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科學技術協會條例

1997年10月1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1997年11月9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科學技術協會條例
  • 頒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7.11.09
  • 實施時間:1997.11.09
第一條 為實施科教興新戰略,保障自治區各級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科協)在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規範科協行為,發揮科協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科協是各族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民眾組織,是代表科學技術工作者的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各族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發展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科協應當動員和組織科學技術工作者貫徹國家科學技術工作的基本方針,促進科學技術的繁榮與發展,科學技術的普及與推廣,勞動者科學文化素質的提高與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科學技術與經濟的有效結合,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第四條 科協應當團結和聯繫科學技術工作者,反映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
第五條 科協應當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民主辦會的原則,依照法律、法規和科協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管理內部事務。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支持科協工作,發揮科協在促進科學技術普及和科學技術進步中的作用,採取有效措施,為科協開展各項工作創造必要的條件,保障科協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七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為其所屬科協和學術團體開展活動創造條件,並保持專兼職人員相對穩定。
第八條 自治區、州、地、市科協由所屬學會、協會、研究會(以下簡稱學會)和下一級科協組成。
縣(市、區)科協由所屬學會和基層科普組織組成。
第九條 自治區、州、地、市、縣(市、區)科協委員會由同級科協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上級科協對下級科協實行業務指導。
縣級以上科協機關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管理。
第十條 鄉(鎮)、街道、企業、事業單位建立的科協以及農村專業技術協會、研究會,是科協在城鄉開展民眾性科學技術實踐活動、普及科學技術的基層組織,上級科協對其進行業務指導。
科協應當加強組織網路建設,發揮網路作用,促進所屬學會、基層組織的發展。
第十一條 科協應當在各族科學技術工作者中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團隊精神和民族團結教育,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科學精神和堅持真理、誠實勞動、親賢愛才、密切合作的職業道德,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社會風尚。
第十二條 科協應當組織科學技術工作者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發揮參政議政的作用,推動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
科協應當發揮離退休科技工作者的作用。
第十三條 科協應當對地方科學技術事業和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重大建設項目、科學技術政策和法規的制定與實施,開展科學論證和技術諮詢,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 科協或者所屬學會可以接受國家機關或者有關組織的委託,組織或推薦相關科學家、技術專家、學者參與或者承擔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科學技術項目評估、成果鑑定、技術標準制定和修改等事務。
第十五條 科協應當發揮所屬學會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作用,同國內、國際科學技術組織、學術團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建立合作關係,推動國內、國際民間學術交流和科學技術合作。
第十六條 科協及所屬學會應當開展多層次、多形式、多專業的教育和培訓工作,評審優秀學術論文,推薦優秀科技人才,提高各族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思想道德素質和專業、學術水平。
第十七條 科協及所屬學會應當開展經常性、民眾性、社會性科學技術普及活動,以青少年、農村幹部民眾和各級領導為重點對象,傳播科學知識、科學方法和科學思想,發揮科學技術普及工作主力軍作用。
第十八條 科協應當扶持鄉(鎮)科普協會、農村專業技術協會、研究會傳播先進適用技術,發揮其在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中的作用。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科協應當加強所屬學會與企業的協作,發揮企業科協的作用,開展合理化建議活動,促進企業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提高科學管理水平,推動企業技術進步。
第二十條 科協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侵犯科學技術團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合法權益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控告,有權向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科協基層組織所在的企業、事業單位侵犯科學技術工作者合法權益的,科協可以派出代表進行調查,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學術交流、科學技術普及設施納入當地基本建設和城市建設規劃,並保障其發揮作用。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科協開展農牧區的科學技術普及和推廣活動,加強邊遠、貧困地區科學技術工作,發展少數民族科學普及事業,對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科學技術普及類報紙、期刊、圖書、影視音像製品的編譯、出版和發行給予扶持。
第二十三條 科協所屬學會和基層組織的專職工作人員與其所在單位同級工作人員享受同等待遇。
科協、學會兼職工作人員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在職務晉升、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方面與其所在單位的其他工作人員同等對待;在科協或學會中取得的成績,應當記入本人考核檔案。
第二十四條 科協的經費來源:
(一)各級人民政府的行政費、事業費、基本建設費以及科普經費等專項經費撥款;
(二)國內外法人、個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助、捐贈;
(三)團體會員繳納的會費;
(四)科協興辦企業、事業所得的收入和有償服務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條 各級科協的行政費、事業費應當列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並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逐步增加;所需基本建設費應當列入同級人民政府的基建計畫。各級人民政府對科協的科普經費投入應當按自治區的規定執行,予以保證,並逐年增加;對貧困地區的科普經費應當給予照顧。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科協發揮自身優勢,開展多種形式的有償服務活動;鼓勵和支持科協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建立學術交流、科學技術普及和獎勵等項基金。
第二十七條 科協及所屬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任意調撥。
科協所屬事業、企業單位的資產隸屬關係,不經科協同意不得隨意改變。
第二十八條 科協的經費支出應當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並接受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科協應當對在科協工作和科學技術活動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令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犯科技工作者合法權益的;
(二)盜用科協及其所屬團體名義,造成不良後果的;
(三)非法限制科協及其所屬科技團體依法開展工作和活動的;
(四)濫用職權干擾科協工作的;
(五)貪污或挪用、剋扣、截留科協經費的;
(六)侵占或非法調撥科協及其所屬團體資產的;
(七)其他侵犯科協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科協工作人員因玩忽職守給國家和社會造成損害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令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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