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城市優先發展公共運輸的指導意見》(國發〔2012〕64號)精神,促進城市公共運輸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有效緩解城市交通擁堵、轉變城市交通發展方式、提升人民民眾生活品質,現就城市優先發展公共運輸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城市優先發展公共運輸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城市公共運輸是重要的城市基礎設施,是城市經濟運行的保障,是關係國計民生的社會公益性事業。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和城市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顯著提高,交通運輸工具快速增加,城市交通發展面臨新的問題和挑戰,公共運輸管理體制不統一、線網布局不合理、換乘不便、運行速度低、公共運輸企業虧損等問題亟待解決。城市公共運輸發展的滯後已成為制約城市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民眾生活水平提高的瓶頸。因此,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城市優先發展公共運輸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進一步確立公共運輸在城市交通發展中的優先地位,把城市優先發展公共運輸作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自治區“8337”發展思路的重要任務,加強組織領導,明確目標要求,採取有力措施,加快發展步伐,儘快提高城市公共運輸整體服務水平。
二、明確總體要求和目標
總體要求:統籌規劃、分步實施,政府主導、政策扶持,有序競爭、協調發展。健全城市公共運輸法規體系,科學編制城市公共運輸規劃,完善城市優先發展公共運輸的政策支持,建立城市公共運輸發展的政策補償與市場補償機制,加大城市公共運輸基礎設施建設力度,推進快速公交系統(BRT),適時研究發展軌道交通,統籌發展城鄉公共運輸,推進城鄉客運一體化發展。
總體目標:堅持城市公共運輸社會公益性的定位,增加公共運輸吸引力,方便人民民眾出行,緩解交通擁堵。以最佳化線網、完善換乘、路權優先、提高效率、改善服務為重點,進一步改革體制、機制和票制,逐步建立和完善安全、便捷、舒適、經濟、環保、可持續發展的城市公共運輸體系。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城市要基本實現中心城區公共運輸站點500米全覆蓋,公共運輸占機動化出行比例達到60%左右。
三、加快城市公共運輸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各地區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應根據城市發展的規模和功能布局,科學編制城市綜合交通規劃和城市公共運輸規劃,有效配置和利用交通資源,建立以公共運輸為導向的出行方式,把快速公交系統(BRT)作為規劃的重要內容,科學確定多層次、立體型的城市綜合交通運輸系統,改變單一地面交通和以常規公共汽車交通形式為主的局面。要重視城際間、城鎮群的快速城市公共運輸、城市地下空間和通道的開發利用。編制城市公共運輸規劃時,要依據城市總體規劃,明確城市公共運輸體系中各種交通方式(軌道交通、快速交通、地面常規公共運輸等)的功能定位,確定符合地區實際的線網規模、場站規模和用地布局,使各種交通方式協調發展、相互補充,提高城市公共運輸的競爭力。
四、進一步完善城市公共運輸基礎設施
各地區要按照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的要求,進一步加大城市公共運輸場站等基礎設施的建設力度。要將城市公共運輸場站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其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以劃撥方式供地。要按照城市公共運輸規劃確定的各類公共運輸用地(包括公共運輸樞紐、公共運輸站場、首末站等)進行用地預留,不得隨意更改用地性質或擠占公共運輸設施用地。城市新區開發及大型公共建築工程建設,需要設定公共汽車首末站用地的,應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城市公共運輸規劃的要求進行徵收、徵用。機場、火車站、居住小區、開發區、大型公共活動場所等重大建設項目,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配套建設公共運輸設施,提高公共汽車的進場率。
加強城市交通換乘樞紐建設,推進城市公共運輸內部以及城市公共運輸與鐵路、公路、民航等對外交通之間的有效銜接,方便乘客換乘,加強步行道、腳踏車道、公共停車場等配套服務設施建設,將其納入城市舊城改造和新城建設規劃同步實施。新建、改建和擴建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客運站時,必須將公共運輸一併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同步實施。
合理規劃配置和建設城市公共運輸場站,將公共運輸保養場、停車場等場站及其配套設施納入城市總體規劃。新建城區、居住區、商務區、大型公共活動場所等必須配建公共運輸設施。在城市主要交通幹道,必須按強制性標準建設港灣式停靠站,配套建設站台、候車亭等設施,併合理規劃設定計程車停靠站點。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交通運輸、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採取有力措施,加強監督管理,不得隨意改變已投入使用的公交場站等設施的用途。要切實加強公共運輸用地監管,改變土地用途的由政府收回後重新供套用於公共運輸基礎設施建設。對新建公共運輸設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間,按照市場化原則實施土地綜合開發。對現有公共運輸設施用地,支持原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規劃且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進行立體開發。公共運輸用地綜合開發的收益要用於公共運輸基礎設施建設。
要積極落實城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制度,並作為項目實施的前置性條件,嚴格落實公共運輸配建標準,實現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
五、加快城市公共運輸優先車道建設和最佳化交通信號設定
各地區要把加快城市公共運輸優先車道建設作為城市優先發展公共運輸的重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與公安(交警)、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密切配合,按照開展國家“公交都市”建設示範工程、暢通工程的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認真研究建立城市公共運輸優先車道道路系統,保證城市公共運輸車輛對道路的優先使用權。集約利用城市道路資源,允許機場巴士、校車、班車使用公共運輸優先車道。建立城市公共運輸優先車道監控系統,在公共運輸優先車道上行駛的公共運輸車輛要安裝車內、車外監控設備。對占用城市公共運輸優先車道、干擾城市公共運輸正常運行的交通違法行為要加大執法力度,切實落實城市公共運輸車輛優先通行權,提高城市公共運輸車輛的運行速度和準點率。
要根據本地區城市的道路特點、交通流動規律以及車輛特性,最佳化交通信號設定,科學合理地設定城市公共運輸車輛優先通行信號管理系統,減少城市公共運輸車輛在道路交叉口的停留時間。
六、完善和落實城市優先發展公共運輸各項支持政策
要加大城市公共運輸投入。各級人民政府要將公共運輸發展資金納入公共財政體系。城市公共運輸要堅持以政府投入為主,建立健全城市公共運輸投入、補貼和補償機制。各級人民政府要對公共運輸綜合換乘樞紐、停車場站建設以及公共運輸車輛和設施裝備的配置、更新、節能改造、燃料供應等給予資金和政策扶持。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基礎設施配套費等政府性基金要向城市公共運輸傾斜。要加強銀企合作,創新金融服務,為城市公共運輸發展提供優質、低成本的融資服務。要積極爭取中央財政對我區城市公共運輸方面的補助,逐步建立以地方政府財政投入為主,中央和自治區財政支持引導的城市公共運輸財政保障制度。要研究建立符合需要的城市公共運輸發展專項資金,用於公共運輸基礎設施建設、運營、車輛和設施裝備購置或更新以及信息化建設等補助方面。城鎮政府財政每年對城市公共運輸的投入力度不低於財政一般預算收入的2%,並以土地出讓淨收益的3%作為公共運輸發展資金來源。
建立低票價補償機制,落實專項經濟補償。實行城市公共運輸低票價政策,建立規範的公共運輸企業成本費用評價制度、政策性虧損評估和補貼制度。對於城市公共運輸企業因執行低於正常運轉成本的政府規定票價以及老年人、殘疾人、軍人、學生優惠乘車等減免票措施而減少的收入,企業執行搶險救災等政府指令性任務所增加的支出,企業因開通冷僻線路所形成的虧損,地方財政要給予全額補償。對企業在技術改造、信息化建設、節能減排等方面的投入,在車輛購置、更新以及安全監管系統建設、安全設備購置、租賃場站等方面增加的成本,地方財政要給予適當補貼。
實行城市公共運輸稅費優惠政策。城市公共運輸基礎設施建設免徵公共事業附加和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地方性相關配套收費。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對城市公共運輸車輛免徵車船稅和車輛通行費。
七、積極穩妥推進城市公共運輸行業各項改革
加快推進管理體制改革。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城市公共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政策精神,儘快完成將城市公共運輸職能劃入交通運輸行政部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密切聯繫,協調配合,保證城市公共運輸管理職能的平穩有序交接。
積極穩妥地推進城市公共運輸市場化進程。推進公共運輸投融資體制改革,進一步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支持公共運輸企業利用優質存量資產,通過特許經營、戰略投資、信託投資、股權融資等多種形式,吸引和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公共運輸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按照規範服務、便利於民的原則,全面推進城市公共運輸特許經營制度。嚴格市場準入,形成國有主導、多方參與、規模經營、有序競爭的格局。現有城市公共運輸企業,要在清產核資、明晰產權或改組改制的基礎上,按照規定程式申請特許經營權。城市人民政府也可以採取直接委託的方式授予特許經營權,並由行業主管部門與受委託的企業簽訂特許經營契約。新開闢線路或重新確定經營者的線路和設施,應依照有關規定對經營者的經營資格、技術、服務質量和安全生產進行審查,符合規定者授予特許經營權。嚴禁將一條公共運輸線路經營權重複授予不同的經營者,嚴禁拍賣或無限期出讓城市公共運輸線路和設施經營權。經營者不得擅自轉讓經營權。對經營不善、管理混亂、安全生產隱患嚴重的企業要依法收回特許經營權。
深化產權制度改革。通過企業內部整合,外部重組、收購、兼併,逐步實現骨幹企業國有控股,進一步發揮國有資本在公共運輸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中的主導和支撐作用,形成保障公益性要求的產權制度。
八、切實加強城市公共運輸市場監管
完善公共運輸重大決策程式,推進城市公共運輸重大決策法制化、民主化、公開化。實行線網規劃編制公示制度和運營價格聽證制度。建立城市公共運輸運營成本和服務質量信息公開制度,加強社會監督。
加強城市公共運輸法制建設。建立健全自治區城市公共運輸法規體系,完善地方性規範標準和規章制度,保證城市公共運輸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加強城市公共運輸客運市場統一監管。城市公共運輸企業必須依法取得城市公共運輸特許經營資格方可經營公共運輸。各級交通運輸行政部門要嚴格審查城市公共運輸企業及從業人員資格,依法查處各種非法營運活動,保障經營者合法權益,維護城市公共運輸市場秩序。
加強對城市公共運輸安全工作的組織指導。要深入開展城市公共運輸安全教育,加強對駕駛員、乘務員遵紀守法、安全操作、規範服務等方面的教育培訓,建立健全城市公共運輸搶險應急救援預案,加強安全事故和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建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依法查處侵占、破壞、危害城市公共運輸設施和運營安全的行為。
規範公共運輸服務供給。按照“三化”(經營主體公司化、經營方式公交化、經營行為規範化)、“五定”(定線、定班、定站、定票價、定經營期限)、“五統一”(統一管理主體、統一營運車型、統一營運標識和編號、統一調度排班、統一服務標準)的標準,完善企業考核評價體系,強化服務質量、營運效率和成本控制,推動企業健全自我規範、自我約束、自我完善機制,嚴格線路行車作業計畫的執行和監督,切實改進服務。引導企業妥善處理好市場與公益、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關係,增強社會服務責任,自覺承擔社會公益性服務。
進一步提高服務水平。城市公共運輸企業要科學調度車輛並編制運行圖,加大行車密度,及時疏散客流,縮短乘客候車時間。要加快車輛更新步伐,積極選用安全、舒適、節能、環保、美觀的車輛,淘汰污染環境嚴重、安全技術條件差的車輛。要增加一定數量的中高檔空調車,提高公共運輸車輛的舒適度,並可實行差別票價。要加強對公共運輸場站、車輛、設施、裝備等維護保養,為民眾創造良好的候車環境。
九、加快推進城鄉客運一體化
加快推進城市和農村牧區客運銜接,建立資源共享、相互銜接、布局合理、暢通有序的城鄉客運網路和覆蓋城鄉的一體化客運服務體系,努力做到四個統一,即“統一管理體制,統一服務標準,統一稅費政策,統一票制票價”,使城鄉居民能夠共享安全、經濟、便捷、高效的客運服務,逐步實現城鄉公共服務均等化。
探索構建城際公共運輸、城鄉公共運輸、農村牧區公共運輸及特色公共運輸網路建設模式、路徑及管理方式,不斷提高公共運輸網路服務範圍。整合城鄉道路客運企業、線路、場站等資源,提高集約化、組織化水平。加強監管,規範經營行為,維護經營者和乘客的合法權益。
十、加強城市公共運輸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公共運輸企業要重視和關心城市公共運輸企業職工的工作條件和生活狀況。城市公共運輸企業應根據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合理確定職工工資,依據《內蒙古自治區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開展工資集體協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以及工會要指導城市公共運輸企業建立職工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督促城市公共運輸企業認真貫徹國家工時制度規定,加強對執行國家工時制度的監督檢查,保障職工休息和休假的權益,關心和愛護職工的身心健康。駕駛員與乘務員的工作時間應嚴格遵照勞動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堅決杜絕疲勞駕駛。
城市公共運輸企業要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照國家規定,為職工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保險費用和住房公積金。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規定的各項勞動保護和福利待遇,城市公共運輸企業必須予以保證,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要依法簽訂勞動契約,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創建和諧勞動關係企業。城市公共運輸企業在轉制過程中必須履行相關報批手續,依法制定職工安置方案,妥善處理職工勞動關係、社會保險關係接續等問題,充分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職工安置方案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並報當地人民政府審批。
加強城市公共運輸安全工作,制定相關的政策法規和標準規範,提高公共運輸客車安全設防標準和技術性能,嚴把城市公共運輸企業、車輛和駕駛員的營運資質關,監督落實公共運輸企業主體責任。提高安全應急處置能力,嚴防和懲治針對城市公共運輸的各類破壞行為。
十一、強化公共運輸科技研發與推廣套用
在城市公共運輸規劃、設計、建設、裝備、運營和管理等領域,開展新技術、新方法、新能源、新材料等研發與推廣套用。進一步完善城市公共運輸移動支付體系建設,全面推廣普及城市公共運輸“一卡通”。進一步支持提高城市新能源公共汽車整車及其關鍵零部件研發和製造水平,支持城市公共運輸節能環保技術、車輛身份自動識別技術、車輛檢測與監控技術、智慧型調度技術、先進信息服務技術等的研發與套用,按照智慧型化、綜合化、人性化的要求,推進信息技術在城市公共運輸運營管理、服務監管和行業管理等方面的套用,重點建設公眾出行信息服務系統、車輛運營調度管理系統、安全監控系統和應急處置系統。推動建立企業主導技術研發創新機制,鼓勵企業出資開展關鍵共性技術研發,共擔風險共享成果,對符合國家戰略方向的項目,要從政策和資金上給予支持。
十二、加強公共運輸發展水平考核評價
城市人民政府是發展城市公共運輸的責任主體。要積極建立健全城市公共運輸法規體系和標準規範體系,對城市公共運輸的規劃、建設、運營、管理、安全、應急和政策扶持等進行明確規定,把城市公共運輸優先發展納入制度化軌道。加快建立針對城市人民政府和公共運輸企業的公共運輸服務水平考核評價制度,形成公眾參與、企業自律、政府考評三位一體的監管考評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