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獎評選和獎勵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獎評選和獎勵辦法》旨在促進內蒙古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事業的繁榮與發展,鼓勵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者積極研究創新,共二十五條 ,自2018年10月15日起施行。2005年9月2日自治區政府公布的《辦法》(內蒙古自治區政府令第139號)同時廢止。

內蒙古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獎評選和獎勵辦法
第一條為促進內蒙古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事業的繁榮與發展,鼓勵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者積極研究創新,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獎的評選和獎勵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獎設立下列獎項:
(一)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
(二)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名家獎;
(三)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青年才俊獎;
(四)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特別貢獻獎。
第四條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獎的評選和獎勵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獎評選和獎勵每兩年舉行一次。
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評選在偶數年進行,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名家獎、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青年才俊獎、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特別貢獻獎評選在奇數年進行。
第六條 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獎評選工作經費和獎勵經費,列入自治區本級年度財政預算。
第七條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獎評選工作列為自治區社會事業工作領導小組專項工作:
(一)自治區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會同自治區社會事業工作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單位,組織哲學社會科學領域的專家學者開展評選工作;
(二)評選工作協調辦公室設在自治區社會科學界聯合會,負責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獎評審的組織管理。
第八條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一等獎不超過12項,二等獎不超過120項,三等獎不超過240項。
第九條公開出版和發表(公開播發)並且具有一定學術價值的專著、譯著、編著、古籍整理、地方志、工具書、科普讀物、論文以及被廳局級以上單位採納的調研報告、諮詢報告、論證報告等可以申報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
申報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的第一作者署名單位應當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包括自治區的各級各類駐外機構)。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
(一)成果已獲得過省部級以上獎勵的;
(二)成果存在著作權權屬爭議的。
第十一條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名家獎每屆名額不超過兩個。
第十二條申報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名家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原創性研究成果豐碩,開創某一新興學科或新的研究方向,為培養本學科人才、傳播本學科文化發揮重要作用,在區內外產生重要學術影響的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者;
(二)在國家及自治區決策諮詢或者社會服務中作出重大貢獻,在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等領域產生良好社會效應和經濟效益的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者。
第十三條 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青年才俊獎每屆名額不超過五個。
第十四條申報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青年才俊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45周歲以下的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者;
(二)在理論創新與實踐套用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加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名家獎和青年才俊獎評選:
(一)工作單位不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
(二)主要研究成果不屬於哲學社會科學範疇的;
(三)曾有抄襲、剽竊、弄虛作假等學術不端行為的。
第十六條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特別貢獻獎每屆名額不超過五個。
第十七條對自治區經濟社會進行研究,並取得重要決策參考價值的區外個人和團隊可以申報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特別貢獻獎。
第十八條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獎按照下列程式申報:
(一)本科高等院校、自治區級科研院所和其他自治區級單位的申報者,通過所在單位或自治區級各社科類社團向評選工作協調辦公室申報;
(二)高職高專院校、各盟和設區的市及其以下單位的申報者,通過所在盟和設區的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向評選工作協調辦公室申報;
(三)參評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特別貢獻獎的區外申報者直接向評選工作協調辦公室申報。
第十九條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獎評選分為初評、複評、終評三個階段。
第二十條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獎的評選結果,由評選工作協調辦公室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十五天。評選工作協調辦公室負責受理異議和投訴,並將處理結果及時答覆投訴者。
第二十一條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獎評選結果公示結束後,經評選工作協調辦公室提請,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對獲獎者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獎應當作為獲獎者業績考核、專業技術職務晉升和各級各類人才項目評選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二十三條參加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獎評選的個人或者團隊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其評選資格;已經獲獎的,收回獲獎證書和獎金;構成侵權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參與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獎評選工作的人員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18年10月15日起施行。2005年9月2日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的《內蒙古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評選和獎勵辦法》(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3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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