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強化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政策措施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強化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政策措施的意見
  • 發布部門: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15-6-4
主要內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今年以來,自治區黨委、政府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和決策部署,主動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加強對經濟運行的分析調度,及時出台有針對性政策措施,強化督促落實,經濟總體保持平穩發展態勢,重點領域改革紮實推進,產業結構進一步最佳化,民生社會事業取得突破性進展。但是,受市場需求不足及結構性因素影響,經濟下行壓力持續加大,經濟社會發展面臨不少困難和問題。為促進中央和自治區各項重大政策措施落到實處,充分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進一步激活市場、釋放動力,確保完成全年經濟社會發展各項任務,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穩定企業生產經營
(一)進一步減輕企業用電成本。繼續執行原定於今年6月份到期的電力多邊交易財政補貼政策,延長到2015年底。進一步擴大東部盟市大用戶直供電規模,由去年30億度提高到50億度以上。按照《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規範自備電廠系統備用費政策的通知》(內政辦發〔2015〕56號)規定標準,減收企業自備電廠系統備用費。
(二)支持停產半停產企業恢復生產。自治區有關部門和各盟市要立即對此類企業進行全面排查,逐戶分析原因,研究對策。一是對產品有市場,但是環保、安全不達標的停產整頓企業,各地區各部門要抓緊幫助整改,達標驗收後立即恢復生產。二是允許停產半停產企業和經營困難企業緩繳半年的社會保險費,特殊情況需緩繳半年以上的,由自治區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三是各級人民政府要認真研究“一企一策”的特殊解困政策。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對全區停產半停產的重點企業列出名單,逐戶提出對策。
(三)逐級建立統一的企業風險化解救助機制。按照“政府主導、企業為主、金融扶持、市場運作、產融結合”的原則,列出重點幫扶企業名單,協調各方對困難企業特別是稅收貢獻大、就業人員多、輻射帶動強的企業進行幫扶救助。
(四)強化對企業的金融支持力度。一是協調各金融機構對生產經營困難企業,採取轉貸、續貸、緩收貸款利息、延長貸款償還期限、重新簽訂貸款契約、停息掛貸等措施,保護企業有效生產能力,堅決防止簡單的壓貸、停貸或強行收回貸款。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人民銀行 銀監會關於妥善解決地方融資平台公司在建項目後續融資問題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40號)精神。二是支持建設銀行內蒙古分行等金融機構設立協力發展基金(100億元以上),用於提前墊付企業新建項目的未到財政資金和貸款。三是支持由行業協會牽頭、企業出資、市場化運作,設立轉續貸(過橋貸款)基金。四是利用部分財政間歇資金(自治區本級財政125億元)和部分社保結餘資金(自治區本級財政75億元定期儲蓄),增加金融機構可貸資金,定向幫助產品有市場、發展前景好的企業緩解流動資金緊張問題。
(五)繼續兌現原有各項優惠政策。按照《國務院關於稅收等優惠政策相關事項的通知》(國發〔2015〕25號)要求,暫停執行《國務院關於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14〕62號)規定的各項清理工作,各級人民政府已承諾優惠政策繼續實施。
(六)保護企業合法權益。研究制定《內蒙古自治區企業權益保護規定》,預防和制止損害企業權益的行為,增強企業投資信心,穩定市場預期,為企業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七)整合重組煤炭轉化企業和生產企業。研究制定支持煤炭轉化企業與煤炭生產企業重組、脫困的政策措施,有效化解煤炭產能過剩矛盾,提高煤炭資源精深加工和清潔高效利用水平。
二、打通融資渠道
(八)組建兩個融資平台。一是在現有財信集團、日信集團和擬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基礎上,組建自治區金融控股集團公司,作為自治區綜合融資平台。二是加快組建自治區水務投資公司。
(九)設立三支基金。在整合各類競爭性領域財政專項資金的基礎上,自治區設立產業發展基金(資本金25億元,總規模100億元)、服務業發展基金(資本金5億元,總規模20億元)、科技創新基金(資本金5億元,總規模20億元)。
(十)加快推廣PPP合作模式。深入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42號)、《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15年第25號令),自治區人民政府成立協調推進小組,儘快建立合作項目庫,自治區直接抓好5個重點示範項目,每個盟市推出10個具有一定規模的示範項目。
(十一)擴大直接融資規模。認真落實《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融資的若干意見》(內政發〔2014〕54號),加強政府相關部門與金融機構、企業的協調配合,建立健全常態化的項目遴選、儲備、輔導、對接以及財政獎補等各項工作機制,儘快研究、優選、推動一批企業上市融資、發行債券,擴大直接融資規模。
(十二)積極爭取國家金融支持。借鑑鐵路發展基金模式,探索聯合中央有關單位設立子基金。爭取開發性金融機構、政策性銀行提供長期、低息貸款,減輕債務負擔。充分利用人民銀行創設的抵押補充貸款(PSL)工具,爭取給予我區更多支持。
(十三)推進“雙向掛職”。繼續選派部分旗縣副職到自治區金融機構掛職,提高基層幹部運用金融工具和金融產品的能力。
三、穩定投資增長
(十四)加快推進重大項目前期工作。在自治區省級領導幹部(自治區黨委常委和政府副主席)包聯的基礎上,突出抓好東北振興29個和列入今年自治區重大項目實施計畫53個尚未完成前期工作的項目,屬國家審批許可權的,由自治區省級領導負責專項推進;屬自治區和盟市審批許可權的,分別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和盟市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集中聯審。
(十五)加強項目管理。全面摸排國家已出“路條”項目,對前期工作進度緩慢、遲遲不能開工的,要查明原因;對用水、環保指標未落實的,由當地政府限期協調解決;對沒有投資能力的,要儘快變更業主;對當地政府推動不力的,要予以問責。
(十六)解決項目建設資金問題。認真落實《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金融支持自治區重點工作重點項目建設的指導意見》(內政發〔2015〕56號)精神,主動跟進自治區重點工作、重點項目,切實做好項目建設服務。對已開工停建項目,因資金困難造成的,當地政府要協調解決融資問題;因市場預期不好造成的,要調整投資方向或推動企業重組,推動項目建設,儘快啟動。
四、培育新的增長點
(十七)積極打造新的經濟成長極。制定出台呼包鄂一體化發展規劃、烏海及周邊地區產業轉型升級規劃、霍烏哈金三角區域協同發展規劃,加快調整生產力布局,促進地區間互補協同發展,打造新的經濟發展平台,催生新的經濟成長極。
(十八)大力促進服務業發展。對旅遊、金融、養老、文化創意等服務行業,要逐一研究,逐一制定行動方案,專項推進。加大服務業政策落實力度,對《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生產性服務業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升級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26號)等一系列服務業政策落實情況開展專項督查,推動落實服務業用水、用電、用氣與工業同價政策。
(十九)深入落實國務院《中國製造2025》行動綱領和關於加快推進“網際網路+”工作的一系列政策。自治區人民政府研究制定具體配套落實措施,各地區各部門要抓好落實。
(二十)認真落實《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扶持小型微型企業加快發展八條措施的通知》(內政發〔2015〕46號)規定。建立高校畢業生創業擔保基金,落實創業補貼,提高大學生擔保貸款額度,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五、推進簡政放權
(二十一)加大簡政放權力度。6月底前完成各盟市、旗縣(市、區)行政權力清單的梳理和公布工作;下半年自治區再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事項;年內各級政府及部門要對行政許可流程進行最佳化再造;落實《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改革註冊資本登記制度促進市場主體發展的意見》(內政發〔2014〕47號),加快推進“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強化事中事後監管,激發市場活力和發展動力。
(二十二)簡化前置審批條件。制定並公開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及強制性中介服務事項的目錄清單,簡化投資項目報建手續,大幅減少申報材料,壓縮前置審批環節,並公開審批時限。選取部分旗縣和工業園區,開展項目“先建後驗”改革試點,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儘快研究制定具體方案。
(二十三)深入推進收費清理改革。取締違規設立的收費基金項目,凡沒有法律法規依據、越權設立的,一律取消;凡擅自提高徵收標準、擴大徵收範圍的,一律停止執行。屬於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務或一般性管理職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不適應經濟發展的政府性基金,沒有法定依據的行政審批中介收費一律取消。超過服務成本的收費和有較大結餘的基金,一律降低徵收標準。實行收費項目目錄清單管理,6月底前修訂並公布自治區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
(二十四)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按照國務院要求,自治區成立推進職能轉變協調小組,加快推進政府自身改革,推動落實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職能轉變決策部署,各專題組和功能組要根據職責分工,強力推動,務求實效。各盟市、旗縣(市、區)要參照建立推進機制,主動作為,做好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的改革工作,以政府自身革命帶動其他領域改革。
六、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二十五)加大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金融支持。落實保障性安居工程貸款,確保完成年度建設任務。
(二十六)提振房地產市場消費信心。落實國土資源部與住房城鄉建設廳聯合下發的《關於最佳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應結構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國土資發〔2015〕37號)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內政發〔2015〕58號)要求,促進房地產用地結構調整,鼓勵支持地方政府研究制定未開發房地產用地的用途轉換方案,採取臨時性促進商品房銷售的措施,允許以保障性住房資金補貼購買存量商品房,增加保障性住房,消化存量商品房。
(二十七)加強督查落實。對自治區人民政府內政發〔2015〕58號檔案落實情況開展專項督查,推動地方政府履行主體責任,著力解決房地產市場運行中的困難和問題。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進一步認真學習、全面掌握中央和自治區出台的一系列政策精神,解放思想、開動腦筋、主動作為。屬於本職範圍內的,要全面梳理、對號入座、抓緊落實;需要制定配套措施的,近期抓緊出台。自治區對主動作為、貫徹落實有力的地區和部門,將予以表彰獎勵;對不願作為、沒有擔當的地區和部門,要追責問責,積極營造抓發展、謀發展和幹事創業的良好氛圍。
自治區人民政府對本意見六個方面、二十七條措施的落實情況將適時進行督查。
201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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