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藝術培訓產業協會

內蒙古藝術培訓產業協會

內蒙古藝術培訓產業協會是在內蒙古自治區黨和政府的關懷下,經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核准登記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由內蒙古自治區藝術培訓機構、從事藝術教育的教授、藝術家、學者和藝術工作者共同組成的藝術社團組織,受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監督和指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藝術培訓產業協會
  • 外文名:Inner Mongolia art train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縮寫為:“IMATIA”
  • 秘書處:內蒙古呼和浩特市
主要職能,協會宗旨,承辦項目,組織結構,組織章程,

主要職能

協會宗旨

內蒙古藝術培訓產業協會的誕生,是為回響國家的號召,為適應新時期藝術教育發展的需要並結合我區當前的藝術培訓現狀而發起成立的。本會致力於團結全社會藝術界人士,為全區具有藝術特長的青少人才搭建交流平台,進而促進藝術產業的發展,讓民族藝術邁出國門走向全世界。
協會宗旨:以科學發展觀為指針,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搭建交流平台,提供權威資訊,整合藝術培訓資源,挖掘、傳承、弘揚具有內蒙古特色的各種優秀藝術形式,推動行業健康發展。
內蒙古藝術培訓產業協會的成立,得到全區以及全國眾多機構的廣泛關注、支持和幫助,文化部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中國特長生教育發展聯盟、貴州省全民素質工作委員會、貴州省素質教育創新研究學會、貴州省義演藝術團、廈門市青少年文化藝術發展促進會、襄陽荊楚星文化藝術交流中心、湖南教育電視台少兒藝術團、湖南省素質教育聯盟等機構發來賀信。我們完全相信,內蒙古藝術培訓產業協會的成立將意味著內蒙古的藝術培訓教育水平又將邁出一個新的步伐,並將帶動全民的整體藝術素質提升,不斷為推動全社會的發展作出更大的貢獻!

承辦項目

協會現承辦:文化部·全國社會藝術水平考級——北京舞蹈學院中國舞考級、中國藝術職業教育學會國際標準舞考級工作。
協會始終將服務作為一切工作的中心,堅持服務會員、服務行業,熱烈歡迎廣大社會藝術培訓機構加入我會,我會願與各藝術培訓界人士攜手合作,共創藝術培訓行業的美好明天!

組織結構

領導機構
哈斯烏拉,又名白玉山,男, 蒙古族,1944年11月出生,內蒙古科爾沁人。文學創作一級,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現為現為中國作家協會名譽委員、內蒙古文史館研究員、內蒙古通俗文藝研究會名譽主席、內蒙古精英沙龍文化藝術顧問。曾任西烏珠穆沁旗黨校副校長、錫林郭勒盟委宣傳部副部長、內蒙古文聯秘書長、常務副主席、巡視員、內蒙古政協常委、中國文聯委員、中國作協全委會委員。先後出版了《哈斯烏拉小說選》(蒙古文);詩歌集《馬背戀情》《心野揚鬃》《烏珠穆沁的傳說》;散文集《牧野祥雲》;中短篇小說集《虔誠者的遺囑》《兩匹馬的草原》;報告文學集《瀟灑獄門關》《飲馬星河》《百年東方》《產業工人的楷模——劉懷玉》等十二部專著。曾獲第二屆、第五屆全國少數民族文學創作“駿馬獎”,第三屆中國文聯文藝評論三等獎,第一、二、三屆內蒙古文學創作“索龍嘎”政府獎等16項獎勵,2005年被評為自治區文藝創作傑出貢獻獎。
內蒙古藝術培訓產業協會
協會顧問
王萬昌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文化旅遊智庫專家、原呼和浩特市委宣傳部副部長;
名譽會長
柯沁夫:漢名李興武,蒙名赫莞斯爾,男,蒙古族,內蒙古科爾沁人。大學學歷,國家一級藝術評論,碩士生導師。全國知名的民族音樂學家、音樂評論家、音樂社會活動家。歷任內蒙古師範學院教師、內蒙古廣播電視藝術團團長、內蒙古大學藝術學院副院長、中國少數民族音樂學會副會長。現任北方草原音樂文化研究會會長。
會 長
魯淑萍:女,漢族;中國民族管弦樂協會揚琴專業委員會常務理事、全國社會藝術水平考級高級考官、內蒙古藝術學院副教授。
執行會長
步振軍:男,滿族;特長生中國內蒙古辦公室主任、內蒙古通俗文藝研究會青少部副部長、北方草原音樂文化研究會常務理事。
副會長
戈根珊達:女,蒙古族;內蒙古藝術學院舞蹈系副教授、著名編導、內蒙古舞蹈家協會會員。
副會長
侯文杰:女,漢族;內蒙古師範大學音樂學院聲樂副教授、碩士生導師、內蒙古音樂家協會會員、中國教育學會音樂教育分會會員。
副會長
許俊卿:男,漢族;內蒙古民族歌舞劇院交響樂團副團長、雙簧管、薩克斯演奏家。
副會長
丁日偉:男,漢族,中國農工黨黨員;內蒙古京劇團國家一級演員、內蒙古音樂家協會理事、中國音樂家協會社會考級高級考官。
副會長
弓玉芹:女,漢族,黨員;呼倫貝爾市民族少年宮活動部部長
副會長
巴達瑪:女,蒙古族,黨員;包頭市達茂旗青少年活動中心主任
副會長(兼)秘書長
羅洪濤:男,漢族;特長生中國內蒙古辦公室副主任。
副秘書長:康建忠,男,漢族;呼和浩特市豪晟文化傳媒總經理。

組織章程

內蒙古藝術培訓產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全稱為:“內蒙古藝術培訓產業協會”。英文譯名為:“InnerMongolia art training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為:“IMATIA”。
第二條 本團體是全區民眾性藝術團體,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自願組成,屬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以科學發展觀為指針,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搭建交流平台,提供權威資訊,整合藝術培訓資源,挖掘、傳承、弘揚傳播具有內蒙古特色的各種優秀藝術,推動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指導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自治區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住所在呼和浩特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是:
(一) 開展民眾性藝術培訓和交流活動;
(二) 普及藝術知識,傳播國內外藝術優秀成果;
(三) 舉辦藝術培訓機構專業教師的培訓;
(四) 開展藝術培訓業務諮詢;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會員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章程;
(二)熱心致力本團體活動,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自治區民政廳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未在其它社會組織擔任負責人;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向會員大會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管理費用支出不能超出當年總支出的20%。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犯、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上級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有關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自治區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有關機構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於2014年7月1日本會第一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自治區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本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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