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管理辦法

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管理辦法》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月22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月22日
  • 發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規範財政項目支出績效評價工作,提高績效評價工作質量和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中發〔2018〕34號)、《財政部關於印發〈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20〕10號)等有關法律規章檔案精神,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的項目支出,與預算資金及相關活動有關的政府投資基金、主權財富基金、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政府債務項目等績效評價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項目支出是部門支出的組成部分,是各部門或單位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務或事業發展目標,在基本支出之外編制的年度項目支出。包括基本建設項目,有關事業發展專項計畫、工程、基金項目,專項業務項目,大型修繕、大型購置、大型會議、科技專項、農業綜合開發、政策性補貼、對外援助、支援不發達地區等項目。
第四條  項目支出績效評價(以下簡稱績效評價)是指財政部門、預算部門和單位依據設定的績效目標,對項目支出的經濟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進行客觀、公正的測量、分析和評判。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績效評價包括單位自評、部門評價和財政評價。單位自評是指項目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對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自我評價。部門評價是指各級預算部門根據相關要求,運用科學、合理的績效評價指標、評價標準和評價方法對本部門項目組織開展的績效評價。財政評價是指財政部門對預算部門的項目組織開展的績效評價。
履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單位出資人職責(主管)部門對所監管企業項目組織開展的績效評價應當納入部門評價範疇。
第六條   績效評價期限包括年度、中期及項目期結束後;對於實施期5年(含)以上的項目,應適時開展中期和實施期後績效評價。
第二章 績效評價原則、依據和標準
第七條  績效評價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科學公正。績效評價應當運用科學合理的方法,按照規範的程式,對項目績效進行客觀、公正的反映;
(二)統籌兼顧。單位自評、部門和財政評價應職責明確,各有側重,相互銜接。單位自評應由項目單位自主實施,部門評價和財政評價應當在單位自評的基礎上開展,必要時可委託第三方機構實施;
(三)激勵約束。績效評價結果與預算安排、政策調整、改進管理實質性掛鈎,體現獎優罰劣和激勵相容導向,有效要安排、低效要壓減、無效要問責;
(四)公開透明。績效評價結果依法依規公開,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條  績效評價的主要依據:
(一)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經濟社會發展目標;自治區各級黨委和政府重點工作安排、重點任務要求以及經濟社會發展目標;
(三)部門職責相關規定;
(四)相關行業政策、行業標準、行業規劃及專業技術規範;
(五)預算管理制度及辦法,項目及資金管理辦法、財務和會計資料;
(六)項目設立的政策依據和目標,項目批覆檔案,預算執行情況,年度決算報告、項目決算或驗收報告等相關材料;
(七)本級人大審查結果報告、審計報告及決定,財政監督稽核報告等;
(八)其他相關資料。
第九條  績效評價標準主要用於對績效指標完成情況進行比較,包括:
(一)計畫標準。指以預先制定的目標、計畫、預算、定額等作為評價標準;
(二)行業標準。指參照國家公布的行業指標數據制定的評價標準;
(三)歷史標準。指參照歷史數據制定的評價標準,為體現績效改進的原則,在可實現的條件下應當確定相對較高的評價標準;
(四)按財政部門和預算部門相關規定確認或認可的其他標準。
第三章 單位自評組織實施
第十條  單位自評對象包括納入政府預算管理的所有項目支出,按照“誰支出、誰自評”原則,自評工作由項目單位具體負責實施。
第十一條 單位自評內容主要包括:項目總體績效目標、各項績效指標完成情況以及預算執行情況。對未完成績效目標或偏離績效目標較大的項目應當分析並說明原因,研究提出改進措施。
第十二條  單位自評指標是預算批覆時確定的績效指標或申請上級專項資金時確定的績效指標,包括項目的產出數量、質量、時效、成本,以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可持續影響、服務對象滿意度等。
第十三條  單位自評指標的權重由各單位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確定。原則上預算執行率和一級指標權重統一設定為:預算執行率10%、產出指標50%、效益指標30%、服務對象滿意度指標10% 。如有特殊情況,一級指標權重可做適當調整。二、三級指標應當根據指標重要程度、項目實施階段等因素綜合確定,準確反映項目的產出和效益。有關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單位自評採用定量與定性評價相結合的比較法,總分由各項指標得分匯總形成。
第十五條   定量指標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評定:
(一)與年初或項目設定指標值相比,完成指標值的,記該指標所賦全部分值;
(二)對完成值高於指標值較多的,應當分析原因,如果是由於年初或項目指標值設定明顯偏低造成的,應當按照偏離度適當調減分值;
(三)未完成指標值的,按照完成值與指標值的比例記分。
第十六條 定性指標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評定:根據指標完成情況分為達成年度指標、部分達成年度指標並具有一定效果、未達成年度指標且效果較差三檔,分別按照該指標對應分值區間100%—80%(含)、80%—60%(含)、60%—0%合理確定分值。
第十七條  單位自評主要通過項目支出績效自評表和自評報告的形式反映,自評結果應當做到內容完整、權重合理、數據真實、結果客觀。項目單位對自評結果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十八條  有關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對單位自評結果進行抽查核驗。對抽查核驗發現的問題,項目單位應當及時整改落實。
第四章部門和財政評價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部門和財政評價實行年度計畫管理,年初預算部門、財政部門應當統籌研究確定當年績效評價工作計畫,預算部門應當將績效評價工作計畫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根據工作需要,評價部門應當優先選取部門履職的重大改革發展項目作為評價對象,原則上應當以5年為周期,實現部門評價重點項目全覆蓋,一般性項目的績效評價可隨機選擇。財政部門應當優先選擇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及自治區黨委和政府工作要求的項目,以及覆蓋面廣、影響力大、社會關注度高、實施期長的項目作為評價對象。對重點項目應周期性組織開展績效評價。
第二十一條  建立績效評價抽查機制,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每年抽取一定數量的部門評價項目,對評價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等進行覆核,以提高評價結果的客觀性。覆核工作主要結合日常掌握情況,採取審核績效自評或評價材料、查閱支撐台賬資料、實地延伸核實關鍵指標完成情況等方式開展,抽查中發現的問題須及時反饋部門核實整改。
第二十二條  部門和財政評價委託第三方機構實施時,應當按照有關制度辦法,對第三方機構及工作質量進行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監督管理,並對第三方機構出具的評價報告建立評審制度,切實提高績效評價質量。
第二十三條  部門和財政評價內容主要包括:項目立項情況、績效目標和績效指標設定情況、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相關管理制度辦法的健全性及執行情況、實現的產出情況、取得的效益情況、服務對象滿意度情況、其他相關內容等。
第二十四條  評價工作主要包括以下環節:
(一)確定績效評價對象和範圍;
(二)下達績效評價通知;
(三)研究制定績效評價工作方案;
(四)收集相關數據資料,並進行現場調研、座談;
(五)核實有關情況,分析形成初步結論;
(六)與被評價部門(單位)交換意見;
(七)綜合分析並形成最終結論;
(八)提交績效評價報告;
(九)建立績效評價檔案。
第二十五條  績效評價通知應當明確評價任務、評價對象、評價內容、評價工作進程安排、項目單位需提供的資料等,在組織實施評價前下達有關部門、單位。
第二十六條  評價工作方案應當符合可行性、全面性和簡明性原則,評價內容、方法、步驟和時間節點安排科學合理。
第二十七條  財政和部門評價根據需要可委託第三方機構或相關領域專家參與。相關領域專家包括項目所涉及領域(行業)專家、財務(財政)管理專家、績效管理專家等。第三方機構和專家人員數量、專業結構及業務能力應當滿足評價工作需要,並充分考慮利益關係迴避、成員穩定性等因素。
第二十八條  第三方機構或專家應當在與項目單位充分溝通的基礎上,考慮完整性、重要性、相關性、可比性、可行性和經濟性、有效性等因素,科學編制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合理分配指標權重,以充分體現和客觀反映項目績效狀況以及績效目標實現程度。
第二十九條  評價指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與評價對象密切相關,全面反映項目決策、項目和資金管理、產出和效益;
(二)優先選取最具代表性、最能直接反映產出和效益的核心指標,精簡實用;
(三)指標內涵應當明確、具體、可衡量,數據及佐證資料應當可採集、可獲得;
(四)同類項目績效評價指標和標準應具有一致性,便於評價結果相互比較。
第三十條  評價指標的權重根據各項指標在評價體系中的重要程度確定,應當突出結果導向,原則上產出、效益指標權重不低於60%,特殊情況可做適當調整。項目處於不同實施階段時,指標權重應當體現差異性,其中,實施期間的評價更加注重決策、過程和產出,實施期結束後的評價更加注重產出和效益。
第三十一條  績效評價原則上應採取現場和非現場評價相結合的方式。
(一)現場評價,是指評價人員到項目現場採取勘察、詢查、覆核或與項目單位座談等方式,對有關情況進行核實、對所掌握的資料進行分析、對項目進行評價的過程。現場評價範圍根據委託方要求確定,原則上不低於具體項目單位(或項目數量)總數的30%、項目預算總額的30%;
(二)非現場評價,是指評價人員對項目單位提供的項目相關資料和各種公開數據資料進行分類、匯總和分析,對項目進行評價的過程。非現場評價原則上需覆蓋所有與項目實施有關的單位和投入到項目的資金。
第三十二條  評價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眾評判法、標桿管理法等。根據評價對象的具體情況,可採用一種或多種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將投入與產出、效益進行關聯性分析的方法;
(二)比較法。是指將實施情況與績效目標、歷史情況、不同部門和地區同類支出情況進行比較的方法;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綜合分析影響績效目標實現、實施效果的內外部因素的方法;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在績效目標確定的前提下,成本最小者為優的方法;
(五)公眾評判法。是指通過專家評估、公眾問卷及抽樣調查等方式進行評判的方法;
(六)標桿管理法。是指以國內外同行業中較高的績效水平為標桿進行評判的方法;
(七)其他評價方法。
第三十三條  評價工作組應當在對現場評價和非現場評價情況進行梳理、匯總、分析的基礎上,對項目總體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形成評價結果並撰寫績效評價報告。
第三十四條  評價結果採取評分和評級相結合的方式,具體分值和等級可根據不同評價內容設定。總分一般設定為100分,等級一般劃分為四檔:90(含)—100分為優、80(含)—90分為良、60(含)—80分為中、60分以下為差。
第三十五條  績效評價報告應當全面闡述所評價項目的基本情況,說明評價組織實施情況,並在全面分析總結評價的基礎上,對照評價指標體系做出具體績效分析和結論。對項目績效、主要問題分析等應當做到數據真實、內容完整、案例詳實、依據充分、分析透徹、結論準確,所提建議應當具有針對性和可行性。
第五章 績效評價結果套用及公開
第三十六條  項目單位應當切實加強單位自評結果的整理、分析,將自評結果作為本單位完善政策、制度和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對預算執行率偏低、自評結果較差的項目,應當單獨說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第三十七條  部門和財政評價工作完成後,評價方應當及時將評價結果反饋被評價對象並明確整改時限。被評價對象應當按要求報送整改落實情況,對於評價結果與自評結果差異較大的,應當深刻分析產生差異的原因,進一步改進相關工作。評價部門應當按要求將部門評價結果及時報送本級財政部門。
第三十八條  財政部門應當對預算部門的重點績效評價結果套用和整改情況進行全面審核,並重點選取部分項目開展專項核查,督促加強評價結果套用。
第三十九條  部門評價結果作為本部門安排預算、完善政策和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財政評價結果作為安排政府預算、完善政策和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原則上,對評價等級為優、良的,根據情況予以支持;對評價等級為中、差的,應當完善政策、改進管理,根據情況核減預算。對不進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據情況相應調減預算或整改到位後再予安排。
第四十條  績效評價工作和結果依法接受人大、審計和財政等部門監督和社會監督。
第四十一條  單位自評結果、部門評價和財政評價結果應當按要求編入政府決算和本部門決算,報送本級人大常委會(工委),並依法予以公開。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對使用財政資金嚴重低效無效並造成重大損失的責任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追責問責。對績效評價過程中發現的財政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的相關責任;發現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的,應當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
第四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預算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績效評價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過程中的具體問題,由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對於新增項目(政策)或項目(政策)到期後需繼續執行的,應當參照有關事前績效評估辦法開展事前績效評估,評估結果作為申請預算必備條件和預算安排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辦法〉的通知》(內政辦發〔2016〕171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及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五十七條“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對預算支出情況開展績效評價”、《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第(九)點“開展評價和結果套用”、《內蒙古自治區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加強政策和項目預算績效管理,建立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鏈條,開展績效評價和結果套用”、財政部《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各地區、各部門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等規定,為最佳化財政資源配置,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建立科學合理的項目支出績效評價體系,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內蒙古自治區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本次制定的《辦法》共7章47條,主要包括:總則、績效評價依據原則和標準、單位自評組織實施、部門和財政評價組織實施、績效評價結果套用及公開、法律責任、附則等內容,同時設計了《項目支出績效自評表》《項目支出績效評價指標體系框架(參考)》《項目支出績效評價報告(參考提綱)》《項目支出績效自評報告(參考提綱)》等附屬檔案供參考。
第一章明確本辦法制定依據和適用範圍,項目支出、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的定義、分類和期限。
第二章明確項目支出績效評價原則、評價依據和標準。
第三章明確單位自評組織實施原則、自評內容、自評方式方法、自評分值權重和單位職責。
第四章明確部門和財政評價組織實施,規定部門和財政評價內容、評價實施程式、評價方法和要求、評價指標權重設定、評價分值和評價等級、評價報告內容以及對第三方機構管理要求等。
第五章明確績效評價結果套用和公開,分別從單位自評、部門和財政三個角度對評價結果套用進行規定,同時明確公開要求。
第六章明確法律責任,分別從違法、違紀等方面對各類人員、部門所承擔的責任予以明確。
第七章明確自治區本級、盟市、旗縣(區)均適用本辦法,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本部門實施細則,同時明確本辦法具體生效日期。
三、適用範圍及對象
本《辦法》適用範圍為自治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的項目支出,與預算資金及相關活動有關的政府投資基金、主權財富基金、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政府債務項目等績效評價可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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