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

為了實施科教興省、人才強省和可持續發展戰略,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學文化素質,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福建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本條例於2007年6月1日福建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
  • 地點:福建
  • 領域:科學技術
  • 內容:詳見正文
條例全文,條例(草案)的說明,修改情況的報告,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實施科教興省、人才強省和可持續發展戰略,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學文化素質,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科學技術普及(以下簡稱科普)活動,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科普活動,包括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
第三條
科普是公益事業,是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是全社會的共同任務。科普工作應當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提升素質、促進和諧的方針;堅持民眾性、社會性和經常性的原則;注重實效,因地制宜,採取公眾易於理解、接受和參與的方式進行。科普工作應當堅持科學精神,反對和抵制偽科學。倡導科學、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禁止以科普為名傳播不健康、不文明的生活方式和進行有損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
第四條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普工作的領導,將科普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科普工作發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科普信息資源共享和交流機制,加強科普隊伍建設,培訓基層科普人員,增加科普經費投入,加強科普基礎設施建設,完善城鄉科普網路,提高為公眾提供科普服務的能力和水平,並將科普工作作為科技進步和精神文明建設的考核內容。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政府分管領導負責,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科學技術協會和其他有關部門、有關社會團體參加的科普工作協調製度,定期召開會議,研究本行政區域科普工作重大事項,協調解決科普工作重要問題。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全省科普工作規劃,實行政策引導,進行督促檢查,推動科普工作發展。省人民政府其他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範圍,負責有關的科普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及其他行政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按照各自職責範圍,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的科普工作。
第七條
科學技術協會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會力量,組織開展民眾性、社會性、經常性的科普活動,支持有關社會組織和企業事業單位開展科普活動;協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規劃,為政府科普工作決策提供建議;利用並發揮科普網路和組織的優勢,組織開展學術交流和民間國際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人口與計畫生育、經貿、農業、環境保護、國土資源、體育、氣象、地震、旅遊等部門,科學技術協會及其他有關單位、社會團體應當結合各自的工作,舉辦科普展覽、科普講座,進行科技諮詢、科技培訓等經常性科普活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農村的特點和實際需要,開展科技、衛生、文化等下鄉服務,宣傳科普知識。農業院校、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機構應當向農民傳播和推廣農業科學技術知識。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學技術、教育、新聞出版和文化等有關部門應當制定科普作品出版計畫,組織有關專家進行科普創作,編寫科普讀物,每年出版一定數量的科普圖書、電子和音像製品。開展優秀科普作品評選,評選辦法經省科普工作協調製度會議確定後,由省科學技術協會負責組織評選,評選結果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備案。對評選為優秀科普作品的,向社會推薦,並對其作者和出版單位給予獎勵。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應當將科普教育納入公務員教育培訓計畫。各級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根據培訓對象的需要,開設科技知識課程或者舉辦科技知識專題講座。
第十一條
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把科普作為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開展校園科普活動,積極組織學生參加科技發明、科技製作、科技論文撰寫、科技考察等科普活動,培養學生學科學、愛科學的興趣和科技創新精神。在中國小校建立科技輔導員制度。對中小學生參加科技競賽取得優異成績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其及所在學校和輔導教師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二條
城市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利用所在地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旅遊等資源,開展經常性的科普活動,提高居民生活質量。有條件的社區可以設立科普學校,組織居民學習科學技術知識。
第十三條
農村基層組織應當發揮農村科普組織的作用,推動農村科普活動站、科普宣傳欄和科普隊伍的建設,提高科普服務能力。各類農村經濟組織、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農村成人教育機構和農村專業技術協會,以及村農民技術員、計畫生育管理員、文化協管員、國土資源和規劃建設環保協管員、鄉村醫生等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向農民推廣先進適用技術,普及科學技術知識。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在組織職工開展崗位技能競賽、技能培訓等活動中,宣傳、普及與生產經營、職業衛生、安全防護等有關的科技知識。鼓勵有條件的企業成立科普組織,充分利用自身科技資源,面向社會開展科普活動。
第十五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社會團體應當以提高職工、青少年和婦女的科學文化素質和技術素質為重點,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科普宣傳活動和職業技能培訓。鼓勵和支持社會志願者、老年科技工作者發揮自身專長開展科普活動。
第十六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加強科普宣傳,增加科普節目的播出時間,免費播放公益科普廣告;綜合類報紙、期刊和網際網路站應當開設科普專欄、專版、網頁,宣傳科普知識。宣傳單位和廣告業主應當在城鎮公共宣傳欄和戶外公益廣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科普內容。
第十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影劇院、體育場館、文化館、圖書館、賓館飯店、車站、碼頭、公園、商場(店)、機場、網咖等各類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各自特點,開展面向公眾的科普宣傳。
旅遊景區管理機構或者經營單位應當結合景觀特點,在景區設立科普宣傳欄,在景點介紹中增加科普內容。
第十八條
高等院校、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機構、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類社會團體,應當組織和支持科學技術工作者和教師開展科普活動,鼓勵其結合本職工作進行科普宣傳;有條件的,應當向公眾開放實驗室、陳列室和其他場地、設施,舉辦講座和提供諮詢。
第十九條
科技館、博物館、天文館、氣象台(站)、文化館、圖書館、科技活動中心、工人文化宮、青少年宮以及動物園、植物園、自然保護區等是開展科普活動的主要場所。科普網站或者網頁是虛擬的網上科普場所。
科普場所應當發揮展示和教育的功能,面向社會開展科普活動。
政府財政投資建設的科普場館、設施除向公眾常年開放外,還應當對青少年實行免費或者優惠開放。對現有科普場館、設施應當加強管理,做好利用、維修和改造工作,並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經費困難的,同級財政應當予以補貼,使其正常運行。
第二十條
科普組織和科普工作者享有以下權利:
(一)開展科普宣傳、展覽展示、研究、創作等各種形式的科普活動;
(二)承擔政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委託的科普項目;
(三)向政府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和組織提出加強和改進科普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四)享受優惠政策,獲得報酬、獎勵和其他合法權益。科普工作者的科普著作、論文、直接參與或者指導的縣級以上科普競賽的成績、獲得的科普獎勵等科普工作業績,作為其評審晉升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依據之一。
本條例所稱科普工作者,包括各類專職或者兼職從事科普研究、創作、編譯、教育、展示、出版和青少年科技教育的人員,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社區組織等機構的科普工作人員,以及科普工作志願者。
第二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以投資興建科普場所、提供科普展品和教具、維護場所運行等方式興辦科普事業。
社會力量興辦科普事業可以按照市場機制運行,培育科普展覽、展品等市場,發展科普產業。
第二十二條
鼓勵多渠道籌措資金開展多種形式的科普活動。
鼓勵境內外社會組織和個人捐助科普事業。
支持和促進科普工作對外合作與交流。鼓勵和支持閩台、閩港、閩澳間開展科普合作與交流。
第二十三條
從事下列活動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一)經認定出版綜合類科技報紙、科技音像製品;
(二)經認定的科技館、博物館等科普基地開展的各類科普活動;
(三)經認定的科技館、博物館等科普基地非商業用途進口科普影視作品;
(四)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科學技術協會、其他有關單位舉辦的經認定的各類科普活動;
(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對科普事業的捐贈。
科普基地、科普活動等的認定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普經費納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逐步提高科普投入水平,增加對農村和少數民族地區、邊遠貧困地區的科普資金扶持,保障科普工作順利開展。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安排一定的科普經費用於科普事業。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安排一定的經費用於開展科普活動。科普經費以及社會組織、個人捐助科普事業的財產,必須用於科普事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普場館及設施的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投資計畫。設區的市和縣(市、區)應當建立科技館或者科技活動中心。鄉(鎮)、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科普畫廊(櫥窗)、科普活動室。在社區和街頭設立科普畫廊(櫥窗)的,有關部門應當免收有關費用。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科普場館、設施。
因國家建設需要拆遷科普場館和設施的,應當同時給予重建。重建的科普場館、設施的規模和標準不得低於原有的規模和標準。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科普獎勵項目,對在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可以參照前款規定,對科普工作先進組織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條第三款規定,以科普為名進行有損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擾亂社會秩序,危害人身安全或者騙取財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予以制止;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擅自將政府財政投資建設的科普場館、設施改變用途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侵占、挪用、截留科普經費以及社會組織、個人捐助科普事業的財產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限期歸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侵占、破壞科普場館、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法責令其停止侵占、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福建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關於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科學技術普及(以下簡稱“科普”)工作是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是提高全民族科學文化素質的重要措施,是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社會文明建設的重要方面。大力發展科普事業,不僅是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一項戰略舉措,而且也是使科學技術走出象牙塔,走下神壇,走進民眾,服務社會的現實途徑。2002年6月《科普法》的頒布實施,標誌著我國科普事業進入了制度化、規範化、法制化發展的新階段,科普事業已經步入了良性發展的軌道。2002年7月,中宣部、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科技部、教育部、財政部、法務部、中國科協在聯合下發的《關於學習、宣傳和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的通知》中明確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根據《科普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促進科學技術普及的地方性法規。
近年來,我省的科普工作獲得了長足的發展,出台了《福建省“十五”科普工作綱要》、《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工作的實施意見》、《福建省科技廳、中共福建省委宣傳部、福建省科協關於新形勢下進一步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檔案,逐步建立和完善了省科普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加強了對全省科普工作的組織協調管理。“十五”期間,全省科普組織網路建設初具規模,全省建有省級學會(協會、研究會)134個,縣級以上學會2328個,企業職工技協組織1688個,會員10萬多人,農村專業技術協會3490個,擁有會員109萬多人。科普載體建設初顯成效,一年一度的全省科技活動周和科技“三下鄉”活動紮實開展,起到了良好的科普宣傳作用和效果。科普基礎建設取得進展,全省已建“省級科普教育基地”55個。各級政府也不同程度地加強了對科普工作的領導,增加了科普經費的投入,逐步建立和完善了科普工作網路體系和科普隊伍的建設。但目前我省的科普工作仍不能適應其經濟、社會和科技發展的需要,離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的要求還有不小的差距,主要存在以下一些比較突出的問題:公眾科學素養與先進省、市相比還存在不小的差距。2004年我省公眾基本科學素養調查結果顯示,公眾具備科學素養的比例為229%,而北京、上海等地都在6%以上;全省科普經費投入不足,且投入渠道單一;科普場館供需矛盾還比較突出,科普展教設施和展品設計水平還比較落後;科普圖書和影視作品創作的原始創新能力差;科普工作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還未能適應科普工作的需要等,從而使科普工作缺乏一定的全面性、有效性和可持續發展的能力。
因此,為了大力加強科普工作,積極實施科教興省和人才強省戰略,努力提高公眾的科學文化素養,不斷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紮實推進創新型省份建設,為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撐,制定促進和規範我省科普活動的地方性法規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
二、關於政府及其部門職責
構建一個以政府為主導,社會廣泛參與的高效、良性的協調機制,有利於充分整合包括政府各部門在內的社會科普資源,實現優勢互補與高效利用。為此,《條例(草案)》根據《科普法》和我省的實際情況,在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中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科普工作的職責:一是強調了各級人民政府要將科普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作為科技進步和精神文明建設的考核內容;二是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政府分管領導負責,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科學技術協會和其他有關部門、有關社會團體參加的科普工作協調製度;三是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在科普工作中的職責,主要是對《科普法》第十一條第三款作進一步細化,明確規定“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按照自身的職責範圍,負責有關的科普工作,制定科普工作規劃,實行政策引導,進行督促檢查,推動科普工作發展。省人民政府其他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範圍,負責有關的科普工作。市、縣(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及其他行政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按照各自的職責範圍,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的科普工作。”
三、關於科普工作的社會力量
黨和國家歷來十分重視科協在科普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科普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科學技術協會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會力量”,省委、省政府也高度重視科協的作用。根據《科普法》以及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的有關檔案精神,在《條例(草案)》第五條中明確科協參與科普工作協調製度,在《條例(草案)》第七條進一步明確科協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會力量,並明確作為這一主要社會力量的一系列的科普工作職責,同時在其它有關條文中也將科協多年來在科普工作實踐中形成的好的經驗、做法,在立法中加以規範和肯定,如第十條第二款等。
科普是全社會的共同任務,各行各業和社會各界都有責任組織開展科普活動。實踐證明,社會團體、科研機構、學校、企業等是開展科普活動的生力軍。因此,《條例(草案)》除了規定科協作為科普主要社會力量外,還明確其他社會力量在科普活動中的權利與義務,以調動其積極性和主動性,共同推動科普事業的持續、健康發展。為此,《條例(草案)》分別在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等對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社會團體以及學校、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新聞媒體、醫療衛生機構、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農村基層組織、企業、科研單位等社會力量的科普責任作進一步明確和細化。
四、關於科普場所及設施
科普場所是科普活動的主要載體,科普場所的建設與發展,直接關係到科普活動的成效,是衡量一個地區科普工作的重要指標。因此,加強科普場所和設施建設與維護是各級政府推動科普工作開展的有力抓手。《條例(草案)》在第十九條和第二十四條中,對各級政府在科普場館所建設的職責,以及政府投資的科普場館所的運營方式作相應規定:一是界定科普活動主要場所;二是要求政府財政投資建設的科普場所應當常年向公眾開放,對青少年實行免費或優惠,並不得擅自改為他用;三是明確要求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普場館及設施的建設納入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投資計畫;四是考慮到各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對科普場所館建設實行區別對待,要求有條件的市、縣、區應當建立科技館或青少年科技活動中心;五是對因國家建設需要拆遷科普場所和設施的,要求給予重建。此外,《條例(草案)》在第十六條第三款中規定,鼓勵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興建科普場所、提供展教用品、維護場所運行以及其他多種方式開盡科普活動,參與科普事業,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條例(草案)》體現了政府在科普場館和設施建設中的主體作用,同時充分發揮社會力量的作用,形成多渠道投入的機制。
五、關於科普基地認定
實行科普基地認定,採取激勵措施,有利於促進科普場所的規範化建設,進一步提高科普活動的檔次與質量。2003年,《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新聞出版總署關於印發〈科普稅收優惠政策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字〔2003〕416號)對科技館、自然博物館等科普基地的認定及優惠措施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截至2005年底,我省已建“省級科普教育基地”55個,其中武夷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等8個單位,被授牌確立為首批“全國科普教育基地”。但這還遠遠不適應科普工作的發展需要,而且我省對省級科普基地的認定尚缺乏統一的法律規範。為了做好與國家政策的銜接,激勵先進,典型帶動,《條例(草案)》根據國務院《全民科學素質行動計畫綱要》的有關要求,參照廣州市、天津市的做法,在《條例(草案)》第二十條中對科普基地的認定的條件作出明確規定,同時規定“經認定的科普基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等優惠待遇”。
六、關於科普投入和經費保障
科普經費投入是加強科普工作的必要保障和基礎條件。科普活動作為公益事業,應以政府投入為主。從1998年至2005年省、市、縣財政安排科普專項經費的統計數據表明,全省科普經費和人均數均呈逐年上升趨勢。2005年全省科普經費為282930萬元,人均數為0801元。但總體而言,我省科普經費投入不足,渠道單一,而且設區市間的科普經費和人均數反差較大,與國家或其他一些省市也存在不小差距。根據《科普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在《條例(草案)》第二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普經費納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並保持科普財政投入與國民經濟的增長相適應。”另外,為了拓寬科技投入渠道,《條例(草案)》在第八條中鼓勵社會力量、國外組織與個人依法興辦科普事業或開展科普活動。
七、關於科普工作者權益保護
科普工作要逐步實現由國家包辦向國家主導、社會各方面參與的方向轉變,需要鼓勵和支持更多的、更廣泛的科普組織和科普工作者自主開展或積極參與科普活動,依法興辦科普事業。因此,在《條例(草案)》第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設立相應的制度,著力加強科普組織、科普工作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對科普組織、科普工作者進行激勵和引導:一是對優秀科普作品實行評選制度,對評選為優秀科普作品的,向社會推薦,並對其作者和出版單位給予獎勵;二是明確規定各類科普組織和科普工作者享有的合法權益;三是規定科普工作者參加科普活動,其科普工作計入業務工作量,科普成果作為評審晉升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依據之一。
八、關於農村科普工作
加強農村科普工作,是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社會主義新農村,構建和諧社會、建設創新型省份的重要基礎性工程。我省總人口3500多萬,農業人口占到總數73%,農村也是科普工作的主戰場。近年來,為了提高農村人口的科學文化素質,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方式,我省推行了村農民技術員、村計畫生育管理員、村文化協管員、村國土資源和規劃建設環保協管員、鄉村醫生措施和制度,這些措施和制度是新形勢下為加強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而開展的制度創新。實踐證明,這些措施和制度行之有效,受到了廣大農民民眾的歡迎與支持。為了將上述制度用法律的形式規範下來,使村農民技術員、村計畫生育管理員、村文化協管員、村國土資源和規劃建設環保協管員、鄉村醫生成為農村科普工作的一支有生力量,《條例(草案)》在第十五條第二款中明確規定農村基層組織、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和農村專業技術協會,以及村農民技術員、村計畫生育管理員、村文化協管員、村國土資源和規劃建設環保協管員、鄉村醫生等是農村科普活動的重要力量,應當向農民宣傳科學、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推廣先進適用技術,普及科學技術知識。
九、關於科普工作考核與獎懲
構建合理的考核機制,表彰先進,鞭策落後,有利於推進科普工作深入、持久開展。《條例(草案)》從以下四個方面作出規定:一是在第四條中規定建立科普工作考核制度。要求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科普工作的領導,把科普工作作為科技進步和精神文明建設的考核內容。二是參照省科技進步獎的模式,在第二十五條設立科普獎勵項目,對在科普工作中做出來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同時,規定市、縣、區人民政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可參照本規定開展科普獎勵活動,對科普工作先進組織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三是在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對中小學生參加科技競賽取得優異成績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其及所在學校和輔導教師給予表彰和獎勵。四是針對擅自將政府財政投資建設的科普場館改為他用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行為,非法侵占、破壞科普場館、設施等行為,在《條例(草案)》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中明確相應的法律責任。
《福建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草案)》及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06年11月7日上午,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分組審議了《福建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審議中,委員們認為,科普工作是一項社會公益事業,是科學技術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公民科學文化素質、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的重要基礎,也是實施科教興省的重要戰略任務。因此,制定一部針對性、操作性強的地方性科普法規,推動我省科普工作的深入開展是很有必要的。同時,委員們也對草案提出了一些意見和建議,主要認為草案內容的針對性和操作性還不夠強,建議依據國家大法,結合省情,並與國務院《全民科學素質行動計畫綱要》相銜接,在加大政府推動力度、鼓勵社會力量興辦科普事業、強化重點人群科普工作等方面,進行修改和充實。會後,法工委會同教科文衛委、省科技廳、省科協對草案進行了認真研究修改。為進一步做好草案的修改工作,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陳營官帶隊赴寧德市和屏南縣進行了立法調研。之後,法工委又召開了委員論證會和部門座談會。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法工委會同有關部門對草案又進行了修改。3月15日上午,省十屆人大法制委員會第49次全體會議對修改後的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會後,法工委根據法制委統一審議的意見對草案再次進行了修改,形成提交本次會議審議的《福建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科普工作應當遵循的方針和基本原則。有的委員提出,科普工作應當堅持的方針和原則非常重要,條例卻沒有涉及,建議按照國家大法和國務院《全民科學素質行動計畫綱要》的提法予以明確。為此,建議增加規定“科普工作應當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提升素質、促進和諧的方針;堅持民眾性、社會性和經常性的原則;注重實效,因地制宜,採取公眾易於理解、接受和參與的方式進行”;“科普工作應當堅持科學態度,反對封建迷信,反對偽科學。禁止將違背科學原則和科學精神的主張或者觀點,作為科普知識傳播和推廣。禁止以科普為名傳播不健康、不文明的生活方式和有損社會公共利益的內容”,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條第二、三款。
二、關於政府職責。有的委員認為,加強“政府領導”和“政府推動”是做好科普工作的關鍵,這也是國家大法和國務院《全民科學素質行動計畫綱要》的要求,條例應當進一步明確政府職責,強化政府支持力度。為此,建議將草案第四條修改為:“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普工作的領導,將科普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科普工作發展的政策措施,加強科普隊伍建設,增加科普經費投入,加強科普基礎設施建設,提高為公眾提供科普服務的能力和水平,並將科普工作作為科技進步和精神文明建設的考核內容”。
三、關於領導幹部和公務員的科普工作。有的委員提出,加強領導幹部和公務員的科普工作,提高領導幹部和公務員的科學文化素質,增強科學決策和科學管理能力非常重要,應當按照國務院《全民科學素質行動計畫綱要》的精神,增加有關領導幹部和公務員科普工作的內容。為此,建議增加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加強現代科技知識、科學思想、科學方法的學習,增強科技意識,提高科學決策和科學管理能力”;“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應當將科普教育納入公務員教育培訓計畫”;“各級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根據培訓對象的需要,開設現代科技基礎知識課程或者舉辦科技知識專題講座”,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條。
四、關於社區科普工作。有的委員認為,科普工作是一項民眾性、社會性很強的工作,應當充分發揮社區在科普工作中的作用,社區科普工作應當利用所在地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旅遊等資源,開展經常性的科普活動。教科文衛委在一審報告中建議有條件的社區可以設立科普學校,組織居民學習科學技術知識。為此,建議將草案第十二條修改為:“城市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利用所在地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旅遊等資源,圍繞提高城鎮勞動人口的職業技能,促進就業,改善生活環境,提高居民生活質量,倡導科學、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開展經常性的科普活動。有條件的社區可以設立科普學校,組織居民學習科學技術知識”。
五、關於農村科普工作。有的委員提出,農村基層組織、各類農村經濟組織、農村技術推廣機構等是農村科普工作的重要力量,應當進一步細化明確其在科普工作中的職責。為此,建議將草案第十五條修改為:“農村基層組織應當根據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需要,建立健全農村科普組織,完善科普網路,圍繞發展現代農業、促進文明生活,開展農村科普活動”;“各類農村經濟組織、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農村成人教育機構和農村專業技術協會,以及村農民技術員、計畫生育管理員、文化協管員、國土資源和規劃建設環保協管員、鄉村醫生等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向農民推廣先進適用技術,宣傳科學、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普及科學技術知識”,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條。
六、關於企業科普工作。有的委員提出,企業科普應當重點普及與企業生產經營、職業衛生、安全防護等有關的科技知識。教科文衛委在一審報告中建議有條件的企業可以成立科協等科普組織,以推動企業科普工作更好地開展。為此,建議將草案第十六條第一、二款修改為:“企業應當在組織職工開展崗位技能競賽、技能培訓等活動中,普及與生產經營、職業衛生、安全防護等有關的科技知識”;“鼓勵有條件的企業成立科普組織,充分利用自身科技資源,面向社會開展有償或者無償的科普活動”,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條第一、二款。
七、關於科普場館、設施的建設與利用。委員們認為,科普場館是科普活動的主要載體,應當加強開發建設和合理利用。當前科普場館建設與利用方面的主要問題是:一方面政府投入不足,另一方面現有的科普場館又未能發揮其應有的科普基本功能。一些因國家建設而拆遷的科普場館也未能得到及時重建,即使重建了其規模和標準也常常低於原有水平,影響了科普工作的正常開展。為此,建議將草案第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政府財政投資建設的科普場館、設施應當常年向公眾開放,對青少年實行免費或者優惠,並不得擅自改變用途。對現有科普場館、設施應當做好利用、維修和改造工作;經費困難的,同級財政應當予以適當補助,使其正常運行”。建議將草案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因國家建設需要拆遷科普場館和設施的,應當及時給予重建;易址重建的,應當先建後拆或者拆建同時進行。重建的科普場館、設施的規模和標準不得低於原有的規模和標準”,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條第三款。
八、關於科普工作者及其職稱評審條件。有的委員提出,為更好地保護科普工作者的權益,應當明確科普工作者的含義。科普工作者的職稱評審條件也應當細化明確,以增強可操作性。為此,建議將草案第二十一第二款修改為:“科普工作者的科普著作、論文、直接參與或者指導的縣級以上科普競賽的成績、獲得的科普獎勵等科普工作業績,作為其評審晉升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依據之一”,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條第二款。建議增加規定“本條例所稱科普工作者,包括各類專職或者兼職從事科普研究、創作、編譯、教育、展示、出版和青少年科技教育的人員,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社區組織等機構的科普工作人員,以及科普工作志願者”,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條第三款。
九、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或者捐贈科普事業。有的委員提出,科普事業不能單純依賴政府投入,應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按照市場機制興辦科普事業。同時,還應當發揮我省僑鄉優勢,鼓勵境內外社會組織和個人捐助科普事業。為此,建議將草案第八條修改為:“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按照市場機制興辦科普事業,鼓勵多渠道籌措資金開展多種形式的科普活動”;“鼓勵境內外社會組織和個人捐助科普事業”;“支持和促進科普工作對外合作與交流。鼓勵和支持閩台、閩港澳間開展科普合作與交流”,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條。
十、關於科普基地的申請認定和稅收優惠。有的委員提出,草案第二十條對科普基地的認定主體和程式等規定不夠明確,難以操作。實行稅收優惠的範圍也與國家大法的規定不相一致。經了解,2003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科技部、新聞出版總署發布的《關於鼓勵科普事業發展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55號)以及《科普稅收優惠政策實施辦法》(國科發政字〔2003〕416號)中對科普稅收優惠範圍和認定辦法等方面已經做了詳細規定。為此,經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建議刪去草案第二十條,增加一條規定:“從事下列活動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一)經批准開辦綜合類科技報紙,出版科技音像製品;(二)經認定的科技館、自然博物館等科普基地開展的各類科普活動;(三)經認定的科技館、自然博物館等科普基地非商業用途進口科普影視作品;(四)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科學技術協會、其他有關單位舉辦的經認定的各類科普活動;(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法對科普事業的捐贈”;“科普基地、科普活動等的認定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條。
十一、關於科普經費保障。有的委員提出,應當按照國家大法的規定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在科普經費投入方面的責任和義務,並根據我省實際增加對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的科普資金扶持。同時增加提倡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安排一定的科普經費用於科普事業以及對科普經費、財產加強監管的內容。為此,建議將草案第二十三條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普經費納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逐步提高科普投入水平,增加對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的科普資金扶持,保障科普工作順利開展”;“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安排一定的科普經費用於科普事業。提倡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安排一定的經費用於開展科普活動”;“科普經費以及社會組織、個人捐助科普事業的財產,必須用於科普事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
十二、關於法律責任。有的委員提出,對於以科普為名進行迷信或者偽科學活動,招搖撞騙、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應當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為此,建議增加規定“以科普為名進行迷信或者偽科學活動,擾亂社會秩序,危害人身安全或者騙取財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予以制止,並給予批評教育;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條。還有委員提出,對於侵占、挪用、截留科普經費、財產的行為,也應當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為此,建議增加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侵占、挪用、截留科普經費以及社會組織、個人捐助科普事業的財產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歸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條。
此外,根據委員的意見,還對一些文字表述作了修改,條序也作了相應的調整,在此不一一說明。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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