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印發,辦法全文,
辦法印發
關於印發《義務教育薄弱環節改善與能力提升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教〔2019〕100號
財教〔2019〕100號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教育廳(局、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教育局:
為規範和加強義務教育薄弱環節改善與能力提升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現將《義務教育薄弱環節改善與能力提升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義務教育薄弱環節改善與能力提升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教育部
2019年8月2日
2019年8月2日
辦法全文
義務教育薄弱環節改善與能力提升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義務教育薄弱環節改善與能力提升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義務教育薄弱環節改善與能力提升補助資金(以下稱補助資金),是指中央財政用於支持義務教育發展,改善薄弱環節、提升能力的轉移支付資金。重點支持中西部地區和東部部分困難地區。補助資金實施期限至2020年,屆時根據義務教育事業發展情況評估確定是否繼續實施和延續期限。
第三條 補助資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導、省級統籌,突出重點、注重績效,規範透明、強化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補助資金支持方向包括:
(一)通過新建、改擴建和修繕必要的校舍,有序增加整體教育資源不足地區的學位供給,消除城鎮“大班額”。
(二)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基本辦學標準,缺什麼補什麼,重點加強鄉鎮寄宿制學校宿舍、食堂、廁所和體育運動場地建設,配備洗浴、飲水、取暖等學生生活必需的設施設備;對規劃保留的鄉村小規模學校,要結合實際設定必要的功能教室,配備必要的設施設備,保障基本教育教學需要。
(三)按照教育信息化“三通”要求,在寬頻網路接入學校的條件下,完善學校網路教學環境,為確需保留的鄉村小規模學校配備優質數字教育資源,支持“網際網路+教育”試點建設。
補助資金支持的學校必須是已列入當地學校布局規劃、擬長期保留的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完全中學和十二年一貫制學校的高中部以及因打造“重點校”而形成的超大規模學校不納入支持範圍。
禮堂、體育館、塑膠跑道、游泳館(池)、教師周轉宿舍和獨立建築的辦公樓,日常校舍維修改造和零星設備購置,教育行政部門機關及直屬非教學機構的建設和設備購置,以及其他超越基本辦學條件範疇的事項,不得列入補助資金使用範圍。
第五條 補助資金採取因素法分配,首先按照西部、中部、東部各占50%、40%、10%的區域因素確定分地區資金規模,在此基礎上再按基礎因素、投入因素、績效因素分配到有關省份,重點向基礎薄弱、財力困難的省份特別是“三區三州”等深度貧困地區傾斜,並對教育脫貧攻堅、前期化解大班額、推進兩類學校建設、加強教育信息化套用等方面工作力度大、成效顯著的省份予以適當獎勵。其中:
基礎因素(權重60%),主要包括義務教育學生數、貧困人口數、深度貧困縣數、“大班額”數、鄉鎮寄宿學生數、鄉村小規模學校數等子因素。各子因素數據通過相關統計資料獲得。
投入因素(權重20%),主要包括小學生均一般公共預算教育支出、國中生均一般公共預算教育支出、省級財政用於薄弱環節改善和能力提升的投入等子因素。各子因素數據通過相關統計資料獲得。
績效因素(權重20%),主要包括績效評價結果、落實中央指示要求等子因素。其中,績效評價結果子因素由教育部會同財政部依據各省份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及相關標準,組織評價獲得數據。如財政部單獨開展重點績效評價,相關省份以財政部的評價結果為準。落實中央指示要求子因素,由教育部會同財政部確定數據。
計算公式為:
某省份補助資金=(該省份基礎因素/∑有關省份基礎因素×權重+該省份投入因素/∑有關省份投入因素×權重+該省份績效因素評分/∑有關省份績效因素評分×權重)×補助資金年度預算地區資金總額
財政部、教育部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和義務教育改革發展新形勢等情況,適時調整完善相關分配因素、權重、計算公式等,並按規定報經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第六條 省級財政、教育部門應當於每年2月底前向財政部、教育部報送當年補助資金申報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總結,主要包括上年度補助資金使用情況、年度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地方財政投入情況、主要管理措施、問題分析及對策。
(二)當年工作計畫,主要包括當年全省工作目標、補助資金區域績效目標表、重點任務和資金安排計畫,績效指標要指向明確、細化量化、合理可行、相應匹配。
第七條 補助資金由財政部會同教育部共同管理。教育部負責審核地方相關材料和數據,提供資金測算需要的基礎數據,並提出資金需求測算方案。財政部根據預算管理相關規定,會同教育部研究確定有關省份補助資金預算金額。省級財政、教育部門明確省級及省以下各級財政、教育部門資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責任,切實加強資金管理。
第八條 財政部於每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中央預算後三十日內,會同教育部正式下達補助資金預算。每年10月31日前,提前下達下一年度補助資金預計數。省級財政部門在收到補助資金預算後,應當會同教育部門在三十日內按照預算級次合理分配、及時下達本行政區域縣級以上各級政府部門,並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九條 補助資金支付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採購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制度執行。屬於基本建設的項目,應當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式,執行相關建設標準和要求,確保工程質量。
第十條 省級財政、教育部門在分配補助資金時,應當結合本地區年度重點工作和省級財政安排相關資金,加大省級統籌力度,重點向“三區三州”以及“三區三州”之外貧困人口多、貧困程度深、脫貧難度大的其他深度貧困地區傾斜。要做好與發展改革部門安排基本建設項目等各渠道資金的統籌和對接,防止資金、項目安排重複交叉或缺位。
第十一條 縣(區)級財政、教育部門應當落實資金管理主體責任,加強區域內相關教育經費的統籌安排和使用,兼顧不同規模學校運轉的實際情況,堅持“實用、夠用、安全、節儉”的原則,重點消除城鎮“大班額”,改善鄉鎮寄宿制學校、鄉村小規模學校辦學條件,嚴禁超標準建設和豪華建設。要加強學校預算管理,細化預算編制,硬化預算執行,強化預算監督;規範學校財務管理,確保補助資金使用安全、規範和有效。
第十二條 補助資金結轉結餘按照《財政部關於推進地方盤活財政存量資金有關事項的通知》(財預〔2015〕15號)規定,統籌安排用於義務教育學校改善辦學條件。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健全預算管理制度,完善內部經費管理辦法,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依法公開財務信息,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教育部門要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按規定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監控、績效評價,強化績效結果運用,做好績效信息公開,提高補助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財政部、教育部根據工作需要適時組織開展補助資金績效評價。
第十五條 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應當按照工作職責和財政部要求,對補助資金實施監管。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教育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項目審核申報、經費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機制。嚴禁將補助資金用於平衡預算、償還債務、支付利息、對外投資等支出,不得從補助資金中提取工作經費或管理經費。
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申報使用補助資金的部門、單位及個人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財政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各省級財政、教育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各地實際,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印發<農村義務教育薄弱學校改造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科教〔2016〕28號)同時廢止。