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發布
2020年7月23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內蒙古自治區社會科學普及條例》,現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2020年7月23日
條例全文
內蒙古自治區社會科學普及條例
(2020年7月23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社會科學普及,繁榮發展哲學社會科學,提高公民的社會科學素養和道德文化水平,堅定文化自信,促進人與社會的全面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社會科學普及,是指採取公眾易於理解、接受和參與的方式,宣傳社會科學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倡導社會文明,傳承中華優秀文化,弘揚科學精神和人文精神的活動。
第三條 社會科學普及事業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政府主導、全民參與、統籌協調、資源共享、鼓勵創新、務求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社會科學普及是公益性事業,組織、支持和參與社會科學普及活動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和義務。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各界應當結合各自實際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領導,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列入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和精神文明建設內容。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科學普及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社會科學普及工作開展。
第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社會科學普及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研究解決社會科學普及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具體事務由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或者承擔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機構負責。
第七條 旗縣級以上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或者負責社會科學普及工作的機構,履行下列社會科學普及工作職責:
(一)協助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社會科學普及規劃和工作計畫;
(二)組織、協調有關單位和個人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三)開展社會科學普及學術研究、隊伍建設、人才培訓和對外交流合作工作;
(四)承擔與社會科學普及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將社會科學普及作為素質教育和繼續教育的重要內容,組織、指導教育機構和職業培訓機構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文化旅遊、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主管部門應當將社會科學普及納入公共文化服務體系,面向公眾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職責範圍內,推動社會科學普及工作。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科學普及活動,指導和幫助
居民委員會、嘎查村民委員會將社會科學知識納入居民、嘎查村民自我教育內容體系。
居民委員會、嘎查村民委員會應當針對居民、嘎查村民的需求,積極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社會科學普及事業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條 社會科學普及的主要內容:
(四)黨的民族理論和民族政策;
(五)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和地方特色文化;
(六)社會科學各門類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
(七)其他有助於提高公眾認知能力的社會科學知識。
第十一條 社會科學普及的主要形式和載體:
(一)利用圖書報刊、音視頻、廣播影視、網際網路、新媒體和傳統口頭傳承,以及公共場所宣傳欄、櫥窗、電子螢幕等宣傳、傳播媒介;
(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或者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編寫、製作、出版社會科學普及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套用軟體;
(三)利用公共場所和歷史人文資源等條件,建立社會科學普及基地;
(四)舉辦社會科學講座、座談會、展覽、知識競賽、社會服務諮詢等活動;
(五)通過烏蘭牧騎演出、
那達慕大會等民眾性文體形式,開展宣傳普及活動;
(六)深入機關、社區、學校、農村牧區、企業、軍營開展宣傳普及活動;
(七)與社會科學普及活動相關的其他形式。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集中組織開展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公眾的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十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科學普及人才培養,建設專兼職相結合的社會科學普及隊伍。
鼓勵志願服務組織、志願者參與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十四條 工會、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人民團體應當根據工作對象特點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將社會科學知識作為職工教育培訓內容,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教育;有條件的面向公眾開放企業內部的社會科學普及場館設施。
第十六條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把社會科學普及作為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根據學生身心特點,開展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法治觀念等內容的社會科學普及教育,培養學生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和社會責任感,提升社會科學素養。
第十七條 社會科學研究機構、高等院校等教學科研單位應當結合學科優勢特色,積極參與社會科學研究和普及活動。
社會科學類社會組織、社會科學普及基地、社會智庫應當發揮自身特色優勢,開展社會科學普及工作。
第十八條 圖書出版、發行單位應當將社會科學普及作品納入出版、發行計畫。
報刊、廣播影視、網路、新媒體、自媒體等應當刊載、播放社會科學普及作品、節目以及公益性廣告。
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紀念館、展覽館等公益性文化單位,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文藝演出單位應當加強社會科學普及作品的創作和演出。
第十九條 商場、醫院、廣場、公園、機場、車站、旅遊景區等公共場所經營或管理單位,應當利用相關設施宣傳社會科學知識。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社會科學普及的名義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破壞民族團結、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第二十一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統籌推動公共文化服務設施共建共用管理工作,滿足社會科學普及需求,加強對現有社會科學普及場所、設施的利用、維修和改造。
使用政府財政投資建設的社會科學普及場所、設施,應當向社會公眾免費開放並提供服務,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鼓勵、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建設社會科學普及場所、設施,或者利用現有場所、設施開展公益性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利用教育、科技、文化等場所、設施,推動社會科學普及基地建設。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扶持社會科學普及產業發展;通過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補貼或者獎勵等方式,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第二十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社會科學普及成果評價機制,將社會科學普及成果納入
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評獎範圍。
第二十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社會科學普及區內外交流合作機制和信息平台,吸收和借鑑社會科學普及的先進經驗和優秀成果,培育和推廣客群面大、社會認可度高的社會科學普及品牌,推動社會科學普及資源的有效利用和共享。
第二十六條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捐贈財物用於社會科學普及事業。
對捐贈財物用於社會科學普及事業或者投資建設社會科學普及場館、設施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以社會科學普及名義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破壞民族團結、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活動的,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並予以制止;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
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改變使用政府財政投資建設的社會科學普及場所用途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九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社會科學普及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條例》是自治區社會科學領域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規。《條例》共三十條,按照“為何普及、誰來普及、普及什麼、怎么普及、普及責任”邏輯順序對社會科學普及的內涵和外延、主體和客體、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職責、保障措施、內容和形式、社會責任、法律責任等作出規定。《條例》具有鮮明的特點:一是突出政治性,體現社會科學意識形態特點;二是突出系統性,體現政府主導、社會協同的特點;三是突出人民性,體現以人民為中心的特點;四是突出地方性,體現內蒙古民族文化特點;五是突出操作性,堅持從問題入手,體現針對性和實用性。
這是我區首次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對社會科學普及進行系統的規範,進一步明確政府和社會各界在社會科學普及方面的責任和義務,規範各行為主體的社會科學普及職責與行為,組織整合全社會各種資源,彌補了我區哲學社會科學工作的法制短板,填補了區內的立法空白,標誌著我區社會科學普及工作邁入了法制化發展的新階段。
社會科學普及是實現社會科學理論成果價值轉化的重要途徑,是傳播先進文化、弘揚科學精神、提高全民族素質的迫切需要,赤峰市社科聯、赤峰市社科院始終積極推進社會科學普及活動。2020年上半年,疫情防控期間開展線上線下各類抗疫活動6次,服務民眾200餘人次,捐款捐物總價值達5萬餘元;圍繞“牢記囑託,人民至上”主題,開展“七進活動”、各類講座、知識競賽、視頻賞析等豐富多樣的系列社會科學普及活動10餘場,參與民眾4000餘人。
《條例》的頒布施行對全區社科界來說是一件大事、喜事,可以說《條例》的出台恰逢其時,對赤峰市社會科學普及來說更是一場及時雨。《條例》的頒布施行為規範和保障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工作提供了堅實的法制保障,使社會科學普及活動從此實現了有法可依。《條例》的頒布施行賦予了廣大社會科學普及工作者新的歷史使命,也對今後我市社會科學普及工作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
新聞發布會
社會科學是人們認識世界、改造世界的重要工具,是推動歷史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重要力量。2020年7月23日,自治區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內蒙古自治區社會科學普及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於9月1日起施行。《條例》是自治區社會科學領域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規,其頒布和實施對於落實黨中央以及自治區黨委、政府決策部署,發揮法治的引領和規範作用,進一步明確政府及全社會的責任和義務,整合全社會資源,規範和促進社會科學普及工作,宣傳社會科學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和人文精神,倡導社會文明,傳承中華優秀文化,依法鞏固社會主義意識形態主陣地,具有重要意義。
會議指出,根據《條例》對全區社科普及工作特別是對社科聯規定的職責要求,內蒙古社科聯將從廣泛宣傳、創新機制、加強組織領導、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等方面開展工作,引導社科界和廣大社科工作者進一步營造“中華民族一家親,同心共築中國夢”的氛圍,為《條例》的貫徹實施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為
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不斷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打下良好思想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