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職業培訓促進就業的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職業培訓促進就業的意見》(國發〔2010〕36號)和《內蒙古自治區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內蒙古自治區中長期教育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全面提高勞動者職業技能水平,加快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現就加強職業培訓促進就業提出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職業培訓促進就業的意見
  • 檔案類別:意見
  • 地點:內蒙古自治區
  • 發布年份:2011
基本信息,統一思想認識,明確目標任務,完善培訓體系,強化培訓功能,採取多種形式,促進職業培訓,加強技能鑑定,完善考核體系,強化信息建設,提升服務水平,統籌項目管理,加大資金投入,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

基本信息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職業培訓促進就業的意見
內政發〔2011〕114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統一思想認識,明確目標任務

(一)充分認識職業培訓的重要性。加強職業培訓是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實施人才強區戰略的必然要求,也是解決就業總量矛盾和結構性矛盾、穩定擴大就業的根本措施。近年來,各地區不斷強化基礎建設,完善工作機制,加大投入力度,職業培訓工作取得明顯成效,對自治區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和就業局勢的穩定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目前我區職業培訓工作還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困難和問題:如高技能人才缺乏,與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最佳化經濟結構的要求不相適應;培訓的針對性、有效性有待提高,與穩定和擴大就業的要求不相適應;培訓的機制、體制不完善,與健全面向全體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培養高素質技能勞動者的目標不相適應。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統一認識,增強工作責任感和緊迫感,認真落實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政策措施,真正把加強職業培訓促進就業工作抓緊、抓好、抓實。
(二)明確職業培訓工作指導思想。我區職業培訓工作的指導思想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服務就業和經濟發展為宗旨,堅持城鄉統籌、就業導向、技能為本、終身培訓的原則,建立覆蓋對象廣泛、培訓形式多樣、管理運作規範、保障措施健全的職業培訓工作新機制,健全面向全體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加快培養基本滿足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高素質技能勞動者。
(三)落實職業培訓工作目標任務。我區職業培訓工作的總體目標是:適應擴大就業規模、提高就業質量和增強企業競爭力的需要,完善制度、創新機制、加大投入,大規模開展就業技能培訓、崗位技能提升培訓和創業培訓,切實提高職業培訓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十二五”期間,就業技能培訓130萬人,創業培訓20萬人,高技能人才達到47萬人。努力實現“培訓一人、就業一人”和“就業一人、培訓一人”的目標,為促進就業和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持。

完善培訓體系,強化培訓功能

(四)強化職業院校社會培訓功能。鼓勵職業院校,特別是技工院校調整最佳化專業結構、教學計畫和課程設定,開展適應自治區產業特點的職業培訓。認真貫徹《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內蒙古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1〕21號)精神,積極發展技工教育,支持職業教育基礎能力、國家示範性職業學院以及高等院校和重點學科建設。支持各類職業院校充分利用師資、場地、設施設備等有利條件,積極舉辦與自身優勢專業相關的職業培訓。鼓勵職業院校廣泛開展校企合作,提升職業培訓能力。依託高等職業院校、技師學院、高級技工學校和重點中等職業學校,著力打造一批功能完備、設備先進、培訓質量高、輻射帶動能力強的職業培訓示範基地。到“十二五”末,新增高級技工學校2所,技工學校5所。
(五)鼓勵社會力量開展職業培訓。各地要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師資、設備、場地等基本條件,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開展職業培訓,在師資培養、職稱評定、技能鑑定、就業信息服務、政府購買培訓成果、以獎代補等方面與其他職業培訓機構同等對待。要加強對各類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招生、收費、培訓等環節的指導與監管,進一步提高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辦學質量,推動民辦職業培訓健康發展。
(六)加強企業內部培訓機構建設。引導和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建立內部培訓機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和專業培訓師資,從資金、場地、設施設備等方面加大投入,著力提升企業內部培訓能力和培訓水平。鼓勵有條件的企業積極承擔社會培訓任務,建立培訓基地,並為職業院校(包括企業辦技工院校)和民辦培訓機構學員提供實訓實習條件。
(七)加快實訓基地基礎能力建設。依託現有各類職業培訓機構及培訓設施,加大職業培訓資源整合力度,加強職業培訓體系建設,提高職業培訓機構的培訓能力。在盟市提升改造一批以中、高級技能培訓為主的職業技能實訓基地;在旗縣提升改造一批以初、中級技能培訓為主的職業技能實訓基地,面向社會提供示範性技能訓練和鑑定服務。
(八)加強職業培訓師資隊伍建設。依託有條件的大中型企業、示範性高職院校和技師學院、高級技工學校,培養一批既有專業理論,又有實際操作能力的一體化教學師資隊伍。在技師學院、高級技工學校、國家級重點技工學校增設正高級教師職稱。建立和完善企業實踐制度,專業教師每年必須有7天到企業或生產服務一線進行實踐。完善專兼職教師制度,鼓勵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高技能人才擔任專兼職專業課教師或實習指導教師。落實人才引進優惠政策,加快引進一批緊缺專業的優秀職業培訓教師。建立職業培訓教師登記備案制度,加強對職業培訓教師的管理與服務。

採取多種形式,促進職業培訓

(九)建立健全職業技能培訓制度。各級政府要統籌協調,利用各類職業培訓資源,大力開展就業技能培訓、崗位技能提升培訓和創業培訓,貫通技能勞動者從初級工、中級工、高級工到技師、高級技師的成長通道。
(十)開展多種形式就業技能培訓。要面向城鄉各類有就業要求和培訓願望的勞動者開展多種形式就業技能培訓。堅持以就業為導向,強化實際操作技能訓練和職業素質培養,使他們達到上崗要求或掌握初級以上職業技能,著力提高培訓後的就業率。對農村牧區轉移就業勞動者和城鎮登記失業人員,要重點開展初級技能培訓,使其掌握就業的一技之長;對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等新成長勞動力,鼓勵其參加1至2個學期的勞動預備制培訓,提升技能水平和就業能力;對企業新錄用的人員,要結合就業崗位的實際要求,通過師傅帶徒弟、集中培訓等形式開展崗前培訓;對退役士兵要積極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對職業院校學生要強化職業技能和從業素質培養,使他們掌握中級以上職業技能。鼓勵高等院校大力開展職業技能和就業能力培訓,加強就業創業教育和就業指導服務,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
(十一)切實加強崗位技能提升培訓。鼓勵企業通過多種方式廣泛開展在崗職工技能提升培訓和高技能人才培養。要結合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對職工技能水平的要求,通過在崗培訓、脫產培訓、業務研修、技能競賽等多種形式,加快提升企業在崗職工的技能水平。鼓勵企業通過建立技能大師工作室和技師研修制度,結合企業技術創新、技術改造和技術項目引進,大力培養高技能人才。
(十二)積極組織開展創業能力培訓。依託有資質的教育培訓機構,針對創業者特點和創業不同階段的需求,開展多種形式的創業培訓。要擴大創業培訓範圍,鼓勵有創業要求和培訓願望、具備一定創業條件的城鄉各類勞動者以及處於創業初期的創業者參加創業培訓。要通過規範培訓標準、提高師資水平、完善培訓模式,不斷提高創業培訓質量;要結合當地產業發展和創業項目,根據不同培訓對象特點,重點開展創業意識教育、創業項目指導和企業經營管理培訓,通過案例剖析、考察觀摩、企業家現身說法等方式,提高受培訓者的創業能力。要強化創業培訓與小額擔保貸款、稅費減免等扶持政策及創業諮詢、創業孵化等服務手段的銜接,健全政策扶持、創業培訓、創業服務相結合的工作體系,提高創業成功率。

加強技能鑑定,完善考核體系

(十三)完善職業技能鑑定工作體系。切實規範和強化各類職業技能鑑定機構建設。加強盟市、旗縣(市、區)職業能力鑑定工作機構建設,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和必要的設施設備,開展技能鑑定工作,逐步在全區形成覆蓋城鄉、職業學校和企業各種職業、各技能等級的技能鑑定工作體系。指導重點職業院校、重點企業設立職業技能鑑定機構,全面推動職業院校落實畢業生“雙證書”制度。要加強對職業技能鑑定的規範化、科學化管理,加快地方題庫開發,加強考評員隊伍、質量督導員隊伍建設,建立職業技能鑑定質量管理長效機制,確保職業技能鑑定質量。
(十四)積極推進技能考核評價工作。切實將職業技能鑑定作為檢驗培訓成果的主要方式,加快建立職業培訓結業與技能鑑定同步實施制度。凡享受政府職業培訓補貼並符合條件的,在培訓結業時均應參加職業技能鑑定,取得相應等級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建立和完善企業技能人才評價制度,指導企業結合國家職業標準和企業崗位要求,開展企業內部職業技能評價工作。充分發揮職業資格證書在員工培訓、考核、定崗、薪酬確定中的引導和激勵作用。對特殊行業的鑑定工作,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和指導,定期向社會公布職業鑑定機構。
(十五)大力推進職業技能競賽活動。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協調相關部門,充分發揮技能競賽在職業培訓和技能人才培養選拔中的作用,加快推進職業技能競賽標準化、規範化和制度化建設。自治區財政每年要拿出專項資金用於技能競賽,不斷推動高技能人才隊伍發展壯大。要積極開展全區性職業技能競賽,鼓勵各地區、各行業及企業和職業院校廣泛開展技能競賽、技術比武、崗位練兵等活動,豐富完善職業技能競賽活動內容,推動職業培訓廣泛開展和培訓質量穩步提高。

強化信息建設,提升服務水平

(十六)加強職業培訓信息化管理。依託人力資源信息系統,到2012年年底前,力爭建成全區統一的職業培訓信息管理平台,實現職業培訓管理信息化、科學化和規範化。信息平台功能要涵蓋職業培訓工作各個方面,包括承擔政府補貼培訓機構認定、政府補貼培訓項目管理、學員信息管理、教學組織管理、設施設備管理、師資管理、線上培訓和遠程培訓等多個功能模組,以及已享受政府補貼人員信息資料庫和培訓資源資料庫;提供與職業培訓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以及培訓機構信息和培訓項目查詢;具備信息錄入、資料保管、數據統計、管理分析等綜合功能。
(十七)認真完善公共就業服務工作。加快建立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為各類勞動者特別是就業困難群體提供完善的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等服務,定期公布人力資源市場供求信息,引導各類勞動者根據市場需求,選擇適合自身需要的職業培訓。勞動保障平台要了解、掌握培訓需求,收集、公布培訓信息,將就業困難群體作為公共就業服務重點,積極動員組織行政區域內就業困難群體參加職業培訓和技能鑑定,及時提供就業信息和就業指導,協助落實相關就業扶持政策,促進就業困難群體實現就業。

統籌項目管理,加大資金投入

(十八)建立職業培訓項目管理制度。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制定職業培訓項目管理辦法,對政府各類職業培訓項目實行統籌管理,統一職業培訓標準、職業培訓教材。制定承擔政府職業培訓任務的培訓機構的基本條件、認定程式和管理辦法,統籌下達職業培訓計畫和使用職業培訓資金。職業培訓要嚴格執行開班申請、過程檢查、結業審核三項制度。要建立培訓項目質量督導制度,督促提高項目培訓質量。
(十九)完善各項職業培訓補貼政策。城鄉有就業要求和培訓願望的勞動者參加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培訓合格並通過技能鑑定取得初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未頒布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職業應取得專項職業能力證書或培訓合格證書)的,根據其獲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就業情況,按規定給予培訓費補貼;企業新錄用的符合職業培訓補貼條件的勞動者,由企業依託所屬培訓機構或政府認定培訓機構開展崗前培訓的,按規定給予企業一定的培訓費補貼。對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鑑定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按規定給予一次性職業技能鑑定補貼。對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按規定給予培訓費補貼的同時,對其中農村牧區學員和城鎮家庭經濟困難學員給予一定生活費補貼。同時,各級政府要加大對職業教育師資培訓的補貼,重點用於擴大技工教育後備教師隊伍建設。自治區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要會同自治區有關部門根據自治區“十二五”發展規劃,以及就業狀況和企業用人需求,進一步完善政府補貼培訓的職業(工種)和補貼標準。健全職業培訓補貼資金與培訓成本、培訓質量、就業效果掛鈎的績效評估機制。
(二十)加大職業培訓資金投入力度。各級政府對用於職業培訓的各項補貼資金要加大整合力度,具備條件的地區,統一納入就業專項資金,統籌使用,提高效益。各級財政要加大對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施訓基地、技工院校、民辦學校等方面投入力度,調整就業專項資金支出結構,逐步提高職業培訓支出比重。有條件的地區要安排經費,對職業培訓教材開發、師資培訓、職業技能競賽、評選表彰等基礎工作給予支持。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的各項培訓補貼按相關規定執行。“十二五”期間,自治區以以獎代補的方式,扶持部分培訓管理規範、培訓質量高、社會信譽好的示範性技工院校和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同時要落實好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政策。培訓補貼按照《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內政發〔2008〕107號)等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二十一)落實企業職工培訓教育經費。企業要按規定足額提取併合理使用企業職工教育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的60%以上套用於一線職工的教育和培訓,企業職工在崗技能提升培訓和高技能人才培訓所需費用從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企業應將職工教育經費的提取與使用情況列為廠務公開的內容,定期或不定期公開,接受職工代表的質詢和全體職工的監督。對自身沒有能力開展職工培訓,以及未開展高技能人才培訓的企業,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法對其職工教育經費實行統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一組織培訓服務。加強技工教育基礎能力建設,在“十二五”期間,自治區財政每年拿出一定資金扶持5所技工學校建設。

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

(二十二)建立和完善相關的工作機制。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把職業培訓工作作為促進就業的一項重要內容,列入議事日程,定期研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要建立政府統一領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籌協調,發展改革、教育、科技、財政、住房城鄉建設、農牧業等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共同推動職業培訓工作健康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十三)規範完善培訓資金使用管理。根據培訓對象特點和培訓組織形式,在現有補貼培訓機構方式的基礎上,積極推進直補個人、直補企業等職業培訓補貼方式,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探索發放培訓券(卡)的方式。在規範資金使用管理上,要嚴格落實“資金撥付、使用監督、撥付公示、支出結果報告、質詢問責和跟蹤反饋”五項制度,管好用好培訓資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加強資金的監督管理,明確資金用途、申領撥付程式和監管措施。審計部門要依法加強職業培訓補貼資金審計工作,防止騙取、挪用、以權謀私等情況的發生,確保資金安全,審計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告。監察部門要對重大違紀違規問題的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二十四)加大職業培訓宣傳表彰力度。建立職業培訓先進單位和個人評選表彰制度,對在職業培訓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機構和個人給予表彰。各級新聞媒體要廣泛開展主題宣傳活動,大力宣傳關於加強職業培訓工作的方針政策,宣傳技能成才和成功創業的典型事跡,宣傳優秀職業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在職業培訓方面的顯著成效,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職業培訓促進就業的良好氛圍。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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