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實施國務院第303號令的意見

【發布單位】80502
【發布文號】內政發[2001]88號
【發布日期】2001-08-06
【生效日期】2001-08-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關於貫徹實施國務院第303號令的意見
(內政發〔2001〕88號2001年8月6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
為禁止市場經濟活動中的地區封鎖行為,破除地方保護,建立和完善全國統一、公平競爭、規範有序的市場體系,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2001年4月,國務院以第303號令發布了《關於禁止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實行地區封鎖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根據《規定》精神,5月初,我區組織開展了打破地區封鎖專項治理工作。為把此項工作不斷引向深入,切實制止市場經濟活動中的地區封鎖行為,現結合我區實際,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打破地區封鎖工作的組織領導
在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地區差距逐漸顯現出來,並在一些地方的個別領導幹部中形成了某些模糊認識。有的認為,要想發展地方經濟,離不開地方保護;有的認為,要想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站穩腳跟,離不開地區封鎖,等等。這種認識,導致一些地區程度不同地存在著地方保護和地區封鎖行為。客觀上講,地區封鎖行為是形成和建立公平競爭、規範有序的社會主義市場體系的大敵,是地方保護主義在市場經濟活動中的具體表現。從長遠和全局看,地方保護、地區封鎖行為不但不利於發展地方經濟,而且嚴重損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建立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各地區、各部門應當充分認識地區封鎖行為的危害性,以江澤民總書記“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針,以對國家、對人民民眾高度負責的態度,切實把保護公平競爭、淨化市場環境放在重要位置,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強化協調,密切配合,協同行為,按照《規定》精神和現行管理體制及職責分工,認真組織開展打破地區封鎖專項治理工作,為建立和完善全區統一、公平競爭、規範有序的市場體制創造良好環境。
二、認真清理政府規章和行政檔案,從源頭消除地區封鎖行為
各地區、各部門應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方案》(內政傳發〔2001〕3號)、全區打破地區封鎖專項治理指揮部《破除地方保護清理地區封鎖檔案工作方案》(以下簡稱《工作方案》)的要求,對照《規定》所列地區封鎖行為,對歷年來發布的現行有效的政府規章和行政檔案進行一次全面徹底的清理。
自治區、盟市、旗縣政府部門負責清理本部門所發檔案,盟市、旗縣、蘇木鄉鎮政府負責清理本級政府所發檔案和政府規章。清理結果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匯總後(自治區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直接上報),8月15日前報送全區打破地區封鎖專項治理工作指揮部(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研究整理後報告自治區人民政府。
清理出涉及地區封鎖內容的檔案,屬於盟市、旗縣政府工作部門制發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改變成撤銷;本級人民政府不予改變或撤銷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改變或撤銷;屬於旗縣、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制發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改變或撤銷;屬於旗縣、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制發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改變或撤銷;上一級人民政府不予改變或撤銷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改變或撤銷;屬於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制發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改變或撤銷。2001年,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制定行政檔案,不得有實行地區封鎖或含有地區封鎖的內容。自治區人民政府、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包頭市人民政府制定規章和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交的地方性法規草案不應有實行地區封鎖或含有地區封鎖的內容。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制發行政檔案,均須本機關或本部門法制機構統一審查把關,並嚴格執行行政檔案備案審查制度。
三、採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做好打破地區封鎖專項治理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採取切實有效措施,按照《規定》要求以及自治區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組織經貿、工商、交通、公安、質量技術監督、價格等行政部門對地區封鎖行為進行查處。要加強部門間的配合,發揮整體聯動功能,加大對地區封鎖行為的查處力度,重點查處一批大案要案,做到一查到底,不留死角,為自治區改革開放、經濟建設和西部大開發戰略的實施創造良好的社會、經濟、法制環境。各地區、各部門案件查處情況應通過精報形式及時報送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應進一步落實破除地區封鎖專項治理工作責任制,把任務、責任逐級分解落實到有關單位和個人,做到任務明確,責任明確。各級專項治理指揮部要根據專項治理工作各階段任務、目標和《工作方案》的要求,有重點地開展督查工作。對於違反《規定》實行地區封鎖或縱容、包庇地區封鎖的,或阻撓、干擾查處地區封鎖的,或接到舉報地區封鎖行為不在規定時限內進行調查處理的,或泄露檢舉人情況、報復陷害檢舉人的,要堅決按照《規定》精神嚴肅處理。
應加強宣傳教育工作,廣泛發動人民民眾參與專項治理工作。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設立地區封鎖舉報電話或舉報信箱。受理舉報的單位,應當如實記錄舉報內容,並自接到舉報起3個工作日內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自治區人民政府自接到報告或檢舉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責成有關盟市、旗縣人民政府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處理工作,或自治區人民政府在30個工作日內直接調查處理完畢。特殊情況下,調查處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多不超過30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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