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

《湖北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經2006年7月21日湖北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通過。該《條例》共26條,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
  • 地區:湖北
  • 施行時間:2006-10-1
  • 目的: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工作
內容,實施時間,修改情況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條例(草案)的說明,

內容

湖北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
(2006年7月21日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2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學文化素質,促進科教興鄂,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科學技術普及(以下簡稱科普),是指用公眾易於理解、接受和參與的方式,宣傳科學技術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的活動。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駐鄂部隊、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及其他組織,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開展科普工作。
科普事業是公益事業,提高公眾科學技術素養是全社會的共同任務,社會各界都應當積極支持、廣泛參與各類科普活動。
第三條 科普工作應當堅持民眾性、社會性、經常性的原則,因地制宜,根據不同對象的接受能力和需求,採取靈活多樣的方式進行。
科普工作應當堅持科學求實的精神,反對迷信偽科學。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科普為名傳播不健康、不文明的行為方式和從事其他有損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
開展科普活動應當保守國家秘密,不得侵犯他人的智慧財產權和商業秘密。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科普工作,將科普事業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採取切實有效措施促進科普事業發展。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普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的科普工作,解決科普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普事業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根據財力情況和實際需要逐步提高對科普事業的投入水平;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安排一定的經費用於科普工作。科普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剋扣截留挪用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科普工作規劃,部署科普工作,並開展督促檢查,實行政策引導,推動科普事業的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科普工作。
第六條 各級科學技術協會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會力量,協助制定科普工作規劃,為政府科普工作決策提供建議。各級科學技術協會應當充分發揮和利用自身優勢,組織開展民眾性、社會性、經常性的科普活動,支持有關社會組織和企業事業單位開展科普活動。
工會、共青團、婦聯、社科聯等社會團體應當根據自身特點和所聯繫群體的實際,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科普活動。
第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加強對現代科技知識、科學思想、科學方法的學習,增強科技意識,提高科學決策和科學管理能力。
第八條 科普工作應當將提高青少年科學技術素養作為重點,在青少年中倡導科學精神,培養科技創新意識,增強科學實踐能力。
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國小校應當結合教學活動和學生特點,加強對學生的科普教育,組織學生開展科技發明、科技製作、科技考察和科技夏(冬)令營等多種形式的校內外科普活動。
第九條 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應當把科普工作納入其工作計畫,組織和支持科技人員、教師開展科普活動,鼓勵其結合本職工作進行科普宣傳;有條件的科研基地和實驗室應當向社會開放。中國小校組織學生到科研基地和實驗室參觀,有關單位應當提供方便。
第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的生產經營和業務活動,鼓勵職工學習生產技術和崗位技能,在職工中開展科技培訓、技術競賽和技術革新等活動,推動本單位的技術創新。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製作公益性科普廣告。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科普工作,採取有效措施,支持科普隊伍建設,健全科普工作網路。省人民政府應當對民族自治地方和貧困地方的科普工作予以扶持。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農業、科技、教育行政等部門及科學技術協會應當組織農業院校、農業科研院所、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及其他涉農單位,開展面向農民的農業科技培訓,為農民提供科技信息服務,並會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適時開展農民工的技能培訓;定期組織鄉鎮農業技術人員培訓,扶持並發揮重點科技示範戶、種植養殖大戶等的引導和帶動作用。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文化、衛生、計畫生育、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應當組織下鄉服務,開展科普活動。
第十四條 農村基層組織應當根據實際需要開展科普活動,向農民宣傳科學、文明的生產和生活方式。
各類農村經濟組織、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和農村專業技術協會,應當結合推廣先進適用技術向農民普及科學技術知識。
社會各界應當支持並參與農村科普工作,鼓勵以捐建科普圖書室、捐贈科普圖書和科普器材等多種形式,幫助農民提高科學文化素質。
第十五條 城市居民委員會、社區組織和志願者組織應當結合實際,開展以貼近居民生活為主要內容的科普活動。
第十六條 市、州人民政府和有條件的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應當建立科普場館;鄉鎮、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科普宣傳櫥窗或者科普活動室等設施。
以政府投資為主建設的科普場館和設施應當常年對公眾開放,對青少年予以優惠和定期對中小學生免費開放,不得改變其用途;開展日常業務活動經費有困難的,同級財政應當給予必要的財政補貼,保證其正常運轉。
科技館、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青少年宮和其他科普基地,應當充分發揮科普教育功能,積極開展科普活動。
第十七條 鼓勵科普創作和科普研究工作,培養科普創作人才。
新聞出版部門應當加強科普作品的出版工作,影視單位應當加強科普影視作品的製作、發行和放映。出版、發行機構應當對科普作品的出版發行予以扶持和優惠。
第十八條 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應當開設科普宣傳專版、專欄和專題節目。
鼓勵單位和個人利用網際網路站等現代傳播媒體開展科普活動。鼓勵各類媒體免費發布公益性科普廣告。
第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旅遊景點、公園、商場、機場、車站、碼頭、影劇院、體育場館等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各自的特點,利用相應的場所,面向社會開展科普宣傳活動。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科普獎勵項目,並將其納入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勵範圍,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一條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建立科普活動場所,興辦科普事業。
鼓勵省內外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在本省設立科普基金或者捐贈財物,資助本省科普事業。對捐贈財物用於科普事業或者投資興建科普場館設施的,依照國家規定予以優惠。
第二十二條 依法保護科普組織和科普工作者的合法權益,鼓勵科普組織和科普工作者自主開展科普活動。科普組織和科普工作者依法興辦科普事業的,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予以支持,提供方便,並依據國家規定給予優惠。
第二十三條 擾亂科普活動或者科普場館秩序,損壞用於科普活動的設備、設施,或者以科普為名進行有損社會公共利益活動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制止,並給予批評教育,依法責令其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政府投資為主建設的科普場館和設施改變用途或者剋扣、截留、挪用科普經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和歸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在科普工作中應當履行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實施時間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7月17日,本次常委會會議對《湖北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草案二審稿)》(以下簡稱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草案二審稿吸收了常委會一審時的意見,內容比較成熟,建議再作適當修改後提交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同時,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隨後,法規工作室會同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辦公室和省科技廳,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二審稿作了進一步研究修改。7月19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教科文衛委員會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現將審議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有的委員提出,組織涉農單位開展面向農民的農業科技培訓和農民工的技能培訓,是農業、科技、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等行政部門及科學技術協會的共同職責,草案二審稿第十二條在明確農業行政部門和科協的同時,還應當進一步明確其他相關部門。根據委員意見,建議將該條修改為:“縣級以上農業、科技、教育行政等部門及科學技術協會應當組織農業院校、農業科研院所、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及其他涉農單位,開展面向農民的農業科技培訓,為農民提供科技信息服務,並會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適時開展農民工的技能培訓”。同時根據委員意見,將該條中的“鄉鎮農業技術幹部”和“種養殖大戶”修改為“鄉鎮農業技術人員”和“種植養殖大戶”。(建議表決稿第十二條)
二、一些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十六條第三款中對不同投資主體興建的科普場館,要求其對青少年實行優惠的規定難以執行,建議明確規定,以政府投資為主建設的科普場館和設施應當對青少年予以優惠和定期對中小學生免費開放。據此,建議作相應的修改。(建議表決稿第十六條)
三、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有關科普作品的製作、出版和發行的內容有重複,建議作適當修改。據此,建議刪去第十七條第一款中“影視單位應當加強科普影視作品的製作、發行和放映”的內容,將“鼓勵各類媒體免費發布公益性科普廣告。”調整至該條第二款,並將修改後的第十七條調整為第十八條;將第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新聞出版部門應當加強科普作品的出版工作,影視單位應當加強科普影視作品的製作、發行和放映。出版、發行機構應當對科普作品的出版發行予以扶持和優惠。”並將修改後的第十八條調整為第十七條。(建議表決稿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四、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有關違法行為,除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制止,並給予批評教育外,建議還應當依法責令其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據此,建議作相應修改。(建議表決稿第二十三條)
五、有的委員認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都應當建立科普場館,建議刪去草案二審稿第十六條第一款中“有條件的”的規定。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科學技術普及法第二十四條只是對省一級人民政府建立科普場館作了硬性規定,而對省級以下各級人民政府則規定“有條件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普場館”。根據上位法的這一規定,條例草案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本著量力而行的原則,進一步明確規定市、州一級人民政府所在地應當建立科普場館,考慮到縣一級人民政府所在地建立科普場館因實際操作難度較大,只作彈性規定為宜。故建議該款不作修改。(建議表決稿第十六條)
六、有的委員提出,草案二審稿第四條第二款關於建立科普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的規定屬於工作性質的內容,可否不在條例草案中具體規定。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科普工作聯席會議制度作為政府科普工作的協調指導機制,對於協調各方面力量、推動科普事業發展發揮著重要作用。同時,考慮到與上位法保持一致,建議該款規定保留為宜。(建議表決稿第四條)
此外,根據委員的意見,對草案二審稿其他部分條款的文字作了適當修改。條例的施行時間擬定為2006年10月1日。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議提出了《湖北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建議表決稿)》,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
特此說明。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06年5月,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對《湖北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草案)》(以下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為了加強我省科學技術普及工作,提高公眾科學文化素質,促進科教興鄂和可持續發展戰略實施,制定該條例十分必要,建議對條例草案作進一步研究修改後,提請下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同時,委員們還提出了一些具體意見。會後,法規工作室將條例草案發至省直相關部門、部分大專院校和科研機構、省律師顧問團以及省人大常委會立法顧問組成員,並在湖北人大信息網和湖北地方法規信息網上全文公布,廣泛徵求意見。6月上中旬,法制委員會和法規工作室先後在武漢、鹹寧等市召開座談會,聽取當地有關部門、部分人大代表、科技普及工作者、專家以及中國小校、農技推廣機構對條例草案的意見。6月22日,法規工作室會同科技廳和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以及各方面的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研究修改,並印發徵求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委員會的意見。7月6日,法制委員會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教科文衛委員會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現將審議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 教科文衛委員會和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草案第二條
應當對“科學技術普及”的內涵作出界定,以明確條例的適用範圍,增強可操作性。據此,建議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規定 “本條例所稱科學技術普及(以下簡稱科普),是指用公眾易於理解、接受和參與的方式,宣傳科學技術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的活動”。同時,刪去該條中的第三款。(草案二審稿第二條)
二、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草案在明確科普工作堅持科學求實的同時,還要增加反對和抵制迷信與偽科學的相關內容。據此,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科普工作應當堅持科學求實的精神,反對迷信和偽科學。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科普為名傳播不健康、不文明的行為方式和從事其他有損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草案二審稿第三條) 三、有的委員提出,科普事業是公益事業,條例草案在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將科普事業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的同時,還應當規定各有關部門安排一定的經費用於科普工作,以保證科普工作的順利開展,同時也與上位法的規定保持一致。根據委員意見,建議在條例草案第四條第三款中增加“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安排一定的經費用於科普工作”的內容。(草案二審稿第四條)
四、教科文衛委員會和有的委員提出,公務員法對國家機關錄用人員和職務晉升已作出了統一規定,條例草案第七條第二款以不作規定為宜。據此建議刪除該款。(草案二審稿第七條)
五、有的委員和調研中有的同志提出,目前我省農村科普工作相對薄弱,農民工科普知識相對匱乏,農村科普工作仍然是我省科普工作的重點難點,條例應當根據我省農民科學文化素質的現狀和農村生產的特點,對農村科普工作作出具體規定。根據委員意見,建議作出以下修改:一是將條例草案第十一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科普工作,採取有效措施,支持科普隊伍建設,健全科普工作網路。省人民政府應當對民族自治地方和貧困地方的科普工作予以扶持”。刪除該條第二款。二是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明確“縣級以上農業行政部門及科學技術協會應當組織農業院校、農業科研院所、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及其他涉農單位,開展面向農民的農業科技培訓,為農民提供科技信息服務,並會同有關部門適時開展農民工的技能培訓;定期組織鄉鎮農業技術幹部培訓,扶持並發揮重點科技示範戶、種養殖大戶等的引導和帶動作用”。三是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三條,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文化、衛生、計畫生育、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應當組織下鄉服務,開展科普活動”。四是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四條,明確“農村基層組織應當根據實際需要開展科普活動,向農民宣傳科學、文明的生產和生活方式。”“各類農村經濟組織、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和農村專業技術協會,應當結合推廣先進適用技術向農民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同時,將條例草案第十一條第三款作為第十四條第三款,並增加“社會各界應當支持並參與農村科普工作”,“幫助農民提高科學文化素質”的內容。(草案二審稿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此外,根據委員意見,對條例草案的部分條款及文字作了修改。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意見提出了《湖北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草案二審稿)》,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草案二審稿和以上意見,請予審議。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政府委託,就《湖北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草案)》的起草情況做如下說明:
一、關於立法的必要性
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是推動人類文明進步的革命力量。我國已進入必須依靠科技進步和勞動力素質提高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階段,黨中央、國務院作出了建設創新型國家的重大戰略部署,以提高公民科學素質為目的的科學技術普及是其中重要內容。
湖北省是科教資源大省,擁有的大專院校、科研機構及科技人員數在全國位於前列,但社會公眾整體科學素養指標卻沒有相應位於全國前列。根據國際通行的公眾基本科學素質檢測體系,國家有關部門組織了我國公眾基本科學素養檢測調查,調查結果表明,我省公眾具備科學素養的比例為28%(即每千人中有28人具備基本科學素養),與先進地區相比有相當差距。而且我省公眾科學素養參差不齊,城鄉差別較大,農民科學文化素質整體水平偏低。這與我省實施科教興鄂和可持續發展戰略,創建創新型省份、走在中西部發展前列的要求不相適應。因此,必須大力加強我省科學技術普及工作,全面提高公眾科學文化素質。
2002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的頒布實施使科學技術普及工作納入了法制化、制度化的軌道,對科學技術普及事業的健康發展是一個極大的促進。由於該法是國家立法,其內容、規範較為巨觀和原則。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等七部門在聯合發布的《關於學習、宣傳和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的通知》(教科文衛字〔2002〕37號)中要求:各地根據科學技術普及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促進科學技術普及的地方性條例。截至目前,全國已有近二十個省、市、自治區制定了地方科學技術普及條例。據了解,這些條例作為針對性較強的地方立法在具體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以下簡稱科學技術普及法)的實踐中收到了較好的效果。
從以上情況看,立足湖北省科技、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圍繞具體貫徹實施科學技術普及法,進行地方科學技術普及立法,既是建設創新型湖北的需要,也是建設法治社會的要求。
二、起草過程及立法依據
根據湖北省十屆人大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及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的委託,湖北省科學技術廳於2003年初成立了湖北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起草小組,負責《湖北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起草。起草小組在充分調研,全面總結我省科學技術普及(以下簡稱科普)工作經驗和認真借鑑其他省市相關立法的基礎上,依據科學技術普及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於2003年4月擬出初稿,並印發給省科普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和有關部門廣泛徵求意見。2005年5月,省科技廳又會同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在襄樊、荊州等地進行立法調研,在此基礎上,對初稿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改、完善。同年7月,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召開相關部門參加的徵求意見座談會,會上充分聽取了有關部門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對之再次進行了相應修改完善並最終形成草案。2006年2月6日,省長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該草案,正式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本草案的起草,其立法依據主要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二條:“國家發展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事業,普及科學和技術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六條:“國家普及科學技術知識,提高全體公民的科學文化水平。”
科學技術普及法的有關規定等。
三、關於草案中有關問題的說明
1、關於科普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科學技術普及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普工作協調製度。”
對科普工作協調製度,國家採取的是以科技部等19個成員單位組成科普聯席會議制度。我省於1997年6月建立了由省科技廳等18家部門和單位參加的湖北省科普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目前,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已達21家),作為省政府組織協調全省科普工作的一種工作制度。我省目前許多地市也採用的是這種機制。這幾年的實踐表明,科普工作聯席會議制度作為政府科普工作的協調指導機制,在協調各方面的力量,共同推動科普事業發展方面,是十分積極有效的。因此草案第四條將科學技術普及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科普工作協調製度”具體化為“科普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建立此協調指導機制。
2、關於科普工作的重點和難點
科普是面向全社會的民眾性活動,只有抓住重點,切實解決難點問題,科普工作才能取得明顯的實效。對此,草案第七條規定:“各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帶頭參加科普活動,加強對現代科技知識、科學思想、科學方法的學習,增強科技意識,提高科學決策和科學管理能力。”第八條中明確:“開展科普活動應當注重吸引、引導青少年參加,始終把提高青少年科學技術素養作為科普工作的重點。”草案還在該條中對吸引、吸收青少年參加科普活動作了相應具體規定。對於我省農村科普工作相對薄弱的現實狀況,草案在第十一條中明確了要切實加強農村科普工作,面向農村開展以實用技術培訓為主的科普活動,政府及社會各界要以行之有效的方式支持農村科普工作。
3、關於科普事業的保障措施
科普事業是一項事關國家民族未來發展的社會公益事業,政府提供經費投入及其它相關保障措施以促進科普事業健康發展是政府職責所在。為確保科普事業的順利開展,結合本省的實際,草案第四條第三款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將科普事業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根據財力情況和實際需要逐步提高對科普事業的投入水平,保障科普工作順利開展。”關於科普設施建設,草案第十三條規定:“市(含自治州,下同)人民政府和有條件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應當建立科普場館;鄉鎮、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科普宣傳櫥窗或者科普活動室等設施。”
此外,為了保障政府投入建設的科普設施充分發揮作用,該條第二款規定:“政府財政投資建設的科普場館和設施不得擅自出租、出借或者改作他用,投資建設科普場館的地方人民政府對其日常開展業務活動應予以必要的財政補貼,保證其正常運轉,常年對公眾開放。
科普事業是造福全社會的公益事業,從目前來看,只依靠政府財政投入單一渠道並不能滿足全社會對科普的需求,因此在科普經費的投入方面,積極調動和發揮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作用不容忽視。草案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鼓勵境內外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在本省設立科普基金或者捐贈財物,資助本省科普事業。對捐贈財物用於科普事業或者投資興建科普場館設施的,依照國家規定予以優惠。
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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