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內政發〔2011〕116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民航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基礎產業,是區域經濟成長的重要驅動力量,是融入全球經濟的重要紐帶。為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促進對外開放、最佳化經濟結構、帶動相關產業發展、方便人民民眾出行,現就進一步加快我區民航業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主要目標
(一) 總體要求
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建設民航強國”和“富民強區”戰略為指導,堅持安全發展、創新發展、協調發展和快速發展,加大機場建設力度,拓展和最佳化航線網路結構,增強航空運力,構建多樞紐、多層級的機場體系和航線網路體系;建設以重點機場為中心,鐵路、公路、城市交通協調配合的綜合交通運輸樞紐;培育臨空產業園區,促進自治區經濟社會持續健康快速發展。
(二) 主要目標
1. 機場建設。加大民航機場建設力度,構建幹線機場、支線機場和通勤通用機場協調發展的多層級機場體系。到2015年末,民航運輸機場(含通勤通用機場)達到20個,規劃開工建設和開展前期工作的支線機場和通勤通用機場10個,覆蓋全區94%的經濟總量、92%的人口和83%的旗縣級行政區域。
2. 運輸發展。積極引進和培育航空運力,構建多樞紐、多層級、開放性、高效率的航空運輸網路,實現我區航空運輸持續快速增長。到“十二五”末,全區民航旅客吞吐量達到3000萬人次,年均增長31.9%(其中呼和浩特機場旅客吞吐量達到1000萬人次);貨郵吞吐量達到5.6萬噸,年均增長16%。基本滿足社會對航空運輸服務的需要。
3. 航空樞紐和臨空產業培育。以重點機場為中心,統籌高速鐵路、高速公路和城市交通系統建設的協調配套,儘快構建我區主要城市的綜合交通運輸樞紐。依託樞紐逐步培育和聚集高附加值新興產業以及會展、金融、商貿、旅遊、物流等現代服務業,不斷壯大我區臨空產業。
重點任務
(一) 爭取增加機場布點
在國家已批布點的基礎上,依據《內蒙古自治區民航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爭取國家在調整“十二五”《全國民用機場布局規劃》時新增我區扎蘭屯、烏蘭察布、林西、正藍旗、東烏旗5個民航支線運輸機場;新增烏拉特中旗、克什克騰旗、烏審旗、準格爾旗、鄂托克旗、莫爾道嘎、莫力達瓦等7個通勤機場;在根河機場拓寬服務領域試點的基礎上,進一步拓展其他既有通用機場的服務領域。
(二) 大力推進機場建設
在加強對現有部分支線機場改造升級的同時,力爭建成巴彥淖爾、霍林河、鄂倫春(加格達奇)、扎蘭屯、烏蘭察布等5個支線機場以及阿拉善3個通勤航空試點機場、根河等既有通用機場拓展通用航空服務試點機場。開工建設林西、正藍旗、莫力達瓦等支線和通勤機場。指導呼和浩特市、包頭市研究論證機場建設問題。
(三) 加快推廣通勤通用航空
在試點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拓展通勤通用機場建設範圍,初步形成以阿拉善左旗機場為中心的西部通勤通用航空機場體系,以海拉爾機場為中心的東北部通勤通用航空機場體系,以錫林浩特機場和赤峰機場為中心的東南部通勤通用航空機場體系,以鄂爾多斯機場為中心的西南部通勤通用航空機場體系。
(四) 積極增加運力投放
進一步加強與航空公司的合作,通過制定優惠政策,吸引有實力的航空公司進入我區航空市場,鼓勵其在我區建立基地、設立分公司。到“十二五”末,我區基地航空公司數量爭取達到2至3家。為儘快解決航空運力不足的問題,在2011年完成與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組建內蒙古航空公司的工作。
(五) 不斷完善航線網路
大力培育各乾支線機場連線港澳台、俄蒙乃至亞洲其他國家、歐洲等的國際航線;將呼和浩特機場打造成連線東西、溝通南北、面向俄蒙、輻射港澳台乃至亞洲其他國家、歐洲的區域性樞紐航運中心;引導各有關盟市中心機場增加進京航班,並加大與呼和浩特機場之間的航班密度,通過呼和浩特機場實現各有關盟市之間以及與國內外其他城市之間的航班銜接。通過加密航空支線、做強航空幹線、培育航空樞紐,形成支線與通勤航空網路、幹線網路銜接互補,連線區外、國外樞紐機場的多層級開放式航空運輸網路。爭取將包頭機場、錫林浩特機場、鄂爾多斯機場、二連浩特機場申請為航空口岸。
(六) 努力培育航空產業
積極支持呼和浩特、包頭、鄂爾多斯等有條件的城市規劃建設臨空產業園區。重點扶持內蒙古民航機場集團公司在首都機場集團公司的支持下,建設呼和浩特大型航空物流中心。圍繞通勤通用機場建設,鼓勵在我區成立通勤通用航空公司和航空俱樂部。
(七) 逐步健全機場配套體系
加強與其他運輸方式和城市交通的有機銜接,鼓勵機場至火車站、長途汽車站的接駁運營,儘快實現航空客貨運輸的“零換乘”和“無縫對接”。加快建設與機場配套的場外道路、供水、供電、供氣、網路、通訊、排水等公用設施。
(八) 有效推進專業化管理
整合全區機場資源,實現內蒙古民航機場集團公司對全區機場的一體化管理和經營,統一規劃全區航空網路和航線開發,提升我區機場專業化管理水平。
(九) 著力加強安全管理
在配合民航行業部門做好各項安全工作的同時,各級政府、自治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空港發展用地、淨空保護、噪音影響、電磁環境以及周邊社會治安等的管理,逐步將機場公安、消防、氣象、醫療急救等應急救援納入城市救援體系,增強機場應對公共突發事件的能力,加大對民航安全的投入力度,確保民航安全生產。同時,建立空管工作軍地聯席會議機制,推動我區空管工作又好又快發展。
保障措施
(一) 完善民航機場管理機構
調整自治區民航管理委員會組成部門及人員,完善其辦公室工作職責和設定,從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出發,切實有效地做好自治區機場發展規劃、機場建設及政策建議等行業管理和協調工作。
(二) 加快立法進程
儘快起草《內蒙古自治區民用機場管理條例(草案)》,加強對我區民用機場和通勤通用機場的規劃、淨空保護、噪聲影響等的管理,從法律層面確保機場安全運營。
(三) 加強財稅支持
1. 自治區本級財政設立民航發展專項資金。從2012年起,自治區本級財政每年安排2億元作為民航發展專項資金,重點用於機場建設和航線補貼。民航發展其他重大事項通過一事一議的方式予以解決。
加大機場建設投融資力度。把全區民航機場建設作為公益性基礎設施對待,在積極爭取國家機場建設投資的同時,自治區、盟市、旗縣三級財政應繼續做好機場建設資金的配套投入。對幹線機場擴建項目,自治區及所在地政府要給予貸款貼息補助。支線機場和通勤機場建設要做到全額資本金注入,對於新建和改擴建的機場項目,根據項目審定的投資額(不含征地拆遷費用)和項目所在地區的財力狀況,從自治區民航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補助資金。對於有盈利能力的機場建設項目,要通過積極吸引社會資本、拓寬金融市場融資渠道等多種方式,最大限度地籌集機場建設資金。
加大機場運營和航線專項補貼力度。對運營虧損的機場和航線給予專項補貼,補貼的責任主體為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旗縣級人民政府。各有關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旗縣人民政府要加大對所在地中小型機場的運營補貼力度,對執行支線運輸和通勤通用運輸的航空公司給予航線補貼,將補貼資金納入財政預算,並分別制定相應的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自治區民航發展專項資金除用於對重點國際航線的補貼外,每年安排一定數額的航線拓展以獎代補資金,用於對航空客運量增長成績突出的地方政府以及機場公司、基地航空公司的獎勵。
2. 稅費政策。“十二五”期間,對經批准建設的民用機場專門用於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場所所占用的耕地,按照2元∕平方米的稅額徵收耕地占用稅。對各民航機場(含新建和改擴建)及新建的航空公司基地,免徵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及水利建設基金;營業稅實行“先征後返”,返還的稅款用於機場和航空公司的更新改造和運營維護支出;繳納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經批准可免徵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同時,對民用航空企業高管人員及飛行員的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實行先征後返。對於我區新建或改建機場航站樓、飛行區、貨運倉庫等所交的土地出讓金、城市建設各項配套費用,按照“先征後返”的原則,專項用於民航基礎設施建設。
(四) 保障建設發展用地
自治區及各有關盟市要將新建和擴建機場、新建航空公司基地以及空港物流園區用地優先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科學合理地確定用地規模的基礎上優先核定。新建和擴建機場用地,以劃撥方式供地。
(五) 支持配套設施建設
各有關盟市應將為機場配套的場外道路、供水、供電、供氣、網路、通訊、排水等公用設施建設納入地方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優先安排建設資金,保證機場的正常運轉。
(六) 促進空域改革
積極爭取將我區列為全國低空開放的試點,加大與空軍及民航空管部門的溝通協調力度,推動通勤通用航空飛行計畫申報程式的規範和簡化,建立低空空域保障服務的新模式。建立空管工作軍地聯席會議機制,成立聯席會議組織機構,明確聯席會議職能,制定聯席會議工作制度。
(七) 引導社會力量參與
發揮政府投資的引導作用,鼓勵區內外有實力的企業投資通勤通用航空機場及通用航空企業,支持有條件的企業或個人購買和使用小型航空器,緩解自治區民航發展資金不足的矛盾。根據我區通勤通用航空業發展需要,與民航院校建立通勤通用航空安全管理、飛行、機務、簽派等專業人才的定向培養計畫。加大民航在職人員培訓力度,建立在職人員專業專項培訓體系,提高在職人員業務能力和專業水平。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