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 自治區主席 :楊晶
  • 時間:2007年5月28日
  • 屬性:獎勵辦法
基本信息,內容,

基本信息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
《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已經2007年4月23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自治區主席 楊晶
2007年5月28日

內容

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了推動自治區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調動廣大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建設創新型內蒙古,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工作以“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為指導,鼓勵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促進科學技術成果商品化和產業化。
第三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自治區科學技術獎,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分為:
(一)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
(二)自然科學獎;
(三)科學技術進步獎;
(四)中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
(五)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
第四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授予等活動,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涉。
第五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組織管理工作。
第六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獎勵委員會),依照本辦法,負責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
獎勵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委員會人員由不少於21人的專家、學者和有關部門代表組成,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得少於2/3。
第七條 社會力量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經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登記後,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組織評審。
第八條 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授予在知識創新中,獲得了系列或者重大發現,得到國內外科學界公認;或者在技術創新中,取得了系列或者重大的成果,創造了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科學技術工作者。
第九條 自然科學獎獎勵在知識創新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徵和規律,具有重大科學價值,並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的成果。
第十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獎勵在技術創新中取得了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下列成果:
(一)研究與開發出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
(二)開發出具有較強技術關聯性和產業帶動性集成創新的;
(三)在引進技術、技術改造等方面經消化吸收取得再創新的;
(四)在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或者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中取得重大創新的。
第十一條 中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授予在知識創新中,進行了科學探索,發表了重要的論文、論著,得到國內外同行公認;或者在技術創新中,獲得了多項發明等自主創新成果,並取得了明顯經濟、社會效益的中青年科學技術工作者。
第十二條 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授予在自治區進行合作研究、開發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對自治區科學技術事業發展有重要推動作用,並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
第十三條 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中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每2年獎勵1次,不分等級。
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每次獎勵人數不超過3名,中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每次獎勵人數不超過10名,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每次獎勵數量不超過5個。
第十四條 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每年獎勵1次,分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3個等級。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獎勵項目數分別不超過20項和120項。
自然科學獎獲獎項目每項獎勵人數不超過3人;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獲獎項目每項獎勵人數不超過9人,二等獎不超過7人,三等獎不超過5人。
科學技術進步獎獲獎項目中技術開發項目應占其獲獎項目總數的70%以上。
第十五條 下列組織可以推薦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候選人:
(一)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
(二)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
(三)高等學校。
第十六條 下列組織可以推薦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候選項目、中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候選人和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的候選人或組織:
(一)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
(二)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門;
(三)高等學校;
(四)經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單位。
第十七條 申報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科技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薦:
(一)對智慧財產權有爭議的;
(二)對科技成果的完成單位或者完成人有爭議的。
第十八條 未直接參與科學實驗、技術開發的人員不能作為候選項目的完成人申報自治區科學技術獎。
第十九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申報、推薦、評審等活動,採用計算機網路技術進行管理。
第二十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根據不同獎種評審需要,分別組成若干專家組和評審委員會,對候選人、候選組織和候選項目進行初評和複評。
第二十一條 獎勵委員會對各評審委員會推薦的候選人、候選組織和候選項目進行評審。
第二十二條 獎勵委員會評審通過的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中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的推薦獲獎人員和項目,應當在自治區級媒體上進行30天的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三條 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由自治區人民政府主席簽署並頒發獎勵證書和獎金。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中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由自治區人民政府頒發獎勵證書和獎金。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由自治區人民政府頒發獎勵證書。
第二十四條 獲得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的人員,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授予自治區勞動模範或者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
第二十五條 科學技術特別貢獻獎獎金每人100萬元;自然科學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獎金一等獎10萬元/項,二等獎5萬元/項,三等獎2萬元/項;中青年科學技術創新獎獎金每人8萬元。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經費列入自治區財政預算。
第二十六條 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勵的人員或者項目,自治區人民政府發給與國家頒發的同等數額的獎金。
第二十七條 剽竊、侵奪他人的科學發現、技術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的,由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其獎勵,並追回獎金和證書。
第二十八條 推薦單位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的,由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九條 社會力量未經登記,擅自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的,由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依法予以取締。
第三十條 參與自治區科學技術獎評審的專家及有關工作人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一條 各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設立一種盟市科學技術獎。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不設立科學技術獎。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的《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內政發〔2001〕1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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