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的“駿馬獎”評選獎勵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駿馬獎”評選獎勵辦法》的通知,內政辦發〔2014〕30號,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駿馬獎”評選獎勵辦法》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駿馬獎”評選獎勵辦法
- 發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 時間:2014年4月14日
- 檔案號:內政辦發〔2014〕30號
概要,內容,
概要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駿馬獎”評選獎勵辦法》的通知,內政辦發〔2014〕30號,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駿馬獎”評選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2014年4月14日。
內容
內蒙古自治區“駿馬獎”評選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圍繞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思路,結合自治區科技重大專項,主要評選技術研發、套用、推廣和教育等方面做出重大貢獻的國外及港澳台專家。
第三條 “駿馬獎”推薦和評選工作堅持科學、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範圍及條件
第四條 凡遵守中國法律、法規,在自治區各行業、各領域做出突出貢獻或表現出無私奉獻精神,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具有良好聲譽和社會影響的國外及港澳台專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報。
(一)積極為我區引進智力、項目、資金、新品種、新技術,填補了某項空白,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二)積極向我區傳授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為我區經濟技術、管理等方面提供重要技術指導或建議,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三)為我區工程建設項目建成、投產、運行管理做出突出貢獻的;
(四)積極為我區培養人才,向我區捐贈有重要價值的儀器設備、圖書資料,在教學、科研、出版、對外宣傳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
(五)國外及港澳台官方或民間組織的友好人士為我區投資教育、扶貧濟困,或在重點工程項目中從事技術諮詢、評估、驗收中做出突出貢獻的。
第三章 申報
第五條 申報人由聘請單位推薦。行業主管部門、盟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按規定條件,逐級審核同意後,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自治區直屬機構、中央駐自治區企事業單位,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逐級申報。
第六條 申報材料包括申報表、護照複印件、事跡材料,在我區長期工作的外國專家還需提交專家證複印件。
第七條 聘請單位應當按照統一格式和要求逐項填寫《“駿馬獎”申報表》。材料必須翔實可靠,重點突出,以量化的數據和客觀的成績體現成果、說明貢獻。
第四章 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駿馬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由有關部門領導、專家組成,下設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辦公室負責組織申報、專家評審和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評審
第九條 “駿馬獎”每兩年評選一次。已獲得“駿馬獎”的國外及港澳台專家,不再重複評選。
第十條 “駿馬獎”評審工作按照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專家評審組評審,評審委員會審定的程式進行。
第十一條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材料審核工作。可視情況組織有關人員赴聘請單位,對申報內容進行調查、核實,對不符合規定或不真實的材料,不提交評審。審核合格的,徵求自治區公安廳、國家安全廳意見後,提交專家評審組進行評審。
第十二條 專家評審組負責評審工作。評審以召開評審會或網上評審的方式進行,專家評審組成員對申報人材料進行認真審閱,並在小組內充分討論、分析評價後,採用綜合評價的方法提出獲獎人選建議,向評審委員會推薦。
第十三條 評審委員會負責對專家評審組提出的獲獎人選進行審定。在充分討論評議的基礎上,確定入選自治區“駿馬獎”人員和推薦國家“友誼獎”人選,並作出決議,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 表彰獎勵
第十四條 對國外及港澳台專家的獎勵採取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方式。
第十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向獲獎專家頒發獎牌和榮譽證書,並給予一定的獎金。同時,以自治區主席或分管副主席名義致函獲獎者本人,表示慰問和祝賀,或邀請其參加授獎儀式。
第十六條 授獎方式採用統一授獎和委託授獎兩種形式。
第十七條 經專家評審組評審推薦,未獲得“駿馬獎”的國外及港澳台專家,業績成果較為突出的,可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授予“駿馬獎入圍獎”。
第十八條 評選表彰經費由自治區財政專項列支。
第七章 宣傳報導
第十九條 對獲獎專家及其事跡的宣傳報導,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切實保護國外及港澳台人士的安全和利益。公開宣傳報導獲獎專家及其事跡前,應當徵得聘請單位和專家本人同意,並將宣傳報導稿件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備案。凡不能公開身份和事跡的獲獎專家,不得對其進行公開宣傳報導。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內蒙古自治區“駿馬獎”評選獎勵暫行辦法》(內政辦字〔2004〕309號檔案)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