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科學技術普及條例,2001年7月27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2001年7月27日頒布,2001年7月27日起實施,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2001年7月27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科學技術普及條例
- 外文名:Popularizatio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regulations of the xinjiang uygur autonomous region
- 第一條:為加強科學和技術普及工作
- 第二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
- 第三條:符合公眾的工作和生活實際
簡介,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組織和管理,第三章 社會責任,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五章 獎勵與處分,第六章 附則,
簡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科學技術普及條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科學技術普及條例,2001年7月27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2001年7月27日頒布,2001年7月27日起實施,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2001年7月27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科學技術普及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科學技術普及(以下簡稱科普),是指採用公眾易於理解和接受的方式向其傳播科學思想、普及科技知識、提倡科學方法和弘揚科學精神的活動。
第三條 開展科普工作應當適應自治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符合公眾的工作和生活實際,注重實效。
不得將違背科學原則和科學精神或者尚無科學定論的主張、意見作為科學知識傳播和推廣。
禁止以科學為名從事封建迷信、反科學、偽科學的活動;禁止以科學為名傳播不健康的生活方式以及其他有損社會公共利益的內容。
第四條 科普工作的對象為全體公民,重點是青少年、農牧民和各級領導幹部。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有義務使未成年人接受科普教育。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普工作的領導,將科普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為科普工作的開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和條件。
第二章 組織和管理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科普工作,負責編制科普工作發展規劃和計畫,部署工作,督促檢查,對科普工作實行政策引導,做好協調與服務。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由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組成的科普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科普工作聯席會議負責本行政區域科普工作發展規劃和計畫的審議,並統籌協調工作的開展。
第八條 各級科學技術協會應當發揮普及科學技術的主力軍作用,參與制定有關政策、總體規劃和工作計畫;組織開展社會性、民眾性科普活動;加強對所屬團體和專業技術研究會、協會科普工作的組織管理與活動指導。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科普工作聯席會議組成單位,應當結合本部門實際,制定本部門的科普工作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轄區內的科普活動。
街道辦事處應當支持和協調轄區內的社區科普活動。
第十一條 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離退休人員管理機構,應當根據自身特點,發揮各自優勢,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科普宣傳、教育活動。
第三章 社會責任
第十二條 普及科學技術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社會各界應當積極參與和支持開展科普工作。全體公民應當參與科普活動,接受科普教育。
第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應當加強對現代科技知識和科學思想、科學方法的學習,增強科技意識和科學決策的水平,自覺抵制反科學、偽科學和封建迷信活動。
科普教育應當納入國家工作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的內容。各類黨政幹部培訓機構應當根據培訓對象的需要,開設現代科技基礎知識課程或專題講座。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將科普教育納入教學計畫,組織教師、學生參觀科技展覽,參加科技發明、科技製作、科技論文撰寫、科技考察等科普活動。
有關單位及其他社會力量應當支持貧困地區的學校和學生開展科普活動。
第十五條 各類農牧業技術推廣機構、專業技術協會和農業院校、科研機構,應當通過宣傳諮詢、教育培訓、試驗示範、技術指導、信息服務和科技人員下鄉承包等多種形式, 向農牧民普及農牧業科技知識和推廣套用先進實用的農牧業生產技術,提高農牧民的科學文化素質,為增強農業綜合效益和增加農牧民收入服務。
第十六條 企業應結合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推廣套用新技術、新工藝,通過組織職工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技術競賽等活動,普及科技知識,提高生產技能。
第十七條 在城市社區開展科普工作,應當結合社區居民生活和工作需要,利用社區的科技、教育、文化人才和設施,設定公益性科普宣傳專欄,舉辦各種形式的科普活動,組織社區居民參與科普工作。
社區所轄單位應當為社區開展科普活動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八條 報紙、期刊、電台、電視台應當開設科普宣傳版、專欄和專題節目;影視製作、發行和放映單位應當加強科普影視作品的製作、發行和放映;出版單位應當加強科普讀物的出版工作。
鄉(鎮)村文化站、廣播站應當向農牧民宣傳科學的生產和生活方式。
第十九條 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宮)等公益事業單位應當結合業務工作,開展科普宣傳活動。
各類科技館是開展經常性、社會性科普活動的重要陣地,其場所和設施不得被侵占或者擅自改作他用。
第二十條 各類教育、科研單位應當支持和組織教育工作者、科技人員參加科普活動。
按規定可向公眾開放進行科普宣傳的科研基地、實驗室、科研機構等,應當有組織地定期向社會開放。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科普經費的投入。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大對科普事業投入的支持力度,嚴格按自治區規定的標準將科普經費列入各級財政預算,專款專用,並隨著國民經濟、社會事業的發展和財政收入的增長逐步予以增加。對邊遠貧困地區科普經費的投入,應當給予照顧。
第二十二條 科普類圖書、報紙、刊物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等的製作、出版和發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科普類報刊圖書、影視作品的製作、出版和發行工作,並應給予重點支持,民眾生產、生活必需的科普類作品應當及時組織編譯、出版和發行,並給予經費補貼。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普設施建設納入本行政區域城鎮建設規劃,保證科普設施建設資金的投入,建設併合理利用科技館、博物館、青少年活動中心、科普畫廊等科普場所和設施。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境內外組織和個人捐助或者投資建設科普設施,開展科普活動;其捐助或投資建設的公益性科普設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安排必要的經費用於科普工作。
第二十五條 從事科普工作的人員參加相應系列專業技術職稱的評審,其科普工作業績、科普作品和直接參與指導的科普競賽成績以及獲得的科普工作獎勵,應當作為晉升專業技術職稱的條件。
第五章 獎勵與處分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對在科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七條 以科普為名從事封建迷信和反科學、偽科學活動,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或者騙取財物情節較輕的,由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或者予以取締,並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擅自改變科普場所、設施用途,侵占科普場所、設施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 挪用、剋扣、截留科普經費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有權進行監督檢查,並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提出處理意見,上級主管部門和單位應當作出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