜的原則,充分利用各種現代化手段,通過多渠道、多層次開展。其內容和形式要有針對性、通俗性、趣味性和多樣性。
第五條
科普工作應當堅持科學態度,反對和抵制迷信、偽科學。任何單位 和個人不得以科普為名傳播有違科學原則和科學精神的內容或者從事有損於社會公共利益、 道德風尚和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普工作的領導和管理,將其納入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為科普工作創造良好的條件和社會環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興辦科普事業,促進科普工作在國內外的合作與交流。
第七條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 科普 工作規劃,並負責協調落實。其他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範圍,負責有關的科普工作。
市和旗縣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與科學技術協會等有關組織和部門建立科普工作聯席 會議制度,統籌協調和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科普工作。
第八條
各級科學技術協會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會力量,負責組織開展民眾 性、社會性、經常性的科普活動,支持有關社會組織和企事業單位開展科普工作,協助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制定科普工作規劃,提供決策建議。
第九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把提高青少年的科學技術素質作為全面實施素 質教育的重要內容,組織開展科普活動。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經常組織學生開展各種形式的科普活動,培養和提高學生的科學思維能力 和創造能力。
第十條
各級各類科研機構、大中專院校,應當根據自身條件 有 組織地向公眾開放科技園區、實驗室、陳列室和其他科研場所,舉辦科普講座和提供科普咨 詢,有條件的應當建立科普教育基地和科普示範基地。?
科技工作者和教育工作者應當發揮自身優勢和專長,積極參與和支持科普活動。
第十一條
醫療衛生、計畫生育、環境保護、體育、氣象、地震、文物、旅 游等部門應當充分利用其資源和設施,採取多種形式開展科普活動。
第十二條
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社會團體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科普 工作規劃並結合各自的特點開展科普活動。?
第十三條
農村牧區基層組織應當根據當地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需要,圍繞科 學生產、文明生活,開展科普工作。
農牧林水漁業等技術推廣(培訓)機構、農牧業學校,農村牧區各類經濟組織和各類專 業技術協會,應當積極宣傳、推廣、普及各種先進適用技術和科學技術知識。
科技服務中心、文化站(室)應當根據當地產業特色,向農牧民宣傳普及種植、養殖、 加工業等先進適用技術和科學、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結合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推廣套用新技術、 新工藝,組織職工開展技能培訓、技術競賽活動,普及科技知識,提高生產技能。
第十五條
博物館、圖書館、科技館(站)、文化館(站)、文化宮、俱樂 部等社會公益場所應當利用其資源和設施,用蒙漢兩種語言文字開展科普宣傳活動,並定期向中小學生免費開放。
動物園、植物園、自然保護區等場所應當結合各自特點,開展有關環境、生態和生物多 樣性保護方面的科普宣傳活動。
第十六條
公園、商場、機場、車站、廣場等各類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 ,應當在所轄範圍內加強科普宣傳。城鎮公共廣告欄、街區燈箱廣告應當有一定比例的科普宣傳內容。
第十七條 商業、服務業可以結合商品銷售和服務項目開展科普工作。
第十八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傳播媒體應當開設科普宣傳專版、專欄和專題節目,認真履行科普宣傳義務。
第十九條
國家、自治區級和市級科普教育基地和科普示範基地應當定期向 公眾免費開放。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點扶持農村牧區、邊遠貧困地區的科普工作,對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進行的各類科普活動應當給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普場所、設施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和 基本建設計畫,加強對現有科普場所、設施的改造和利用,保障其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條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轄區常住人口每人每年不低於 0.5元的標準,將科普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專款專用,並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逐步增加 。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應當安排一定的經費用 於科普工作。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贈財物資助科普事業 ;對捐贈財物用於科普事業或者投資建設科普場館、設施的,應當依法減免相關費用。
第二十四條
科普經費和社會組織、個人資助科普事業的財物,必須用於科普事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擠占、截留、挪用。
第二十五條
出版科普類讀物以及開展科普性有償服務活動,按照國家和自 治區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二十六條
有關單位對從事科普合作,參加科普學術交流、 進行科普研究等活動的人員,應當給予支持。
第二十七條
科普工作者的科普著作、論文和其他優秀科普成果應當作為評 聘專業技術職稱職務的依據之一 。
第二十八條
貪污、侵占、剋扣、截留、挪用科普經費或者捐贈款物的,由 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歸還,並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擅自將各級人民政府投資建設的科普場所改作他用的,由有關 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毀損科普場所(館)、設施的,依法責令其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構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科普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包頭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就《包頭市科學技術普及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和立法依據
   科學技術普及工作是科學技術整體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推動科學進步,促進經濟成長,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近年來,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呈現出快速發展的態勢,經濟成長,社會進步都更加需要科技力量的支撐。我市科普工作雖然取得長足進步,但與先進地區相比,仍然存在著科普經費投入不足,活動場地少,設備簡陋,缺乏有效的運行機制和激勵機制等問題。為了進一步推動我市科普工作,促進科普事業的發展,在國家和自治區科普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制定更加符合我市實際,具有可操作性的科普法規十分必要。
二、條例的起草和審議過程
   2004年初,市人民政府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計畫,組成了條例起草班子。通過深入調查研究,在總結實踐工作經驗的基礎上,擬定了條例送審稿。市政府法制辦對條例送審稿進行了修改,提出條例草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提前介入,做了大量的協調、調研、考察等工作,並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審查,向市人大常委會提交了審查意見報告。在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初審後,市人大法制委在綜合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於2004年12月13日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條例草案修改稿和審議結果的報告,經包頭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再次審議並通過。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條例的指導思想和重點。該條例的指導思想是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突出體現以人為本和科學發展觀的思想,把科學思想,科學精神,科學方法,科學知識作為科普重點,立足創新,著眼發展,緊緊圍繞全面提高全市人民的科學文化素質,形成政府推動,廣大科技工作者參與,社會各界廣泛支持科普事業的良好氛圍,為實施"科教興市"戰略發揮積極作用。重點是明確了政府職能部門在推動科普工作中的管理和服務職能,明確了各級政府機關、民眾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和公民在科普工作中應盡的義務,以及促進科普事業發展的保障措施等。
(二)關於科普工作的組織管理。總結我市和外地科普工作組織管理的經驗,條例堅持了科普事業以政府為主導,社會各界普遍參與的原則。用法定形式確立了各級政府在科普工作中的主體地位和科協等民眾團體在科普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三)關於科普工作的社會責任。科普工作涉及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各個方面,必須組織和動員社會各界、各有關部門、團體廣泛參與,並結合各自的特點,採取多種形式開展科普工作。為此,依據上位法的精神,條例分別就醫療、衛生、體育、氣象、學校、科研、院校、企業、農村牧區等單位和組織在科普工作中應當履行的責任做了相應具體規定。
(四)關於保障措施。科普事業必須有一定的經費投入作保障。條例規定了專項科普經費標準,並規定了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逐年提高。同時,充分發揮現有科普資源的作用,科研院所、大專院校的科技場所和博物館、俱樂部等場館都有義務定期向公眾免費開放普及科技知識。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查情況的報告

主任會議:
2005年3月30日上午,自治區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分組審議了《包頭市科學技術普及條例》。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包頭市制定的這個條例很有必要,內容也符合包頭市實際,同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和具體修改意見,(自治區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檔案(十二))同意批准這個條例。
會後教科文衛委員會會同包頭市有關部門的同志又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第十八條"廣泛開展科普宣傳"修改為"認真履行科普宣傳義務"。並形成了現在提交主任會議審議的修改稿。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批准的決議

2005年3月3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決定,批准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包頭市科學技術普及條例》,由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相關資料

關於《包頭市科學技術普及條例》的說明(20050329)
關於《包頭市科學技術普及條例》審查情況的報告(2005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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