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

《湖南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是1998年11月28日經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
  • 通過時間:1998年11月28日
  • 施行時間:1999年1月1日
  • 部門: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信息,條例內容,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

條例信息

1998年11月28日經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98年11月28日

條例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學文化素質,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科學技術普及(以下簡稱科普)工作是一項社會公益事業,是科學技術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科教興湘的一項長期戰略任務。

第三條

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各部門、各單位應當重視和加強科普工作,為科普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
科普教育的重點對象是農民、青少年和各級領導幹部。
公民應當接受科普教育、參加科普活動。各級領導幹部應當帶頭學習科學技術知識,接受科普教育,積極參加各項科普活動。

第四條

開展科普工作應當堅持科學態度,反對封建迷信,不得將尚無科學定論、違背科學原則和科學精神的主張或者觀點,作為科普知識傳播和推廣。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普工作的領導,將科普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加強科普設施和科普隊伍建設,促進科普事業的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對邊遠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的科普工作予以扶持。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科普工作,編制、實施科普工作規劃和計畫,部署工作,督促檢查,對科普工作實行政策引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建立科普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和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科普工作。

第七條

科學技術協會參與編制科普工作規劃和計畫,組織所屬學會和基層組織開展日常性、民眾性的科普活動,發揮其在科普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社會團體和學術組織應當根據自身特點開展各項科普活動。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制定和組織實施農村科普工作規劃和計畫,培育、建設科普示範基地,發展、扶持科技示範戶,推廣和普及先進實用技術。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重視青少年學生的科普教育。中國小校應當利用實驗教學、現代教育技術、勞動技術課和夏令營等形式,開展科普活動,實施素質教育;其他各類學校和幼稚園、託兒所應當根據學習和幼兒的特點,開展科普教育。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應當將科普教育納入國家工作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內容。各級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根據培訓對象的需要,開設現代科技基礎知識課程或者進行科技知識專題講座。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科普工作的規劃和計畫,利用宣傳媒介,多形式、多層次、多渠道地開展科普宣傳教育。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畫生育、民政行政部門應當結合愛國衛生、預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見病與多發病防治、計畫生育、優生優育和殯葬改革等工作,加強科學技術知識的宣傳和普及。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貿、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技術監督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結合各自職責,做好科普工作。

第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利用多種形式提高農民的科學文化素質,引導農民移風易俗,革除陋習,反對封建迷信活動;結合實際,組織農民學習先進實用的種植、養殖和農產品加工技術,引導農民學習商品生產、市場行銷和經營管理等方面的知識。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圍繞技術革新、新產品開發、新技術套用和發明創造開展民眾性科普活動。對職工進行職業技能培訓考核,必須有科技基礎知識的內容。

第十六條

科研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應當通過舉辦講座、開放實驗室、提供諮詢等形式,向社會宣傳科學思想、科學方法和科學知識。

第十七條

教育、科技、新聞工作者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管理人員,應當結合本職工作積極參與各項科普活動。
鼓勵離休、退休的專家、學者和專業技術人員參與各種科普活動。

第十八條

科普工作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發揚奉獻、求實、創新和協作精神,努力做好科普工作,不斷提高科普工作水平。

第十九條

對從事科普工作的人員在專業技術職務晉升、科技成果評獎等方面,應當與從事科技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同等對待。
科普工作人員公開出版發表的科普著作、科普論文,應當作為晉升專業技術職務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科普工作經費是一項重要的科技投入。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普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及時劃撥,並隨著經濟的發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增長。
科普工作經費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剋扣、截留、挪用科普工作經費。

第二十一條

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安排必要的經費用於科普工作。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捐資開展科普活動或者興建科普設施。鼓勵利用境外資金髮展科普事業。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普設施建設,逐步增加投入,並把科技館、文化館、圖書館、青少年科技活動中心等設施建設納入市政建設規劃和計畫。科普設施必須用於科普工作,不得擠占或者挪作他用。
科技館、文化館、博物館、圖書館、青少年科技活動中心等場所開展科普活動,應當注重社會效益,定期組織科普展覽或者科技知識講座,在節假日免費或者減費向中小學生開放。

第二十三條

在科普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違反本條例規定,剋扣、截留、挪用科普工作經費的,由財政、審計部門責令其限期歸還,並由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建議有關行政部門依法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擠占科普設施或者挪作他用的,由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限期恢復原用途。
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科普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條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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