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現代職業教育質量提升計畫資金管理辦法

《廣西現代職業教育質量提升計畫資金管理辦法》是廣西壯族自治區教育廳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現代職業教育質量提升計畫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教育廳
通知發布,通知內容,

通知發布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學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現代職業教育、特殊教育以及中國小幼稚園教師培訓等項目資金管理政策,進一步加強中央和自治區資金管理,我廳商自治區財政廳起草了《廣西現代職業教育質量提升計畫資金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通過如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廣西壯族自治區教育廳財務處。
2.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至。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3年5月28日。
附屬檔案:1.廣西現代職業教育質量提升計畫資金管 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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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內容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我區現代職業教育質量提升計畫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現代職業教育改革發展,根據財政己堡充灶部 教育部《關於印發〈現代職業教育質量提升計畫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21〕270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推動廣西現代職業教育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等有關檔案精神,以及國家和自治區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現代職業教育質量提升計畫資金 (以下簡稱提升計畫資金),是指中煮射鞏主央財政和自治區財政統籌用於支持職業教育改革發展的專項資金。實施期限根據國家職業教育改革發展等政策進行調整。
第三條 提升計畫資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導、省級統籌, 獎補結合、突出重點、規範透明、責任清晰、注重績效、強化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 提升計畫資金用於支持增強職業教育適應性,推進職業教育改革發展,加快構建現代職業教育體系。具體支持內容和方式由自治區財政、教育廳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和自治區有關規定以及我區職業教育改革發展工作重點確定支持內容。2022-2025 年提升計畫資金重點支持:
(一)支持我區鞏固和完善以改革和績效為導向的高等職業院校生均撥款制度,逐步提高生均撥款水平,改善辦學條件;支持我區推進高等職業學校提質培質、產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行“學歷證書+若干職業技能等級證明”制度;支持我區開展中國特色高水平高職學校和專業建設等。
(二)支持我區適時推進中等職業學校生均撥款制度,建立健全基於專業大類的差異化生均撥款制度,逐步提高生均撥款水平;支持我區在最佳化布局結構調整的基礎上,改擴建中等職業學校校舍、實驗實訓場地以及其他附屬設施,配置圖書和教學儀器設備等;支持我區推進中等職業學校提質培質、產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行“學歷證書+若干職業技能等級證明”制度,支持我區開展優質中職學校和專業建設等。
(三)支持我區實施職業院校師素質提高計畫,加強“雙師型”專任教師和“學歷證書+若干職業技能等級證明”制度師資培養培訓,提高教師教育教學水平;支持我區職業院校設立兼職教師崗位,最佳化教師隊伍人員結構等。
2025年以後,我區將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的有關規定,按照我區職業教育發展實際,適時調整提升計畫資金支持內容。
第五條 提升計畫資金由自治區財政廳、教育廳共同管理,統籌安櫃凳煉排使用。自治區教育廳根據現代職業教育發展建謎鞏精甩訂設規劃和年度預算安排,商自治區財政廳提出編制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支出預算。採用因素法的分配項目由自治區教育廳根據預算控制數會財政廳提出分配方案,採用項目法分配的由自治區教育廳根據遴選結果會財政廳提出分配方案。分配方案經自治區人大審議或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後下達。
第六條 高職院校提升計畫資金分配原則和分配辦法,按照自治區的有關政策規定,對各項目資金按因素法或項目法進行分配。
(一)提高高職生均撥款獎補經費。按自治區高等學校財政投入機制改革的有關要求,對區直全日制普通高等職業院校的生均撥款獎補經費按以下因素進行分配,由學校統籌安排用於學校各項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不含禁止支出事項)。其中:
1.區直公辦高職院校基本運行經費預算=(該校高職學生撥款分配權數×高職生均定額撥款標準)+離退休人員公用經費+學生資助經費+離休工資+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障支出+住房改革支出。
各校撥款分配權數=∑該校年初各學科放套舉(專業大類)影妹遙全日制在校學生人數×對應的學科分類(或專業大類)折算係數×相應學生折算係數×專業認證系 數×就業率係數×高水平大學折算係數。
2.市屬高職院校生均獎補經費。根據自治區高職生均撥款制度的有關要求,對2017年高職生均撥款已達到8000元以上且以後年度不低於這一水平的市,自治區財政給予撥款標準定額獎補並穩定支持。對2017年高職生均財政撥款仍未到8000元的市,不再給予撥款標準定額獎補。
市屬公辦高職院校生均獎補預算=(該校高職學生撥款分配權數×市屬高職生均定額獎補標準)
(二)高職院校強基計畫經費。按自治區高等學校財政投入機制改革的有關要求,對高校強基計畫資金按以下因素進行分配,由各高校統籌用於自治區明確的“強基計畫”項目建設。
區直各公辦高職院校“強基計畫”經費=該校撥款分配權數×全區“強基計畫”經費總額/全區高校“強基計畫”撥款分配權總數+績效獎補。
市屬公辦高職院校“強基計畫”經費=該校撥款分配權數×全區“強基計畫”經費總額/全區高校“強基計畫”撥款分配權總數/3+績效獎補。
各校“強基計畫”撥款分配權數=∑該校各學科(專業大類)全日制在校學生人數×對應的學科分類(或專業大類)折算係數×相應學生折算係數×專業認證係數×就業率係數×高水平大學折算係數。
為加強各高校的經費統籌權,區直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強基計畫經費納入區直全日制普通高校生均撥款獎補經費統一核定,區直成人高校、市屬高職院校和民辦高校的“強基計畫”經費單獨核定。
(三)高職院校“1+X”證書制度試點獎補資金,按照申報證書數量、執行質量和自治區當年支持標準進行獎補。
(四)國家高水平高職學校和專業建設經費,按照中央支持的建設單位和項目明確的支持額度予以足額安排。自治區高水平高職學校和專業建設經費,按照自治區組織專家遴選結果和建設期間的經費支持總額,分年度予以安排,並根據年度建設績效進行動態調整。
(五)職業教育實訓基地、現代學徒制、職業教育集團、職業教育專業教學資源庫、精品課程,民族文化傳承創新基地,職業教育教學改革研究、社區教育基地建設等項目。由學校申報,自治區教育廳組織專家評審遴選確定擬立項建設單位、擬支持的具體項目,會同財政廳等相關部門按照確定補助額度進行分配。
第七條 中等職業學校提升計畫資金採取因素法和項目法進行分配。
(一)根據國家部署要求,結合我區實際,支持我區適時建立基於專業大類的差異化生均撥款制度,落實中等職業學校生均定額撥款標準,並逐步提高生均撥款水平。
(二)支持我區在最佳化布局結構的基礎上實施中職改善辦學條件項目,主要用於改擴建中等職業學校校舍、實驗實訓場地以及其他附屬設施,配置圖書和教學儀器設備等。項目採用因素法分配,主要考慮的因素包括:在校生規模、增量比例、星級評定結果、區域及市級統籌因素、績效完成情況等因素。未經星級認定的中等職業學校或認定為一星級的學校不得納入支持範圍;對學校內部質量保證體系診斷與改進工作第一次覆核結論為“待改進”的學校減半支持,第二次覆核結論為“待改進”的學校暫停支持1年。
(二)中職學校“1+X”證書制度試點獎補資金,按照申報證書數量、執行質量和自治區當年支持標準進行獎補。
(三)現代職業教育實訓基地、現代學徒制、職業教育集團、職業教育教學資源庫、精品課程,民族文化傳承創新基地,職業教育教學改革研究、社區教育基地建設等項目。由學校申報,自治區教育廳組織專家評審遴選確定擬立項建設單位、擬支持的具體項目,會同財政廳等相關部門按照確定補助額度進行分配。
(四)自治區優質中職學校和專業建設經費,按照自治區組織專家評審遴選結果和建設期間的經費支持總額,分年度予以安排,並根據年度建設項目績效評價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第八條 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畫獎補資金由省級統籌使用管理。自治區教育廳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編制培訓計畫,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依法依規組織遴選具體承擔培訓任務的單位(院校),依據自治區培訓計畫確定的培訓支出標準按規定支付相關經費,並對培訓計畫實施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
第九條 採用項目法分配的項目遴選條件:
(一)堅持公開、公平、擇優原則。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遴選,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自治區教育廳審核確定立項建設項目。
(二)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原則。在開展項目遴選時,應結合我區職業教育建設規劃和年度職業教育重點工作,職業院校布局及專業結構最佳化要求,向邊遠、民族、脫貧地區以及主要經濟帶等區域經濟重點發展地區傾斜,向現代農業、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等國家或地方急需特需專業,以及民族文化傳承與創新方面的專業傾斜。做好與發展改革部門安排基本建設項目等資金的統籌,防止資金、項目安排重複交叉,防止項目過於分散,注重提高投入效益。(對應國家辦法第十五條)
(三)堅持績效導向原則。原則上優先安排各類績效目標任務完成較好的地市和院校。重點考慮辦學效益高,輻射面廣,受益人數多,辦學有特色的地市和院校,重點支持在區域承擔引領作用的項目建設。其中,對獲得全區職業教育改革成效明顯的3個設區市,自治區於下一年對每個設區市另行安排1000萬元經費進行獎補。
第十條 採用因素法分配的相關因素數據主要通過相關統計資料分析匯總獲得。各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教育部門和區直各學校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提升計畫在基礎數據審核、資金安排、使用管理、績效管理等方面的管理監督責任,嚴格把關審核相關材料和數據,並對上報影響資金分配結果的相關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負責。
第十一條各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教育部門和區直各相關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1月底前向自治區財政廳、教育廳報送當年提升計畫資金申報材料。逾期不提交的,相應扣減相關項目經費。申報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總結,主要包括上年度提升計畫資金 使用情況、年度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地方財政投入情況、主 要管理措施、問題分析及對策等。
(二)當年工作計畫,主要包括當年職業教育工作目標、 提升計畫資金區域績效目標表、重點任務和資金安排計畫, 績效指標要指向明確、細化量化、合理可行、相應匹配。
(三)上年度各市縣本級財政安排用於推動職業教育改革發展方面的專項資金統計表及相應預算檔案等。
第十二條 自治區提升計畫資金在自治區財政部門於每年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全區預算後三十日內正式下達。中央提升計畫資金在收到中央下達控制數三十日內,自治區財政部門會同自治區教育部門正式下達。區直各學校在收到提升計畫資金預算後,應及時在績效管理系統填報項目績效目標。各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教育部門在收到現代職業教育發展獎補資金(含提前下達預計數)後,應當在三十日內按照預算級次合理分配、及時下達提升計畫資金預算和績效目標。
第十三條各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教育部門和區直相關主管部門應當落實新增教育經費向職業教育傾斜的要求,健全多渠道籌集職業教育經費的體制,綜合運用各項政策手段,兼顧財政承受能力和政府債務風險防控要求中,籌集更多資金用於職業教育發展。同時要加強督促指導本地區(本單位)所屬職業學校建立健全財務、會計、資產管理制度,健全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嚴格執行項目預算管理,加快預算執行進度。
第十四條 提升計畫資金支付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採購的,按照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執行,屬於基本建設的項目,落實相關建設標準和要求,嚴格超標準建設和豪華建設,並確保工程質量。年度未支出的提升計畫資金,按照財政部結轉結餘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項目交付使用後,要及時辦理項目竣工結算和財務決算,及時做好資產移交和固定資產入賬等手續。項目完成後,若有結餘資金,由同級財政部門會教育部門繼續統籌安排用於其他職業教育改革發展,確保經費規範、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五條各職業院校及學校主管部門要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預算績效管理機制。在收到資金時,要按規定科學合理設定可量化、可考核的績效目標;項目實施期間,要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監控;年度終了,認真開展項目支出績效自評價,形成績效自評價報告,用正式檔案報送自治區財政部門、教育部門,做好績效信息公開工作,提高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六條 各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教育部門和區直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項目資金管理和監督工作,落實經費管理主體責任。要運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強項目管理,審核各地、各學校提出的績效目標,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績效管理工作。按照財政預算公開的要求做好信息公開工作。每年應當通過當地媒體、部門網站等方式,向社會公示年度資金安排使用等情況。
第十七條 自治區財政、教育等有關部門根據工作需要適時組織開展提升計畫資金績效執行監控和績效再評價工作。每年對各設區市、各高等職業學校、區直各中等職業學校重點工作完成情況予以評價,完成情況較好的安排資金予以獎勵激勵,消極對待或者完成情況較差的調減或撤銷第二年相關資金安排。
第十八條 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要求,各學校是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的責任主體,要嚴格遵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財經法律法規和財務制度,建立健全預算管理制度,細化預算編制,嚴格和加快預算執行;規範學校財務管理,完善內部經費管理辦法,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範、有效。各學校要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要求管理和使用提升計畫資金,按規定報送各項申報材料。嚴禁將提升計畫資金用於平衡預算、償還債務、支付利息、對外投資等支出,不得從提升計畫資金中提取工作經費或管理經費,並自覺接受審計財政、紀檢監察及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第十九條 自治區財政部門、教育部門將加強對提升計畫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或委託有資質的機構開展監督檢查工作。監督檢查、預算監控和評價結果作為資金分配、完善政策、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對不按規定管理和使用項目資金以及截留、擠占、挪用、虛列、套取項目資金行為的,按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已下撥項目資金全部收回自治區財政,並停止以後年度的撥款。
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教育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提升計 劃資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關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 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 為的,依法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申報使用提升計畫資金的部門、單位及個人在資金申報、使用過程中存在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三)支持我區實施職業院校師素質提高計畫,加強“雙師型”專任教師和“學歷證書+若干職業技能等級證明”制度師資培養培訓,提高教師教育教學水平;支持我區職業院校設立兼職教師崗位,最佳化教師隊伍人員結構等。
2025年以後,我區將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的有關規定,按照我區職業教育發展實際,適時調整提升計畫資金支持內容。
第五條 提升計畫資金由自治區財政廳、教育廳共同管理,統籌安排使用。自治區教育廳根據現代職業教育發展建設規劃和年度預算安排,商自治區財政廳提出編制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支出預算。採用因素法的分配項目由自治區教育廳根據預算控制數會財政廳提出分配方案,採用項目法分配的由自治區教育廳根據遴選結果會財政廳提出分配方案。分配方案經自治區人大審議或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後下達。
第六條 高職院校提升計畫資金分配原則和分配辦法,按照自治區的有關政策規定,對各項目資金按因素法或項目法進行分配。
(一)提高高職生均撥款獎補經費。按自治區高等學校財政投入機制改革的有關要求,對區直全日制普通高等職業院校的生均撥款獎補經費按以下因素進行分配,由學校統籌安排用於學校各項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不含禁止支出事項)。其中:
1.區直公辦高職院校基本運行經費預算=(該校高職學生撥款分配權數×高職生均定額撥款標準)+離退休人員公用經費+學生資助經費+離休工資+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障支出+住房改革支出。
各校撥款分配權數=∑該校年初各學科(專業大類)全日制在校學生人數×對應的學科分類(或專業大類)折算係數×相應學生折算係數×專業認證系 數×就業率係數×高水平大學折算係數。
2.市屬高職院校生均獎補經費。根據自治區高職生均撥款制度的有關要求,對2017年高職生均撥款已達到8000元以上且以後年度不低於這一水平的市,自治區財政給予撥款標準定額獎補並穩定支持。對2017年高職生均財政撥款仍未到8000元的市,不再給予撥款標準定額獎補。
市屬公辦高職院校生均獎補預算=(該校高職學生撥款分配權數×市屬高職生均定額獎補標準)
(二)高職院校強基計畫經費。按自治區高等學校財政投入機制改革的有關要求,對高校強基計畫資金按以下因素進行分配,由各高校統籌用於自治區明確的“強基計畫”項目建設。
區直各公辦高職院校“強基計畫”經費=該校撥款分配權數×全區“強基計畫”經費總額/全區高校“強基計畫”撥款分配權總數+績效獎補。
市屬公辦高職院校“強基計畫”經費=該校撥款分配權數×全區“強基計畫”經費總額/全區高校“強基計畫”撥款分配權總數/3+績效獎補。
各校“強基計畫”撥款分配權數=∑該校各學科(專業大類)全日制在校學生人數×對應的學科分類(或專業大類)折算係數×相應學生折算係數×專業認證係數×就業率係數×高水平大學折算係數。
為加強各高校的經費統籌權,區直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強基計畫經費納入區直全日制普通高校生均撥款獎補經費統一核定,區直成人高校、市屬高職院校和民辦高校的“強基計畫”經費單獨核定。
(三)高職院校“1+X”證書制度試點獎補資金,按照申報證書數量、執行質量和自治區當年支持標準進行獎補。
(四)國家高水平高職學校和專業建設經費,按照中央支持的建設單位和項目明確的支持額度予以足額安排。自治區高水平高職學校和專業建設經費,按照自治區組織專家遴選結果和建設期間的經費支持總額,分年度予以安排,並根據年度建設績效進行動態調整。
(五)職業教育實訓基地、現代學徒制、職業教育集團、職業教育專業教學資源庫、精品課程,民族文化傳承創新基地,職業教育教學改革研究、社區教育基地建設等項目。由學校申報,自治區教育廳組織專家評審遴選確定擬立項建設單位、擬支持的具體項目,會同財政廳等相關部門按照確定補助額度進行分配。
第七條 中等職業學校提升計畫資金採取因素法和項目法進行分配。
(一)根據國家部署要求,結合我區實際,支持我區適時建立基於專業大類的差異化生均撥款制度,落實中等職業學校生均定額撥款標準,並逐步提高生均撥款水平。
(二)支持我區在最佳化布局結構的基礎上實施中職改善辦學條件項目,主要用於改擴建中等職業學校校舍、實驗實訓場地以及其他附屬設施,配置圖書和教學儀器設備等。項目採用因素法分配,主要考慮的因素包括:在校生規模、增量比例、星級評定結果、區域及市級統籌因素、績效完成情況等因素。未經星級認定的中等職業學校或認定為一星級的學校不得納入支持範圍;對學校內部質量保證體系診斷與改進工作第一次覆核結論為“待改進”的學校減半支持,第二次覆核結論為“待改進”的學校暫停支持1年。
(二)中職學校“1+X”證書制度試點獎補資金,按照申報證書數量、執行質量和自治區當年支持標準進行獎補。
(三)現代職業教育實訓基地、現代學徒制、職業教育集團、職業教育教學資源庫、精品課程,民族文化傳承創新基地,職業教育教學改革研究、社區教育基地建設等項目。由學校申報,自治區教育廳組織專家評審遴選確定擬立項建設單位、擬支持的具體項目,會同財政廳等相關部門按照確定補助額度進行分配。
(四)自治區優質中職學校和專業建設經費,按照自治區組織專家評審遴選結果和建設期間的經費支持總額,分年度予以安排,並根據年度建設項目績效評價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第八條 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畫獎補資金由省級統籌使用管理。自治區教育廳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編制培訓計畫,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依法依規組織遴選具體承擔培訓任務的單位(院校),依據自治區培訓計畫確定的培訓支出標準按規定支付相關經費,並對培訓計畫實施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
第九條 採用項目法分配的項目遴選條件:
(一)堅持公開、公平、擇優原則。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遴選,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自治區教育廳審核確定立項建設項目。
(二)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原則。在開展項目遴選時,應結合我區職業教育建設規劃和年度職業教育重點工作,職業院校布局及專業結構最佳化要求,向邊遠、民族、脫貧地區以及主要經濟帶等區域經濟重點發展地區傾斜,向現代農業、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等國家或地方急需特需專業,以及民族文化傳承與創新方面的專業傾斜。做好與發展改革部門安排基本建設項目等資金的統籌,防止資金、項目安排重複交叉,防止項目過於分散,注重提高投入效益。(對應國家辦法第十五條)
(三)堅持績效導向原則。原則上優先安排各類績效目標任務完成較好的地市和院校。重點考慮辦學效益高,輻射面廣,受益人數多,辦學有特色的地市和院校,重點支持在區域承擔引領作用的項目建設。其中,對獲得全區職業教育改革成效明顯的3個設區市,自治區於下一年對每個設區市另行安排1000萬元經費進行獎補。
第十條 採用因素法分配的相關因素數據主要通過相關統計資料分析匯總獲得。各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教育部門和區直各學校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提升計畫在基礎數據審核、資金安排、使用管理、績效管理等方面的管理監督責任,嚴格把關審核相關材料和數據,並對上報影響資金分配結果的相關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負責。
第十一條各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教育部門和區直各相關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1月底前向自治區財政廳、教育廳報送當年提升計畫資金申報材料。逾期不提交的,相應扣減相關項目經費。申報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總結,主要包括上年度提升計畫資金 使用情況、年度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地方財政投入情況、主 要管理措施、問題分析及對策等。
(二)當年工作計畫,主要包括當年職業教育工作目標、 提升計畫資金區域績效目標表、重點任務和資金安排計畫, 績效指標要指向明確、細化量化、合理可行、相應匹配。
(三)上年度各市縣本級財政安排用於推動職業教育改革發展方面的專項資金統計表及相應預算檔案等。
第十二條 自治區提升計畫資金在自治區財政部門於每年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全區預算後三十日內正式下達。中央提升計畫資金在收到中央下達控制數三十日內,自治區財政部門會同自治區教育部門正式下達。區直各學校在收到提升計畫資金預算後,應及時在績效管理系統填報項目績效目標。各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教育部門在收到現代職業教育發展獎補資金(含提前下達預計數)後,應當在三十日內按照預算級次合理分配、及時下達提升計畫資金預算和績效目標。
第十三條各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教育部門和區直相關主管部門應當落實新增教育經費向職業教育傾斜的要求,健全多渠道籌集職業教育經費的體制,綜合運用各項政策手段,兼顧財政承受能力和政府債務風險防控要求中,籌集更多資金用於職業教育發展。同時要加強督促指導本地區(本單位)所屬職業學校建立健全財務、會計、資產管理制度,健全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嚴格執行項目預算管理,加快預算執行進度。
第十四條 提升計畫資金支付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採購的,按照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執行,屬於基本建設的項目,落實相關建設標準和要求,嚴格超標準建設和豪華建設,並確保工程質量。年度未支出的提升計畫資金,按照財政部結轉結餘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項目交付使用後,要及時辦理項目竣工結算和財務決算,及時做好資產移交和固定資產入賬等手續。項目完成後,若有結餘資金,由同級財政部門會教育部門繼續統籌安排用於其他職業教育改革發展,確保經費規範、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五條各職業院校及學校主管部門要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預算績效管理機制。在收到資金時,要按規定科學合理設定可量化、可考核的績效目標;項目實施期間,要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監控;年度終了,認真開展項目支出績效自評價,形成績效自評價報告,用正式檔案報送自治區財政部門、教育部門,做好績效信息公開工作,提高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六條 各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教育部門和區直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項目資金管理和監督工作,落實經費管理主體責任。要運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強項目管理,審核各地、各學校提出的績效目標,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績效管理工作。按照財政預算公開的要求做好信息公開工作。每年應當通過當地媒體、部門網站等方式,向社會公示年度資金安排使用等情況。
第十七條 自治區財政、教育等有關部門根據工作需要適時組織開展提升計畫資金績效執行監控和績效再評價工作。每年對各設區市、各高等職業學校、區直各中等職業學校重點工作完成情況予以評價,完成情況較好的安排資金予以獎勵激勵,消極對待或者完成情況較差的調減或撤銷第二年相關資金安排。
第十八條 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要求,各學校是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的責任主體,要嚴格遵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財經法律法規和財務制度,建立健全預算管理制度,細化預算編制,嚴格和加快預算執行;規範學校財務管理,完善內部經費管理辦法,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範、有效。各學校要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要求管理和使用提升計畫資金,按規定報送各項申報材料。嚴禁將提升計畫資金用於平衡預算、償還債務、支付利息、對外投資等支出,不得從提升計畫資金中提取工作經費或管理經費,並自覺接受審計財政、紀檢監察及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第十九條 自治區財政部門、教育部門將加強對提升計畫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或委託有資質的機構開展監督檢查工作。監督檢查、預算監控和評價結果作為資金分配、完善政策、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對不按規定管理和使用項目資金以及截留、擠占、挪用、虛列、套取項目資金行為的,按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已下撥項目資金全部收回自治區財政,並停止以後年度的撥款。
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教育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提升計 劃資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關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 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 為的,依法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申報使用提升計畫資金的部門、單位及個人在資金申報、使用過程中存在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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