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科學技術普及條例

為了加強和規範科學技術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科學文化素質,促進創新型城市建設,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施行時間:2019年3月1日
條例全文,條例的說明,審議意見的報告,審議結果的報告,

條例全文

(2018年10月26日寧波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科普設施
第三章 科普活動
第四章 科普組織和科普工作者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科學技術普及(以下簡稱科普),是指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等,採取公眾易於理解、接受、參與的方式,普及科學知識,倡導科學方法,推廣科學技術,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科普設施建設、科普活動開展、科普組織和科普人員權益保護等工作。
第三條 科普是公益事業。科普工作應當遵循政府推動、社會支持、全民參與、普惠共享的原則,堅持科學精神,反對和抵制偽科學,促進形成崇尚科學的社會氛圍和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科普為名開展有損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不得將違背科學精神的主張和觀點,作為科普知識傳播和推廣。
第四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普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科普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完善科普設施,加強科普工作者隊伍建設,依法保障公民參與科普活動的權利。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科普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科普工作聯席會議負責審定科普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統籌、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科普工作,其日常相關具體工作由本級科學技術協會承擔。
第五條 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科普工作規劃,定期開展科普統計、通報和檢查、督促工作,並將有關情況向社會公開。
科學技術協會根據科普工作規劃編制和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定期開展全民科學素質水平監測評估並向社會公開。
第六條 發展和改革、財政、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計生、市場監督管理、農業、林業、海洋漁業、氣象、交通運輸、旅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主管部門和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科普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發揮自身優勢,組織開展科普活動。
第七條 支持社會力量興辦科普事業。鼓勵和支持境內外企業、社會組織、個人通過依法設立科普基金、捐贈財物等方式資助科普事業。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投入科普產業,從事科普服務和產品開發,開展科普影視製作、科普圖書創作與出版、科普展品展具研發、科普動漫遊戲開發、科普網站和新媒體公眾平台開發與維護、科普旅遊等活動。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重大科普成果納入本級科學技術獎範圍,對在科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科普設施
第九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普設施建設,將科普設施作為公共文化設施的組成部分,並將科普場館建設列入城鄉規劃和基本建設計畫,根據國家、省相關建設、服務標準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狀況、文化特色,科學合理規劃科普場館的數量、規模和布局。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支持村(居)民委員會整合利用農村文化服務設施、社區綜合服務設施等,建立基層科普設施。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興建、捐建或者合作建設科普設施。
第十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結合自身專業特點建設專業類、行業類的科普場館。
鼓勵有條件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高新技術企業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在確保正常教學、科研、生產秩序的前提下,向公眾開放具有科普功能的實驗室、陳列室、生產設施或者其他場地、設施。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高新技術企業密集、科普資源豐富的特點,面向公眾每年定期集中展示、宣傳高新技術產品和成果。
第十一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普信息化建設,整合部門、行業、區域科普資源,實現科普服務網路互聯互通,資源共建共享。
科普場館應當加強信息化、智慧型化建設,開發數字科普資源、應用程式等智慧服務平台,提升科普場館的公共服務能力和品牌價值。
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科技館等科普場館應當向公眾免費開放,具體辦法由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和國家、省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科普設施向公眾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可以申請為寧波市科普教育基地:
(一)具有一定規模的固定科普教育活動場所;
(二)有明確的向公眾開放的時間;
(三)有內容明確的科普展示、宣傳和教學資源;
(四)建有科普教育網站或者在入口網站設立科普欄目;
(五)有科普工作管理人員和科普講解員;
(六)有開展日常性科普活動所需的專項經費;
(七)有年度科普活動計畫和相關安全管理、服務保障制度,並按照計畫組織開展公益性、普惠性科普活動。
市科學技術協會統一受理市科普教育基地申請,並會同市科學技術、教育等部門組織專家予以評審、認定。經認定的市科普教育基地由市科學技術協會統一編制名錄,並向社會公布。
區縣(市)科學技術協會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本地科普的實際需要,開展當地科普教育基地的認定工作。
第十四條 對納入名錄的市科普教育基地,市科學技術協會應當設定統一標誌,並會同市科學技術、教育等部門組織有關專家每兩年一次進行評估。
經評估後發現科普教育基地不再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由市科學技術協會將其從名錄中刪除並撤除相關標誌後,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科普設施的管理者應當定期檢查科普設施,確保設施的完好、整潔和使用安全,並及時更新科普內容,其中設定在公園、廣場、車站、機場等公共場所和社區(村)的科普畫廊、科普宣傳欄等科普設施,應當每兩個月至少更新一次內容。
第十六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科普場館和其他科普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改變用途。
因城鄉建設確需拆除或者改變科普設施用途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重建、改建,重建、改建的設施配置標準、建築面積不得低於原有科普設施的標準、面積。
第十七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為公眾參觀科普場館、科普教育基地提供便利,並根據需要完善公共運輸設施。
公安、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應當將科普場館納入路標、路牌、公共運輸指引等城市標識系統。
第三章 科普活動
第十八條 每年5月的第三周為寧波科技活動周,每年9月的第三周為寧波科普宣傳周。
科普場館、科普教育基地應當在寧波科技活動周、寧波科普宣傳周期間向公眾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科學技術主管部門、科學技術協會應當在寧波科技活動周、寧波科普宣傳周期間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組織開展各項公益性、普惠性主題科普活動。
第十九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單位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科普場館、科普教育基地和社會各界開展科普活動。
第二十條 科學技術主管部門、科學技術協會應當根據科普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組織開展民眾性、社會性、經常性的科普活動,並支持有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科技工作者開展科普活動。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結合相關領域、行業特定紀念日和各類主題活動,向公眾開放相關科普設施,利用自身科普資源和大眾傳播媒介,組織開展科普活動。
市和區縣(市)各主管部門的入口網站和新媒體公眾平台應當結合各自領域、行業科普宣傳的需要,開設科普專題,圍繞本領域、本行業科技知識和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開展科普宣傳。
第二十一條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網路信息、通信管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督促報刊雜誌、廣播電視、網路媒體、移動客戶端、戶外廣告設施等機構和媒介,針對公眾關注的熱點問題以及與公眾生產、生活相關的知識,開展科普宣傳。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文化宣傳、網路媒體、戶外廣告公共設施經營管理單位等機構和團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開展科普宣傳活動。
市和區縣(市)廣播電台、電視台、綜合類報刊等媒體應當每年製作並免費發布一定比例的公益性科普廣告。廣播電台、電視台每周至少播出一檔科普節目,綜合類報刊每周至少有一個科普專欄,在寧波科技活動周等活動開展期間,應當增加科普節目、科普專欄的時長、版面和內容。
綜合性網際網路站應當開設科普網頁。鼓勵單位和個人利用網際網路等開展科普活動。
第二十二條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督促學校開展科普教育、科技創新和社會實踐活動,組織學校結合各類科普設施、科普活動和日常教學活動,開展適合青少年科技創新教育的課程開發,並將科普納入終身教育體系。
高等院校應當通過創新性實驗、創業實踐、創新大賽等項目,開展科普活動。
中國小校、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應當組織開展創新發明、科技製作、科學考察、科技競賽等活動,每學年不少於兩次組織開展科學專題教育活動或者校外科學實踐活動。
學前教育機構應當將科學啟蒙教育納入幼兒教育的內容。
第二十三條 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督促醫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等單位開展公共衛生、健康保健、醫療護理、職業病防治、現場急救等科普活動,普及衛生科學知識,提高公眾衛生意識和自我保健能力。
各級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其醫療衛生服務場所設立醫療衛生、健康護理、疾病防治等科普宣傳櫥窗或者專欄、多媒體終端,並組織開展或者參與各類面向患者和公眾的醫療衛生科普活動。
鼓勵醫療衛生行業的服務機構、協會(學會)、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專業組織組織利用網路媒體、移動客戶端、新媒體公眾平台等,開展醫療衛生專業科普活動。
第二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利用自身各類科普資源和大眾傳播媒介,組織開展以食品藥品安全常識、食品藥品虛假宣傳防範知識等為主要內容的宣傳、教育活動。
第二十五條 農業、林業、海洋漁業、氣象等主管部門應當開展農業、林業、漁業科技培訓,為農民提供科普信息服務,扶持科技試驗、示範基地,發揮科技示範戶、種植(養殖)大戶的引導和帶動作用。
涉農院校、農業、林業、漁業技術推廣機構、農村專業技術協會等,應當開展面向農民的科技教育培訓,宣傳普及種植、養殖、加工技術和信息技術等科技知識,提供技術諮詢、指導、推廣等服務。
各類農村經濟組織應當結合自身生產經營,向農民推廣先進適用技術,提供技術諮詢、指導等服務。
第二十六條 交通運輸(港口管理)等有關部門、寧波舟山港及相關企業應當結合港口技術、航海航運、智慧港口、綠色港口、海洋地理、海上安全、運輸安全等主題,開展科普教育和宣傳活動,組織市民參觀港口和相關交通運輸設施,普及港口和現代交通運輸知識。
港口博物館、港口文物保護單位應當傳承港口文化,傳播海洋文明,宣傳普及海上絲綢之路、大運河等地方文化知識。
第二十七條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和支持旅遊景區設立相關科普設施,通過實物展覽、圖片展示、多媒體終端講解、虛擬演示、專題講座、體驗參與等形式開展科普宣傳活動,宣傳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保護、旅遊安全等科普知識。
鼓勵和支持旅遊相關企業事業單位結合科普教育基地、科普場館開展科普旅遊產品開發、線路設計,發揮科普教育基地、科普場館的旅遊功能,拓展科普教育基地、科普場館的服務對象範圍。
第二十八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和單位,在其職責範圍內加強對勞動者科技知識培訓的管理指導和統籌協調,結合在職培訓、再就業培訓、創業培訓,開展職業病防治、安全生產等方面知識的科普教育。
公務員培訓主管部門應當將科普教育納入公務員培訓學習內容,提高公務員科學素質和科學管理能力。
企業和行業協會應當配合主管部門開展科技教育培訓工作,並自主開展職工技能培訓,普及與生產經營、職業衛生、安全防護、消防安全、節能節水、環境保護、信息網路等有關的科學技術知識,提高職工的科學素質和生產技能。
第二十九條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支持村(居)民委員會利用所在地的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旅遊等資源和農村文化禮堂、社區文化中心、科普宣傳欄等設施,結合村(居)民的生產、生活等實際需求開展科普活動,倡導形成科學的生產方式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所在地擁有相關科普資源的單位應當支持和配合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科普活動。
第三十條 鼓勵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青少年宮等公共文化單位和學會、協會、研究會等社會組織根據科普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利用自身工作條件和宣傳教育資源,通過創作科普作品、撰寫科普讀物以及舉辦講座、論壇、諮詢、展覽、演示等方式,開展公益性科普活動。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高新技術企業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採取通俗易懂的語言和靈活便利的形式,對科技創新成果開展公益性宣傳。
第三十一條 市和區縣(市)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科普工作機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防震減災、防範氣象災害、公共衛生、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電梯使用安全、用電用氣用水安全、食品藥品安全、人員密集場所疏散逃生等各類應急科普活動。
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
公民應當學習災害防禦知識,增強災害防禦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三十二條 科學技術協會應當在其入口網站、新媒體公眾平台和其他適當場所統一發布各類科普活動信息,便於公眾查詢。各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向科學技術協會提供科普活動信息資源。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承擔科普工作職責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履行科普工作職責、開展科普活動的情況進行評估和通報,並向社會公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不履行科普工作職責以及其他違反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第四章 科普組織和科普工作者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科普組織,是指專門從事科普工作的社會團體和專門從事科普研究、創作、教育、展覽、出版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設立科普組織。科普組織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自主開展科普活動;
(二)承擔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委託的科普活動項目;
(三)從科普服務活動中獲得合法收益;
(四)獲得榮譽、獎勵和相關智慧財產權;
(五)對科普工作提出批評、意見或者建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的科普工作者,是指專門從事科普宣傳、研究、創作、出版的人員,科普場館、中國小校、青少年宮等設立的科技輔導員,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社區(村)科普工作人員,科普類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等。
科普工作者享有接受專業技術培訓,接受委託承擔科普活動項目,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和單位就科普工作提出批評、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科普工作者獲得的縣級以上科普工作獎勵、指導學生參加縣級以上科技類競賽獲得的獎勵、完成並獲驗收通過的受委託科普活動項目等,可以作為工作業績考核的依據。
第三十五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保護科普組織、科普工作者的合法權益,鼓勵和扶持科普組織、科普工作者依法自主開展科普活動。
第三十六條 中國小校、青少年宮等單位應當加強科技輔導員隊伍建設,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共青團、科學技術協會等部門和單位應當給予指導和支持。
第三十七條 科技、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主管部門和科學技術協會等單位應當定期組織科普工作者開展專業培訓,提升科普工作者的科學素質和科學傳播能力。
鼓勵和支持科普工作者對外開展科普交流與合作,學習和借鑑先進科普理念和實踐經驗,提升科普工作水平。
第三十八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科普志願服務網路體系,鼓勵和支持科普志願服務。
科學技術協會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加強對科普志願服務的指導,建立志願者招募、管理評價、教育培訓和激勵機制,規範和促進科普志願服務活動,保障科普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的合法權益。
鼓勵和支持科技工作者、醫務工作者、教師、高校學生和離退休科技、教育、傳媒工作者等社會各界人士發揮專業和技術特長,參與科普志願服務活動。
科學技術協會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組織相關專家、學者、科技人員和科普志願者建立科普專家講師團,以社區(村)、企業、學校、機關為服務點,開展貼近公眾需求的科普報告、講座、諮詢等各種形式的科普志願活動。
科普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活動及相關權益保障等,依照志願服務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以科普為名開展有損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惡意將違背科學精神的主張和觀點作為科普知識傳播和推廣,擾亂社會秩序或者騙取財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並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擅自拆除政府投資建設的科普場館和其他科普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承擔科普工作職責的相關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科普工作職責;
(二)剋扣、截留、挪用科普財政經費,貪污、挪用科普捐贈款物,以及其他違反規定使用科普經費的情形;
(三)侵害科普組織、科普工作者、科普志願服務者的合法權益;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
寧波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18年10月26日審議通過了《寧波市科學技術普及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根據立法法的規定,現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並就制定《條例》的有關問題作以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全民科學素質是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重要基礎,也是一個國家和地區綜合實力的重要體現。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科技三會”上指出:科技創新、科學普及是實現創新發展的兩翼,要把科學普及放在與科技創新同等重要的位置。沒有全民科學素質普遍提高,就難以建立起宏大的高素質創新大軍,難以實現科技成果快速轉化。就寧波而言,深入推動“六爭攻堅、三年攀高”專項行動,高質量完成“科技爭投”確定的目標任務,需要全面提升全民科學素質,發揮科學普及激發科技創新內生動力的作用,營造創業創新濃厚氛圍。縱觀近年來寧波市科技普及工作情況,公民科學素質達標率不斷提高,城市創新氛圍日益濃厚,科普作品不斷豐富,科普影響力日益增強,但仍存在責任不明確、設施建設和管理未能落實到位、社會各界參與的積極性不高、科普工作者權益保障不到位等深層次問題,制約了科普工作的整體發展。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出台時間較早,且內容較為原則,因此,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寧波科普工作實際,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科普條例十分必要。
二、《條例》主要內容的說明
(一)關於科普工作保障和職責劃分。為了進一步加強對科普工作的領導,《條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普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的規定,將科普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考慮到科普工作涉及的部門較多,為了保證責任落實,《條例》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科普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籌、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科普工作。《條例》第五條對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和科學技術協會的職責劃分作了規定,第六條對科普工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鎮(鄉)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社科聯等單位的職責作了概括性規定。
(二)關於科普設施。科普設施是開展科普工作的重要平台和載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和《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的規定,《條例》第九條規定:“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普設施建設,將科普設施作為公共文化設施的組成部分,並將科普場館建設列入城鄉規劃和基本建設計畫”。《條例》第十條規定,“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結合自身專業特點建設專業類、行業類的科普場館”。《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政府投資建設的科技館等科普場館應當向公眾免費開放,具體辦法由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和國家、省有關規定另行制定”。此外,《條例》第十三條對科普教育基地的申請、認定條件和程式作了規定。《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對科普設施的日常使用和管理作了規定。《條例》第十七條對完善科普場館的城市標識系統作了規定。
(三)關於科普活動。《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每年5月的第三周為寧波科技活動周,每年9月的第三周為寧波科普宣傳周,科普場館、科普教育基地在此期間應當向公眾免費或者優惠開放,科學技術主管部門、科學技術協會應當組織開展各項公益性、普惠性主題科普活動。為了鼓勵社會各界參與科普活動的積極性,《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單位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科普場館、科普教育基地和社會各界開展科普活動。為了進一步明確政府各有關部門開展科普活動的職責,根據科普工作實際,《條例》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九條分別對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計生、市場監督管理、農業、氣象、交通、旅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以及鎮(鄉)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展各類科普活動的內容、途徑和方式作了具體規定。為了保證公眾及時、準確掌握科普活動信息,《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由市科協統一發布科普活動信息,各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信息資源,同時對政府監督有關部門和單位履行科普工作職責作了規定。
(四)關於科普組織和科普工作者。科普活動的順利開展,離不開科普組織和科普工作者的積極參與。《條例》第四章專門對科普組織和科普工作者作了規定,其中第三十三條和第三十四條分別明確了科普組織和科普工作者的權利,第三十六條對科技輔導員隊伍建設作了規定。為了提高科普工作者從事科普工作的能力,《條例》第三十七條要求相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各自職責組織科普工作者開展專業培訓,提高其科學素質和科學傳播能力。《條例》第三十八條對科普志願者隊伍的建設以及開展科普志願服務活動等作了規定。
(五)關於法律責任。按照立法規範,《條例》不再對上位法已經規定的法律責任作重複表述,主要針對幾類比較突出的違法行為作了進一步明確和強調。《條例》第四十條針對社會各界意見較為集中的以科普為名開展有損社會公共利益活動、惡意將違背科學精神的主張和觀點作為科普知識傳播和推廣的違法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條例》第四十一條對擅自拆除政府投資建設的科普場館和其他科普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的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條例》第四十二條對從事科普工作的相關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各類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寧波市科學技術普及條例》和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市人大常委會:
根據市人大常委會2018年立法計畫,《寧波市科學技術普及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確定為今年(2019年)的立法制定項目。在2017年調研論證的基礎上,今年(2019年)年初以來,由我委牽頭,會同法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市科技局、市科協、寧波大學法學院組成立法聯合起草小組,通過學習兄弟城市立法經驗、召開相關部門、人大代表及專家學者座談會等形式,就《條例》的指導思想、框架結構和主要內容深入開展立法調研,並起草形成《條例(草案)》初稿。市政府法制辦在廣泛徵求有關部門和部分區縣(市)意見的基礎上對《條例(草案)》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6月13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條例(草案)》。我委召開全體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情況報告如下: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公民科學素質是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重要基礎,也是一個國家和地區綜合實力的重要體現。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科技創新、科學普及是實現創新發展的兩翼,要把科學普及放在與科技創新同等重要的位置。” 當前,全市上下全面貫徹市委重大決策部署,深入實施“六爭攻堅、三年攀高”專項行動,大力推進“中國製造2025”示範城市和國家創新型城市建設,為推動我市走在高質量發展前列、加快推進“名城名都”建設而努力。建設國家創新型城市,實現創新發展,需要全市上下高度重視和大力推進科學普及工作,著力提高公民科學素質,進一步激發科技創新的內生動力。近年來,我市科學技術普及工作得到有力推進,但實際工作中仍存在諸如部門責任不夠明晰、科普設施建設和管理不夠到位、社會力量參與科普工作的積極性不夠高等問題,既無法滿足社會公眾日益增長的科普需求,更難以適應建設國家創新型城市的現實需要。推動上述問題的解決,需要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加以明確、規範和提升,保障和助推我市科普工作的整體發展。此外,2002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技術普及法》由於出台時間較早,內容也相對較為原則,需要出台地方性法規來滿足我市科普工作的實際需要。因此,結合我市科普工作實際,制定具有寧波地方特色、具有更強針對性的地方性法規非常必要。
二、對《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
在審議過程中,教科文衛委員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草案)》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和2016年出台的《寧波市全民科學素質行動計畫綱要》,應對當前科學技術發展形勢,結合我市科學普及工作實際,抓住科普規劃的引領作用,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一是強化了部門職責。《條例》對各級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社會團體以及村(社區)等自治組織的工作職責進行細化、明確。二是體現了地方特色。將近年來我市科普工作經驗以及海洋、港口等地域特色融入科普立法中;將寧波科技周、寧波科普宣傳周等地方重大科普活動以法規形式予以固化,並對相關科普惠民政策作出規定,充分體現寧波特色。三是完善了工作機制。建立科普工作職責評估公布制度、科普教育基地動態淘汰機制、科普活動信息發布機制、事前預防和事後應急科普機制等。
同時,委員會組成人員就《條例(草案)》的一些具體條款提出了修改意見:
1、第三章《科普活動》章節中增設兩條,分別明確衛生計生部門、市場監管部門開展健康生活、衛生防病和食品藥品安全等科普宣傳活動的工作職責和內容。
同時建議在草案第六條第一款中增加“市場監管部門”,作為科普工作的相關責任部門。
2、第十五條中關於“政府投資建設的科技館等科普場館應當向公眾免費開放,實施免費項目和開放時間的具體辦法由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修改為“政府投資建設的科技館等科普場館應當向公眾免費開放”。
3、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中表述的“廣播電視台、綜合類報刊等媒體應當每年製作並免費發布一定比例的公益性科普廣告。”修改為“廣播電視台、綜合類報刊等媒體和公共場所設定的電子螢幕應當每年免費發布一定比例的公益性科普廣告。”
4、第二條第一款中表述的科學技術普及的概念中增加“傳播科學思想”。
此外,委員會組成人員還對個別條款中的個別文字表述提出了修改意見。
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全體會議經過審議,認為該《條例(草案)》基本成熟,建議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8年6月25—27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了市人民政府提請的《寧波市科學技術普及條例(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的制定對於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科學文化素質,促進創新型城市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對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工委將草案在《寧波日報》和“寧波人大網”全文刊登,傳送市級各部門和單位、各區縣(市)人大常委會、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會基層立法聯繫點和立法諮詢專家庫全體成員,先後在餘姚市、寧海縣等地進行調研並召開座談會,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和建議。在此基礎上,法工委會同教科工委對草案進行了修改,其後,又召開了市級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的協商討論會,對涉及的相關問題作了進一步溝通協調。期間,又上報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徵詢了省級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10月11日上午,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方面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對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草案修改稿(以下稱修改稿)。現將審議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總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和科普工作的相關檔案規定,結合我市科普工作實際情況,建議對草案第二條第一款關於科普的定義作適當修改,進一步明確科普的含義和要求。(修改稿第二條第一款)
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方面意見,建議草案第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科普為名開展有損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不得將違背科學精神的主張和觀點,作為科普知識傳播和推廣”。(修改稿第三條第二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中關於科普經費保障的規定,建議草案第四條第一款增加“將科普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的表述。(草案修改稿第四條第一款)
草案第五條對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和科學技術協會的職責劃分作了規定。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建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的規定,結合我市科普工作實際情況,對相關內容作適當修改。(修改稿第五條)
二、關於科普設施
草案第九條對科普設施規劃和建設作了規定。為了進一步明確科普設施的公共文化服務功能,便於在公共文化服務保障層面上統籌推進科普設施規劃和建設,根據我市開展科普工作的實際需要,建議對相關內容作相應修改。(修改稿第九條)
草案第十一條對企業事業單位建設、開放相關科普設施作了規定。考慮到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具有集中展示、宣傳高新技術產品和成果的條件優勢,為了發揮其在促進科普事業中的重要作用,建議參照外地做法,對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機構開放相關科普設施作出規定。(修改稿第十條第三款)
草案第十五條規定:“政府投資建設的科技館等科普場館應當向公眾免費開放,實施免費項目和開放時間的具體辦法由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考慮到《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和《浙江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2015-2020年)》等明確規定“基本文化服務項目免費服務”,為了避免實施中產生歧義,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和有關方面意見,建議將“實施免費項目和開放時間的具體辦法由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修改為“具體辦法由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和國家、省有關規定另行制定”,同時,增加“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科普設施向公眾免費或者優惠開放”的規定。(修改稿第十二條)
草案第十六條對完善科普場館的城市標識系統作了規定。根據市民和有關方面意見,為了便利公眾參觀科普場館、科普教育基地,建議增加規定有關公共運輸設施建設的內容。(修改稿第十七條)
三、關於科普活動
草案第十九條對政府支持科普教育基地開展科普活動作了規定。為了防止產生不公平市場競爭,建議刪去“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向科普教育基地購買服務”的內容。(修改稿第十九條)
草案第二十一條規定了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開展科普活動的職責。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方面意見,考慮到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科學技術協會是科普活動的主要組織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的相關規定,建議增加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科學技術協會組織、支持有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科技工作者開展科普活動的規定。考慮到實踐中政府各部門利用網際網路和新媒體公眾平台開展科普活動的實際作用不斷突顯,建議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對相關內容作出規定。(修改稿第二十條)
草案第二十二條對文化宣傳系統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科普活動的職責作了規定,其中第三款規定“廣播電台、電視台每月至少播出一檔科普節目”。考慮到廣播電台、電視台擁有開展科普活動的資源優勢,可以結合各個頻道、各類節目播出的實際情況,充分發揮其在促進科普公益事業中的作用。因此,根據有關方面意見,建議將“每月”修改為“每周”。(修改稿第二十一條第三款)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街道(社區)代表、人大代表提出,要明確衛生計生、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醫療衛生、食品安全等科普活動的職責,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在對草案進行初審時也提出了相關意見。經研究,建議增加兩條,分別對醫療衛生行業系統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科普活動的職責作出規定。(修改稿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
草案第二十七條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開展科普活動的職責作了規定。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方面意見,考慮到公務員在促進科普事業發展中的表率作用,建議增加公務員科普培訓的內容。(修改稿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草案第三十二條對政府監督有關部門和單位履行科普工作職責作了規定。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方面意見,建議增加公眾投訴、舉報等社會監督的內容。(修改稿第三十二條)
四、關於科普組織和科普工作者
草案第三十四條對科普志願服務作了規定,第三十五條對科普工作者的相關權益作了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三款對科普工作者的含義和範圍作了界定。鑒於科普志願者不屬於專門科普工作者範疇,其相關權益保障可以適用志願服務法律法規的規定,因此,建議關於科普工作者的規定中刪去“科普志願者”和“科普志願活動”等相關內容,並規定:“科普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活動及相關權益保障等,依照志願服務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修改稿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
草案第三十三條對科技輔導員隊伍建設作了規定。鑒於《國家功勳榮譽表彰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中辦發〔2010〕33號)等國家和省有關法規、規範性檔案對評比表彰活動的範圍有嚴格限定,經研究,建議刪去有關“表彰”的內容。(修改稿第三十六條)
五、關於法律責任
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建議增加規定“以科普為名開展有損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擅自拆除政府投資建設的科普場館和其他科普設施”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並對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和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情形作出列舉。(修改稿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方面的意見,還對草案部分條款的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對條款順序作了調整。
《寧波市科學技術普及條例(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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