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智慧財產權工作的意見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科教興區戰略,切實加強智慧財產權的管理與保護,有效地發揮運用智慧財產權制度推動科技進步與創新的作用,促進自治區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實現經濟和社會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現提出以下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智慧財產權工作的意見
  • 目的:認清形勢,增強推進智慧財產權
  • 地區:內蒙古自治區
  • 發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一、認清形勢,增強推進智慧財產權制度建設的緊迫感
(一)智慧財產權制度是國家授予智力成果所有人在一定期間內擁有的獨占權,並依法予以保護的制度。在新的世紀,智慧財產權已成為世界各國競爭的焦點;知識和智力資源的創造、占有和運用,擁有智慧財產權的數量和質量,已成為促進國家和地區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也是我國參與經濟全球化競爭、融入世界經濟體系的重要基礎。
(二)改革開放以來,我區智慧財產權事業取得了很大發展,對促進科技創新與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由於我區智慧財產權工作還處在初步發展階段,全社會對智慧財產權的重要性還缺乏足夠的認識,企事業單位還不善於運用甚至還未掌握智慧財產權保護手段;一些部門尚未把智慧財產權納入管理工作之中,智慧財產權立法和執法手段薄弱、保護力度差。這種狀況與我國加入WTO的形勢極不適應。
(三)各盟市、自治區各有關部門、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認清當前形勢,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採取有力措施,做好智慧財產權管理與保護工作,有效地發揮運用智慧財產權制度推進科技進步與創新的作用,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二、強化政府的推動作用,建立完善智慧財產權管理和協調機制
(四)目前,建立和健全智慧財產權管理機構已成為推動智慧財產權制度建設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各盟市、自治區相關部門要加強智慧財產權管理機構建設,以利於智慧財產權管理與保護工作的開展。
(五)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智慧財產權辦公會議制度,增強智慧財產權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能力,以利於貫徹執行國家智慧財產權管理與保護的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全區智慧財產權管理與保護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各有關部門要認真開展關於智慧財產權管理與保護的政策研究,積極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申請專利、註冊商標、登記著作權、申請植物新品種保護,依法取得智慧財產權保護。通過有效的智慧財產權管理與保護,加快提升全區運用智慧財產權制度的能力和水平。
三、切實將智慧財產權工作納入技術創新的全過程
(七)企業、事業單位要運用市場運行機制,制定和實施專利戰略、商標戰略,抓好著作權保護,要把專利申請量、擁有量和實施效益作為考核本單位科技進步和經營管理水平的重要依據,並將其作為科技人員、經營管理人員績效考核、職稱評定、職級晉升的重要指標;要將專利技術作為本單位的無形資產予以重視並統一管理,落實管理機構和人員,制定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八)企業、事業單位要安排一定比例的經費用於專利申請、維持和實施,把專利申請和科技成果申報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對待。凡財政資助的科技計畫項目,應安排一定比例的經費,用於取得專利權的申請和維持費用,以確保專利總量特別是原創性發明專利申請量的增加,擴大科技創新的技術儲備。
(九)圖書、音像、出版、影視、電腦程式設計與軟體開發等行業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建立和完善著作權管理制度,積極開發國內自主著作權、軟體著作權登記,擴大著作權擁有量。要把這項工作作為一項重要指標納入各有關部門實績考評和專業人員職稱評定指標體系之中。
(十)企業、事業單位在組織技術開發、技術引進、技術進口和技術改造前,要進行專利文獻檢索及分析論證,避免重複研究或防止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在項目的研發過程中,要進行智慧財產權信息分析,及時調整研發策略;在項目完成後,要提交智慧財產權報告,對於需要申請專利的,要及時申請專利後再鑑定驗收。
(十一)技術創新項目要以取得智慧財產權特別是發明專利權為主要評價方式,在高新技術產品評審、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申請和新產品認定中,要把智慧財產權狀況作為主要指標和優先條件。
(十二)有關部門要將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量和管理制度狀況作為評價高新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以及企業技術中心的重要條件之一。屬於高新技術的發明專利實施轉化的,享受《內蒙古自治區促進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若干規定》的優惠政策;凡擁有發明專利權的企業技術中心優先升級,兩年內沒有提出專利申請的,給予減分降等,評估不合格者,取消其自治區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資格。
四、鼓勵智慧財產權作為生產要素參與分配,完善技術保密措施,保障智慧財產權人的權益和利益
(十三)積極鼓勵、引導和穩定股份制、合夥制等多種所有制形式的專利、商標、著作權等中介服務機構的發展。按照市場需求,強化中介服務的功能和作用,面向社會開展多種形式的智慧財產權服務,不斷提高智慧財產權中介服務的質量和水平。
(十四)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規定,界定職務技術成果和非職務技術成果的智慧財產權權屬。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轉讓、許可他人實施專利,應按許可使用取得淨收入的10%—30%提取,作為發明人或設計人的報酬。在專利權有效期內,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在實施專利後,每年應按實施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取得淨收入的2%—5%提取,或者按實施外觀設計專利取得淨收入的02%—1%提取,作為發明人或設計人的報酬;也可參照上述比例,給予發明人或設計人一次性報酬。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按照現行稅收政策執行。
(十五)企業、事業單位所擁有的技術秘密,按國家規定進行管理,並建立健全秘密保護制度。要與技術人員就職務技術成果的歸屬、使用、轉讓等事項簽訂協定,約定使用範圍、期限、方式、條件等條款。凡在代理服務中知悉當事人有關技術秘密的中介機構及其他涉密人員,負有保密義務。
(十六)對培育商標取得顯著效益的經營者,可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商標評估後可作為無形資產入股投資,其比例由合作各方約定。對擁有專利、著名商標、馳名商標、計算機軟體等智慧財產權的企業、事業單位,要在計畫、資金、信貸、產品開發等方面優先扶持。
(十七)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生產的計算機軟體產品,按17%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銷售其自行生產的積體電路產品(含單晶矽片),按17%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經國家著作權局或自治區著作權局登記的自治區內自主開發的電子出版物,所繳的增值稅按《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財政部駐內蒙古自治區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版物和電影拷貝增值稅及電影發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內財稅〔2001〕627號)的規定執行。
(十八)企業經營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在進入市場之前,要及時註冊商標,以取得法律保護。在企業資產重組時,要及時對商標進行評估。要以高知名商標為龍頭、智慧財產權為紐帶,組建企業集團,促進同一行業、分散經營的相同商標實施聯合。要注重運用民族著名商標作為合資企業的商標,在評估後以企業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入股,以防止無形資產的流失或喪失。
(十九)鼓勵企業到國外進行商標註冊,提高商品知名度和國際市場的占有率。在外貿和出口企業中,要扶持註冊商標商品的出口,運用出口配額、出口信用保險、外貿發展基金等手段,支持和保護註冊商標商品的出口。要運用商標戰略創內蒙古著名商標、中國馳名商標,提高企業的競爭力。
五、加大執法力度,營造良好的智慧財產權法律環境
(二十)保護智慧財產權是一項涉及立法、司法、執法和管理等多方面的綜合性工作,各有關部門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以形成統一、協調、有力的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要加強對智慧財產權法律實施的監督、檢查工作,建立日常監督和重點抽查相結合的機制,嚴格查處和制裁假冒、冒充各種智慧財產權的行為和違法侵權行為,及時處理智慧財產權糾紛案件和侵權案件,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護智慧財產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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