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豐收獎獎勵辦法(試行)

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豐收獎獎勵辦法(試行)是內蒙古自治區制定施行的。

基本介紹

  • 行政區類別: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豐收獎獎勵
辦法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做好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豐收獎獎勵工作,調動廣大農牧業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和套用,促進科教興農和現代農牧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全國農牧漁業豐收獎獎勵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林、水行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豐收獎(以下簡稱豐收獎)是自治區設立的農、牧、林、水行業技術推廣獎,用於獎勵在農牧業技術推廣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
自治區農牧業豐收獎每年評審一次。實行分級負責,歸口管理。自治區農牧業、林業、水利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的豐收獎組織申報、初審、推薦和異議處理等工作。
第三條設立自治區農牧業豐收獎獎勵委員會,主任委員由自治區農牧業廳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廳長擔任,秘書長由農牧業廳科教處主要負責人擔任,委員會成員由自治區農牧業、林業、水利、農機、漁業等方面的科技管理及相關專業技術專家組成。其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豐收獎獎勵辦法;
(二)組建豐收獎評審委員會、指導和監督豐收獎評審工作;
(三)審核豐收獎擬獲獎項目、人員及等級。
獎勵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豐收獎的組織申報、形式審查、組織評審、獎勵和日常管理等工作。辦公室設在內蒙古農牧業廳科教處,辦公室主任由內蒙古農牧業廳科教處主要負責人擔任。
第二章申報
第四條申報條件
申報自治區農牧業豐收獎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必須是連續實施兩年以上、在農、牧、林、水等行業中發揮重大作用、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科技推廣成果(包括自選項目)。
(二)報獎項目須為近5年內完成並通過盟市級及盟市以上農牧、林、水主管部門或科技主管部門組織鑑定或驗收的科技推廣成果。
(三)豐收獎遵循不重複報獎的原則
1、凡獲得自治區級及以上科技獎勵的項目,不得再申報自治區農牧業豐收獎。
2、同一實質內容的成果,已經獲得過自治區農牧業豐收獎的,不得再次申報受獎。
3、同一年內同一個人不得作為兩個以上自治區農牧業豐收獎的主要完成人報獎。
(四)行政機關和縣級以上公務員不得作為豐收獎的主要完成單位、主要完成人。
(五)成果無爭議。
第五條提交材料及要求
(一)申報自治區農牧業豐收獎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報書
2、工作總結、技術總結、效益分析報告
3、成果鑑定證書或驗收證書(屬新品種推廣套用的申報項目,除須提供品種審定、認定證書等相關材料外,還必須提交品種推廣套用過程中有關部門出具的成果鑑定或驗收報告)。
4、項目實施方案或項目契約書、計畫任務書。
5、成果套用效益證明:由旗縣級以上(含旗縣級)農、牧、林、水行業主管部門或統計部門或鄉級以上人民政府出據。
(二)材料份數:申報書及相應附屬檔案形成合訂材料一式2份;另附申報書15份。
第三章推薦、評審與授獎
第六條推薦、評審與授獎程式
1、自治區農牧業豐收獎按行業分級推薦,經自治區各行業主管部門初審、推薦上報至自治區農牧業豐收獎獎勵委員會辦公室。
2、獎勵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所有申報材料進行覆核、形式審查。
3、獎勵委員會辦公室聘請有關專家組建豐收獎評審委員會進行豐收獎的評審工作。
4、經豐收獎評審委員會評審,提出擬獲獎項目及獎勵等級建議,報豐收獎獎勵委員會審核。
5、擬獲獎項目將在內蒙古農牧業信息網等媒體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
6、公示期內獎勵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有關異議問題的受理工作。
7、獎勵委員會對無異議的擬獲獎項目進行審定、授獎。
第七條評審標準
一等獎
1.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居自治區內領先水平;
2.總體技術水平居自治區內領先,技術集成創新與轉化能力很強,技術普及率很高;
3.推廣方法與機制有重大創新,組織管理水平自治區內領先;
4.推進產業發展,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巨大,農牧民增收很顯著。
二等獎
1.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居自治區內先進水平;
2.總體技術水平區內先進,技術集成創新與轉化能力強,技術普及率高;
3.推廣方法與機制有較大創新,組織管理水平自治區內先進;
4.推進產業發展,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重大,農牧民增收顯著。
三等獎
1.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居盟市內先進水平;
2.總體技術水平盟市內先進,技術集成創新與轉化能力較強,技術普及率較高;
3.推廣方法與機制有一定創新,組織管理水平盟市內領先;
4.推進產業發展,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較大,農牧民增收較顯著。
第四章經濟效益計算
第八條報獎項目經濟效益計算方法按照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豐收獎獎勵委員會規定的經濟效益計算辦法進行。
第五章獎勵
第九條成果獎勵範圍和數量
成果獎勵範圍包括在種植業、畜牧業、林業、水利、漁業、農機等行業技術推廣中取得顯著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的科技推廣成果。根據評審標準評出一、二、三等獎。原則上每年獎勵項目數量不超過參評項目數的80%,其中,一等獎不超過30%,二等獎不超過30%,三等獎不超過40%。
第十條受獎人員及數量
(一)受獎者必須是參加本項目實際工作三分之一以上時間、在項目的設計、技術集成創新、示範推廣、技術諮詢、培訓和開發等方面做出重要貢獻的主要完成人;
(二)受獎人數:一等獎每項不超過35人,二等獎每項不超過30人,三等獎每項不超過25人。
第十一條獎金及獎勵證書
自治區農牧業“豐收獎”設立獎金,分別由自治區主管廳局按行業頒發。一等獎每項獎勵8000元,二等獎每項獎勵5000元,三等獎每項獎勵3000元。
被推薦的受獎項目、受獎人,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問題處理完畢符合授獎條件的,予以頒發獎勵證書。
第六章異議處理
第十二條豐收獎實行異議制度。任何單位或個人可在自豐收獎評審結果公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以材料寄出郵戳時間為準)向獎勵辦公室提出書面異議,並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單位提出異議的,應在異議材料上加蓋公章並註明聯繫方式;個人提出異議的,需寫明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簽署真實姓名。逾期提出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異議不予受理。
獎勵等級不屬於異議範圍。
第七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1989年1月12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的《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豐收獎”獎勵辦法(試行)》(內政發[1989]5號)同時廢止。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豐收獎獎勵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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