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實施科教興黔戰略,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學文化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2-05-26
- 實施時間:2002-10-01
法規信息
普及條例
起草說明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對《貴州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和依據
科學技術普及是以提高大眾的科學文化素質為目標的科技傳播,是社會教育的一個重要組織成分,是社會主義“兩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是實踐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的一個重要渠道。它是與多渠道、多形式方式,向大眾弘揚科學精神,傳播科學思想,普及科技知識,提倡科學方法的一種社會行為。以提高國民科學文化素質為宗旨的科學技術普及工作,已成為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一項長期戰略性任務。世界各國已正在紛紛採取措施,大力加強此項工作。我國加入WT0後,科普工作必將面臨一些新的機遇和挑戰。
我省的科普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領導和社會各界的支持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見》、《中央、國務院九部委局聯合制定的〈2000一2005年科學技術普及工作綱要〉》和《中共貴州省委、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工作的意見〉》等有關規定,逐步建立和完善了省科普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加強了對全省科普工作的組織協調管理。從1996年起,每年的3月和5月都在全省範圍內開展科技進步周和科普宣傳活動,同時還不定期地開展多種形式的科技下廠、下鄉、技術競賽和幫扶活動。各級政府已不同程度地加強了對科普工作的領導,增加了科普經費的投入,逐步建立和完善了科普工作網路體系和科普隊伍的建設。但是應該看到,我省的科普工作仍不能適應其經濟、社會和科技發展的需要,還存在以下一些比較突出的問題:一是科普工作管理體制還不完善,發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對科普工作重視不夠,致使科普陣地萎縮,科普經費短缺,科普手段落後,科普隊伍不穩定;二是一些地方封建迷信活動沉渣泛起。一些反科學、偽科學行為還在欺騙民眾,“法輪功”等邪教組織也在興風作浪,侵蝕人們的思想,危害國家的安全,給改革開放和人民的生命財產帶來一定的危害,給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與穩定帶來較大的影響;三是科普工作既缺乏必要的場所,又還很難培植和充分利用更多的科普資源,從而使科普條件缺乏一定的全面性、有效性和可持續發展。
鑒於我省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貴州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將對我省科普工作起到依法引導、規範公民科普行為和保障科普工作健康發展的作用;對弘揚科學精神,傳播科學思想,普及科技知識,提倡科學方法,起到積極重要的作用;同時在西部大開發戰略的實施中,也將不斷提高廣大勞動者的科學文化素質,以適應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為此,制定本《條例(草案)》十分必要。
二、起草經過
2000年11月省科技廳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參照其他省、區(市)已頒布的條例,結合本省實際,起草了《條例(草案)》初稿。隨後,省科技廳和省政府法制辦公室正式成立了《條例(草案)》起草小組,起草小組又分別到省內6個地、州(市)和23個縣(市、區)進行調研;多次召開會議徵求省直有關廳局、省科協、部分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國有大中型企業和民營科技企業的意見;並赴外省、區(市)考察,借鑑他們在科普立法方面的經驗和做法。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起草小組對《條例(草案)》初稿進行了反覆論證和多次修改,對一些有爭議的問題進行協調並達成一致意見後,形成了本《條例(草案)》,經20 02年2月26日省政府4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提請審議。
三、主要內容及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七章三十一條。主要內容包括總則、內容與形式、科普組織與科普工作者、社會責任、保障措施、獎勵與處罰、附則等。
(二)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1、關於科普工作的管理主體問題。
《條例(草案)》第五條、第六條對科普工作的管理主體作了規定,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八條“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科學技術工作的巨觀管理和統籌協調。國務院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依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範圍負責有關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的規定,同時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草案)》(討論稿)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貴州省科學技術廳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黔府辦發[2000]108號)中“省科學技術廳制定科學技術普及工作規劃,推動科普工作發展”等有關規定,經和省科協反覆協商並達成一致意見後作出的界定,有利於分清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科協的職責,強化對科普工作的監督和管理。
2、關於科普經費保障問題。
《條例(草案)》第二十二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保障科普經費的投入,將科普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並隨財政收入的增長逐步提高。鼓勵社會團體及企事業單位安排一定的經費支持科普工作”,是依據1999年12月《科技部、中宣部、中國科協、教育部、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署〈2000—2005年科學技術普及工作綱要〉》第十七條和《中共貴州省委、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工作的意見》第四條,同時參考外省同類立法經驗,結合我省實際,經和省財政廳等部門反覆協調一致後提出的,有利於保障科普工作的正常有序開展。
3、關於社會責任問題。
《條例(草案)》第四章對全體公民和社會各界在科普工作中的責任作出了具體規定,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三十條、第四十條規定,使社會各界在推進學科建設、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培養專門人才、開展諮詢服務、促進學術交流、維護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特別是《條例(草案)》第十五條,參照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草案)》(討論稿)的有關規定,強調了農村基層組織、城鎮基層組織及社區在科普工作中的責任,比較切合我省實際。
以上說明和《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省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貴州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交由教科文衛委員會辦理。之前,教科文衛委員會提前介入了法規草案的前期工作,參與了法規草案的調研、起草、論證、修改的全過程。參加了有省科技廳、省科協、法制辦、財政廳、教育廳、人事廳等有關部門參加的論證會;到省外和安順、遵義等地對文本草案進行了調研和徵求意見;還就法規草案中的主要問題徵求了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的意見。在反覆論證和修改過程中,多次將我們的修改意見提供起草部門參考。按照法定程式,3月1日召開了教科文衛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教科文衛委員會認為: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科學文化素質,是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是實施科教興黔戰略的客觀需要,制定《貴州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是必要的。該《條例(草案)》符合有關法律規定和我省實際,已基本成熟,建議提請常委會審議,並提出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1、我省是一個多民族的貧困省份,為了加大對貧困地區和邊遠地區的科普工作力度,建議在第四條中加入“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大對少數民族地區、邊遠貧困地區的科普工作扶持力度”一句作為第三款。
2、建議將第八條第(三)項中的“科技下廠”改為“新技術推廣”。
3、建議將第十八條改為“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和科技類社會團體應支持和組織科技人員、教師和學生開展科普活動,進行科普宣傳;適宜向大眾開展科普教育的科研基地、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標本室和陳列室等應向社會開放”。
4、為使第十九條表述更準確、完整,建議將其改為“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把科普作為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組織學生開展形式多樣的科普活動,培養他們學科學、愛科學的興趣,提高他們的科學思維能力、動手能力和創新能力”。
5、建議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改為“新聞單位及其工作者應堅持科普宣傳的科學性、準確性,做好科普宣傳工作”。
6、建議增加一條“公園、機場、車站、碼頭和商場等各類公共場所的經營單位,應在所轄範圍內開展科普宣傳。”作為第二十二條,放入第四章,以下各條序號順延。
7、建議將原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改為“科技、教育、文化、衛生、農業、環境保護、體育、氣象、國土資源等部門,應安排一定的經費用於科普工作。社會團體及企業事業單位也應安排適當經費支持科普工作”。
8、建議在原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的“青少年科技中心”前加“博物館”一句。
9、在原第二十八條中,由於所列的幾項行為在條例中沒有作規定,無以對應,建議刪去“違反本條例”一句。增加“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作為第(三)項。
此外,建議對個別條款的文字表述再作進一步技術性處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的報告
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各組對《貴州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進行了認真審議。委員們認為,草案修改稿認真吸收了上次會議審議時委員們提出的意見和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審議意見,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我省實際,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同意按本次會議審議的意見修改後予以通過。同時,委員們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見。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第二章標題修改為:“科普的內容與形式”。
2、將第十條中的第(二)項與第(三)項對調,第(四)項與第(五)項對調。
3、在第十一條的第(二)項“創作、編寫、出版科普作品”之後加上“或者讀物”。
4、將第十二條修改為:“科普組織是以科普工作為主要職責的各級科學技術社會團體、各類民眾性組織和有關單位。
“科普工作者是指從事科普工作的專職和非專職人員。”
5、將第十五條中的“省級以上”改為“縣級以上”;“重要依據”改為“條件”。
6、將第二十條最後一句修改為:“有條件的應當建立科普組織,開展科普活動。”
7、將第二十三條中的“天文台(站)”調整至“文化館(站)”之後。
8、將第二十八條中的“應當”改為“必須”。
9、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科普隊伍的建設,改善科普工作者的工作和生活條件,逐步提高其待遇。”
10、將第三十一條修改為:“剋扣、截留、挪用科普經費或者捐贈款物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1、條例的施行日期明確為“2002年10月1日”。
此外,還對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