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由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7次會議於2005年10月17日通過,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黑龍江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共分總則、組織和管理、青少年、農民和工人科普、社會責任、保障措施、法律責任、附則7章51條。
條例發布公告,條例全文,修改情況匯報,審議結果報告,審議意見,
條例發布公告
第 47 號
《黑龍江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已由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05年10月1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5年10月17日
條例全文
(2005年10月17日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學文化素質,推動全省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科學技術普及(以下簡稱科普),是指用公眾易於理解、接受和參與的方式,宣傳科學技術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的活動。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其他組織和公民從事科普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科普工作是公益事業,是科學技術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科教興省的一項戰略任務。
科普工作的對象是全體公民,重點是青少年、農民和工人。
第五條 科普工作應當堅持科學態度,反對迷信和反科學、偽科學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科普為名傳播不健康、不文明的行為方式、進行其他有損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不得將違背科學原則和科學精神的主張和觀點,作為科普知識傳播和推廣。
第二章 組織和管理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普工作的領導,將科普工作作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將科普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畫和科學技術發展規劃,作為創建文明單位的考核內容。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政府主管領導負責,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以及社會團體參加的科普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第八條 科普工作聯席會議負責協調本地區的科普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議科普工作總體規劃;
(二)研究確定科普事業發展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審議科普工作年度工作要點;
(四)促進各部門及全社會支持並參與科普工作;
(五)協調本地區和部門間的科普工作;
科普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縣級以上科學技術行政部門。
第九條 縣級以上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是科普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科普工作總體規劃,實行政策引導,進行監督檢查,並組織實施本條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制定並實施本部門的科普工作計畫,並根據各自的職責,做好相關的科普工作。
第十條 科學技術協會應當發揮科普工作的主要社會力量的作用,參與制定本地區科普工作的總體規劃和實施計畫,為政府科普工作決策提供建議。充分利用並發揮其科普網路和組織優勢,加強對所屬團體和農村專業技術協會(研究會)科普工作的組織管理與業務指導,鼓勵並支持科技人員進行科普研究和科普創作;組織開展經常性、民眾性、社會性的科普工作。
第三章 青少年、農民和工人科普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發揮中國小校開展青少年科普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將科普教育納入素質教育內容,並安排一定的教學時數,在校本教材和鄉土教材中適當增加科普內容。
第十二條 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制定科普教育活動方案,組織學生參加科普興趣小組、科技創新大賽、具有科普內容的夏令營、冬令營和小發明、小創造等活動。
第十三條 中國小校應當根據需要組織學生參觀科技館、博物館等科普教育基地。
具備開放條件的國家和省重點實驗室應當定期向青少年免費開放。
第十四條 中國小校應當設立專職或者兼職科普輔導教師,提供科普讀物,保證必要的講座時間,並定期組織培訓。
第十五條 科技、教育、新聞出版等有關部門和科學技術協會應當有針對性地向青少年推薦科普課外讀物,組織有關專家編寫適合青少年特點的科普課外讀物,並向青少年優惠提供。
圖書、電子、音像出版部門應當將青少年科普讀物納入出版計畫,保證每年製作和出版一定數量的符合青少年特點的科普圖書、電子和音像製品。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農業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單位,根據農村實際情況,制定並組織實施農村科普工作計畫。
社會各界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參與並支持農村科普工作。
第十七條 每年的農曆正月十六為農民科技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農民科技節期間,組織開展農民科技競賽、舉辦農業科技講座等活動。
第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發揮鄉(鎮)科普組織的作用,根據當地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需要,圍繞科學生產、文明生活,開展科普活動。
鄉(鎮)、村文化站(室)、廣播站應當宣傳科學、文明的生產和生活方式。
農村各類經濟組織和農村專業技術協會應當利用自身優勢,為農民提供科技諮詢、技術推廣、技術指導等服務。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農業行政部門及科學技術協會應當組織農業院校、農業科研院所、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及其他涉農單位,開展面向農民的農業科技培訓,為農民提供科技信息服務,並會同有關部門適時開展進城務工農民的技能培訓。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農業行政部門及科學技術協會應當定期組織鄉(鎮)農業技術幹部培訓,扶持並發揮重點科技示範戶、種養殖大戶等的引導和帶動作用。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科技、衛生和農業等有關部門每年應當開展以文化、科技、衛生和農業等為主要內容的下鄉活動,並落實經費,制定獎勵、考評等相關制度。
文化、科技和農業等有關部門應當每年根據農民需要,組織捐贈科普圖書,放映科技電影,演出文藝節目,舉辦農村實用技術講座、諮詢、培訓等活動,並協助建設農村文化、科普圖書室。
醫療衛生單位應當每年組織醫務人員向農民開展醫療保健諮詢等服務,宣傳疾病防治、優生優育、健康保健等知識。
第二十二條 科學技術協會應當協助政府組織科技人員開展科普之冬活動,並組織有關單位開展科普大集和科普村鎮建設等活動。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工會和產業工會組織應當組織職工開展以提高技術水平和創新能力為重點的科普宣傳教育活動。
第二十四條 各級工會組織應當利用現有的文化宮(館)、職工幹部培訓學院(校)、技術交流館等場所開展職工技術創新、技能培訓、技術推廣等科普活動。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結合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新技術和新工藝推廣套用,組織職工技能培訓,普及與生產經營、職業衛生、安全防護等有關的科學技術知識,提高生產技能。
第二十六條 有條件的企業可以創辦行業博物館、科技館,建立科普組織,開展科普活動。
第四章 社會責任
第二十七條 普及科學技術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社會各界應當參與和支持,提倡公民參加科普活動。
鼓勵各類社會組織和個人興辦科普事業。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事行政部門應當將科普教育納入國家工作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內容。
各級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根據培訓對象的需要,開設現代科技基礎知識課程或者舉辦科技知識專題講座。
第二十九條 各級領導幹部應當每年參加一次以上的現代科技知識、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的科普學習講座。
第三十條 工會、共青團和婦聯等社會團體應當根據科普工作規劃和計畫,並結合職工、青少年和婦女的特點開展科普活動。
第三十一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和綜合性網際網路站應當開辦固定科普宣傳欄目,製作科普節目,在科技活動周和重大科普活動期間應當免費播放科普公益性廣告。
綜合類和自然科學類報紙、期刊應當開設科普專欄、專版,宣傳科普知識。
影視生產、發行和放映單位應當製作、發行、放映科普影視作品。
第三十二條 科研機構、高等院校應當組織科技工作者和教師、學生開展科普活動。
具備開放條件的科研機構、高等院校應當向公眾開放具有科普功能的陳列室、生產車間、實驗基地、實驗室和其他場地、設施。
第三十三條 省重點科技攻關項目和重大產業化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或者項目負責人應當根據項目特點,開展相關科普宣傳。
鼓勵省科學技術獎的申報人提交相關的科普成果。
具備開放條件的省重大建設和技改項目完成後,應當提供向公眾開放、通俗易懂的科普宣傳模型和展示等。
第三十四條 科技館、博物館、圖書館、氣象站、公園、醫院、商場、車站、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結合自身的業務和特點,面向公眾開展經常性的科普宣傳。
第三十五條 大型洽談會、博覽會、重大體育賽事等大型活動的承辦單位,應當利用場館和設施設定相關的科普宣傳內容。
第三十六條 居民委員會應當利用所在地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等資源,定期向居民開辦環境保護、醫療衛生、婚育知識、公共安全、節約等貼近百姓生活的科普講座,並設定固定科普畫廊、科普宣傳板,開展創建科普文明社區活動。
第三十七條 鼓勵大學生、專家、學者和專業技術人員參與各種科普志願活動。
第三十八條 每年五月的第三周為全省科技活動周。社會各界應當根據全省科技活動周的主題開展科普活動。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普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並隨著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發展逐步增加對科普經費的投入。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安排一定的科普經費。
提倡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安排一定的經費用於開展科普活動。
科普經費和社會組織、個人資助科普事業的財產,必須用於科普事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剋扣、截留、挪用。
第四十條 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及有條件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普場館、設施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和基本建設計畫,並加強對現有科普場館、設施的利用、維修和改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利用現有的科技、教育、文化等設施和場所,做好科普工作。
第四十一條 利用政府投資建設或者享受政策優惠的博物館、科技館、青年宮、少年宮(中心)、文化宮、婦女兒童活動中心等場館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對青少年、六十周歲以上老年人及殘疾人應當免費或者優惠開放;科技活動周期間及重大科普宣傳日應當免費向社會開放;經費困難的,同級財政應當予以補貼,使其正常運行。
第四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省外、境外博物館、科技館到我省布展、巡展;向青少年、六十周歲以上老年人及殘疾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享受優惠政策。
第四十三條 獲得縣級以上科普獎項或者具有科普創作成果的,在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中,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普組織和科普隊伍建設,建立、健全科普組織,提高科普工作者待遇,改善科普工作者條件,依法維護科普組織和科普工作者的合法權益,鼓勵科普組織和科普工作者自主開展科普活動,依法興辦科普事業。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協會和有關單位應當對在科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法定職責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改正。
第四十七條 以科普為名傳播不健康、不文明的行為方式、進行其他有損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或者騙取財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剋扣、截留、挪用科普財政經費或者貪污、挪用捐贈款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歸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擅自將政府投資建設的科普場所改為他用妨礙開展科普活動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科普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匯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10月13日下午,本次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了《黑龍江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草案修改稿)》。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修改稿將上次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意見基本都吸納進來,修改得比較好,已基本成熟。同時,組成人員又提出一些新的修改意見。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對組成人員的修改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並作了修改。10月14日下午,法制委員會召開第37次會議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形成了草案表決稿,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現將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按照教科文衛委員會的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二條中的“公民”修改為“公眾”。
二、有的組成人員建議將草案修改稿第五條中“生活方式”修改為“行為方式”;將“不得傳播無科學定論的觀點和主張”的規定刪除。故將本條修改為:“科普工作應當堅持科學態度,反對迷信和反科學、偽科學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科普為名傳播不健康、不文明的行為方式、進行其他有損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不得將違背科學原則和科學精神的主張和觀點,作為科普知識傳播和推廣”。
三、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八條科普工作聯席會議職能中的“審議”應當改為“審定”。經研究認為,根據我省實際和外省經驗,科普工作聯席會議只具有協調職責,故將本條第一款第一段話修改為:“科普工作聯席會議負責協調本地區的科普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四、有的組成人員建議將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教育的內容細化,故將本條修改為:“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發揮中國小校開展青少年科普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將科普教育納入素質教育內容,並安排一定的教學時數,在校本教材和鄉土教材中適當增加科普內容”。
五、根據教科文衛委員會的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中國小校應當根據需要組織學生參觀科技館、博物館等科普教育基地”。
六、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中向農民捐贈科普圖書修改為“組織捐贈科普圖書”;將第三款醫療衛生單位協助建設農村衛生院的規定刪除。
七、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條第三款中向公眾開放的省重大建設項目和技改項目應當有所限制,有些涉密項目不應公開。故將本款修改為:“具備開放條件的省重大建設和技改項目完成後,應當提供向公眾開放、通俗易懂的科普宣傳模型和展示等”。
10月13日下午,本次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了《黑龍江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草案修改稿)》。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修改稿將上次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意見基本都吸納進來,修改得比較好,已基本成熟。同時,組成人員又提出一些新的修改意見。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對組成人員的修改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並作了修改。10月14日下午,法制委員會召開第37次會議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形成了草案表決稿,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現將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按照教科文衛委員會的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二條中的“公民”修改為“公眾”。
二、有的組成人員建議將草案修改稿第五條中“生活方式”修改為“行為方式”;將“不得傳播無科學定論的觀點和主張”的規定刪除。故將本條修改為:“科普工作應當堅持科學態度,反對迷信和反科學、偽科學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科普為名傳播不健康、不文明的行為方式、進行其他有損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不得將違背科學原則和科學精神的主張和觀點,作為科普知識傳播和推廣”。
三、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八條科普工作聯席會議職能中的“審議”應當改為“審定”。經研究認為,根據我省實際和外省經驗,科普工作聯席會議只具有協調職責,故將本條第一款第一段話修改為:“科普工作聯席會議負責協調本地區的科普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四、有的組成人員建議將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教育的內容細化,故將本條修改為:“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發揮中國小校開展青少年科普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將科普教育納入素質教育內容,並安排一定的教學時數,在校本教材和鄉土教材中適當增加科普內容”。
五、根據教科文衛委員會的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中國小校應當根據需要組織學生參觀科技館、博物館等科普教育基地”。
六、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中向農民捐贈科普圖書修改為“組織捐贈科普圖書”;將第三款醫療衛生單位協助建設農村衛生院的規定刪除。
七、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條第三款中向公眾開放的省重大建設項目和技改項目應當有所限制,有些涉密項目不應公開。故將本款修改為:“具備開放條件的省重大建設和技改項目完成後,應當提供向公眾開放、通俗易懂的科普宣傳模型和展示等”。
八、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四十條修改為:“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及有條件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普場館、設施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和基本建設計畫,並加強對現有科普場館、設施的利用、維修和改造”。
九、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一條中應當增加殘疾人的規定;第四十二條中應當增加六十周歲以上老年人和殘疾人的內容。根據這個意見,將第四十一條這段話修改為:“對青少年、六十周歲以上老年人及殘疾人應當免費或者優惠開放”;同時刪除“開展科普活動時,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的表述。將第四十二條這段話修改為:“向青少年、六十周歲以上老年人及殘疾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享受優惠政策。”
十、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在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八、第五十條中增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同時,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修改稿中的個別文字和規定進行了修改:將第十三條二款和第三十二條二款中“有條件的”修改為“具備開放條件的”;將第十八條二款中“廣播電視站”修改為“廣播站”;將第二十三條中的“行業工會”修改為“產業工會”;將第三十條“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和婦女聯合會”的表述修改為“工會、共青團和婦聯”;將第三十六條“節約節能”修改為“節約”。
以上意見連同草案表決稿,請審議。
九、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一條中應當增加殘疾人的規定;第四十二條中應當增加六十周歲以上老年人和殘疾人的內容。根據這個意見,將第四十一條這段話修改為:“對青少年、六十周歲以上老年人及殘疾人應當免費或者優惠開放”;同時刪除“開展科普活動時,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的表述。將第四十二條這段話修改為:“向青少年、六十周歲以上老年人及殘疾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享受優惠政策。”
十、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在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八、第五十條中增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同時,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修改稿中的個別文字和規定進行了修改:將第十三條二款和第三十二條二款中“有條件的”修改為“具備開放條件的”;將第十八條二款中“廣播電視站”修改為“廣播站”;將第二十三條中的“行業工會”修改為“產業工會”;將第三十條“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和婦女聯合會”的表述修改為“工會、共青團和婦聯”;將第三十六條“節約節能”修改為“節約”。
以上意見連同草案表決稿,請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8月18日上午,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對《黑龍江省科學技術普及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審議。組成人員普遍認為,根據我省的實際情況,對科學技術普及進行立法,使其納入制度化、法制化的管理是非常必要的,草案內容基本可行。在審議中,組成人員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會同有關部門對草案進行了認真修改,並將草案修改稿的徵求意見稿印發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全省各市(地)人大常委會、人大工委、省政府相關部門,廣泛地徵求了意見。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修改稿徵求意見稿進行了修改。9月23日,經法制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審議,形成了草案修改稿。這次修改的內容比較多,歸納起來有六個方面。
一、增設了一章。
草案中總則部分第六條至第十條是關於科普工作組織和管理的規定,可以單獨列為一章。因此,在草案修改稿中增設一章“組織和管理”,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章。
二、增加和細化了部分內容。
(一)有的組成人員提出,科學技術協會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會力量,應當在條例中突出其重要地位。據此,將草案第十條中規定的科學技術協會的職責細化為:“科學技術協會應當發揮科普工作的主要社會力量的作用,參與制定本地區科普工作的總體規劃和實施計畫,為政府科普工作決策提出建議;充分利用並發揮其科普網路和組織優勢,加強對所屬團體和專業技術協會(研究會)科普工作的組織管理與業務指導,鼓勵並支持科技人員進行科普研究和科普創作;組織開展經常性、民眾性、社會性的科普工作”。(草案修改稿第十條)
(二)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條例中應當增加對科普隊伍建設的規定。據此,將草案第五條進行了修改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普組織和科普隊伍建設,建立、健全科普組織,提高科普工作者待遇,改善科普工作者條件,依法維護科普組織和科普工作者的合法權益,鼓勵科普組織和科普工作者自主開展科普活動,依法興辦科普事業”。(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四條)
8月18日上午,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對《黑龍江省科學技術普及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審議。組成人員普遍認為,根據我省的實際情況,對科學技術普及進行立法,使其納入制度化、法制化的管理是非常必要的,草案內容基本可行。在審議中,組成人員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會同有關部門對草案進行了認真修改,並將草案修改稿的徵求意見稿印發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全省各市(地)人大常委會、人大工委、省政府相關部門,廣泛地徵求了意見。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修改稿徵求意見稿進行了修改。9月23日,經法制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審議,形成了草案修改稿。這次修改的內容比較多,歸納起來有六個方面。
一、增設了一章。
草案中總則部分第六條至第十條是關於科普工作組織和管理的規定,可以單獨列為一章。因此,在草案修改稿中增設一章“組織和管理”,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章。
二、增加和細化了部分內容。
(一)有的組成人員提出,科學技術協會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會力量,應當在條例中突出其重要地位。據此,將草案第十條中規定的科學技術協會的職責細化為:“科學技術協會應當發揮科普工作的主要社會力量的作用,參與制定本地區科普工作的總體規劃和實施計畫,為政府科普工作決策提出建議;充分利用並發揮其科普網路和組織優勢,加強對所屬團體和專業技術協會(研究會)科普工作的組織管理與業務指導,鼓勵並支持科技人員進行科普研究和科普創作;組織開展經常性、民眾性、社會性的科普工作”。(草案修改稿第十條)
(二)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條例中應當增加對科普隊伍建設的規定。據此,將草案第五條進行了修改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普組織和科普隊伍建設,建立、健全科普組織,提高科普工作者待遇,改善科普工作者條件,依法維護科普組織和科普工作者的合法權益,鼓勵科普組織和科普工作者自主開展科普活動,依法興辦科普事業”。(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四條)
(三)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二十三條“三下鄉”活動應當擴大範圍並提出具體措施。據此,將本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科技、衛生和農業等有關部門每年應當開展以文化、科技、衛生和農業等為主要內容的下鄉活動,並落實經費,制定獎勵、考評等相關制度”;在第二款中增加“並協助建設農村文化、科普圖書室”,第三款中增加“並協助建設農村衛生院”的內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條)
(四)有的組成人員提出,當前國家明確提出了要建立節約型社會的要求,在條例中對此也應有所體現。據此,在草案第三十八條中增加了宣傳婚育知識、節約節能的規定。(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條)
三、糾正了與國家法律精神不相一致的內容。
(一)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三十條第一款中“公民應當參加科普活動”的規定,與國
家科普法的規定不相一致。國家科普法規定:“公民有參加科普活動的權利”,沒有將公民參加科普活動規定為強制的義務。據此,將本款修改為:“提倡公民參加科普活動”。(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條)
(二)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四十一條中“縣級以上”的規定與上位法不一致。據此,將“縣級以上”修改為“各級”;同時增加一款為本條第二款:“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安排一定的科普經費”。(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九條)
(三)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四十二條第一款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科普設施建設納入城市建設規劃的規定與上位法的規定不一致。故將本款修改為:“省級人民政府及有條件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普場館、設施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和基本建設計畫,並加強對現有科普場館、設施的利用、維修和改造”。(草案修改稿第四十條)
(四)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與科普法相銜接,將草案第四十三條中“未成年人”和草案第四十四條中“中小學生”修改為“青少年”。(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
四、改變了規定不妥的內容。
(一)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三條將武裝力量納入本條例的調整範圍不合適。故將本條中“武裝力量”的表述刪除。(草案修改稿第三條)
(四)有的組成人員提出,當前國家明確提出了要建立節約型社會的要求,在條例中對此也應有所體現。據此,在草案第三十八條中增加了宣傳婚育知識、節約節能的規定。(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條)
三、糾正了與國家法律精神不相一致的內容。
(一)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三十條第一款中“公民應當參加科普活動”的規定,與國
家科普法的規定不相一致。國家科普法規定:“公民有參加科普活動的權利”,沒有將公民參加科普活動規定為強制的義務。據此,將本款修改為:“提倡公民參加科普活動”。(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條)
(二)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四十一條中“縣級以上”的規定與上位法不一致。據此,將“縣級以上”修改為“各級”;同時增加一款為本條第二款:“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安排一定的科普經費”。(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九條)
(三)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四十二條第一款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科普設施建設納入城市建設規劃的規定與上位法的規定不一致。故將本款修改為:“省級人民政府及有條件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普場館、設施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和基本建設計畫,並加強對現有科普場館、設施的利用、維修和改造”。(草案修改稿第四十條)
(四)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與科普法相銜接,將草案第四十三條中“未成年人”和草案第四十四條中“中小學生”修改為“青少年”。(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
四、改變了規定不妥的內容。
(一)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三條將武裝力量納入本條例的調整範圍不合適。故將本條中“武裝力量”的表述刪除。(草案修改稿第三條)
(二)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八條對科普工作聯席會議的某些職能表述得不夠準確。據此,將該條中第一項、第二項的順序進行了調整;將第三項“制定科普工作年度工作要點”修改為“審議科普工作年度工作要點”;將第四項“督促檢查科普工作”修改為“促進各部門及全社會支持並參與科普工作”;將第五項“協調部門、地方間的科普工作”修改為“協調本地區和部門間的重大科普工作”;將第六項刪除。(草案修改稿第八條)
(三)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十二條對企業事業單位做出的規定不妥。據此,將本條刪除。
(四)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對企業在教育經費中安排科普經費的規定與草案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內容重複並矛盾。據此,將本款刪除。
(五)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要求科技攻關和產業化項目在立項前要制定科普宣傳計畫的規定有些不妥。據此,將本款修改為:“省重點科技攻關項目和重大產業化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或者項目負責人應當根據項目特點,開展相關科普宣傳”。(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條)
(六)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將草案第四十三條中老年人的年齡由七十歲修改為“六十周歲”。(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一條)
(七)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四十九條中“滯留”行為不是法定違法行為,應當刪除;科普經費除財政經費外還包括捐贈款物,故將該條中“挪用、剋扣、截留、滯留科普財政經費的”表述修改為:“剋扣、截留、挪用科普財政經費或者貪污、挪用捐贈款物的”。(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八條)
(八)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將草案四十七條中“情節嚴重的,取消評優資格”的規定刪除;草案第五十條中“擅自改變科普場所、設施性質”修改為:“擅自將政府投資建設的科普場所改為他用”;草案第五十一條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修改為“國家工作人員”,增加“徇私舞弊”的違法行為。同時刪除草案第四十九條、五十條和五十一條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表述。(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
五、完善了部分條款的邏輯結構。
(三)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十二條對企業事業單位做出的規定不妥。據此,將本條刪除。
(四)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對企業在教育經費中安排科普經費的規定與草案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內容重複並矛盾。據此,將本款刪除。
(五)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要求科技攻關和產業化項目在立項前要制定科普宣傳計畫的規定有些不妥。據此,將本款修改為:“省重點科技攻關項目和重大產業化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或者項目負責人應當根據項目特點,開展相關科普宣傳”。(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條)
(六)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將草案第四十三條中老年人的年齡由七十歲修改為“六十周歲”。(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一條)
(七)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四十九條中“滯留”行為不是法定違法行為,應當刪除;科普經費除財政經費外還包括捐贈款物,故將該條中“挪用、剋扣、截留、滯留科普財政經費的”表述修改為:“剋扣、截留、挪用科普財政經費或者貪污、挪用捐贈款物的”。(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八條)
(八)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將草案四十七條中“情節嚴重的,取消評優資格”的規定刪除;草案第五十條中“擅自改變科普場所、設施性質”修改為:“擅自將政府投資建設的科普場所改為他用”;草案第五十一條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修改為“國家工作人員”,增加“徇私舞弊”的違法行為。同時刪除草案第四十九條、五十條和五十一條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表述。(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
五、完善了部分條款的邏輯結構。
(一)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與草案第四十八條相對應:“科普工作應當堅持科學態度,反對迷信和反科學、偽科學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科普為名傳播不健康、不文明的生活方式、進行其他有損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不得將無科學定論、違背科學原則和科學精神的主張和觀點,作為科普知識傳播和推廣”。(草案修改稿第五條、第四十七條)
(二)草案第四十一條中增加一款與草案第四十九條相對應:“科普經費和社會組織、個人資助科普事業的財產,必須用於科普事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剋扣、截留、挪用”。(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八條)
(三)草案第四十三條“婦女兒童活動中心等場館”後增加“不得擅自改作他用”,與草案第五十條相對應。(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
六、對草案部分條款的順序和文字作了修改。
(一)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九條第一款和第二款都是規定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的職責,可以合併為一款。據此,將本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是科普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科普工作總體規劃,實行政策引導,進行監督檢查,並組織實施本條例”,同時刪除第二款。(草案修改稿第九條)
(二)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十一條規定了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團體的職責,該部分內容應當放到“社會責任”一章中。據此,將草案第十一條調整到修改稿第三十條。(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條)
(三)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十三條兩款規定了兩個主體的職責,表述不合適。據此,將本條第二款刪除(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
(四)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十五條第二款的內容與草案第四十三條有重複和矛盾之處;第三款中免費開放的國家和省重點實驗室應當加一些限制條件。據此,將草案第十五條第二款刪除;將第三款修改為“有條件的國家和省重點實驗室應當定期向青少年免費開放”。(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條)
(五)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草案第二十一條的兩款合併為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農業行政部門及科學技術協會應當組織農業院校、農業科研院所、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及其他涉農單位,開展農業科技培訓,為農民提供科技信息服務,並會同有關部門適時開展進城務工農民的技能培訓”。(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
(六)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將草案第二十四條兩款合併為一款,修改為:“科學技術協會應當協助政府組織科技人員開展科普之冬活動,並組織有關單位開展科普大集和科普村鎮建設等活動”。(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條)
(二)草案第四十一條中增加一款與草案第四十九條相對應:“科普經費和社會組織、個人資助科普事業的財產,必須用於科普事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剋扣、截留、挪用”。(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八條)
(三)草案第四十三條“婦女兒童活動中心等場館”後增加“不得擅自改作他用”,與草案第五十條相對應。(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
六、對草案部分條款的順序和文字作了修改。
(一)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九條第一款和第二款都是規定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的職責,可以合併為一款。據此,將本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是科普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科普工作總體規劃,實行政策引導,進行監督檢查,並組織實施本條例”,同時刪除第二款。(草案修改稿第九條)
(二)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十一條規定了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團體的職責,該部分內容應當放到“社會責任”一章中。據此,將草案第十一條調整到修改稿第三十條。(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條)
(三)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十三條兩款規定了兩個主體的職責,表述不合適。據此,將本條第二款刪除(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
(四)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十五條第二款的內容與草案第四十三條有重複和矛盾之處;第三款中免費開放的國家和省重點實驗室應當加一些限制條件。據此,將草案第十五條第二款刪除;將第三款修改為“有條件的國家和省重點實驗室應當定期向青少年免費開放”。(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條)
(五)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草案第二十一條的兩款合併為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農業行政部門及科學技術協會應當組織農業院校、農業科研院所、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及其他涉農單位,開展農業科技培訓,為農民提供科技信息服務,並會同有關部門適時開展進城務工農民的技能培訓”。(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
(六)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將草案第二十四條兩款合併為一款,修改為:“科學技術協會應當協助政府組織科技人員開展科普之冬活動,並組織有關單位開展科普大集和科普村鎮建設等活動”。(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條)
(七)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將草案第二十七、第二十八條合併為一條,修改為:“企業應當結合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新技術和新工藝推廣套用,組織職工技能培訓,普及與生產經營、職業衛生、安全防護等有關的科學技術知識,提高生產技能”。(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條)
(八)根據組成人員和教科文衛委員會的意見,刪除條例名稱和草案中“促進”、“科技致富競賽”及“技能大賽”的規定。草案由原來的6章52條修改為草案修改稿的7章51條。
以上報告連同草案修改稿,請審議。
(八)根據組成人員和教科文衛委員會的意見,刪除條例名稱和草案中“促進”、“科技致富競賽”及“技能大賽”的規定。草案由原來的6章52條修改為草案修改稿的7章51條。
以上報告連同草案修改稿,請審議。
審議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
2005年7月29日下午,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召開委員會會議,認真、深入、細緻地審議了省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黑龍江省科學技術普及促進條例(草案)》。會議認為,改革開放以來,我省科普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績。但是由於歷史等方面的原因,我省科普活動開展得還不夠廣泛深入,還存在著公民的科學文化素質低,科普場館和設施少,科普經費投入不足,科普活動缺乏具體規範,一些地方和部門對科普工作不夠重視等問題,致使我省的科普工作與先進地區相比還有很大差距,與實施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戰略的要求還不相適應。為了更好地落實黨中央提出的科學發展觀和省委提出的“努力快發展,全面建小康”的要求,進一步加強科普工作,規範科普活動,提高公民的科學文化素質,制定《黑龍江省科學技術普及促進條例》是十分必要的。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結合我省實際,把多年來在科普工作中的一些經驗和成熟的做法上升為地方性法規,對上位法具體化和細化,突出了地方特色,同意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同時對條例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見和建議:
一、建議刪除法規名稱中的“促進”兩字,使法規的名稱更簡潔明確。
二、建議將第四條、第六條有關科普性質、任務的表述修改完善,合併成一條。條例草案應突出時代特點,對“科學發展觀”、“可持續發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等一些思想和內容應有所反映。
三、為了使社會科學能夠在本條例中有所體現,建議在第七條科普工作聯席會議參加單位中增加社會科學工作者聯合會、社會科學院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成員。
四、建議把關於工會、共青團、婦聯職責的第十一條和關於企業事業單位開展科普活動的第十二條從第一章總則中調整到第三章社會責任中。
五、建議第二十條第一款後面加上“反對和抵制封建迷信活動,努力發展先進文化”的內容。鑒於當前社會生活中的實際情況,建議條例草案增加一條有關反對、取締和打擊宣傳偽科學的內容,並設有相應的處罰條款。
六、鑒於普遍建立了行業協會,建議在第二十五條中增加行業協會組織職工開展科普宣傳教育活動的內容。
2005年7月29日下午,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召開委員會會議,認真、深入、細緻地審議了省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黑龍江省科學技術普及促進條例(草案)》。會議認為,改革開放以來,我省科普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績。但是由於歷史等方面的原因,我省科普活動開展得還不夠廣泛深入,還存在著公民的科學文化素質低,科普場館和設施少,科普經費投入不足,科普活動缺乏具體規範,一些地方和部門對科普工作不夠重視等問題,致使我省的科普工作與先進地區相比還有很大差距,與實施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戰略的要求還不相適應。為了更好地落實黨中央提出的科學發展觀和省委提出的“努力快發展,全面建小康”的要求,進一步加強科普工作,規範科普活動,提高公民的科學文化素質,制定《黑龍江省科學技術普及促進條例》是十分必要的。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結合我省實際,把多年來在科普工作中的一些經驗和成熟的做法上升為地方性法規,對上位法具體化和細化,突出了地方特色,同意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同時對條例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見和建議:
一、建議刪除法規名稱中的“促進”兩字,使法規的名稱更簡潔明確。
二、建議將第四條、第六條有關科普性質、任務的表述修改完善,合併成一條。條例草案應突出時代特點,對“科學發展觀”、“可持續發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等一些思想和內容應有所反映。
三、為了使社會科學能夠在本條例中有所體現,建議在第七條科普工作聯席會議參加單位中增加社會科學工作者聯合會、社會科學院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成員。
四、建議把關於工會、共青團、婦聯職責的第十一條和關於企業事業單位開展科普活動的第十二條從第一章總則中調整到第三章社會責任中。
五、建議第二十條第一款後面加上“反對和抵制封建迷信活動,努力發展先進文化”的內容。鑒於當前社會生活中的實際情況,建議條例草案增加一條有關反對、取締和打擊宣傳偽科學的內容,並設有相應的處罰條款。
六、鑒於普遍建立了行業協會,建議在第二十五條中增加行業協會組織職工開展科普宣傳教育活動的內容。
七、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和第四十一條第二款都涉及到了企業的科普經費,前後表述有些不一致,內容又有相近,建議將這兩款內容合併成一款,作為第四十一條新的第二款。
八、第三十二條規定各級領導幹部應當每年參加一次以上的科普學習講座,本條例不宜作這樣的一般性規定,建議刪去。
九、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省重點科技攻關項目和重大產業化項目,立項前應當根據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的要求,制定科普宣傳計畫,項目完成後應當同時提交相關的科普工作報告”,和第三款“省重大建設項目和技改項目完成後,應當提供可向公眾開放、通俗易懂的科普宣傳模型和展示”的規定,考慮到對所有的項目作統一要求,實施起來可能有一定的難度,建議只對兩款中有科普內容和價值的項目做出這方面的要求。
十、條例草案有多處提到“農民科技節”、“科技活動周”、“科普創新大賽”、“農民科技競賽”、“科技致富競賽”、“職工技術創新、技能大賽”,這些活動有一定的科普效果,但目前不宜在條例中做出規範,否則,容易使這些活動法制化,並帶有強制性。
以上修改意見請審議。
八、第三十二條規定各級領導幹部應當每年參加一次以上的科普學習講座,本條例不宜作這樣的一般性規定,建議刪去。
九、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省重點科技攻關項目和重大產業化項目,立項前應當根據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的要求,制定科普宣傳計畫,項目完成後應當同時提交相關的科普工作報告”,和第三款“省重大建設項目和技改項目完成後,應當提供可向公眾開放、通俗易懂的科普宣傳模型和展示”的規定,考慮到對所有的項目作統一要求,實施起來可能有一定的難度,建議只對兩款中有科普內容和價值的項目做出這方面的要求。
十、條例草案有多處提到“農民科技節”、“科技活動周”、“科普創新大賽”、“農民科技競賽”、“科技致富競賽”、“職工技術創新、技能大賽”,這些活動有一定的科普效果,但目前不宜在條例中做出規範,否則,容易使這些活動法制化,並帶有強制性。
以上修改意見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