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內蒙古自治區機構改革方案》和自治區印發的《內蒙古自治區機構改革實施意見》,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是自治區人民政府直屬機構,為正廳級,加掛內蒙古自治區知識產權局牌子。

2018年11月12日,新組建的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掛牌成立。

現任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白清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 外文名:Market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Bureau of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 成立時間:2018年11月12日
  • 現任領導:白清元 
  • 隸屬機構: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機構簡介,主要職責,職能轉變,職責分工,內設機構,人員編制,現任領導,

機構簡介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內蒙古自治區機構改革方案》,將內蒙古自治區工商局、質監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職責,內蒙古自治區發改委的價格監督檢查與價格壟斷行為查處職責,內蒙古自治區商務廳的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調查職責,內蒙古自治區知識產權局的專利管理職責等進行整合,組建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為內蒙古自治區政府直屬機構,加掛內蒙古自治區知識產權局牌子。同時,組建內蒙古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作為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部門管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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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職責

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自治區黨委相關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市場綜合監督管理。起草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有關政策、標準。組織實施質量強區戰略、食品安全戰略和標準化戰略,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規劃,規範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負責市場主體統一登記註冊。指導各類企業、農牧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體工商戶以及授權範圍內的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工作。建立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和共享機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關信息,加強信用監管,推動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
(三)負責組織和指導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指導全區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整合和建設,推動實行統一的市場監管。組織查處重大違法案件,協調查處督辦跨區域的違法案件。規範市場監管行政執法行為。
(四)負責反壟斷統一執法。統籌推進競爭政策實施,指導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依法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審查,負責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及價格壟斷等反壟斷執法工作。
(五)負責監督管理市場秩序。規範和維護市場秩序,依法監督管理市場交易、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組織指導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不正當競爭、違法直銷、傳銷、侵犯商標專利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行為。指導廣告業發展,監督管理廣告活動。指導查處無照生產經營和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指導自治區消費者協會開展消費維權工作。
(六)負責巨觀質量管理。擬訂並實施質量發展的制度措施,推進品牌發展戰略。統籌質量基礎設施建設與套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組織重大質量事故調查,建立並統一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監督管理產品防偽工作。
(七)負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管理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監督抽查工作,統一編制並組織實施全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計畫。負責組織實施質量分級制度、質量安全追溯制度。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和纖維質量監督工作。
(八)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和鍋爐環境保護標準的執行情況。
(九)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組織擬訂食品安全重大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指導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報制度。承擔自治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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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建立覆蓋食品生產、流通、消費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制度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並組織實施,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推動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機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風險監測、核查處置和風險預警、風險交流工作。組織實施食鹽質量安全監管和特殊食品許可、備案、監管等工作。
(十一)負責統一管理計量工作。落實國家計量制度,推行法定計量單位,管理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規範、監督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
(十二)負責統一管理和指導全區標準化工作。依法承擔地方標準的立項、編號、發布工作。組織開展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實施信息反饋和評估工作。依法協調指導和監督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制定工作。
(十三)負責統一管理檢驗檢測工作。推進檢驗檢測機構改革,規範檢驗檢測市場,完善檢驗檢測體系,指導協調檢驗檢測行業發展。
(十四)負責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全區認證認可工作。按照規定許可權承擔相關認證認可和合格評定監督管理等工作。
(十五)負責全區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工作。擬訂和組織實施自治區智慧財產權戰略,起草有關智慧財產權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推進智慧財產權強區建設。
(十六)擬訂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建設方案並組織實施,促進智慧財產權運用,推進智慧財產權保護和信息公共服務體系建設。開展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工作。管理自治區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組織實施重大智慧財產權轉化項目,促進智慧財產權轉移轉化。指導商標專利執法、智慧財產權爭議處理、維權援助和糾紛調處,依法查處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組織指導智慧財產權預警和涉外等工作。
(十七)指導各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專業市場的黨建工作。指導各地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團建工作。
(十八)負責市場監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設、新聞宣傳等工作。
(十九)管理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十)完成自治區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1、大力推進質量提升。加強全面質量管理和質量基礎設施體系建設,完善質量激勵制度,推進品牌建設。落實企業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強制報告制度及經營者首問和賠償先付制度,創新第三方質量評價,強化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全面實施企業產品與服務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培育發展技術先進的團體標準,以標準化促進質量強區建設。
2、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業名稱核准、市場主體退出等制度,深化“證照分離”改革,推動“照後減證”,壓縮企業開辦時間。加快檢驗檢測機構市場化社會化改革。進一步減少評比達標、認定獎勵、示範創建等活動,減少行政審批事項,大幅壓減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促進最佳化營商環境。
3、嚴守安全底線。遵循“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要求,依法加強食品安全、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強化現場檢查,嚴懲違法違規行為,有效防範系統性風險,讓人民民眾買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加快清理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加強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統一執法。強化依據標準監管,強化風險管理,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和“網際網路+監管”,加快推進監管信息共享,構建以信息公示為手段、以信用監管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體系。
5、提高服務水平。加快整合消費者投訴、質量監督舉報、食品藥品投訴、智慧財產權投訴、價格舉報專線。推進市場主體準入到退出全過程便利化,主動服務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積極服務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和辦事民眾,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6、進一步整合資源、最佳化流程,有效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快建設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匯集全球智慧財產權信息,按產業領域加強智慧財產權導航,為創業創新提供便捷查詢諮詢等服務,實現信息免費或低成本開放,提高全社會智慧財產權保護和風險防範意識。加強對商標搶注、非正常專利申請等行為的信用監管,規範商標註冊和專利申請行為,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

職責分工

1、與自治區公安廳有關職責分工。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與自治區公安廳建立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工作銜接機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並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公安機關依法提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檢驗、鑑定、認定等協助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2、與自治區農牧廳有關職責分工:
(1)自治區農牧廳負責食用農畜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食用農畜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後,由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管理。
(2)自治區農牧廳負責動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環節、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3)兩部門要建立食品安全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和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3、與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有關職責分工。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會同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及時向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於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應當及時向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提出建議。
4、與呼和浩特海關、滿洲裏海關有關職責分工:
(1)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和呼和浩特海關、滿洲裏海關要建立機制,避免對各類進出口商品和進出口食品、化妝品進行重複檢驗、重複收費、重複處罰,減輕企業負擔。
(2)海關部門負責進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進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境外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對我國境內造成影響,或者在進口食品中發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海關部門應當及時採取風險預警或者控制措施,並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採取相應措施。
(3)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和呼和浩特海關、滿洲裏海關要建立進口產品缺陷信息通報和協作機制。海關部門在口岸檢驗監管中發現不合格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進口產品,依法實施技術處理、退運、銷毀,並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統一管理缺陷產品召回工作,通過消費者報告、事故調查、傷害監測等獲知進口產品存在缺陷的,依法實施召回措施;對拒不履行召回義務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向海關部門通報,由海關部門依法採取相應措施。
5、與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職責分工。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生產環節的許可、檢查和處罰,以及藥品批發許可、零售連鎖總部許可、網際網路銷售第三方平台備案及檢查和處罰。盟市、旗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藥品零售、醫療器械經營的許可、檢查和處罰,以及化妝品經營和藥品、醫療器械使用環節質量的檢查和處罰。
6、與自治區商務廳有關職責分工:
(1)自治區知識產權局負責統籌協調涉外智慧財產權事宜。自治區商務廳負責與經貿相關的多邊雙邊智慧財產權對外談判、雙邊智慧財產權合作磋商機制等工作。
(2)自治區商務廳負責牽頭推進市場誠信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等市場經濟秩序相關工作。負責擬訂酒類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
(3)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執法,承擔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等工作,負責酒類流通監管和酒類食品安全。
7、與自治區著作權局有關職責分工。有關著作權管理工作,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政府關於著作權管理職能的規定分工執行。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文電、信息、安全、保密、督查、檔案、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組織協調市場監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
(二)綜合規劃與新聞宣傳處。協調推進市場監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組織開展相關政策研究和綜合分析。擬訂市場監督管理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重要綜合性檔案、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擔並指導全區市場監督管理統計工作。組織開展質量安全、市場秩序、服務發展等重點任務考核工作。擬訂全區市場監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擔新聞宣傳、新聞發布管理工作。指導市場監督管理輿情監測、分析和協調處置工作。協調組織重大宣傳活動。
(三)法規處。組織擬訂市場監督管理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依法依規設計執法程式、規範自由裁量權、行政執法案件審查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組織開展相關聽證工作。承擔或參與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四)執法稽查局。擬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及稽查辦案的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查處市場主體準入、生產、經營、交易中的有關違法行為和案件查辦工作。組織查處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承擔組織查辦、督查督辦有全區性影響或跨盟市的大案要案工作。指導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
(五)登記註冊局(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專業市場黨建工作辦公室)。擬訂市場主體統一登記註冊和營業執照核發的制度措施並指導實施。承擔指導登記註冊全程電子化工作。承擔登記註冊信息的分析公開工作。提供涉企信息查詢服務。指導市場監督管理方面行政許可的申請受理、分撥及領證工作。扶持個體私營經濟發展,承擔建立完善小微企業名錄工作。配合黨委組織部門開展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專業市場的黨建工作。指導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團建工作。
(六)信用監督管理局。擬訂信用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對市場主體登記註冊行為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指導信用分類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擔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內蒙古)及部門協同監管平台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建立經營異常名錄和“黑名單”,承擔市場主體監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歸集共享、聯合懲戒的協調聯繫等工作。組織指導全區市場主體年報工作。建立全區產品質量誠信制度。
(七)消費環境建設指導處。研究擬訂消費者權益保護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對有關服務領域經營行為規範和監督檢查工作。指導消費者諮詢、投訴、舉報受理和網路體系建設。指導消費環境建設和消費環境評價工作。統籌協調消費者權益行政保護工作。指導自治區消費者協會工作。
(八)價格監督檢查和反不正當競爭局(反壟斷局)。擬訂有關價格收費監督檢查、反不正當競爭和反壟斷的制度措施。組織實施商品價格、服務價格以及國家機關、事業性收費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指導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承擔監督管理直銷企業、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和打擊傳銷工作。組織實施反壟斷執法工作。組織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工作。
(九)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處。擬訂實施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組織指導網路交易平台和網路經營主體規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網路市場監測工作。承擔依法規範和維護各類市場秩序、行為的監管工作。組織實施契約、拍賣行為監督管理,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
(十)廣告監督管理處。擬訂廣告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實施廣告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組織指導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工作。組織監測各類媒介廣告發布情況。指導廣告審查機構和廣告行業組織的工作。
(十一)質量發展局。擬訂推進質量強區戰略和質量提升工作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擬訂質量基礎設施協同服務及套用規劃。完善並組織實施質量激勵制度措施,推進品牌建設。落實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強制報告制度、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組織實施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和產品防偽工作,開展服務質量監督監測和質量狀況分析,組織重大質量事故調查。
(十二)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處。擬訂自治區重點監督產品目錄並組織實施。承擔產品質量監督抽檢、抽查、風險監控和分類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和協調產品質量的行業性、專業性監督。指導盟市組織的產品質量監督。承擔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和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棉花等纖維質量監督工作。
(十三)食品安全協調與抽檢監測處。擬訂推進食品安全戰略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食品安全跨地區跨部門協調聯動機制等工作。擬訂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計畫並組織實施,定期公布相關信息。督促指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召回。組織開展食品安全評價性抽檢、風險預警和風險交流。承擔風險監測工作。承辦自治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四)食品生產安全監督管理處。分析掌握生產領域食品安全形勢,擬訂食品生產監督管理和食品生產者落實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食品生產企業監督檢查,指導企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體系。
(十五)食品流通安全監督管理處。分析掌握流通領域食品安全形勢,擬訂食品流通、市場銷售食用農畜產品監督管理和食品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組織實施並指導開展監督檢查工作。
(十六)餐飲服務監督管理處。分析掌握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形勢、存在問題並提出建議。擬訂餐飲服務環節監督管理和餐飲服務提供者落實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組織實施並指導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實施餐飲質量安全提升行動。指導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十七)特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處。分析掌握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領域安全形勢,組織實施特殊食品許可、備案、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食鹽生產、經營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十八)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對全區特種設備的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鍋爐環境保護標準的執行情況。按照規定許可權組織調查處理特種設備事故並進行統計分析。監督管理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作業人員。推動特種設備安全科技研究並推廣套用。
(十九)計量處。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承擔計量標準、計量標準物質和計量器具管理工作,組織量值傳遞溯源和計量比對工作。承擔自治區計量技術規範體系建立及組織實施工作。承擔商品量、市場計量行為、計量仲裁檢定和計量技術機構及人員監督管理工作。規範計量數據使用。
(二十)標準化處。負責統一管理標準化工作。承擔地方標準組織制定、編號、發布、監督等工作,協調指導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制定工作。組織開展標準化試點示範工作。承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商品條碼及標識和全區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工作。負責標準化協調機制日常工作。
(二十一)認證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處。組織擬訂實施認證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制度。監督管理自願性認證和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承擔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工作。統籌認證認可、檢驗檢測行業發展,組織協調檢驗檢測資源整合和改革。
(二十二)智慧財產權發展處。擬訂智慧財產權戰略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智慧財產權強區建設,統籌指導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承擔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工作。擬訂實施智慧財產權激勵獎勵、創造運用的管理政策。承擔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運用及標準化體系建設。協調指導質押融資、無形資產評估及盟市、企事業單位智慧財產權工作,促進智慧財產權服務業發展。
(二十三)智慧財產權保護處。擬訂商標和專利保護等地方性法規草案及有關制度、政策。擬訂實施鼓勵新領域、新業態、新模式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管理和服務政策。承擔原產地地理標誌等官方保護,指導智慧財產權爭議處理、維權援助和糾紛調處等工作。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推動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和執法協作機制建設。
(二十四)科技和信息化處。擬訂實施相關科技發展規劃,提出自治區質量基礎設施等重大科技需求,承擔相關科研攻關、合作交流、成果套用等工作。承擔全區市場監督管理系統信息化建設的統籌規劃、指導實施等工作。
(二十五)財務處。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預決算、非稅收入、財務審計、國有資產、基本建設和各類資金、專用基金及制裝管理工作。承擔各類資金的績效管理工作。指導全區市場監督管理系統裝備配備工作。
(二十六)人事處。承擔機關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隊伍建設、教育培訓和外事等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相關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紀檢等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

人員編制

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206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4名(其中1名兼任自治區知識產權局局長);處級領導職數73名〔35正(含食品安全總監、總工程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處長各1名,市場稽查專員5名)38副(含機關紀委書記、離退休人員工作處副處長各1名)〕。
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現任領導

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白清元
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副局長:林濤、呂金華、楊林、張永強、閆同義
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副局長、自治區知識產權局局長:李東升
內蒙古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楊鳳屹
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巡視員:格日勒圖
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副巡視員:馮曄、彭萬臻、呂新生、楊雲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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