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科學技術普及條例

為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科學文化素質,推動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貴陽市科學技術普及條例》。該《條例》經2011年10月31日貴陽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38次會議通過,2012年1月5日貴州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批准。《條例》分總則、組織管理、社會責任、保障措施、法律責任、附則6章33條,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科學技術普及條例
  • 國籍:中國
  • 時間:2011年10月31日
  • 地點:貴陽市
貴陽市科學技術普及條例
(2011年10月31日貴陽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8次會議通過;2012年1月5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科學文化素質,推動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科學技術普及(以下簡稱科普),是指採用公眾易於理解、接受和參與的方式,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倡導科學方法,推廣科學技術套用的活動。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科普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科普工作應當堅持政府推動、社會支持、全民參與的原則,針對不同對象,因地制宜,採取多種形式進行。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科普為名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普工作的領導,將科普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畫,制定促進科普工作發展的措施,為開展科普工作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促進科普事業發展。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普工作協調製度,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科普工作,負責審定科普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研究解決科普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科普工作的巨觀管理,制定科普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實行政策引導,進行督促檢查,推動科普工作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科普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服務中心)應當結合實際,組織開展轄區內的科普活動。
第九條 各級科學技術協會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會力量。科學技術協會組織開展民眾性、社會性、經常性的科普活動;支持有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科技人員進行科普研究、科普創作和科普推廣;協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規劃、年度計畫,推動有關政策、措施的落實,為政府科普工作決策提供建議,定期組織開展全民科學素質水平監測評估。
第三章 社會責任
第十條 科普是公益事業,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結合工作、生產和社會生活實際,開展經常性科普工作。
科技活動周、科普日期間,社會各界應當根據活動主題開展科普活動。
第十一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將科學素質教育納入公務員教育培訓計畫;公務員培訓機構應當開設現代科技知識課程,舉辦科技知識專題講座。
國家機關應當組織公務員參加科普活動,學習科學知識,提高科學素質和公共服務能力。
第十二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未成年人科普計畫,將科普作為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指導學校開展多種形式的科普活動。
中國小校應當配備專(兼)職科普輔導員,制定科普活動方案,組織學生開展科技製作、科技發明、科技創新競賽,參加科普體驗實踐、科普夏(冬)令營和參觀博物館、科技館以及其他科普教育基地等活動,培養學生的科學興趣和科學精神。
學前教育機構應當把科學啟蒙教育納入幼兒教育的內容。
第十三條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應當開展以增強就業能力為導向、提高職業技能為重點的科普活動。
第十四條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科學類社會團體應當建立科普組織,負責組織和推動教師、學生、科研人員以及其他科普工作者深入社區、鄉村開展科普活動、科普研究。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向公眾開放實驗基地、實驗室、陳列室和其他具有科普功能的設施。
鼓勵教師、科技工作者、大學生、科普志願者發揮專長,參加科普志願服務活動。
第十五條 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應當開設科普宣傳專版、專欄和專題節目,製作、發布公益性科普廣告,弘揚科學精神。
鼓勵單位和個人利用網際網路站等現代傳播媒體開展科普活動,綜合性網際網路站應當開設科普網頁。
第十六條 圖書館、文化館、科技館、博物館、青少年活動中心等科普場館應當利用各自優勢開展科普宣傳活動。
科普場館應當免費或者優惠開放,並將服務項目、開放時間在場館顯著位置公告。
第十七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社科聯等社會團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科普活動。
第十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結合本行業、本單位的實際,組織開展以提高技術水平和創新能力為重點的科普活動,普及與生產經營、職業衛生、安全防護等有關的科學技術知識。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建立科普組織、製作公益性科普廣告,設立和開放科普 場館,開展科普活動。
第十九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結合村(居)民生產、生活、學習、健康娛樂等需要,舉辦科普講座,設立科普活動室、宣傳欄,提供科普讀物,開展科普活動。
第二十條 農村各類經濟組織、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農村專業技術協會應當結合推廣先進適用技術,向農民提供科學技術諮詢、技術推廣、技術指導等服務。
第二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公園、商場、機場、車站、影劇院、體育場館、旅遊景點等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採用科普櫥窗、科普畫廊、科普宣傳手冊、多媒體等方式,開展科普宣傳活動。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普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且隨著本級財政收入增長逐步提高。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安排經費用於科普工作。
第二十三條 鼓勵境內外社會組織和個人設立科普基金,用於資助科普事業。
鼓勵境內外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贈財物或者投資興建和參與經營科普場館,對捐贈財物用於科普事業或者投資興建科普場館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二十四條 科普經費、科普基金、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用於科普事業的財物,必須用於科普事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技館、青少年科技活動中心等科普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和基本建設計畫,並且合理安排科普場館、設施建設用地。
城鄉規劃確定的科普場館、設施用地,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作他用。
第二十六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科普場館、設施,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因城市基本建設需要改變功能的,應當擇地重建,並且不得低於原來的規模和標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侵占科普場館、設施。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優秀科普作品、科普產品列入科學技術獎和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評選範圍。
第二十八條 出版發行科普類圖書、期刊、報紙、音像製品等科普宣傳製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協和有關單位對在科普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組織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截留或者挪用科普經費、科普基金、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用於科普事業的財物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返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規定,侵占或者擅自將城鄉規劃確定的科普場館、設施用地改作他用,或者將科普場館、設施擅自改作他用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科普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貴陽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於2011年10月31日審議通過了《貴陽市科學技術普及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並於2011年11月2日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於11月24日和25日分別召開了有關部門和諮詢專家參加的論證會,徵求了對《條例》的意見。12月15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會同省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對《條例》進行了審議,並對有關單位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為了加強貴陽市科學技術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科學文化素質,推動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條例》是必要的;《條例》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貴陽市的實際,具有可操作性,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予以批准。同時,提出如下修改建議:  1、在第八條第三款中的“街道辦事處”後增加“(社區服務中心)”。  2、將第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科普場館應當免費或者優惠開放,並將服務項目、開放時間在場館顯著位置公告。”  此外,建議對《條例》部分條款作文字技術處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會議對《貴陽市科學技術普及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進行了認真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意本次會議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在第八條第三款中的“街道辦事處”後增加“(社區服務中心)”。  2、將第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科普場館應當免費或者優惠開放,並將服務項目、開放時間在場館顯著位置公告。”  3、《條例》的施行日期明確為“2012年3月1日”。  此外,還對《條例》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  2012年1月4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