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職業教育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為規範和加強自治區職業教育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根據《現代職業教育質量提升計畫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21〕270號)和國家、自治區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制定《內蒙古自治區職業教育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職業教育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2月24日
全文
內蒙古自治區職業教育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自治區職業教育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現代職業教育質量提升計畫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21〕270號)和國家、自治區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自治區職業教育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下達的現代職業教育質量提升計畫資金和自治區財政安排的高等職業教育專項資金及中等職業教育專項資金,用於支持職業教育發展。實施期限根據國家和自治區職業教育改革發展政策和實際確定。
第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遵循“統籌規劃、獎補結合、突出重點、公開透明、規範科學、責任清晰、講求績效、強化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 資金使用範圍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教育廳根據國家和自治區職業教育改革發展相關政策確定支持內容。現階段重點支持:
(一)落實高等職業院校生均撥款制度,逐步提高生均撥款水平,改善辦學條件;高等職業院校提質培優,推動產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行“學歷證書+若干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制度;開展“雙高計畫”建設;支持高職院校各項競賽活動、獎勵激勵,特色項目建設,教學資源開發建設等。
(二)落實中等職業學校公用經費補助政策,逐步提高中職學校公用經費撥款水平。支持各地在最佳化布局結構的基礎上,配置圖書、教學儀器設備和教學資源等;支持中等職業學校“提質培優”,深化產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行“學歷證書+若干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制度等;開展“雙優計畫”建設;支持改擴建中等職業學校校舍、實驗實訓場地以及其他附屬設施;開展辦學條件達標建設、教學質量提升活動、開展各項競賽活動;特色項目建設,教學資源開發建設等。
(三)實施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畫,加強“雙師型”專任教師和“學歷證書+若干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制度師資培養培訓,提高教師教育教學水平;支持職業院校設立兼職教師崗位,最佳化教師隊伍人員結構等。
第五條  專項資金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用於償還債務、支付利息、對外投資等支出,不得從專項資金中提取工作經費或管理經費。
第三章  資金管理職責
第六條  專項資金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教育廳共同管理。
第七條  財政廳負責根據中央補助資金和自治區本級預算安排,確定專項資金年度規模;根據教育廳報送的材料、數據編制預算;會同教育廳開展項目申報和評審及項目庫建設等,對教育廳提出的資金分配建議進行審核並及時撥付;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八條  教育廳負責根據中央和自治區職業教育發展政策和實際需要,提出年度資金分配建議;確定年度支持範圍和領域,建立項目庫,對項目進行日常監管;會同財政廳做好資金使用情況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工作;審核績效目標。
第九條  盟市財政、教育部門負責明確本級和旗縣財政、教育部門在基礎數據申報審核、資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責任,切實加強資金管理。
第十條  旗縣財政、教育部門和學校應當落實資金管理主體責任,加強資金預算管理,規範財務制度,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範和高效。
第四章  資金分配和下達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採取因素法與項目法相結合方式進行分配。財政廳會同教育廳根據年度資金規模和重點工作任務確定因素法和項目法分配經費的比例。
第十二條  因素法分配資金主要為高職院校生均獎補、中職學校生均獎補資金。分配因素包括基礎因素、績效因素和其他因素。其中:基礎因素主要考慮職業學校數、在校學生數、1+X證書試點數等;績效因素主要考慮各地政策出台及落實情況、材料申報情況、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獲得獎勵、榮譽及取得成果情況等;其他因素主要考慮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政府相關決策部署和重點工作任務等。
第十三條  項目法分配資金主要用於支持推進自治區職業教育“提質培優”項目、“雙高雙優”計畫項目及推動自治區職業教育高質量發展若干舉措重點支持項目,年度支持項目及預算的確定按照具體項目任務安排及進度執行。
第十四條  各盟市財政、教育部門和各高職院校應於每年10月底前向自治區教育廳、財政廳報送申報材料。申報材料報送內容包括:
(一)本年度工作開展情況,包括截至報送日資金使用情況、盟市財政和學校自有資金投入情況,資金主要管理措施、問題分析及對策。
(二)下年度工作計畫,包括資金安排計畫、資金績效目標等。
第十五條  收到中央補助資金後,由財政廳會同教育廳在三十日內連同績效目標一同分配下達,並抄送財政部內蒙古監管局。自治區補助資金由財政廳會同教育廳於每年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三十日內連同績效目標一同分配下達。
盟市財政部門在收到補助資金後,會同教育部門在三十日內按照預算級次合理分配、及時下達到縣級政府部門,或落實到盟市本級具體項目或學校。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項目單位要落實資金使用主體責任,嚴格做好項目實施和預算執行工作。涉及政府採購和形成政府資產的,應嚴格執行政府採購和資產管理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下達後,原則上應在當年執行完畢。年度未支出資金或項目完成後結轉結餘資金管理按照中央和自治區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監督檢查和績效管理
第十八條  各院校嚴格落實“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機制,確保專款專用,不得弄虛作假、隨意調整、嚴禁擠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教育部門要及時撥付資金,嚴禁滯撥緩撥、擠占挪用;強化預算績效管理,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自治區財政廳、教育廳要明確專項資金整體績效目標。
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教育部門要加強專項資金預算執行的績效監控,重點監控資金預算執行情況、績效目標實現程度。績效監控中發現績效目標執行偏差的,要及時採取措施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調整、暫緩或停止該項目執行。
第二十一條  各級財政、教育部門要及時組織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評價。按照《內蒙古自治區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管理辦法》(內政辦發〔2021〕5號)相關規定開展績效評價工作。按照“誰支出、誰自評”的原則,教育廳應督促各項目單位開展績效自評。各盟市財政、教育部門應於每年1月底前報送績效自評相關材料。自治區教育廳和財政廳應適時組織專項資金的部門評價和財政評價。績效自評結果作為完善政策、制度和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各級財政、教育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項目單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原《內蒙古自治區中等職業教育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內財教規〔2019〕1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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