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本級科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本級科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是為貫徹落實《內蒙古自治區黨委 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加快推進“科技興蒙”行動支持科技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內黨發〔2020〕17號)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內蒙古自治區本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實施意見》(內政辦發〔2022〕37號),規範和加強自治區本級科技專項資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內蒙古自治區實際制定的辦法。由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廳於2023年3月30日印發,自2023年4月30日起施行,實施期限為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本級科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3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3年4月30日
  • 發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 實施期限:5年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科學技術廳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本級科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盟市財政局、科技局,滿洲里、二連浩特市財政局、科技局,自治區各有關廳局,自治區直屬高校、科研院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內蒙古自治區黨委 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加快推進“科技興蒙”行動支持科技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內黨發〔2020〕17號)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內蒙古自治區本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實施意見》(內政辦發〔2022〕37號),規範和加強自治區本級科技專項資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實施條例等政策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自治區財政廳、科學技術廳共同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本級科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2023年3月30日

辦法全文

內蒙古自治區本級科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內蒙古自治區黨委 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加快推進“科技興蒙”行動支持科技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內黨發〔2020〕17號)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內蒙古自治區本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實施意見》(內政辦發〔2022〕37號),規範和加強自治區本級科技專項資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科技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由自治區財政設立,支持自治區科技計畫項目實施,主要解決涉及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科技問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引導企業創新發展、支持基礎前沿學科、培育科技人才、推動科技合作交流、最佳化科研環境條件、建設完善科技創新平台和科技服務體系、支撐引領經濟社會發展等。主要目標是提升全區科技創新能力,促進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落實。
第三條  專項資金主要包括:自然科學基金、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科技重大專項資金、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科技創新引導獎勵資金等。
第四條  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遵循“集中財力、突出重點,分類支持、多元投入,遵循規律、注重績效,公開透明、擇優資助”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自治區財政廳主要職責是:
(一)會同自治區科技廳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二)配合自治區科技廳加強科技計畫項目庫建設;
(三)負責專項資金年度預算編制;
(四)審核自治區科技廳提出的資金分配方案,會同自治區科技廳下達專項資金;
(五)開展重點項目績效評價,組織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及時收回經自治區科技廳確認需要收回的專項資
金;
(七)按照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自治區科技廳主要職責是:
(一)配合自治區財政廳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二)加強科技計畫項目庫建設管理,推動項目庫共建共享;
(三)組織開展科技計畫項目申報、評審,研究提出資金分配方案,配合自治區財政廳下達專項資金;
(四)對項目實施重大事項進行審批,對確需收回的專項資金,配合自治區財政廳收回;
(五)負責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六)設立專項資金績效目標,開展全過程績效管理;
(七)按照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項目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組織、審核和推薦本地區、本部門的科技計畫項目。
(二)負責本地區、本部門專項資金監督管理。
(三)協助開展項目支出績效評價和綜合績效評價。
第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專項資金的日常監督和管理;
(二)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內部管理制度;
(三)自覺接受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九條  項目負責人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項目預算和決算編制;
(二)合規使用專項資金,自覺接受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三)對因故需終止實施或撤銷的項目,須及時向項目承擔單位及項目管理部門提出項目終止或撤銷書面申請並說明原因。
第三章  專項資金支持範圍與支持方式
第十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範圍包括:
(一)基礎研究。用於支持開展自然科學及其交叉學科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和前沿科學自由探索。
(二)科技重大專項。用於支持圍繞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重大技術創新需求,著力解決“卡脖子”技術問題,突出重大產品開發和重大科技示範工程。
(三)重點研發和成果轉化。用於支持突出“四個面向”,推動落實重大戰略任務,聚焦解決重點產業鏈和社會公益領域創新發展需求。
(四)創新能力提升。用於支持創新平台(基地)培育建設、科技基礎條件建設、創新主體培育、科技人才培育、科技合作交流、軟科學研究、科技服務體系建設、創新引導激勵獎補、技術交易補助、科技金融及科技創新環境能力建設等創新活動。
(五)其他由自治區黨委、政府確定實施的科技項目。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資助對象及支持方式:
(一)資助對象:項目牽頭單位應為自治區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備良好研究開發條件的科研院所、高等學校、企事業單位、中央駐蒙非獨立法人企業,以及其他具備科技開發和服務能力的單位等。
(二)支持方式:專項資金採用事前資助、事後補助和其他支持方式。
1.事前資助,是指在項目立項後,根據專項資金計畫進行事前資助,將專項資金直接撥付至項目承擔單位的資助方式。
2.事後補助,是指項目承擔單位先行投入資金開展研發活動,或者提供科技創新服務等活動,自治區科技廳根據相關管理辦法,事後給予專項資金補助的支持方式。
3.其他支持方式。是指除事前資助和事後補助之外的支持方式,包括風險補償、科技創新券等。
第四章  專項資金的申報、評審和分配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採用項目法進行分配。
第十三條  採用競爭立項方式分配的項目,自治區科技廳根據國家、自治區黨委政府確定的年度科技發展規劃和工作部署,發布項目申報指南,組織項目評審,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後報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科技廳下達資金。
第十四條  採用定額補助、事後補助等方式分配的項目,自治區科技廳按照相關管理辦法或項目實施方案提出分配方案後報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科技廳下達資金。
第十五條  在符合保密規定的前提下,自治區科技廳通過官方網站等渠道對擬立項支持的項目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第五章  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包括自治區本級資金和對下轉移支付資金。自治區本級資金納入自治區科技廳部門預算,按部門預算管理規定執行。對下轉移支付資金納入自治區對下轉移支付預算管理,實行單獨調撥、單獨清算的管理模式,實現專戶管理、封閉運行。
第十七條  自治區財政廳和自治區科技廳在資金指標檔案印發後30日內將指標下達至盟市財政局和本級項目承擔單位。盟市、旗縣財政局在收到上級指標檔案後30日內將資金下達至項目承擔單位。
第十八條  允許項目承擔單位將標識“科研項目資金”的資金撥付至單位實有資金賬戶。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將項目資金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確保專款專用,單獨核算。
第十九條  科研項目資金支出是指與科研項目研究工作相關的、從科研項目資金支付的各項費用支出。科研項目資金支出由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組成。
(一)直接費用按照設備費、業務費、勞務費三大類編制預算。直接費用中除50萬元以上的設備費外,其他費用只提供基本測算說明,不需要提供明細。
(二)間接費用是指項目承擔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項目承擔單位為項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電、氣、暖等消耗,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以及激勵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等。
項目承擔單位按照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後的一定比例核定間接費用,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使用,其中,500萬元以下(包括500萬元)部分的間接費用最高可提高到30%,500萬元至1000萬元(包括1000萬元)部分最高可提高到25%,1000萬元以上部分最高可提高到20%;數學等純理論基礎研究項目,間接費用比例進一步提高到不超過60%。項目承擔單位可將間接費用全部用於績效支出,並向創新績效突出的團隊和個人傾斜。
第二十條  預算調劑。設備費預算調劑權全部下放給項目承擔單位,不再由項目管理部門審批其預算調增。直接費用除設備費外的其他費用調劑權全部由項目承擔單位下放給項目負責人,由項目負責人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自主安排。項目間接費用預算總額原則上不得調增,經項目承擔單位與項目負責人協商一致後,可調減用於直接費用。
第二十一條  項目因故撤銷或終止,項目牽頭單位應當對項目已開展的工作、經費使用、階段性成果等情況做出書面報告,並做出經費決算或審計報告、編制資產清單,經自治區科技廳批准後,自治區財政廳按相關規定收回結餘資金及違規資金(含處理已購物資、材料及儀器設備的變價收入)。
第二十二條  簡化科研儀器設備採購。對科研急需的設備和耗材採用特事特辦、急事急辦的採購機制,可不進行招標投標程式。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採用非招標方式的,項目承擔單位依法向財政部門提出申請,財政部門實行限時辦結制度,原則上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二十三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承擔單位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管理,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科學數據、自然科技資源等,按照規定開放共享。   
第二十四條  項目完成任務目標並通過綜合績效評價後,結餘資金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項目承擔單位要將結餘資金統籌安排用於科研活動直接支出,優先考慮原項目團隊科研需求,制定結餘資金內部管理制度,盤活結餘資金,加快資金使用進度。綜合績效評價結論為結題、不通過的項目,結餘資金按相關規定收回。
第二十五條  採用定額補助、事後補助的項目和納入“包乾制+負面清單”管理的科研項目經費使用,依據相關管理辦法執行。
第六章  績效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六條  自治區科技廳按照全面實施績效管理的要求,分類制定資金績效目標、指標和評價標準,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自治區財政廳根據實際情況組織開展重點項目績效評價。強化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項目調整、後續支持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切實加強績效管理,引導科研資源向優秀人才和團隊傾斜,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條  強化項目承擔單位責任,項目承擔單位要動態監管資金使用並實時預警提醒,確保資金合理規範使用;自治區科技廳對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在專項資金管理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失信情況,納入科研信用記錄管理,對嚴重失信行為實行追責和懲戒。
第二十九條  自治區科技廳、自治區財政廳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資金使用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主動接受科技、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虛報、冒領、截留、挪用。對存在違反本規定行為的,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科技廳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4月30日起施行,實施期限為5年。項目執行期已結束、進入驗收環節的項目,按照原資金管理辦法執行;在研項目和新立項目按照本資金管理辦法執行。《內蒙古自治區套用研究與開發資金管理辦法》(內財科規〔2018〕2號)《內蒙古自治區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內財科規〔2018〕11號)《內蒙古自治區科技重大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內財科規〔2018〕1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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