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支持高等學校改革與發展的意見》是一項地方法規,發布於2001年10月17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支持高等學校改革與發展的意見
- 發布單位:80502
- 發布文號:內政發[2001]117號
- 發布日期:2001-10-17
- 生效日期:2001-10-1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為了進一步深化我區高等教育改革,加快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推進科教興區和西部大開發戰略的實施,使我區的高等教育更加適應自治區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特提出以下意見。
(一)以適應新世紀自治區經濟社會和當代科技文化發展對高素質人才需要為前提,以最佳化教育資源配置,提高整體辦學水平和規模效益為目標,繼續深化高等教育管理體制改革和布局結構調整,逐步建立結構、規模、質量、效益相協調,學科門類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具有時代特徵和地方、民族特色的現代化普通高等教育體系及其運行保障機制。
(二)適應科教興區和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需要,在繼續辦好本專科教育的同時,大力發展研究生教育,支持和扶持高等學校增列博士點和碩士點;支持在職人員以同等學歷申請學位,攻讀專業學位,拓寬研究生教育的專業面,擴大研究生教育規模。鼓勵研究生教育與科技創新和技術開發相結合,建立跨區域、跨校際、跨行業聯合培養研究生的有效機制。
(三)加快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建設,發展相關學科群。要有計畫地建設一批開放型重點實驗室和工程技術開發中心、中試基地。要積極創造條件,在呼和浩特市建設大學科技園,使教學與科研、科研與中試、中試與生產緊密結合起來,推動科學技術轉化為現實生產力;要拓寬民族教育辦學面,改善民族高等教育結構;要從整體上推動我區學科建設水平和辦學水平,使我區高等學校真正成為自治區高素質人才培養、高水平科學研究、高技術成果轉化、高層次決策諮詢的重要基地。
(四)通過對現有教育資源的調整和重組,獨立或合作舉辦職業技術學院等方式,發展高等職業技術教育。主要是採取對現有的重點中等專業學校、獨立設定的成人高校統籌重組、大學附設等方式,組建新的職業技術學院,逐步加大高等職業教育在高等教育中所占的比重。
(五)鼓勵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等社會力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社會力量辦學條例》(國務院令〔1997〕第226號),舉辦高等教育機構,努力構建以政府辦學為主體,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辦學體制。經批准舉辦高等學歷教育的民辦高校在招生和畢業生就業等方面,與政府舉辦的高等學校享受同等待遇。
(六)開發建設校園區域網路平台,利用網路等現代化教育手段,改造函授、廣播、電視等傳統遠程教育模式,大力發展開放式和互動式網路教學,提高高等教育信息化建設水平。在積極發展全日制教育的同時,重視發展函授、夜大學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建設社區學習中心,提高現代遠程教育的水平。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規定,在自治區編委核定的人員編制、領導職數和內設機構總額內,由學校根據教學、科研和事業發展需要,自主決定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教學單位的調整和教學科研人員調配,實行編制總額管理。
(八)在學校內部,變身份管理為崗位管理。在批准的管理和專業技術職務崗位範圍內,採取社會化評審和單位自主評聘相結合的辦法,實行全員聘用制,由學校制定基礎聘期,聘期可以拉開檔次,對優秀人員可以加長聘期;對不能勝任教學和科研工作並經進修仍不合格的人員應當轉崗、分流。要形成能進能出、能上能下、競爭上崗、擇優聘任的競爭機制和有利於人才脫穎而出的環境,促進教育人才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九)高等學校在編制內調入教學科研人員,可自主決定,報人事主管部門備案,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並協助辦理其戶口遷移及各類調轉手續;學科帶頭人、研究生導師或自治區級以上課題主持人確因工作需要,身體能堅持正常工作,徵得本人同意,經審批機關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離、退休年齡。
(十)鼓勵高校本著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則,根據需要,招聘吸納區內外在職或離退休的專家、學者和科學技術人員參與學校教學科研工作。自治區有關部門要制定高校人才和設施互用共享的管理辦法,拓寬高水平教師的來源渠道,儘快實現學校與學校,學校與科研院所,學校與企業之間互兼、互聘、聯聘專業技術人員任教和從事科學研究。
(十一)高校逐步實行彈性學制和學分制管理,推進教學改革。在自治區範圍內,同一層次高等學校相互承認學分,在校學生允許跨校、跨學科選修課程和專業。繼續實行專升本制度,專科生經考試優選可升入本科繼續學習。高等學校學籍管理實行電子註冊,學歷證書由學校自主發放。高等學校的教學應當融知識傳授、能力培養和素質提高為一體,構建具有不同培養目標、培養規格。靈活多樣的教學模式,充分調動廣大師生教與學兩個積極性。
(十二)成立自治區高等學校辦學水平評估委員會,制定自治區高等學校辦學水平評估方案和實施細則,規範和評價高等學校辦學行為和教育質量。高等院校自身要建立內部辦學評估體系,完善自我約束、自我管理機制。自治區將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報到證改由學校發放,並把畢業生就業率作為評價高等學校辦學成績的指標之一。
(十三)全區高校後勤服務系統要在2001年內全部與高校母體剝離,實行事企分開,改制為企業性質和獨立核算的校內經濟實體。在此基礎上,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或獨立經營,為學校後勤提供優質服務,力爭2至3年內,基本實現高等學校後勤服務社會化。
(十四)由自治區政府主辦和直接管理的高等學校,實行按生均定額為基礎的撥款辦法。按照學校類別、專業和教育成本的平均水平核定生均撥款定額,並以上學年末在校生人數為基數,確定財政支出預算和下撥高等教育事業費,保證生均經費依法逐年增長。對考入區內院校的高中階段用民族語言授課的少數民族學生,政府繼續給予減收學費照顧,減收部分由財政補齊。
(十五)根據高等教育規模不斷擴大的形勢,自治區原確定支持高校用於重點學科建設,重點實驗室建設,師資隊伍建設,以及專業調整、教學改革、科技開發、成果推廣等方面的一次性補助費,由現在的1800萬元左右,增加到2500萬元。今後年度隨財政收入增長保持適當增長。
(十六)改革學校後勤經費管理辦法,實行後勤有償服務,降低學生培養成本,提高教學經費在總經費中所占的比重。高校離退休人員工資由自治區財政單列,並逐步納入社會統籌、社會發放。
(十七)高等學校要在人事制度改革的基礎上,改革分配製度,實行崗位工資制,多勞多得,優勞報酬。
(十八)由盟市管理的高等學校,撥款方式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十九)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三個提高”的要求和建立公共財政的方向,確立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為輔的高等教育投入機制,制定自治區直屬高等院校基本建設投入管理辦法。
(二十)在進一步爭取國家轉移支付資金,爭取亞行、世行和各國政府的長期、低息或無息貸款的同時,建立政府、高校和銀行共同承擔的風險防範機制,鼓勵國內銀行向高校投放貸款。高校基礎設施和教學設備建設,由自治區計畫和教育部門制定規劃。對於高校直接用於教學與科研的基礎設施和設備,各校可根據批准的項目先行向商業銀行貸款,提前建設,提前受益。貸款的本息,由學校利用以後年度的政府基建投資和收取的學費逐年償還。
(二十一)對於困難學生的幫助,高等學校要按照不低於所收學費的10%比例,連同財政專項撥款設立學校助學貸款風險基金。
(二十二)在條件成熟時,發行地方高等教育債券,建立高等教育產業風險基金。有關部門要提出方案,抓緊實施。
(二十三)在執行國家招生政策和不影響學生質量的前提下,支持高等學校招收委託培養生,開展“定單教育”;允許高等學校經教育主管部門批准,招收一定數量的定向生,增強學校自籌資金的能力。
(二十四)高等學校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自治區核定的辦學規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自主確定招生規模和各學科招生比例。
(二十五)自治區教育、計畫、財政部門可根據國家規定和自治區實際,確定合理的高等教育收費標準,分學校類別、層次和學科,確定高等學校收費標準的上限。在規定限額內,高校自行決定不同專業的收費標準,並將自治區的指導標準和各校自定的收費標準向社會公布,供考生參考和接受社會監督。
(二十六)根據高等教育發展的需要,制定鼓勵學校面向社會籌集辦學資金的優惠政策。在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前提下,高校可以市場為導向,對現有資產和教育資源進行有效重組。鼓勵企業在高校建立科學實驗和人才培訓基地,拓寬高校與國內外企業、公司、科研機構和高校合作辦學的渠道,支持高校探索各種有效的籌措資金途徑。支持高校科技先導型企業上市。
(二十七)高等學校可以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開展科技開發和社會服務,在研究方向、組織形式、經費籌措和使用及提取付酬比例等方面享有自主權。支持高校與大中型企業之間以技術、契約和人才為紐帶,開展多種形式的科技合作。政府對高校從事基礎研究、技術開發和成果轉化等方面有突出貢獻者給予獎勵。
(二十八)自治區高校發展與建設要納入駐地城市建設和社會經濟發展總體規劃,統籌安排。高等學校基本建設及徵用土地所涉及的地方性收費,由駐地人民政府給予不同程度的減免和優惠。對列入政府規劃的高等學校建設和發展用地,免繳土地出讓金、土地管理費、土地變更登記費和產權登記費地方徵收部分;使用國有土地無償劃撥;使用集體土地,先由政府轉征為國有土地,然後無償劃撥給高校。高等學校基本建設,免繳工程前期各種管理費用。其它方面按照《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自治區高等院校後勤社會化改革有關政策的若干意見》(內政發〔2001〕76號)執行。
(二十九)高等職業技術教育要同時實行技術等級和勞動證書制度,為高等職業技術院校畢業生就業提供方便。
(三十)高等學校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公安、工商、文化、城建等部門,要配合高等學校共同做好高校周邊環境的整頓治理,嚴厲打擊各種社會邪惡和醜陋現象,共同維護學校健康向上的育人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