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地方教育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地方教育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是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自治區地方教育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構建優質均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務體系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23〕24號)、《內蒙古自治區地方教育附加徵收使用管理辦法》(內政字〔2016〕64號)及《內蒙古自治區對下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內政辦發〔2016〕134號)等相關規定,制定的辦法。該辦法自2023年10月2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地方教育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9月21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0月20日
  • 發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教育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教育廳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地方教育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內財教規〔2023〕30號
各盟(市)財政局、教育(教體)局,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財政局、教育(教體)局,自治區本級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自治區地方教育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現將《內蒙古自治區地方教育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自治區地方教育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構建優質均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務體系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23〕24號)、《內蒙古自治區地方教育附加徵收使用管理辦法》(內政字〔2016〕64號)及《內蒙古自治區對下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內政辦發〔2016〕134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地方教育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自治區財政設立,專項用於支持地方教育改革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點、講求績效、規範管理、強化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 資金使用範圍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自治區財政廳根據自治區黨委和政府有關教育改革決策部署和年度重點工作確定支持內容。主要用於:
(一)擴大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支持新建、改擴建、回購公辦幼稚園;改善普惠性幼稚園辦園條件,配備適宜的玩教具和保教資源,切實提高保教質量。
(二)有序擴大城鎮學位供給,支持新建、改擴建必要的義務教育學校;加強學校基礎設施建設,配齊學生生活必需的設施設備,保障教育教學需要。
(三)支持公辦普通高中學校校舍新建、改擴建,加強教室、實驗室等功能用房建設,配備教學設備,改善辦學條件。
(四)支持職業院校和高校加強基礎設施、科研能力、教學質量、人才培養能力和師資隊伍建設等,推動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高質量發展。
(五)自治區黨委和政府部署的有關教育方面年度重點工作。
第五條 專項資金嚴格按照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用途使用,嚴禁將資金用於平衡預算、償還債務、支付利息、對外投資、人員經費等支出,不得從資金中提取工作經費或管理經費。
第三章 資金管理職責
第六條 自治區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的年度預算安排、資金撥付;會同自治區教育廳組織項目申報;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指導開展全過程績效管理。自治區教育廳負責提供資金測算基礎數據,並對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負責,落實內部財會監督主體責任;配合財政廳做好項目申報、資金監管及績效評價管理工作。
第七條 盟市財政部門會同教育部門做好本級和旗縣(市、區)財政、教育部門在項目庫建設、項目申報、審核、評審、篩選、資金撥付、項目驗收、竣工結算、監督及績效評價等方面的工作,切實加強資金管理。
第八條 項目實施單位負責提出項目資金申請和項目績效目標,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負責,負責專項資金的核算管理並對資金使用結果負責,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監督檢查等。
第四章 專項資金的申報、審核和分配
第九條 專項資金採取因素法加項目法方式分配。
第十條 專項資金分配、申報和審批程式:
(一)先按因素法確定各盟市資金分配額度。分配因素包括基礎因素和績效因素。其中:基礎因素主要考慮各盟市學生數、學校數和困難程度係數等,績效因素主要考慮各盟市教育經費投入和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等。
(二)在因素法確定各盟市資金分配額度的基礎上,按照盟市申報項目的排序確定擬支持項目。具體程式如下:
1.各盟市根據自治區財政廳、教育廳發布的項目申報通知,結合當年教育工作重點任務申報具體項目。
2.專項資金實行逐級申報。項目實施單位按照預算級次,逐級向所在地財政局、教育局提交項目相關材料。
3.各盟市財政、教育部門對報送的項目進行篩選、評審論證後,按照輕重緩急,對擬支持的項目進行排序,聯合行文報自治區財政廳、教育廳。自治區直屬有關部門(單位)項目申報材料,經歸口管理的自治區主管部門審定後,報送自治區財政廳、教育廳。
4.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教育廳結合年度預算安排和因素法分配額度,根據盟市申報項目排序情況,確定擬支持項目。
第五章 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
第十一條 盟市財政部門收到自治區下達的專項資金應當在規定時間內下達旗縣(市、區)財政部門。旗縣(市、區)財政部門收到專項資金撥付後,應當及時將資金撥付到具體項目單位。
第十二條 項目單位不得隨意調整項目。如項目發生終止、撤銷的,自治區財政根據相關規定予以收回;如需變更項目,項目單位需按原渠道上報自治區財政廳、教育廳批准調整。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下達後,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辦理,屬於政府採購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制度規定執行。
形成的固定資產屬於國有資產的,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監督檢查與績效管理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教育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經費管理工作。項目單位應當嚴格落實“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機制,確保專款專用、專賬核算,不得弄虛作假、隨意調整,嚴禁截留、擠占和挪用,自覺接受審計、財政和教育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教育部門按照全面實施績效管理的要求,科學制定資金績效目標、指標和評價標準,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強化績效評價結果套用,建立完善與預算安排掛鈎機制。
第十六條 自治區財政廳根據資金使用管理情況,適時組織開展財會監督檢查。自治區教育廳對預算執行、財務管理、會計行為等情況實施部門財會監督。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申報、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虛作假或騙取、虛報、冒領、截留、挪用資金等財政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教育廳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10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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