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宗旨
遵守法律、法規,貫徹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竭誠為會員服務,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當好政府的參謀和助手,堅持民主辦會,倡導科學道德和優良學風, 促進土木和建築學科的進步,提高工程技術人員的素質,開展學術文化交流,繁榮發展
新疆土木建築工程領域的
科學技術事業。
機構設定
新疆土木建築學會下設:
一、十六個地、州、市建築學會
1.烏魯木齊市建築學會
3.昌吉回族自治州建築學會
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建築學會
5.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建築學會
6.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建築學會
7.石河子市建築學會
8.克拉瑪依市建築學會
9.奎屯市建築學會
10.阿克蘇地區建築學會
11.塔城地區建築學會
12.哈密地區建築學會
13.喀什地區建築學會
14.和田地區建築學會
15.吐魯番地區建築學會
16.阿勒泰地區建築學會
組織章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土木建築學會章程
(第七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土木建築學會(以下簡稱"本會")XINJIANG SOCIETY OF CIVIL CONSTRUCTION (XSCC)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由新疆土木建築業專業技術人員及單位自願結成的學術性社會團體,是依法登記的社團法人,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區科協)的組成部分,是黨和政府聯繫土木建築工程師的橋樑和紐帶,是廣大土木建築工程技術人員學術交流、傳播先進科學技術的學術性、科普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法律、法規,貫徹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竭誠為會員服務,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當好政府的參謀和助手,堅持民主辦會,倡導科學道德和優良學風, 促進土木和建築學科的進步,提高工程技術人員的素質,開展學術文化交流,繁榮發展新疆土木建築工程領域的科學技術事業。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設廳、區科協和民政廳社團管理等部門的組織領導、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接受中國土木工程學會和中國建築學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會址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山路45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區內外學術研究、學術交流和建築創作活動,促進學科
發展,組織召開學術會議和舉辦科技展覽。
(二)組織土木建築領域相關的各類人才、職業、技術培訓,普及科學知識和適用技術。
(三)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組織開展對科技成果的鑑定與評估、工程化和產業化工作,以及技術攻關、技術交流、新技術、新材料的推廣、產品推介等活動。參與制定行業技術政策、技術標準和產品標準。
(四)參與對行業重大科技項目、技術創新工程以及新技術套用示範工程的前期調研、技術論證。
(五)組織技術開發和技術諮詢。
(六)編輯出版學術刊物,組建學會信息網路,交流信息,發布國內外最新科技動態、技術專利等信息資料。
(七)組織土木建築技術創新獎和推廣套用獎的評定和優秀論文評選,表彰獎勵傑出的專業技術人員,向國家詹天佑獎和梁思成獎推薦侯選項目。
(八)向黨和政府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廣大土木建築工程技術人員的合法權益。
(九)接受中國建築學會、中國土木工程學會、政府部門和區科協委託的各項任務。
第三章 會員及其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終身制)和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個人會員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並按規定繳納會費;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土木建築工程專家、熱心並積極支持學會工作的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獲得碩士以上學位的以及助工任職資格五年以上的土木建築專業工作者;
(四)學生會員:大學三年級以上符合第八條(一)、(二)項、經相關專業高等專科院校組織推薦的品學兼優的學生。
(五)名譽會員:熱心並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的自治區內外土木建築領域內有一定影響的人士;
(六)高級(資深)會員:在本學科專業取得突出學術成就的、自治區內外學術界有較大影響的土木建築工程專家。
二、團體會員
(一)自治區內各地、州、市土木建築學會為本會的團體會員;
(二)凡與本會專業範圍有關,承認本會章程,具有一定數量的個人會員及科技人員,並願意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的企、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均可申請;
(三)按規定比例繳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學會進行資格審核;
(三)由本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學會章程及組織管理條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
(七)積極撰寫學術論文並協助本會開展有關學術和科普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
(一)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二)會員如一年不按時繳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損害本會名譽、違反本會宗旨行為的,經常務理事會決定予以除名。會員如觸犯刑律,其會籍自動被取消。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及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學會章程;
(二)決定學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如遇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設廳和民政廳社團管理部門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的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等額選舉產生。其人選應是學術上有成績、學風正派,並熱心參加本會工作的土木建築工程技術人員,以及積極支持學會工作的部門、企、事業單位負責人。理事會的組成要體現老中青相結合。理事每屆任期五年,每屆更新不少於三分之一。理事候選人由專業分會、學委會、地方學會、團體會員及有關部門通過協商推薦。
對在土木建築工程領域作出重大貢獻的著名專家、學者或領導人,以及曾任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常務理事的學會領導,經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可推選擔任本會名譽理事、名譽理事長或聘任為顧問。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或撤消、合併本會辦事機構;
(七)批准理事會成員的變更或增補;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確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會活動計畫並考核工作情況;
(十一)進行獎勵和表彰活動;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兩年召開一次會議;如遇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必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及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休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負責行使理事會的有關職責。常務理事調離本行業或違反組織管理條例,或未經理事長批准不參加學會活動的,不再擔任本會常務理事,並通報本會理事。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如遇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根據需要,可聘請國內知名專家學者、有關部門負責人為本會顧問。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由在土木建築領域有一定學術威望的知名專家、學者、有關部門領導和團體會員的主要負責人擔任。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同時不再兼任其他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特殊情況除外。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原則上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六條 理事長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秘書長職責:
(一)主持本會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機構間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審核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提名,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專業學術委員會根據本學科發展和學術活動的需要,本會設立若干專業學術委員會作為理事會領導下的學術組織,其主要任務是:
(一)組織本專業領域的學術交流活動,按照本會有關條例組織學術會議;
(二)組織本專業領域的新技術、新材料推廣;
(三)開展科學普及、科技諮詢和技術培訓活動;
(四)承辦本會委託的其它工作任務。
專業學術委員會在本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專業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副主任及秘書長。
專業學術委員會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再下設分支機構,不得單獨建立銀行基本存款帳戶。
專業學術委員會的組織與活動應遵守本會章程和組織管理條例。
專業學術委員會的成立與撤消,由本會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報民政廳登記備案。
第二十九條 地、州、市土木建築學(分)會
為密切與會員的聯繫,在自治區各地、州、市設立地方土木建築學(分)會。學(分)會向所在地區民政部門登記,受所在地的同級科協領導,業務上受本會指導。
第三十條 辦事機構
本會的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在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由秘書長負責主持日常工作。根據工作需要,秘書處可下設若干工作部門。
第五章 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三十一條 經費來源:
(一)財政撥款;
(二)資助;
(三)捐贈;
(四)會費;
(五)企、事業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 建立學術交流、科學技術普及和獎勵等專項基金。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經費、資產及國家撥給的不動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任意調撥;本會所屬企、事業的資產隸屬關係不得隨意改變。
第三十五條 本會嚴格執行國家各項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主管部門及審計機關的指導和監督。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社團管理部門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對工作人員實行聘用管理制,其中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人員分配製度和社會保障制度的規定辦理。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七條 本會章程修改須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設廳和民政廳社團管理部門核批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以及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設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必須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設廳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政廳社團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設廳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政廳社團管理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第七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二OO二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政廳社團管理部門核准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