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城鄉義務教育補助經費管理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城鄉義務教育補助經費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和加強城鄉義務教育補助經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動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根據財政部、教育部《城鄉教育補助經費管理辦法》(財教〔2021〕56號)以及《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完善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的通知》(內政辦發〔2022〕57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該辦法自2023年10月2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城鄉義務教育補助經費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9月21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0月20日
  • 發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教育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教育廳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城鄉義務教育補助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內財教規〔2023〕32號
各盟(市)財政局、教育(教體)局,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財政局、教育(教體)局,自治區本級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自治區城鄉義務教育補助經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現將《內蒙古自治區城鄉義務教育補助經費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城鄉義務教育補助經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動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根據財政部、教育部《城鄉教育補助經費管理辦法》(財教〔2021〕56號)以及《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完善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的通知》(內政辦發〔2022〕57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義務教育補助經費(以下簡稱補助經費),是指中央和自治區財政用於支持城鄉義務教育發展的轉移支付資金。本辦法所稱城市、農村牧區地區劃分標準:國家統計局最新版本的《統計用區劃代碼》中的第5-6位(區縣代碼)為01-20且《統計用城鄉劃分代碼》中的第13-15位(城鄉分類代碼)為111的主城區為城市,其他地區為農村牧區。
第三條 補助經費管理遵循“城鄉統一、重在農村牧區,統籌安排、突出重點,客觀公正、規範透明,注重績效、強化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 資金使用範圍和標準
第四條 現階段,補助經費支持方向包括:
(一)落實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
1.對城鄉義務教育學生(含民辦學校學生)免除學雜費、免費提供教科書、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補助生活費。民辦學校學生由學校按照獲得的生均公用經費補助免除學雜費。免費提供國家規定課程教科書和免費為國小一年級新生提供正版學生字典的補助標準由國家統一制定,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全額承擔(含以2016年為基數核定的出版發行少數民族文字教材虧損補貼)。自治區規定課程教科書補助標準由自治區統一規定,所需資金由自治區財政全部承擔,結合國家和自治區課程設定及教科書採購成本,適時調整補助標準。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自治區按寄宿學生的60%測算,家庭經濟困難非寄宿生自治區按非寄宿學生的20%測算,盟市根據實際情況分旗縣(市、區)、分學校進行測算。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資金由中央、自治區與地方按規定比例分擔,其中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補助國家基礎標準由國家統一制定,並按國家基礎標準的50%核定家庭經濟困難非寄宿生生活補助標準。特殊教育學校寄宿生生活費補助,超出國家補助政策部分由自治區本級財政承擔。寄宿生住宿費補助標準由自治區統一制定,所需資金由自治區本級全部承擔。
2.對城鄉義務教育學校(含民辦學校)按照不低於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的標準補助公用經費,並適當提高寄宿制學校、規模較國小校、特殊教育學校和隨班就讀殘疾學生的公用經費補助水平。城鄉義務教育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由國家統一制定。公用經費補助資金由中央、自治區與地方按規定比例分擔,用於保障學校正常運轉、完成教育教學活動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務等方面支出,具體支出範圍包括:教學業務與管理、教師培訓、實驗實習、文體活動、水電、取暖、交通差旅、郵電,儀器設備及圖書資料等購置,房屋、建築物及儀器設備的日常維修維護等。公用經費補助資金不得用於教職工福利、臨時聘用人員工資等人員經費,基本建設投資,償還債務等方面的支出。其中,教師培訓費按照學校年度公用經費預算總額的5%安排,用於教師按照學校年度培訓計畫參加培訓所需的差旅費、一伙食補助費、資料費和住宿費等開支。
3.鞏固完善農村牧區義務教育學校校舍安全保障長效機制,支持公辦學校維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擴建校舍及其附屬設施。公辦學校校舍單位面積補助測算標準由國家統一制定,所需資金由中央和自治區本級財政按照8∶2比例分擔。各盟市要建立城市公辦義務教育學校校舍安全保障機制,所需資金由盟市財政負擔。
4.對中央給予的地方落實鄉村教師生活補助等政策的綜合獎補資金,自治區統籌用於城鄉義務教育學校相關方面的支出。
(二)實施農村牧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畫,中央和自治區財政對特崗教師給予工資性補助,補助資金按規定據實結算。
(三)實施農村牧區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畫。國家統一制定學生營養膳食補助國家基礎標準。國家試點地區營養膳食補助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全額承擔,用於向學生提供等值優質的食品,不得以現金形式直接發放,不得用於補貼教職工一伙食、學校公用經費,不得用於勞務費、宣傳費、運輸費等工作經費;對於自治區試點地區,所需資金由自治區和地方按規定比例分擔,中央財政給予生均定額獎補。
第五條 自治區財政廳、教育廳根據中央和自治區有關決策部署、義務教育改革發展實際以及財力狀況適時調整相關補助標準、分配因素及計算公式,並按規定報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現行補助標準、分配因素和計算方法詳見附表。
第三章 資金申報、分配下達及管理
第六條 盟市財政、教育部門應當於每年1月初將年度補助經費申報材料送自治區財政廳、教育廳,由自治區財政廳、教育廳對申報材料中政策落實和資金使用管理情況進行審核。
申報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總結,主要包括上年度政策落實和補助經費使用管理情況(含結轉結餘情況)、年度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含工作目標完成情況、區域績效目標制定的合理情況以及績效目標自評表)、地方財政投入情況、主要管理措施、問題分析及對策。
(二)當年工作計畫,主要包括當年盟市義務教育工作目標、補助經費區域績效目標申報表、重點任務和資金安排計畫,績效指標要指向明確、細化量化、合理可行、相應匹配。
第七條 補助經費由自治區財政廳、教育廳共同管理。自治區教育廳負責審核盟市相關材料和數據,提供資金測算需要的基礎數據,並對提供的基礎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負責。自治區財政廳根據預算管理相關規定,會同自治區教育廳研究確定各盟市補助經費預算金額、補助經費整體績效目標。盟市財政、教育部門明確盟市、旗縣(市、區)財政、教育部門在基礎數據、經費分擔、資金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責任,切實加強資金管理。
第八條 自治區財政廳於每年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批准自治區預算後三十日內,會同自治區教育廳正式下達補助經費預算,並抄送財政部內蒙古監管局。
第九條 補助經費支付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採購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執行。形成的固定資產屬於國有資產的,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盟市財政、教育部門在分配補助經費時,應當結合本地區年度義務教育重點工作和本地區財政安排的城鄉義務教育補助經費,加大盟市統籌力度,重點向農村牧區地區傾斜,向邊遠地區、貧困地區、革命老區傾斜。盟市財政、教育部門應當按責任、按規定切實落實應承擔的資金;合理界定學生貧困面,提高資助的精準度;合理確定校舍安全保障長效機制項目管理的具體級次和實施辦法,做好與發展改革部門安排基本建設項目等各渠道資金的統籌和對接,防止資金、項目安排重複交叉或缺位;統籌落實好特崗教師在聘任期間的工資津補貼等政策;指導盟市以下各級有關部門科學確定營養改善計畫供餐模式和經費補助方式。
第十一條 旗縣(市、區)財政、教育部門應當落實經費管理的主體責任,加強區域內相關教育經費的統籌安排和使用,兼顧不同規模學校運轉的實際情況,向鄉鎮寄宿制學校、鄉村小規模學校、教學點、薄弱學校傾斜,保障學校基本需求;加強學校預算管理,細化預算編制,硬化預算執行,強化預算監督;規範學校財務管理,確保補助經費使用安全、規範和有效。旗縣(市、區)教育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轄區內學校校舍進行排查、核實,結合本地區學校布局調整等規劃,編制校舍安全保障總規劃和年度計畫,按照本地區校舍安全保障長效機制項目管理有關規定,負責組織實施項目,項目實施和資金安排情況應當逐級上報盟市教育、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學校應當健全預算管理制度,按照輕重緩急、統籌兼顧的原則安排使用公用經費,既要保證開展日常教育教學活動所需的基本支出,又要適當安排促進學生全面發展所需的活動經費支出;完善內部經費管理辦法,細化公用經費等支出範圍與標準,加強實物消耗核算,建立規範的經費、實物等管理程式,建立物品採購登記台賬,健全物品驗收、進出庫、保管、領用制度,明確責任,嚴格管理;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等監督制度,依法公開財務信息;做好給予個人有關補助的信息公示工作,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四章 監督檢查和績效管理
第十三條 盟市財政、教育部門應當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按規定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監控、績效評價,強化績效結果運用,做好績效信息公開,提高城鄉義務教育補助經費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自治區財政廳、教育廳根據工作需要適時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
第十四條 盟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教育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項目審核申報、經費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機制,嚴禁擠占挪用、閒置浪費。嚴禁將補助經費用於平衡預算、償還債務、支付利息、對外投資等支出,不得從補助經費中提取工作經費或管理經費。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教育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申報使用補助資金的部門、單位及個人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有關部門依法責令改正並給予處罰;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教育廳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10月20日起施行。
附表:補助標準、分配因素和計算方法
內蒙古自治區城鄉義務教育補助經費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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