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第一條為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學文化素質,促進科教興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和有關法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範圍內,國家機關、武裝力量、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農村基層組織及其他組織開展科學技術普及(以下簡稱科普),應當採用公眾易於理解、接受、參與的方式,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的活動。
第三條科普工作應當堅持民眾性、社會性和經常性的原則;禁止以科普為名從事反科學、偽科學和邪教活動。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科普工作,並將科普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加強科普設施和科普隊伍建設,促進科普事業的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科普工作協調製度。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科普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逐步增加科普經費的投入,增加對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科普資金扶持。
第六條鼓勵境內外的社會組織、個人依法興辦科普事業,捐助科普專項資金、實物,設立科普基金,資助發展科普事業。
對捐贈財產用於科普事業或者投資建設科普場館、設施的,依法給予優惠。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及其他行政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按照各自的職責範圍,負責本地區有關的科普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科普工作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並負責統籌協調和監督檢查,推動科普工作的發展。
第八條各級科學技術協會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會力量,應當組織有關學會、協會和專業技術研究會開展科普活動,協助同級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制定科普工作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為政府科普工作決策提供建議,對各部門、各單位和基層科普組織的科普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其他社會團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開展科普活動。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應當建立科普場館;鄉鎮、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科普宣傳廊或者科普活動室等設施。
國家投資建設的科普場所和設施,不得改作他用。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科學技術協會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結合實際,組織開展“科普周”、“科普街”、科技下鄉等活動,舉辦科普展覽、科普講座,進行科技諮詢、科技培訓,結合少數民族傳統節日開展科普活動。
第十一條學校應當加強對學生的科普教育。
科學技術協會、教育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青少年開展科技發明、科技競賽和科普教育活動,舉辦青少年科技夏令營、冬令營等科普活動。
第十二條科研單位、高等學校應當把科普工作納入科技計畫;有條件的科研基地和重點實驗室應當向社會開放。
科普教育基地、科技館、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青少年活動場所和有條件的企業、旅遊景點,應當面向社會開展科普教育活動。
第十三條農業、科技等部門和科學技術協會應當加強農村科技培訓,建立農業科技試驗、示範基地,促進農業先進實用技術的推廣、普及和套用,倡導科學文明的生產和生活方式。
第十四條居民委員會和社區組織應當結合實際,開展創建科普文明單位、“科普之家”等多種形式的活動。
第十五條企業應當結合崗位技能要求,在員工中開展技術培訓、技術競賽和技術革新等活動,推動企業的技術創新。
第十六條綜合類報紙、期刊應當開設科普專欄、專版刊登科普文章;出版、發行單位應當重視科普讀物、科普電子出版物和科普音像製品的出版、發行;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開設科普欄目;影視單位應當製作、發行和播映科普影視作品;廣告宣傳中應當注重發布科普類公益性廣告。
鼓勵單位和個人利用網際網路等現代傳媒開展科普活動。
第十七條文化、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定期組織科教影視和科普文藝節目到農村、廠礦,特別是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巡迴放映和演出。
第十八條環境保護、人口與計畫生育、醫療衛生、地震和氣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環境保護、優生優育、醫療保健和防災減災等方面的科普工作。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科學技術協會應當加強科普創作隊伍建設,組織開展科普理論研究,扶持科普作品的創作,獎勵優秀科普作品。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單位對在科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科普工作人員和中國小科技輔導員的科普著作、論文、直接參與指導的科普競賽成績以及開展科普工作的其他業績,作為評定專業技術職稱的依據。
其他人員的科普著作、論文、直接參與指導的科普競賽成績,可以作為評定專業技術職稱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以科普為名擾亂社會秩序、騙取財物或者進行邪教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將國家投資建設的科普場所和設施改作他用、侵占或者破壞科普設施、挪用科普經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退回被挪用的科普經費和被侵占的財產;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對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他
本條例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在2001年5月召開的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上,常委會組成人員對《雲南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制定科普條例很重要,特別是在我省各族人民民眾科普意識需要進一步提高的情況下,制定一個有較強針對性和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規很有必要。但是,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中號召性、倡導性的內容過多,應當把中央關於科普工作的精神、要求以及過去行之有效的經驗用立法的形式肯定下來,以突出其操作性。常委會組成人員還對草案的內容和文字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當時,鑒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以下簡稱科普法)正在制定過程中,出台我省的地方性法規時機尚不成熟,經主任會議同意,建議將該法規暫時擱置。2002年6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至今實施近一年,並且,《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規定,地方立法議案如果擱置兩年不審議即作廢,需要由提出議案機關重新提出議案。根據這種情況,省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提出了啟動該法規審議工作的建議。隨後,法制委員會會同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省科技廳、省科協等有關部門進行了協商,召開了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專家參加的論證會,根據科普法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對草案修改稿進一步徵求意見,進行了修改。法制委員會於2003年3月21日召開會議,對各方面的意見逐一研究,進行了認真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刪去了草案中號召性、倡導性的文字以及缺乏操作性、內容重複的條款,主要是草案的第三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二十條。
二、草案第二條對科普工作的定義不夠準確,根據科普法的規定,將草案的第二條修改為“在本省範圍內,國家機關、武裝力量、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農村基層組織及其他組織開展科學技術普及(以下簡稱科普),應當採用公眾易於理解、接受、參與的方式,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的活動。”(草案修改稿第二條)
三、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提出,科普工作是一項涉及面較廣的系統工程,要求各部門之間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建議草案中增加規定建立和完善科普聯席會議制度的內容。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意見,但參照中央和我省的有關提法,將“科普聯席會議制度”改為“科普工作協調製度”。(草案修改稿第四條)
四、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提出,鑒於雲南是邊疆多民族地區,應當增加對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科普資金的扶持。為此,法制委員會將草案第十八條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科普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逐步增加科普經費的投入,增加對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科普資金扶持”。(草案修改稿第五條)
五、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中應當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發展科普事業,規定有關的獎勵和優惠措施。因此,法制委員會根據科普法的內容將草案第十八條修改為:“鼓勵境內外的社會組織、個人依法興辦科普事業,捐助科普專項資金、實物,設立科普基金,資助發展科普事業”。並增加了一款,“對捐贈財產用於科普事業或者投資建設科普場館、設施的,依法給予優惠”。(草案修改稿第六條)
六、根據科普法的規定,對草案第七條、第八條中各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和各級科學技術協會的職責作了明確規範。(草案修改稿第七條、第八條)
七、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科普工作應當有固定場所,以利於開展經常性工作。法制委員會參照我省有關科普基礎設施建設的規劃,增加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應當建立科普場館;鄉鎮、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科普宣傳廊或者科普活動室等設施”的規定。(草案修改稿第九條)
八、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提出,鑒於城市社區科普工作發展較快,草案應當對此加以規範。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意見,對草案第十二條內容進行了充實,並增加了一條,即“居民委員會和社區組織應當結合實際,開展創建科普文明單位、‘科普之家’等多種形式的活動”的規定。(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九、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從事科普實際工作的同志提出,草案規定的執行措施太“軟”,力度不夠,無法有效保障條例的貫徹執行。因此,法制委員會與省政府有關部門協商後,充實了草案第二十四條的內容,一是明確了執法主體:對三種違法行為的處罰機關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二是加大了處罰力度:規定在三種違法行為中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條)
另外,法制委員會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對草案的一些文字進行了修改,對一些條款進行了合併、分拆和調整。
法制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交付表決。
以上報告和條例草案修改稿,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根據國家《立法法》和《雲南省立法條例》的規定,省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於3月26日對《雲南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一、我委認為,近幾年來,根據省委實施“科教興滇”戰略的一系列部署,省人大和省政府制定了一些關於科技工作的法規和規章,有力地促進了我省科技事業健康發展。但是由於歷史的原因,我省還存在著勞動者的科技文化素質低,科普設施少且陳舊落後,全省科普經費投入不足,科普活動缺乏具體規範等問題。為了實施科技興滇和可持續發展戰略,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工作,規範科普活動,提高全民的科學文化素質,促進經濟和社會全面發展,制定《雲南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是十分及時和非常必要的。
二、《雲南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經過兩年多的深入調研、認真草擬、論證、協調和反覆修改,並經2001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已經基本成熟,建議提請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
三、委員會在審議中還對《條例(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1科普工作是一項涉及面廣、覆蓋面大的系統工程,要求各部門之間相互配合、形成合力,而《條例(草案)》在這方面還顯分量不足,且第三條內容過虛,建議在第三條增加一款,內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普工作的領導,建立和完善科普聯席會議制度,協調有關部門,動員社會力量,建立起職能部門分工負責、相關部門協同配合、全社會廣泛參與的科普工作機制”。同時,對第一款作相應的修改;
2農村、農民和城市社區的科普工作是我省科普工作的重點與難點,《條例(草案)》第十二條關於農村的科普工作僅靠農業部門工作的提法不夠全面,對農村、農民的科普工作僅提普及、推廣農業先進實用技術範圍也太窄,且力度不夠,因此,建議對第十二條作進一步充實。同時,應新增一條用於規範我省城市社區科普工作的條款;
3關於科普經費的投入,《條例(草案)》第十八條雖有規定,但考慮多年來地、縣投入無保證的實際,建議在第十八條第一款後增加“各級財政對科普經費投入的增長比例應當不低於同期科技經費投入的增長比例,並且逐步增加對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科普項目投入的資金扶持”;
4科普工作雖然主要是政府行為,但在推廣先進實用技術、科普作品創作等面向市場的科普中應當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逐步引入市場機制,並且體現相應的優惠政策,以提高科普工作的質量和效果,建議在條例中增加一條這方面的內容;
5針對目前我省組織的一些科普活動缺乏針對性、公眾參與性和吸引力,科普宣傳效果差等問題,建議增加鼓勵進一步探索、改進科普宣傳方式、方法和充分利用網際網路和多媒體等現代科技手段開展科普宣傳方面的內容;
6《條例(草案)》在如何調動科普工作人員積極性和保障其合法權利方面內容太單薄,應當進一步充實;
此外,我們還建議對《條例(草案)》的條文順序進行調整,對個別文字進行修改。
條例(草案)的說明
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雲南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條例(草案)》形成送審稿後,經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組織了調研,廣泛徵求了意見,全面審查協調,反覆論證和修改,已於2001年1月3日經省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一、關於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隨著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思想逐步深入人心、知識經濟的逐漸興起和高新技術產業的迅猛發展,世界各國政府都把普及科學技術知識,作為加強科學技術工作的主要任務之一,紛紛制定行動計畫和鼓勵政策,加大科普工作力度,投入巨資修建科技館(或科學博物館、科學城),向公眾普及科學技術知識,以提高公眾的科學素養。
在我國,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把科技工作和科普工作帶入了充滿勃勃生機的春天。國家和地方相繼制定了一批科技法律、法規。1994年1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又發布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我國的科普工作得到了加強。
我省也和全國一樣,各級黨委十分重視科技工作,省人大常委會和省政府制定了有關科技工作的法規和規章。然而,由於歷史和現實的原因,我省勞動者的科技文化素質低於全國的平均水平,導致思想觀念和生產技術與發達省(區)相比有較大差距,還存在一些問題:一是一些部門和地區還沒有把科普工作納入議事日程,科普工作缺乏必要的經費支持;二是科普設施少並且陳舊落後,現有的科普設施尚未充分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三是社會上封建迷信和偽科學、反科學活動時有發生;四是政府、團體、公眾在普及科學技術方面的行為、權利和義務缺少具體規範等。國民科技素質低下,已成為繼人口和環境壓力之後制約雲南實施科技興滇、可持續發展戰略和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的第三大因素。因此,迫切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來規範和促進我省科學技術普及工作的健康發展。
二、關於行政機關和其他組織在科普工作中的職責和義務
為了進一步提高全民的科學文化素質,把科普工作落到實處,本條例草案以大量的條款系統地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科普工作中應當承擔的職責和義務(第六條至第二十二條)。特別是明確規定了各級科技行政部門和科學技術協會的職責和任務,即:縣級以上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科普工作,主要職責是制定科普工作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並進行政策引導、統籌協調和監督檢查(第七條第一款);科學技術協會是科學技術普及工作的主要社會力量,應當組織有關學會、協會和專業技術研究會開展科普活動,協助同級有關行政部門制定科普工作規劃和計畫,對各部門、各單位的科普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第八條第一款)。
三、關於科普經費投入
規定了科普投入的措施。科普工作是社會公益事業。為了確保這項工作的順利開展,應當採取切實措施,保障科普投入。因此,條例草案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科普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並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而增加科普經費的投入。鼓勵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增加科普工作的投入;鼓勵境內外組織和個人興辦、聯辦科普設施,捐助科普專項資金、實物,發展科普事業。
四、關於農村科普工作
我省作為農業大省,科學技術對於提高農業生產水平、增加農民收入發揮著重要的促進作用。然而,由於農民尤其是邊疆民族地區農民的科技文化素質偏低,科技意識淡薄,嚴重影響了農業生產水平的穩定提高。因此,加強對農村科學技術的普及,提高廣大農民的科技文化素質,大力推廣套用農業科學技術,是提高我省農業生產水平和增加農民收入的根本途徑之一。所以本條例第十二條明確規定:農業等有關部門以及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加強對農村、農民的科普工作,特別是對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普及、推廣農業先進實用技術。
以上說明,請各位委員連同《條例(草案)》一併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