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高等教育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高等教育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和加強自治區高等教育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印發〈支持地方高校改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科教〔2021〕315號)以及國家和自治區預算管理相關規定,制定的辦法。該辦法自2023年10月18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高等教育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9月18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0月18日
  • 發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教育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教育廳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高等教育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內財教規〔2023〕29號
各盟(市)財政局、教育(體)局,自治區各高等學校:
為規範和加強自治區高等教育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自治區研究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高等教育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自治區高等教育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印發〈支持地方高校改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科教〔2021〕315號)以及國家和自治區預算管理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自治區高等教育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包括中央支持地方高校改革發展資金和自治區本級財政支持普通高校高等教育改革發展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導、自治區統籌、聚焦重點、規範管理、突出績效、強化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 資金使用範圍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自治區財政廳、教育廳根據國家和自治區高等教育改革發展工作重點確定支持內容。
(一)現階段,中央資金重點支持以下方面:
1.支持改革完善高校預算撥款制度,引導盟市建立健全本科高校生均撥款機制,加大對高等教育的投入,促進高校持續健康發展。
2.支持內蒙古大學“雙一流”建設和“部區合建”工作,推進自治區一流學科和優勢特色學科建設、博碩士學位授予單位和授權點建設。
3.支持高校聚焦內涵式發展,進一步聚焦人才培養和特色辦學,加強基礎學科人才培養,深化新工科、新醫科、新農科、新文科建設,加強思想政治理論課建設、建設高素質教師隊伍,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強化實踐教學體系建設、加強科研能力建設、改善基本辦學條件、提升服務經濟社會發展能力等。
(二)現階段,自治區資金與中央資金統籌使用,重點支持以下方面:
1.支持提升研究生培養質量,開展研究生教育教學改革實踐和科研創新。支持研究生聯合培養體系和基地建設、研究生教育質量保障建設等。
2.支持高校分類發展,加快套用型高水平本科高校建設和現代產業學院等示範性專業學院建設。支持高校課程思政建設,推進創新創業教育,開展教學成果獎評審獎勵、教學評估、教學研究、教學質量監測、學科競賽以及本科畢業論文(設計)抽檢等。
3.支持國家、自治區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教學實驗室建設項目等。
4.支持高校一流專業、一流課程和教學團隊建設。支持高校科研項目、創新團隊和科技人才培養、科研平台建設、科技成果轉化等。
5.支持高校開展合作交流工作,包括西部地區人才培養、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中外合作辦學等。
自治區財政廳、教育廳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及自治區黨委和政府有關要求、相關規劃及年度重點工作等,適時完善支持內容。
第五條 專項資金不得用於基本建設、對外投資、償還債務、支付利息、支付罰款、捐贈贊助等支出,不得用於發放人員津補貼,也不得用於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不得開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資金管理職責
第六條 專項資金由自治區財政廳、教育廳共同管理。
第七條 自治區財政廳負責根據中央資金和自治區本級預算安排情況,確定專項資金規模,編制年度預算;對自治區教育廳提出的資金分配建議進行審核並及時撥付和下達資金,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財會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八條 自治區教育廳負責根據中央和自治區高等教育改革發展政策和實際需要,建立資金績效指標體系,審核、匯總高校報送的績效目標表等相關材料和數據;根據資金測算基礎數據提出經費分配建議,並對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編制項目規劃,確定年度支持項目,指導和推動項目實施,加強項目管理,開展部門監督和部門評價有關工作。
第九條 各高校是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根據年度預算和相關要求,組織項目具體實施;強化資金管理,專款專用,及時向所屬財政和教育部門報送資金使用情況,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範、有效;開展內部監督有關工作,加強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按規定編制績效目標、實施績效監控、開展績效自評等,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做好信息公開工作。
第四章 資金分配和下達
第十條 專項資金採取因素法與項目法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分配。
第十一條 中央資金因素法分配經費主要用於普通本科高校生均撥款和改革發展。分配因素包括基礎因素、發展改革因素和績效因素,其中:基礎因素主要考慮高校在校生當量學生數;發展改革因素主要考慮學科建設與評估結果、科研發展與成果轉化以及落實國家和自治區重大決策部署等;績效因素主要考慮高校材料申報情況、項目實施情況和年度預算執行情況以及獲獎情況等。
自治區資金因素法分配經費主要用於研究生教育教學改革實踐和科研創新,分配因素主要考慮博士和碩士研究生人數、博士和碩士學位點數量、學科平台數量等。
第十二條 項目法分配經費遵循“先有項目、後有資金,資金跟著項目走”的基本原則。自治區教育廳應當建立高等教育專項資金項目庫,會同自治區財政廳發布項目申報通知,組織開展項目申報、評審等工作。
第十三條 各高校應當於每年10月底前向自治區財政廳、教育廳報送申報材料。申報材料主要包括:
(一)本年度工作開展情況,包括截至報送日資金使用情況、高校自有資金投入情況,資金主要管理措施、問題分析及對策。
(二)下年度工作計畫,包括資金安排計畫、資金績效目標、項目申報書等。
第十四條 自治區財政廳於每年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三十日內,會同自治區教育廳正式下達專項資金預算和績效目標,並抄送財政部內蒙古監管局。盟市財政部門在收到資金預算後,應當在三十日內下達同級高校。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採購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執行。形成的固定資產屬於國有資產的,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下達後,原則上應當在當年執行完畢。結轉結餘資金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相關規定管理。
第五章 監督檢查和績效管理
第十七條 各高校應當嚴格落實“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機制,嚴格遵守財經紀律,確保專款專用,不得弄虛作假、隨意調整,嚴禁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教育部門應當加強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監控,紮實開展績效評價,加強績效評價結果套用。
第十九條 自治區財政廳根據資金使用管理情況,適時組織開展財會監督檢查和財政評價。自治區教育廳對各高校預算執行、財務管理、會計行為等情況實施部門財會監督,適時開展部門評價,督促和指導各高校開展財會監督及績效管理有關工作。各高校應當完善內部財會監督機制和內部控制體系,對本單位經濟業務、財務管理、會計行為等情況實施日常監督,並按照“誰支出、誰自評”的原則,開展單位自評工作,於每年1月底前報送單位自評材料。
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教育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高校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責令改正,並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教育廳根據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10月18日起施行。《內蒙古自治區高等教育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內財教〔2016〕1587號)同時廢止,以往政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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