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開展簡政放權政務公開工作的通知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開展簡政放權政務公開工作的通知》是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2000年印發的一份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開展簡政放權政務公開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80502
  • 發布文號:內政發[2000]132號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502
【發布文號】內政發[2000]132號
【發布日期】2000-12-07
【生效日期】2000-12-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關於開展簡政放權政務公開工作的通知
(內政發[2000]132號2000年12月7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等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自治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工作已經取得階段性成果,為了進一步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提高政府機關的工作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現就自治區政府機關切實抓好簡政放權、政務公開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簡政放權、政務公開的重大意義
在面向新世紀和加快西部大開發的新形勢下,內蒙古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機遇和挑戰。我們要乘勢而上,加快發展,不斷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就必須適應國內外經濟發展的大趨勢,盡力改善投資環境,創造一個全方位對外開放的新格局,盡力改善投資環境,創造一個全方位對外開放的新格局。完成這一任務,自治區政府各部門、各單位肩負著重大責任。自治區政府機構改革後,儘管各部門、各單位在轉變職能上做了一些工作,但總體上仍有許多問題。檢查自治區各項政務管理工作,“程式多、手續繁、效率低、辦事難”的問題仍然存在,行政審批事項不規範、法律依據不充分等問題比較普遍,監督機制不健全、對審批行為缺乏必要的監管、出現問題難以追究審批人的責任等問題比較嚴重。這一狀況,影響了全區投資環境的改善和改革開放的進程,與自治區黨委、政府確定的“加快兩個轉變、實現兩個提高”的要求極不適應。因此,實行簡政放權,規範政務管理,成為擺在自治區政府各部門面前的一個迫切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也成為制約內蒙古加快發展、參與國內外競爭的關鍵環節。根據黨的十五屆五中全會關於“政府要集中精力搞好巨觀經濟調控和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不直接干預企業經營活動,減少對經濟事務的行政性審批”的精神,自治區政府決定從現在開始,集中一段時間,在自治區政府機關開展簡政放權、政務公開工作,以此推進各部門轉變職能、轉變工作作風和工作方式,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倡導“廉潔、勤政、務實、高效”的行政新風。
二、開展簡政放權、政務公開工作的總體要求和目的
簡政放權、政務公開的總體要求是:以江澤民總書記關於“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根據政府機構改革中新的職能定位,進一步界定政府、企業和社會中介組織的責任,理順政府與企業、市場、中介組織的關係,使政府職能真正轉變到經濟調節、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上來。在全面清理的基礎上,最大限度地減少政府行政審批事項,嚴格規範審批行為,改進審批方式,加強審批監管。通過切實抓好簡政放權、政務公開工作,最大限度地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進一步加快自治區的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步伐。
三、開展簡政放權、政務公開工作的方法和步驟
集中開展簡政放權、政務公開工作,主要採取部門及單位自查、填報有關審批事項調查表,並報自治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審核的辦法進行。具體工作步驟分為三個階段:
(一)學習發動、自我清理階段,從現在到2001年2月中旬。主要任務是:
1.各部門、各單位要認真組織各級領導和工作人員學習國務院關於簡政放權、政務公開的有關檔案,深刻領會和把握自治區黨委、政府的有關精神,確定本單位負責簡政放權、政務公開的領導和工作班子,提出開展此項工作的安排意見。
2.對本部門、本單位的各項行政審批、審核、備案事項進行全面清理,逐一說明其法律法規或檔案依據,提出保留、下放、合併或取消的意見。沒有充分理由和依據的一律取消;能由企業自主決定和市場調節的審批事項堅決放開;下一級政府能審批的要下放;政府部門之間重複設定的審批事項,要調整為一個部門為主審批;可以由審批改為審核、備案或由審核改為備案的要分別調整。
3.根據自治區政府的統一要求,各部門要結合實際,在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填寫自治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意見,於2001年2月10日前報自治區編辦機關處。凡逾期未填報的審批事項,一律視為自動取消。
(二)審核確定、對外公布階段,從2001年2月中旬到4月底。主要任務是:
1.自治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逐一審查各部門報來的審批事項。審查原則是: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及檔案明確規定設立的審批事項,予以保留;對於按照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規章、其他檔案規定設立的審批事項,應當進行清理核定;對自治區政府各工作部門自行設立的審批事項,應當予以取消。
2.自治區所有審批事項都必須有國家法律、法規、國務院檔案或者地方法規、行政規章作為依據,經過清理需要保留的審批事項,以自治區人民政府名義分批向社會公布。
3.要實行行政審批公開制度。除國家明確規定不能公開的以外,對每項審批都要公布審批事項、審批機關、審批條件、審批程式、審批時限、審批結果。有行政性收費的,應當公布收費標準。
4.各部門要大力推行政務公開,製作並公布本機關的“辦事指南”,特別是要把項目審批、工程招標、土地使用、配額分配、財政開支、政府採購、辦證審照、稅費徵收、資質審查、考試錄用、職稱評定、軍轉安置等民眾關注的熱點作為政務公開的重點,增強辦事透明度,接受民眾監督,遏制腐敗行為。
(三)制定規章、檢查總結階段,從2001年5月初到6月底。主要任務是:
1.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並發布自治區行政審批管理和政務公開的規章,需修訂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的,按照立法程式辦理。
2.自治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簡政放權、政務公開工作進行全面總結,並向自治區政府寫出書面報告。對搞得好的單位予以通報表揚,對差的單位予以批評並責令繼續清理。
四、加強領導,強化監督,把簡政放權、政務公開工作落到實處
(一)改革現行的行政審批制度,實行簡政放權、政務公開,意義重大,任務艱巨。為了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自治區政府成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烏雲其木格同志任組長、周德海、周維德同志任副組長。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為自治區政府辦公廳、調研室、監察廳、編辦、法制辦。各部門、各單位要把此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主要領導親自抓,組織專人做好組織實施工作。自治區各副主任要按照職責分工,督促指導分管部門開展好此項工作。
(二)嚴明工作紀律,確保簡政放權、政務公開工作收到實效。凡未獲批准和公布的各部門審批權力,一律取消。對已批准保留的審批項目要制定明確的章程和辦法,公開審批條件,簡化審批手續,明確審批時限。自治區政府要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對因審批不當造成嚴重後果者,要追究審批者的責任。要徹底改變重審批、輕監管,重權力、輕責任的現狀。對新增審批事項要嚴格控制並經自治區政府批准,對部門隨意增加審批事項、擴大審批範圍的,要嚴肅查處。
(三)自治區編辦對這次清理中被取消,而在機構改革中已確定給部門的審批職能,要做相應調整。自治區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跟蹤督查此項工作的進展情況,及時向自治區政府領導匯報情況,並協調各新聞單位做好宣傳報導工作。
(四)各部門要進一步轉變作風,下決心治理“文山會海”,深入基層為民眾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各級領導要加強調查研究,通過分析典型經驗,尋找帶有規律性的、符合實際的措施,指導工作。要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機關內部管理,使政府各部門呈現出新的精神風貌和良好的工作作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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