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

2003年9月27日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
  • 頒布單位:河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3.09.27
  • 實施時間:2004.01.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組織管理,第三章 社會責任,第四章 科普組織和科普工作者,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科教興豫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學文化素質,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科學技術普及(以下簡稱科普)是指以公眾易於理解、接受和參與的方式,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農村基層組織及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國家科普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開展科普工作。
公民有參加科普活動、接受科普教育的權利。
第四條 科普是公益事業,是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
科普工作應當堅持民眾性、社會性和經常性,結合實際,因地制宜,採取多種形式。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普工作的領導,將科普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採取有效措施,確保科普事業健康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普工作協調製度。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科普工作規劃,實行政策引導,進行督促檢查,推動科普工作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範圍,負責有關的科普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本轄區的科普活動。
第七條 科學技術協會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會力量。科學技術協會組織開展民眾性、社會性、經常性的科普活動,支持有關社會組織和企業事業單位開展科普活動,協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規劃,為政府科普工作決策提供建議。

第三章 社會責任

第八條 科普是全社會的共同任務。社會各界都應當支持和組織參與科普活動。
第九條 各級醫療衛生、計畫生育和環境保護行政部門、事業單位應當結合愛國衛生、預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見病、多發病、傳染病與流行病防治和計畫生育、優生優育、生殖保健及環境保護等工作,加強科學技術知識的宣傳和普及。
農業、林業、水利、國土資源、體育、氣象、地震、文物、旅遊、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文化等行政部門、事業單位應當結合各自的工作和發揮各自的優勢開展相關科普活動。
第十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社科聯等社會團體應當結合自身特點,發揮各自優勢,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科普活動。
第十一條 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把科普作為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積極組織學生參加科普活動,開展科技發明、科技製作、科技論文撰寫、科技考察等科普活動,培養學生學科學、愛科學的興趣和科技創新精神。
第十二條 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類社會團體,應當組織和支持科技工作者和教師發揮專業優勢,開展各種形式的科普活動。有條件的,應當向公眾開放實驗室、陳列室和其他場地、設施。
第十三條 農村基層組織應當根據當地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需要,建立健全農村科普組織,完善科普網路,圍繞促進科學生產、文明生活,開展農村科普活動。
各類農村經濟組織、農業技術推廣(培訓)機構、農業技術學校和農村專業技術協會,應當結合推廣先進適用技術向農民普及科學技術知識。
鄉(鎮)、村文化站、廣播電視站等應當宣傳科學、文明的生產和生活方式。
第十四條 城鎮基層組織及社區應當利用所在地的科技、教育、衛生、旅遊等資源,圍繞提高居民生活質量,改善生活環境,宣傳和倡導科學、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科普活動。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組織職工開展崗位技能培訓、技術競賽等活動,普及與生產經營、職業衛生、安全防護等有關的科學技術知識,促進技術革新、新產品開發和新技術、新工藝的推廣套用。
有條件的企業可以設立向公眾開放的科普場館和設施。
鼓勵企業製作公益性科普廣告和在產品廣告中增加相關科普內容。
第十六條 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應當開設科普宣傳專版、專欄和專題節目,製作、發布公益性科普廣告;影視生產、發行和放映單位應當加強科普影視作品的製作、發行和放映;書刊出版、發行單位應當扶持科普書刊的出版、發行;綜合性網際網路站應當開設科普網頁。
第十七條 科技館、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群藝館、青少年宮和其他科普基地,應當充分發揮科普教育功能,向公眾開展科普活動;組織或配合中國小校開展青少年課外科普教育活動;在法定節假日和科技活動周期間向青少年減費或免費開放。
科普場所、設施不得被侵占或擅自改作他用。
第十八條 公園、動物園、旅遊景點、影劇院、體育場館、商場、車站、機場等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向公眾開展科普宣傳。
公共宣傳欄和城鎮戶外廣告,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的科普內容。

第四章 科普組織和科普工作者

第十九條 科普組織和科普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條 科普組織依法開展科普活動,承擔科普項目,有權依法獲得資助、捐贈和國家規定從事科普公益事業應當享受的有關優惠。
科普組織應當堅持科學精神,改進科普工作方式,提高科普工作質量,維護科普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反對和抵制偽科學。
第二十一條 科普工作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科普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依法創辦或參加科普組織;
(三)從事科普研究、創作,依法出版科普書刊,參加學術交流;
(四)申請科普項目和經費;
(五)接受專業技術培訓;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二條 科普工作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堅持科學精神,遵守職業道德;
(二)學習現代科學技術知識,提高自身業務水平;
(三)面向公眾開展科普活動;
(四)反對和抵制偽科學;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普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保證及時足額劃撥,並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逐年增加。
科普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剋扣、截留、挪用。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安排必要的人力、物力、財力用於科普工作。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普場館、設施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和基本建設計畫,對現有科普設施應當加強利用、改造和維修;有條件的市、縣應當建立科技館;尚無條件建立科普場館的市、縣,可以利用現有的科技、教育、文化等設施開展科普活動,設立科普畫廊、櫥窗等。
第二十五條 鼓勵社會力量興辦科普事業。社會力量興辦科普事業可以按照市場機制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捐贈財產用於科普事業或者投資建設科普場館、設施的,依法在劃撥土地、減免徵收城市建設配套費和稅收等方面給予優惠。
出版發行科普類圖書、期刊、報紙、音像製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鼓勵和支持科普工作的國內外合作與交流,促進科普資源的合理利用。
第二十六條 科學、教育基金可以設立科普專項資金,用於開展科普活動。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協會和有關單位對在科普工作中做出重要貢獻的組織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八條 科普工作者完成的科普作品和獲得的科普獎勵,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作為評定專業技術職務的依據之一。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由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或有關部門依照國家科普法律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科普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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